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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心得體會通用
當我們經過反思,有了新的啟發時,可以記錄在心得體會中,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那么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教育懲戒權心得體會通用,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育懲戒權心得體會通用1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懲戒權成了熱議話題。
的確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由于片面強調賞識教育,學校和教師對學生的管理處于不能管、不敢管,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由于缺乏保護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為學生管理問題發生了糾紛,學校和老師幾乎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屢屢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學生家長無理取鬧,學校和老師也不得不犧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讓步。很多教師感到非常無助,甚至“談管色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出臺,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撐了腰、壯了膽,使大家揚眉吐氣。
面對即將被賦予的教育懲戒權,教師應該如何正確運用,確實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還是非常認可的,而且呼聲很高,普遍有些教師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是真正為教師代言,以后懲戒學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氣壯,不再怕家長和公眾的說三道四。不過個人認為,教師對教育懲戒權,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懲戒權,并不是什么尚方寶劍,也不是靈丹妙藥,教師即使有了教育懲戒權,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可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懲戒權,教師如何去用好是個難題,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因為懲戒失當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對于教師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懲戒權就可以讓學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許教師可以使用懲戒權,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使用,而不是任性而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教育懲戒來達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這也是每個教育人應該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愛”的,對學生的懲戒一定要出于“愛”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讓學生知道。如果為了懲戒而懲戒,讓學生感受不到你的關心、愛護,你的懲戒不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會引起學生反感,造成師生敵對,達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對學生的懲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進行。教師一定要學會克制自己的`情緒,做到學生著急老師不急,等情緒冷靜下來再進行處理。這樣處理時就會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過激行為,不會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對學生的懲戒要盡量避免在公眾場合進行。我們的古人說過“揚善于公堂,規過于密室”。這也應該是我們懲戒學生的準則。對學生懲戒盡量單獨進行,懲戒目的是教育學生遵規守紀,使其知錯能改。如果在公開場合對學生實施懲戒,會使學生失去顏面,容易造成師生敵對、沖突,或者學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來越難管。
教育懲戒實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標桿樹立在哪里,使得教師能夠真真正正地站起來管理學生。在教師社會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對于那些品質惡劣的學生管不得,教師的人身安危甚至縷縷被學生侵犯,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證教師的人身安全。對于那些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學生給予一定的懲罰,讓他們知道有一些底線是不能觸碰的。
教育是循序漸進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導”、“說服”的。教育懲戒權的意義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懲戒,因此,教育懲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進學生成長,而不是把學生治服。還有一句話,學生犯點錯誤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如果一個教師能走進學生心中,讓學生真正服你,那么,這個教師也無需用教育懲戒權來為自己壯膽。因此,對于教師而言,還是用平常心來看待教育懲戒權吧!
教育懲戒權心得體會通用2
20xx年的寒假,我把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從頭到尾認真地讀了一遍,感想頗深。《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不僅為教育懲戒提供了法律依據,還進一步規范了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學校根據規則依法履行教育教學義務和管理職責,同時也維護了我們學生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環境。
“之所以稱為教育懲戒規則,是指學校等教育場所,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管教、訓導等讓學生引以為戒,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規則中令我記憶深刻的`條款有很多:
規則第七條,如果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其中第三條: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我覺得身為一名學生,不該有違反學生基本守則的行為。這樣不僅傷害了自己,可能還傷害了別人,百害而無一利。第五條: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既然是一名學生,就不該有打罵學生、老師的行為,這樣不配當一名學生,我們不但不能打罵學生,還要保護比我們弱小的同學,樂于助人,這是我們新時代小學生該有的一項基本品德。
規則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的行為。其中第一條是“以擊打、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我想說,雖然學生犯了錯誤,但不能對其造成身體痛苦,這樣不僅會給我們學生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有可能造成心理傷害。第五條: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我覺得成績不代表一切,一個人最重要的應該是品德,成績不是主要的,如果要我排列,我一定會是品德第一,成績第二。所以,我贊成老師不能因為學生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以上是我讀了規則以后的幾點的感想,我覺得規則實施以后,學校、社會以及家庭會更加重視我們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為我們創造一個溫馨和諧的學習氛圍,讓我們能更好的主動學習、愛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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