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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02 07:24:29 財務管理 我要投稿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集團的財務管理,規范集團的各項財務管理行為,保證集團戰略和目標順利落實,保障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首聯集團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2集團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以集團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人利益最大化。

  3集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3.1建立和健全集團基本財務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制、決策機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流轉機制等。

  3.2制定集團財務管理規則,包括各財務事項操作規范和管理權限,具體包括:

  3.3投資融資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內容是企業發展“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科學統一,具體包括選擇融資渠道及合理的資本結構,綜合分析評估投資風險與報酬,協助進行投資決策;制定符合股東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通過系統的全面預算制度和配套的監控體系,對集團業務運作和資金流轉進行管理和監控,保證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效果和效率,實現股東權益的保值增值。

  3.5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加強風險防范,保證資產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費用。

  3.6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各政府機構和股東提交準確完整的財會信息。

  4集團內部各單位財務制度不得違反或與本制度的規定和原則相沖突,本制度未盡事項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二.財務管理體制

  1集團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在集團高層領導下,由集團總部財務管理部具體組織實施。各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總經理及總部財務管理部和總部財務副總的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除接受總部財務管理部的檢查監督外,還要主動做好自查工作。

  2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以總公司、各分公司財務部門為主,各職能部門為輔;總公司、各分公司的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2.1建立健全財務系統的基本規制,包括:

  2.1.1財務部門的目標體系和決策流程

  2.1.2核心業務的標準、制度流程

  2.1.3財務部門的組織設置/權限分配/崗位責任制/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發展等

  2.1.4企業財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內部信息流轉的規定

  2.1.5培育和倡導符合公司文化導向的財會系統價值理念

  2.2核心業務流程包括:

  2.2.1財務系統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業務及管理目標的制定流程

  2.2.2嚴格遵循國家和集團各項財務制度的要求,辦理融資投資收益分配以及財務結算和核算業務;

  2.2.3組織編制財務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

  2.2.4負責經營活動分析工作,編制財務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2.5統一的貨幣資金管理和稅務籌劃制度,保障整體利益的實現;

  2.2.6集團規定的重大業務審批制度

  三.權限分配

  1各經營財務事項審批權限人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或集團高層領導構成。

  2審核責任人依據相關業務規范和經營政策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內容及要件進行審核。

  3審批責任人依據整體經營利益原則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必要性進行審批。

  4審核和審批權限人主要包括:

  4.1集團總部

  4.1.1職能部門經理:各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在專業職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2財務副總:分管各項業務或分公司的副總在各自的分管領域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3總經理: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4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體現高管層集體決策的原則。

  4.1.5董事長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在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中體現為最終審批權責任機構。

  4.2收入中心。收入中心為按業態分的各分公司。

  4.2.1各分公司: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分公司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2各分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縱向隸屬關系范圍內的單店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3各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對利潤中心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4此外,如在單項業務環節存在其他審核或審批權限機構,分別在細則中描述。

  4.3關于授權:各審批責任人可執行臨時授權,向下或同級授權執行審批責任;

  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授權事項、授權對象和授權范圍(日期和內容金額),以授權方親筆簽字為準,特殊情況下該書面授權說明可電話溝通后后補。所有授權文件應編號歸檔保存。

  4.4財務開支審批一般原則:

  4.4.1先下級,后上級;

  4.4.2先定性審核,后定量核準;

  4.4.3先業務行政線,后財務線。

  4.5財務開支審批要點:

  4.5.1開支是否合理、合規、真實;

  4.5.2單據是否合法,數量、金額是否準確;

  4.5.3是否完備了必要的手續,如:資產購置是否經過批準,資產是否經過驗收等,辦理財務手續的基礎要件是否齊全,如原始業務單據等;

  4.5.4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的精神;

  4.5.5是否符合有關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4.6財務開支審批權限除本制度和集團其他有關制度、規定已明確的外,其余由各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

  4.7對審批權限中未能涉及的具體事項,財務人員應作出符合常理的專業性判斷,交由具有類似或相近事項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則。

  4.8財務人員任職基本要求:

  4.8.1極強的保密意識;

  4.8.2認真、仔細、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4.8.3忠于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4.8.4工作穩定性較強;

