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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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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分析報告1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分析報告2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及時調查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所有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企業職工(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輪換工等工人),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均按本辦法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按如下規定分別逐級向上報告。
一、企業所屬基層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立即向企業報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報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及檢察機關報告,縣(市、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報告市、地、州有關部門。
四、凡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工會組織、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急性中毒事故,同時報衛生部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逐級報告省有關部門。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報告;省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勞動部報告。
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
第五條凡跨地區承包或流動性作業的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的,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按第四條規定上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的內容:
一、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及報告人單位、姓名、報告時間;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發生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的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七條事故發生后,企業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緊急措施,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險救護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要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的重要痕跡和物證。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八條有關部門接到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并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二、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其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中、省直企業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計經委(經委)、監察等部門并請工會組織、檢察機關參加組成調查組(急性中毒事故,衛生部門應參加調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權部門組織發生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對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關部門可派員參加調查組。省政府認為必要時,可由其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組成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的任務:
一、調查事故的經過、原因、性質和經濟損失。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有關法規提出處理建議。
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確認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審理。
五、協助事故單位總結教訓,制定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和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調查組的職權:
一、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二、決定事故現場的清理與保留。
三、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經濟損失評估(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分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事故情況查清后,各有關方面如對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分別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書,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經審批后方為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中、省直企業,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而后由當地勞動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審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縣(市、區)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縣(市、區)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處理意見,省勞動部門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處理。
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處理應在一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事故結案后,結案材料應分別逐級報送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備案。
第十八條對事故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罰,在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結案后,分別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勞動、監察等部門按各自的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向企業全體職工宣布事故處理決定。對個人的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須有專人負責掌握事故情況,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凡生產過程中發生輕傷以上事故,企業都應認真填寫《工人職員傷亡事故登記表》,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企業應在每月底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表》,報企業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后連同文字說明逐級上報),同時分別報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
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填寫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經濟損失月報表》,應于下月十日前,連同文字說明一并上報省勞動部門,并抄送市、地、州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省勞動部門于當月十五日前報國家勞動部,同時抄送省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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