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的轉移
失業保險的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條例》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前已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并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失業從員在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已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和失業人員不能因其轉移和流動而中止失業保險關系,否則就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單位轉移和失業人員流動后,原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的統籌地區,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續其失業保險關系。
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其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與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的問題,《條例》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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