  4.8.5具備與職位相適應的財會專業技能和任職資格。

  四.財務管理規則

  1籌資管理

  1.1籌資原則

  1.1.1總體上以支撐集團戰略、遵從集團統籌安排、滿足集團資金需要為原則。

  1.1.2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兼顧。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1.1.3在控制融資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籌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以綜合資金成本率最小為目標。要注重學習運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籌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1.2權益性籌資

  1.2.1各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各分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合資企業注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應經本單位董事會批準,并聘請董事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報集團總部備案。

  1.2.2合資企業在注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應提交本單位董事會作股權調整等處理,并報總部備案。

  1.2.3合資企業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注冊資本進行管理。

  1.3債務性籌資

  各分公司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1.4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須報集團審批:

  1.4.1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超過xx萬元、向銀行借款超過xx萬元時;

  1.4.2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

  1.4.3向有收購或參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借款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識產權、重大資產作質押、擔保等。

  1.5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辦公會審批。

  1.6未經集團同意,集團附屬單位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

  1.7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內部拆借須報集團審批:

  1.7.1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短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內),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7.2集團成員單位之間長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8各分公司應在維護本單位信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業信用、緩交稅費等方式融資。

  1.9簽訂融資合同或協議時,應考慮法律因素和對企業稅收的影響,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2投資管理

  2.1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種,長期投資指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如:獨資或與他方聯合設立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發行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及改建、擴建與新項目投資等,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基金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日常固定產購置不作為投資管理。

  2.2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公司或參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項目開發,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價。

  2.2.1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影響;

  2.2.2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2.2.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2.2.4公司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2.2.5投資收益;

  2.2.6稅務論證。

  2.3集團內企業任何權益性投資(含股權投資)項目的確定,都應在詳盡的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遵循穩健性原則,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風險”的慎重態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召開包括由財務人員、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投資項目審評會,最終提交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審批。

  2.4長期投資項目立項一經批準,財務部門、融投資部門應積極配合項目操作部門做好項目啟動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資管理,包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調度、資金使用效果的跟蹤等工作。

  2.5集團內企業以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聯營投資,在項目立項后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比照固定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2.6原則上不對被投資單位提供超出投資份額的借款、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全資企業應按審批權限報集團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合資企業由其董事會批準,同時必須要求被投資單位提供反擔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7年度終了后,投資單位應關注被投資單位(包括股權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利潤分配方案,積極催收應上繳利潤。

  2.8被投資單位(不含股權投資)應在投資全部到位后或發生股權變更時,及時辦理驗資手續;歇業或終止經營,投資單位應及時辦理或督促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等法律手續。

  2.9集團內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投資渠道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風險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則,企業從事短期投資必須經集團批準(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

  2.10被允許從事短期投資的企業,財務部門要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控制,并監控及分析業務部門的操作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

  2.11長、短期投資的所有權不得登記在個人名下。

  2.12投資審批權限:

  2.12.1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公司(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

  2.12.2設立新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等權益性長期投資,投資額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會批準;投資額在xx萬元以上的投資由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3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資,在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由集團董事長批準,二級市場上投資則必須經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4通過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須經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5債權投資

  1)國債及企業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在一級市場申購,在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但不超過xx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在二級市場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原則上一般不得向集團外企業提供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貸款,特殊情況下,由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6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新項目投資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但不超過xx萬元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12.7各分公司的投資及投資效果、收益情況每年至少應向集團匯報一次。

  2.12.8投資清理審批權限。權益性投資的清理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

  3.1集團定義單位價值(包括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資產為固定資產;對一些單價不足元,但數量眾多,在企業的經營中發揮較大作用的,根據管理需要也可列為固定資產,但需報經集團財務管理部批準。

  3.2固定資產的計劃與審批:

  3.2.1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有請購計劃,詳細說明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種類、名稱、單價、購置原因等;

  3.2.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

  3.2.3集團總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為xx萬元-xx萬元的,須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3.2.4固定資產的處置,如報廢、出售及盤盈、盤虧的處理,應報經集團批準。

  3.2.5具體程序為:各分公司向集團財務管理部提交固定資產處置請示報告,由集團財務管理部會同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商定處理意見,最后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3.2.6單個分公司報廢、盤盈、盤虧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出售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主管副總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3.3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驗收:

  3.3.1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采取招標或詢價的方式;

