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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由于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大會尚未成立,還不能由業主大會統一業主意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能由建設單位承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從法理角度來看也是許可的,由于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資進行建設,在物業未銷售之前,他是第一業主,是有權利行使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權的。
(二)過渡性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僅存在于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的過渡期間內。而這一時期,物業銷售、入住則是漸進行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帶來了業主大會首次召開時間的不確定,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確定的。一旦業主大會成立,并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結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相應終止,這就說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過渡性合同。
(三)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涉及的是廣大未來業主利益,為了防止建設單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來業主的利益需求,建設部20xx年9月6日在總結以前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重新制定、頒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為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所選用。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解聘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解聘,但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由業主大會進行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是業主大會的職權范疇,是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共同決定并非指需要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而是需要經過參加表決的業主達到法定比例的要求。業主大會的召開標準是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面積且人數占比均超過三分之二)參加會議,然而這只是開會的標準,只有到會的業主達到三分之二才能召開會議,而后需要考慮對“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這一問題的表決,法律規定,對該事項的表決需要參加會議的業主(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中的半數以上的業主(面積且人數占比均超過半數)表決同意才能最終做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決定。在業主大會成功做出這個解聘的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經過委托才能夠經過解除的程序解除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合同。至此,物業服務合同才算是解除成功。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文本是怎樣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文本是寫明服務協議當事人情況;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的基本情況;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的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房屋保險的相關約定;違約責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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