轉讓合同集合(8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轉讓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營部應有經營權業主為甲方,該經營部經營權雙方商定做價人民幣整轉讓給乙方。自年月日后該水店的經營活動由乙方負責管理,與甲方無關。
二、乙方應先付給甲方部分轉讓款 ,余款 乙方于自簽訂合同之日起5天內付清給甲方。乙方接管后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維護管理客戶10天。
三、經營部日前的飲水機、桶裝水等物品歸甲方所有,自本合同簽訂雙方協定議價后歸乙方所有。
四、年月日前的'未結、未收的水款屬甲方債權。由甲方收取,與乙方無關。 年月日后由乙方經營期間生產的水款屬乙方債權,由乙方負責收取,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接收經營后所產生的房租、加盟費、雇傭水店工人的工資薪酬、勞動福利、工傷、保險等事宜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須遵守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需支付給對方違約金人民幣貳仟元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有效。
簽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受讓方:(乙方)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合法擁有 %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目標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目標公司股東會的同意。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目標公司擁有 %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目標公司擁有的 %股權。
甲乙雙方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目標公司所持全部股權,即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質押權、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協議所規定的條件,以元人民幣(大寫),將其在目標公司擁有的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將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給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的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價款元。
第三條 甲方保證與聲明
1、甲方為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為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甲方保證在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4、甲方保證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5、甲方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6、甲方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其承擔;
7、甲方保證在簽訂本協議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筆股權轉讓款后個工作日內完成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
第四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對本次受讓甲方轉讓目標公司 %股權的行為已得到了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狀況有所了解;
(3)乙方保證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權轉讓價款的能力;
(4)乙方保證在其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后將進一步促進和支持該公司的發展。
第五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方承擔。
第六條 變更登記
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會對公司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2、合同解除后,雙方按照約定辦理合同解除事宜,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協議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第二條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后,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它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3、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7項,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延遲超過天,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九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______簽訂。
以下無正文
轉讓方(甲方):
年 月 日
受讓方(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據□車船使用稅標志(發票)□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定編證(使用證)□營運證□備胎□千斤頂□鑰匙
第四條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能夠依法辦理過戶(或轉籍)。
2、甲方轉讓車輛時,務必向乙方提供關于該車的一切證件、手續,包括購置本、購車發票、保險等,以保證車輛的合法性及符合轉戶條件。
3、甲方將該車轉讓給乙方前,須保證該車無附帶有法律責任,如關于該車的違章記錄、交通肇事責任、經濟糾紛、抵押等。如有上述情況,甲方須在該車轉戶前處理完畢。在辦理車輛過戶(或轉籍)之前,因車輛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辦理車輛過戶(或轉籍)過程中,因使用車輛所發生的問題及法律責任風險均由使用者負責和承擔;車輛過戶(或轉籍)手續完成轉交后,因乙方原因所發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風險由乙方承擔。
4、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關于該車的現狀,及本協議簽訂前存在的瑕疵。
5、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第五條過戶。車輛的轉讓必須以過戶的方式,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
乙方: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對該車輛驗收合格后,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幣拾伍萬元作為定金,等手續辦理完畢后將叁萬元付給甲方。甲方收到定金后,務必在兩日內辦清手續。余款將在20xx年農歷春節前付清。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應按車輛車款總額2倍的標準賠償乙方損失。
2、甲方未如實告知乙方車輛在過戶(或轉籍)之前發生本合同第三條的問題,乙方從接收車輛之日起至180天內發現車輛存在合同第三條表述的任一問題,將車輛無條件退給甲方,甲方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退還乙方的全部車價款外,還應按車輛價款總額倍的標準賠償乙方的損失。