  3.3.2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后持“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及有效稅務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財務部門須查驗上述手續是否完備并核對購入資產的內容、附(備)件、價格等與合同、發票、單據一致后方能入帳;

  3.3.3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資產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發票時,財務部門應依據“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并注明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原因,預計取得發票時間,回收發票責任人等,辦理暫估入帳手續。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應及時辦理結算及驗收手續,轉入固定資產;

  3.3.4購置固定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定購、辦理產權登記、注冊等;遇特殊情況必須以個人名義辦理時,需經集團董事長批準。

  3.4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購買、轉讓及授權他方使用必須經過集團批準。

  3.5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遞延資產的帳面情況和攤銷情況進行清理,對長期掛帳的費用性開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團相關會計政策及時處理,根據資產實際收益情況調整遞延資產的帳務處理,并清理其他經濟事項在遞延資產中的臨時掛帳,避免遞延資產虛增。

  3.6財務人員應注意考慮費用資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隨公司發展階段和戰略意圖的不同,做出費用資本化與否的選擇。

  4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

  4.1庫存現金管理

  4.1.1各分公司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用現金結算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分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4.1.2各分公司必須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限額的核定以本單位3天以內的現金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4.1.3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停止收款后收進的現金,應存入企業保險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時送存銀行。

  4.1.4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必須檢查收付款憑證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經過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收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外部憑證,并視情況報告財務負責人。

  4.1.5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的原則,每筆現金收付后,須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4.1.6 “現金日記帳”應使用訂本式帳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仍要設置現金收付登記簿,逐筆登記。

  4.1.7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日記帳與庫存現金應于每日終了后核對,如出現長短款,應報告財務負責人,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4.1.8不準用白條抵充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各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員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4.1.10出納員不得兼管任何購、銷業務和實物收發;不登記除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外的任何其他帳簿;不兼管財務稽核和不抄寄結算帳戶的對帳單。

  4.1.11現金支付范圍:

  1)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2)個人勞務報酬;

  3)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4.2銀行存款管理

  4.2.1出納員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交部門財務稽核人員審查核對并簽字認可后報財務經理審批。

  4.2.2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4.2.3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4.2.4各分公司要嚴格規定銀行存款支付審批權限,出納人員應嚴格把關,履行審批程序,做到單據齊全、審批手續完備、合乎規章。各級審批人員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間,應對審批權限進行書面授權。

  4.2.5財務人員應通曉各類銀行結算方法,并根據情況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的方法進行結算。

  4.2.6各分公司應就臨時閑置資金通過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獲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款項支出須有可靠依據,并符合以下原則。:

  1)支出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2)收到的資產必須經檢查驗收;

  3)有關憑證的價格、金額、付款條件等經審核無誤。

  4)已經支付的付款憑證上應加蓋銀行(現金)付訖章,以防重復付款。

  4.3結算資金管理

  4.3.1結算資金主要指因商品銷售、購買物品等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財務部門應本著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壞帳、呆帳的發生、充分利用商業信用獲取資金、維護本單位信譽的原則進行結算資金的管理。

  4.3.2結算資金按往來性質記入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會計科目。各科目按業務發生單位設立明細帳,并在備注中注明我方經辦人姓名和往來內容,不得以業務員名稱等其他形式設立明細戶頭。

  4.3.3各分公司對存貨銷售應嚴格控制賒銷,對庫存積壓的存貨可采取降價、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各分公司賒銷、積壓存貨降價處理應報經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4.3.4各分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對應收帳款的收回應負全部責任。

  4.3.5財務部門應每月向本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通報應收帳款情況,督促催收。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要求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3.6對于已采取多種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掛帳期限,可經本公司總經理確認和集團批準,報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作壞帳損失處理。債權雖然從財務帳上核銷,但并不意味著放棄債權,仍應設置處理壞帳登記簿進行備查登記,視情況采取或繼續采取法律途徑進行追索。

  4.3.7各分公司應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證明公司債權客觀存在的依據如:合同協議、提貨憑證、對帳函件等。

  4.3.8在支付應付帳款時,應對照合同等仔細復核,并同預付貨款及應收帳款等全部債權一起清理結算,防止重復付款。

  4.3.9財務部門每月應對債權的帳齡和債權損失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近況,對快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或償債能力趨弱的債務人應及時提請本公司領導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防止壞帳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4.3.10每個年度末,各分公司應按集團會計政策提取壞帳損失準備,并應定期對壞帳損失做出處理。

  4.3.11壞帳損失標準如下:

  1)債務人已撤消、破產、資不抵債,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追償后,確實無法追回;

  2)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

  3)因故在訴訟時效期內未起訴而債務人又拒不承認債務或雖承認但基本不具備償債能力;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已達三年以上,仍然無法收回。

  5)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就應列入壞帳損失。

  4.3.12報批核銷壞帳時,應詳細說明債務人有關情況、發生應收款項的經濟事項、拖欠原因、催收情況等。同時,還應提交壞帳損失申請書,報經稅務機關認可。

  4.3.13壞帳損失審批權限:各分公司的壞帳損失核銷均應報集團審批;各分公司年度壞帳損失總額在xx萬元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元以下的,由集團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元以上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總經理審批;其余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如債務人為與各級審批人有關聯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董事長批準。

  5存貨管理

  5.1盤虧、毀損、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各分公司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應報經集團審批后方可處理:

  5.2總額xx萬元以內的,由總部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具體報批程序同固定資產的報批程序。

  5.3外贈產品或其他存貨的審批權限:金額在xx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總經理審批;金額在xx元-xx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

  5.4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辦公用具類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行政部門按計劃購置,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且采購與驗收、保管不得為同一人,其審批權限由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5.4.2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5.4.3正常損耗、損壞需重新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

  5.4.4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采用一次攤銷法;如一次性領用量太大,對當前成本費用產生較大影響時,亦可采用分期攤銷法,但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5.4.5低值易耗品之價值雖然一次性攤銷,但對實物應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管理。

  5.5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特點制訂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制度。

  6營業收入管理

  6.1各分公司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集團有關制度的規定,正確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嚴禁收入不入帳或收入長期掛帳而不結轉銷售等隱瞞、截留營業收入,切實按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結算當期利潤。

  6.2各分公司應建立健全發貨、退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倉庫應根據提貨憑證發貨;

  6.3發生退貨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確認退貨原因,辦理入庫手續;退付貨款后,應取得對方單位的收款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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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集團的財務管理,規范集團的各項財務管理行為,保證集團戰略和目標順利落實,保障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首聯集團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2集團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以集團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人利益最大化。

  3集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3.1建立和健全集團基本財務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制、決策機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流轉機制等。

  3.2制定集團財務管理規則,包括各財務事項操作規范和管理權限,具體包括:

  3.3投資融資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內容是企業發展“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科學統一,具體包括選擇融資渠道及合理的資本結構,綜合分析評估投資風險與報酬,協助進行投資決策;制定符合股東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通過系統的全面預算制度和配套的監控體系,對集團業務運作和資金流轉進行管理和監控,保證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效果和效率,實現股東權益的保值增值。

  3.5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加強風險防范,保證資產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費用。

  3.6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各政府機構和股東提交準確完整的財會信息。

  4集團內部各單位財務制度不得違反或與本制度的規定和原則相沖突,本制度未盡事項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二.財務管理體制

  1集團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在集團高層領導下,由集團總部財務管理部具體組織實施。各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總經理及總部財務管理部和總部財務副總的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除接受總部財務管理部的檢查監督外,還要主動做好自查工作。

  2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以總公司、各分公司財務部門為主,各職能部門為輔;總公司、各分公司的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2.1建立健全財務系統的基本規制,包括:

  2.1.1財務部門的目標體系和決策流程

  2.1.2核心業務的標準、制度流程

  2.1.3財務部門的組織設置/權限分配/崗位責任制/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發展等

  2.1.4企業財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內部信息流轉的規定

  2.1.5培育和倡導符合公司文化導向的財會系統價值理念

  2.2核心業務流程包括:

  2.2.1財務系統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業務及管理目標的制定流程

  2.2.2嚴格遵循國家和集團各項財務制度的要求,辦理融資投資收益分配以及財務結算和核算業務;

  2.2.3組織編制財務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

  2.2.4負責經營活動分析工作,編制財務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2.5統一的貨幣資金管理和稅務籌劃制度,保障整體利益的實現;

  2.2.6集團規定的重大業務審批制度

  三.權限分配

  1各經營財務事項審批權限人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或集團高層領導構成。

  2審核責任人依據相關業務規范和經營政策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內容及要件進行審核。