3、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本合同自行終止,甲方應在合同終止當日返還乙方已付車款,逾期每日按車款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乙方購車往返所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工資等費用。
4、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按首付款5%的標準支付
第八條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第九條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如有合同糾紛可向鹽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可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甲方:
乙方:
乙方(簽字)日期: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任祖雄
乙方: 謝金坤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施工升降機特簽訂本合同。
一、施工升降機基本參數:
1、施工人貨梯型號:
生產廠家:
出廠編號:
出廠時間:
2、載重量/每個轎箱 kg
最大安裝高度:m
二、施工升降機使用地點及工程項目:
本租賃施工人貨梯僅限于在溫州市,用于工程。
三、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乙方擁有該施工人貨梯的所有權。
2、乙方委托甲方對該施工人貨梯進行租賃、安裝、保養、維修等事宜,乙方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金額在第五條相關費用里約定)
3、甲方只能使用 租賃公司對該施工人貨梯進行租賃活動,(該租賃公司法人為任祖雄)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應的費用。
四、甲、乙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為乙方提供機械性能良好和安全裝置齊全有效的施工施工人貨梯,不得提供國家明令淘汰和報廢的產品。
2、甲方應每日嚴格填寫機械設備檢查、運轉、維修和保養記錄。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的合格報告、施工人貨梯出廠合格證、施工人貨梯生產許可證、等出廠所需的資料證件。如租賃需要,暫由甲方保管,本合同終止后交還給乙方并負責辦理過戶手續。
4、甲方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查和對施工人貨梯進行維修保養。
5、在租賃過程中所出現的安全、質量、安裝、保養、維修、不明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等一切事故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及時付給甲方貨款,如超出約定時間乙方應支付同期銀行利息給甲方。
五、相關費用:
1、付款之日起算租金(以銀行轉賬記錄為準),每月租金為¥10000元(壹萬元),每季度末付一次租金。新設備首次租賃周期為一個工地完工。二次租賃年租金為包干價¥85000元(捌萬伍仟元),(期間不論該施工人貨梯是否已租賃他人使用)甲方承擔維修、保養、運輸、更換損耗配件等相關費用,最短租賃期為四年。
2、租賃過程中的安裝、保管、使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均由甲方承擔。
3、租賃過程中,如出現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施工人貨梯不能使用或長時間不用,乙方照常收取租金,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解決。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賃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在租賃的施工人貨梯上隨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賃設備進行轉租或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七、補充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
八、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溫州市相關司法部門 ,根據有關程序進行裁決。訴訟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壹式__貳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壹_份,雙方簽字蓋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預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簽章) : 乙方(簽章):
轉讓合同 篇5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 的 轎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 ,小寫 .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 年 月 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 年 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 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簽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簽
轉讓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于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原承包人)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雙方協商,甲方愿將屬原承包人的山場權轉讓給乙方承包,特訂立以下合同。
一、原甲方承包的'七百畝荒山,轉包給乙方經營,承包期為伍拾年,從合同簽定之日起生效;
二、原公證書及合同在乙方經營期內歸乙方使用,其中包括山界、面積、四至等內容;
三、原承包方(甲方)在原來承包期間的造林貸款及其它債務,乙方概不承擔;
四、乙方為承包事項須一次性付給甲方七千元承包款
五、乙方承包期滿應將山權歸還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公證單位存檔。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8
甲方:(轉出方) 乙方:(轉入方)
戶籍地址: 戶籍地址:
身份證編號: 身份證編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本協議系甲、乙雙方自愿簽訂,甲方愿意將自己購買于 年 月 日的.電動車轉讓給乙方。
品牌: 顏色:
車架號: 電機號:
產地:
乙方愿意購買并接管上述產品并達成以下協議,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1、甲方愿意以 元的價格出售自己私有的電動車,出售后不得隨意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更改價格;
2、甲方將電動車一經轉讓給乙方后,不再為此車輛承任何責任;同時,不對該車輛享有任何權利;
3、乙方愿意接受上述價格,并且在交接車輛當日檢查無誤后接管該電動車,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調價或者退還車輛;
4、乙方一經接管該車輛后,應該對自身安全及車輛安全負全部責任,比如:車輛及零部件的損壞、車輛被盜或者交通事故等。
5、甲、乙雙方除了交接車輛以外,甲方應該將當初購車時的原始票據、車輛三包憑證、使用說明書、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全部交接給乙方。
6、以上協議達成共識,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任何不盡之處,請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 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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