  3審批責任人依據整體經營利益原則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必要性進行審批。

  4審核和審批權限人主要包括:

  4.1集團總部

  4.1.1職能部門經理:各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在專業職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2財務副總:分管各項業務或分公司的副總在各自的分管領域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3總經理: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4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體現高管層集體決策的原則。

  4.1.5董事長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在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中體現為最終審批權責任機構。

  4.2收入中心。收入中心為按業態分的各分公司。

  4.2.1各分公司: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分公司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2各分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縱向隸屬關系范圍內的單店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3各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對利潤中心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4此外,如在單項業務環節存在其他審核或審批權限機構,分別在細則中描述。

  4.3關于授權:各審批責任人可執行臨時授權,向下或同級授權執行審批責任;

  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授權事項、授權對象和授權范圍(日期和內容金額),以授權方親筆簽字為準,特殊情況下該書面授權說明可電話溝通后后補。所有授權文件應編號歸檔保存。

  4.4財務開支審批一般原則:

  4.4.1先下級,后上級;

  4.4.2先定性審核,后定量核準;

  4.4.3先業務行政線,后財務線。

  4.5財務開支審批要點:

  4.5.1開支是否合理、合規、真實;

  4.5.2單據是否合法,數量、金額是否準確;

  4.5.3是否完備了必要的手續,如:資產購置是否經過批準,資產是否經過驗收等,辦理財務手續的基礎要件是否齊全,如原始業務單據等;

  4.5.4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的精神;

  4.5.5是否符合有關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4.6財務開支審批權限除本制度和集團其他有關制度、規定已明確的外,其余由各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

  4.7對審批權限中未能涉及的具體事項,財務人員應作出符合常理的專業性判斷,交由具有類似或相近事項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則。

  4.8財務人員任職基本要求:

  4.8.1極強的保密意識;

  4.8.2認真、仔細、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4.8.3忠于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4.8.4工作穩定性較強;

  4.8.5具備與職位相適應的財會專業技能和任職資格。

  四.財務管理規則

  1籌資管理

  1.1籌資原則

  1.1.1總體上以支撐集團戰略、遵從集團統籌安排、滿足集團資金需要為原則。

  1.1.2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兼顧。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1.1.3在控制融資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籌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以綜合資金成本率最小為目標。要注重學習運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籌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1.2權益性籌資

  1.2.1各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各分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合資企業注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應經本單位董事會批準,并聘請董事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報集團總部備案。

  1.2.2合資企業在注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應提交本單位董事會作股權調整等處理,并報總部備案。

  1.2.3合資企業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注冊資本進行管理。

  1.3債務性籌資

  各分公司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1.4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須報集團審批:

  1.4.1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超過xx萬元、向銀行借款超過xx萬元時;

  1.4.2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

  1.4.3向有收購或參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借款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識產權、重大資產作質押、擔保等。

  1.5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辦公會審批。

  1.6未經集團同意,集團附屬單位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

  1.7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內部拆借須報集團審批:

  1.7.1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短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內),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7.2集團成員單位之間長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8各分公司應在維護本單位信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業信用、緩交稅費等方式融資。

  1.9簽訂融資合同或協議時,應考慮法律因素和對企業稅收的影響,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2投資管理

  2.1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種,長期投資指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如:獨資或與他方聯合設立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發行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及改建、擴建與新項目投資等,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基金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日常固定產購置不作為投資管理。

  2.2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公司或參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項目開發,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價。

  2.2.1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影響;

  2.2.2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2.2.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2.2.4公司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2.2.5投資收益;

  2.2.6稅務論證。

  2.3集團內企業任何權益性投資(含股權投資)項目的確定,都應在詳盡的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遵循穩健性原則,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風險”的慎重態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召開包括由財務人員、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投資項目審評會,最終提交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審批。

  2.4長期投資項目立項一經批準,財務部門、融投資部門應積極配合項目操作部門做好項目啟動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資管理,包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調度、資金使用效果的跟蹤等工作。

  2.5集團內企業以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聯營投資,在項目立項后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比照固定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2.6原則上不對被投資單位提供超出投資份額的借款、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全資企業應按審批權限報集團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合資企業由其董事會批準,同時必須要求被投資單位提供反擔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7年度終了后,投資單位應關注被投資單位(包括股權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利潤分配方案,積極催收應上繳利潤。

  2.8被投資單位(不含股權投資)應在投資全部到位后或發生股權變更時,及時辦理驗資手續;歇業或終止經營,投資單位應及時辦理或督促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等法律手續。

  2.9集團內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投資渠道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風險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則,企業從事短期投資必須經集團批準(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

  2.10被允許從事短期投資的企業,財務部門要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控制,并監控及分析業務部門的操作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

  2.11長、短期投資的所有權不得登記在個人名下。

  2.12投資審批權限:

  2.12.1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公司(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

  2.12.2設立新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等權益性長期投資,投資額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會批準;投資額在xx萬元以上的投資由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3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資,在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由集團董事長批準,二級市場上投資則必須經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4通過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須經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5債權投資

  1)國債及企業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在一級市場申購,在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但不超過xx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在二級市場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原則上一般不得向集團外企業提供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貸款,特殊情況下,由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6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新項目投資xx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但不超過xx萬元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12.7各分公司的投資及投資效果、收益情況每年至少應向集團匯報一次。

  2.12.8投資清理審批權限。權益性投資的清理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

  3.1集團定義單位價值(包括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資產為固定資產;對一些單價不足元,但數量眾多,在企業的經營中發揮較大作用的,根據管理需要也可列為固定資產,但需報經集團財務管理部批準。

  3.2固定資產的計劃與審批:

  3.2.1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有請購計劃,詳細說明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種類、名稱、單價、購置原因等;

  3.2.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

  3.2.3集團總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為xx萬元-xx萬元的,須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3.2.4固定資產的處置,如報廢、出售及盤盈、盤虧的處理,應報經集團批準。

  3.2.5具體程序為:各分公司向集團財務管理部提交固定資產處置請示報告,由集團財務管理部會同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商定處理意見,最后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3.2.6單個分公司報廢、盤盈、盤虧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出售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主管副總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3.3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驗收:

  3.3.1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采取招標或詢價的方式;

  3.3.2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后持“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及有效稅務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財務部門須查驗上述手續是否完備并核對購入資產的內容、附(備)件、價格等與合同、發票、單據一致后方能入帳;

  3.3.3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資產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發票時,財務部門應依據“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并注明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原因,預計取得發票時間,回收發票責任人等,辦理暫估入帳手續。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應及時辦理結算及驗收手續,轉入固定資產;

  3.3.4購置固定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定購、辦理產權登記、注冊等;遇特殊情況必須以個人名義辦理時,需經集團董事長批準。

  3.4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購買、轉讓及授權他方使用必須經過集團批準。

  3.5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遞延資產的帳面情況和攤銷情況進行清理,對長期掛帳的費用性開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團相關會計政策及時處理,根據資產實際收益情況調整遞延資產的帳務處理,并清理其他經濟事項在遞延資產中的臨時掛帳,避免遞延資產虛增。

  3.6財務人員應注意考慮費用資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隨公司發展階段和戰略意圖的不同,做出費用資本化與否的選擇。

  4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

  4.1庫存現金管理

  4.1.1各分公司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用現金結算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分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4.1.2各分公司必須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限額的核定以本單位3天以內的現金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4.1.3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停止收款后收進的現金,應存入企業保險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時送存銀行。

  4.1.4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必須檢查收付款憑證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經過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收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外部憑證,并視情況報告財務負責人。

  4.1.5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的原則,每筆現金收付后,須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4.1.6 “現金日記帳”應使用訂本式帳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仍要設置現金收付登記簿,逐筆登記。

  4.1.7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日記帳與庫存現金應于每日終了后核對,如出現長短款,應報告財務負責人,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4.1.8不準用白條抵充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各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員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4.1.10出納員不得兼管任何購、銷業務和實物收發;不登記除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外的任何其他帳簿;不兼管財務稽核和不抄寄結算帳戶的對帳單。

  4.1.11現金支付范圍:

  1)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2)個人勞務報酬;

  3)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4.2銀行存款管理

  4.2.1出納員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交部門財務稽核人員審查核對并簽字認可后報財務經理審批。

  4.2.2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4.2.3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4.2.4各分公司要嚴格規定銀行存款支付審批權限,出納人員應嚴格把關,履行審批程序,做到單據齊全、審批手續完備、合乎規章。各級審批人員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間,應對審批權限進行書面授權。

  4.2.5財務人員應通曉各類銀行結算方法,并根據情況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的方法進行結算。

  4.2.6各分公司應就臨時閑置資金通過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獲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款項支出須有可靠依據,并符合以下原則。:

  1)支出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2)收到的資產必須經檢查驗收;

  3)有關憑證的價格、金額、付款條件等經審核無誤。

  4)已經支付的付款憑證上應加蓋銀行(現金)付訖章,以防重復付款。

  4.3結算資金管理

  4.3.1結算資金主要指因商品銷售、購買物品等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財務部門應本著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壞帳、呆帳的發生、充分利用商業信用獲取資金、維護本單位信譽的原則進行結算資金的管理。

  4.3.2結算資金按往來性質記入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會計科目。各科目按業務發生單位設立明細帳,并在備注中注明我方經辦人姓名和往來內容,不得以業務員名稱等其他形式設立明細戶頭。

  4.3.3各分公司對存貨銷售應嚴格控制賒銷,對庫存積壓的存貨可采取降價、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各分公司賒銷、積壓存貨降價處理應報經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4.3.4各分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對應收帳款的收回應負全部責任。

  4.3.5財務部門應每月向本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通報應收帳款情況,督促催收。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要求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3.6對于已采取多種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掛帳期限,可經本公司總經理確認和集團批準,報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作壞帳損失處理。債權雖然從財務帳上核銷,但并不意味著放棄債權,仍應設置處理壞帳登記簿進行備查登記,視情況采取或繼續采取法律途徑進行追索。

  4.3.7各分公司應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證明公司債權客觀存在的依據如:合同協議、提貨憑證、對帳函件等。

  4.3.8在支付應付帳款時,應對照合同等仔細復核,并同預付貨款及應收帳款等全部債權一起清理結算,防止重復付款。

  4.3.9財務部門每月應對債權的帳齡和債權損失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近況,對快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或償債能力趨弱的債務人應及時提請本公司領導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防止壞帳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4.3.10每個年度末,各分公司應按集團會計政策提取壞帳損失準備,并應定期對壞帳損失做出處理。

  4.3.11壞帳損失標準如下:

  1)債務人已撤消、破產、資不抵債,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追償后,確實無法追回;

  2)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

  3)因故在訴訟時效期內未起訴而債務人又拒不承認債務或雖承認但基本不具備償債能力;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已達三年以上,仍然無法收回。

  5)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就應列入壞帳損失。

  4.3.12報批核銷壞帳時,應詳細說明債務人有關情況、發生應收款項的經濟事項、拖欠原因、催收情況等。同時,還應提交壞帳損失申請書,報經稅務機關認可。

  4.3.13壞帳損失審批權限:各分公司的壞帳損失核銷均應報集團審批;各分公司年度壞帳損失總額在xx萬元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元以下的,由集團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元以上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總經理審批;其余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如債務人為與各級審批人有關聯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董事長批準。

  5存貨管理

  5.1盤虧、毀損、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各分公司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應報經集團審批后方可處理:

  5.2總額xx萬元以內的,由總部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xx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具體報批程序同固定資產的報批程序。

  5.3外贈產品或其他存貨的審批權限:金額在xx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總經理審批;金額在xx元-xx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xx萬元-xx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

  5.4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辦公用具類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行政部門按計劃購置,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且采購與驗收、保管不得為同一人,其審批權限由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5.4.2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5.4.3正常損耗、損壞需重新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

  5.4.4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采用一次攤銷法;如一次性領用量太大,對當前成本費用產生較大影響時,亦可采用分期攤銷法,但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5.4.5低值易耗品之價值雖然一次性攤銷,但對實物應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管理。

  5.5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特點制訂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制度。

  6營業收入管理

  6.1各分公司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集團有關制度的規定,正確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嚴禁收入不入帳或收入長期掛帳而不結轉銷售等隱瞞、截留營業收入,切實按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結算當期利潤。

  6.2各分公司應建立健全發貨、退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倉庫應根據提貨憑證發貨;

  6.3發生退貨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確認退貨原因,辦理入庫手續;退付貨款后,應取得對方單位的收款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