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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31 15:26:26 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我要投稿

【熱】投資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投資管理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并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托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托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合伙協議或委托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托管理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范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開發與立項、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投資決策、項目投資決策的執行、項目投資后的持續管理、投資項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項目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項目實施、后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項目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項目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并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項目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項目資源信息后,應當登記相關項目資源信息,包括信息來源、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項目資源信息,組織投資管理部就項目信息進行初步判斷,并將結果報告總裁復審。如認為該信息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項目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并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定期對項目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項目是否屬于公司設定投資對象范圍;

  (3)與潛在投資對象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項目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項目,項目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后,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將《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項目,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項目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并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后,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并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項目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準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于批準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項目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后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于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于暫緩立項的,該項目開發工作繼續進行。項目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于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項目,該項目開發工作終結。由項目開發負責人編制《項目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閱并將項目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準立項后應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由投資經理負責,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開展盡職調查,并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搜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項目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項目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項目資料并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后,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并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后續管理等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項目進行評價并將《投資項目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匯報,并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后,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并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項目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項目討論會,就項目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項目討論會可以由項目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如認為該項目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說明理由,編制《已立項項目終止申請》并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于決定予以終止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項目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于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提交《項目投資決策申請》。《項目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項目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投資決策申請》、《投資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并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合規審查,并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項目投資方案及《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后,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并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并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準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批準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項目,該項目終結。項目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后事宜。同時,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項目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后,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于批準投資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項目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后,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準,相關交易法律文件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后,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后,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的規定,取得投資項目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投資執行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資料文件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后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項目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后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采取的措施,指定專門項目負責人跟蹤投資項目、落實投資后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項目投資后的后續管理,并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項目投資后的持續管理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項目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項目投資后續管理意見》,詳細說明建議公司采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并將《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并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項目投資后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后,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并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項目的后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閱。

  第九章

  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項目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項目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并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后,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并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并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準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準退出的,項目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項目繼續,項目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于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并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項目結束。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閱后,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項目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閱。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于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貸款)、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于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并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投資管理制度3

  房地產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職責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 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 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并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 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 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 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 負責辦理公司并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 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核工作;

  8.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投資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范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后,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機構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由中方主要合營者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合營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六)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七)廣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應按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合營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合營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八)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按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按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支機構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另行報批,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一)更換合營方或轉讓股權;

  (二)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按本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應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條 通過并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的,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公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同時失效。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規范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為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采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為: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并批準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準,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準,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閑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說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凈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核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為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準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為: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為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并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后,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秘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匯總,編制擔保清單,并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資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搞好太藍新能源投資新建改建廠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定義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種房屋建筑、辦公室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不含工藝生產設備)、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管理機構和職責

  5.1歸口部門及職責

  工程部為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編制,決算管理;負責組織財務/審計、采購、運營和使用部門共同對基建工程的驗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基建工程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5.2相關部門及職責

  5.2.1財務部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參與對基建工程的驗收。

  5.2.2工程部職責:

  負責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驗收;

  負責參與基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監督;

  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是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培訓并考試合格;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開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是否對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應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5.2.3采購部職責:

  5.3 領導職責

  5.3.1本廠廠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審核批準工作;負責本廠基建工程的預算及施工合同的批準;負責督促歸口部門加強對我廠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運營中心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基建工程的過程管理,降低成本,確保各工序質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預決算工作、基建工程組織驗收工作,對管理督促不嚴、組織驗收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預算嚴重超支、基建工程的嚴重質量問題等負領導責任;對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

  5.3.3財務產權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實時監控基建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對審核不嚴、監控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預算嚴重超支負領導責任。

  5.3.4審計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審計,督促本部門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查看施工技術、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記錄(如隱蔽施工記錄),驗證各種技術簽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基建工程全過程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對本廠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審計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負領導責任。

  5.3.6工程部EHS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安監人員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嚴格;是否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作業環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對承包方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是否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是否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等。對上述是否有效執行安生部長負領導責任。

  5.3.7工程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太藍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驗收。

  5.3.8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6管理要求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以國家頒發的最新標準,規定和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為依據。

  6.1.3工程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業主對工期、質量有要求和市場實際,由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預算價。工程預算需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開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計劃投資批準文件;

  生效的合同書;

  施工概預算;

  工程需用材料有著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術管理

  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工作。

  根據合同,嚴格實行質量監督,并作好質量鑒定記錄。

  基礎土石方開挖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基槽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一切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嚴禁偷工減料,施工中遵守規程和規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現場管理

  施工隊伍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考評,如需要招投標應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應到施工現場,負責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監督施工。如發生粗制濫造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應采取返工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概由施工隊伍負責。

  6.2.3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各種施工工程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各種規范進行。

  工程質量,應分階段驗收,隱蔽工程在覆蓋前進行現場驗收,并作好施工記錄。

  6.3基建工程竣工、驗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及相關科室按照施工圖紙,國家頒發的規范嚴格細致進行驗收,經驗收認為合格后方可竣工決算。

  6.3.2工程竣工后應具有下列資料:

  竣工圖(包括設計變更圖)。

  施工分期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主要材料的合格證書(代用材料批準手續)。

  混凝土施工日記。

  混凝土試塊數據。

  鋼筋及焊接頭的試驗記錄。

  各種數據尺寸,標高位置的檢查記錄。

  結構體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

  6.3.3工程竣工后,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聯系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6.3.4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驗收,并做好簽證及記錄工作。

  6.3.5驗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技術驗收規范進行。

  6.3.6驗收通過后,聯系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并匯報到有關單位及廠部審批。

  6.4工程預算、決算管理

  6.4.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預決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范規定及施工圖紙及施工方案、業主對工期、質量有關要求和市場實際進行工程預決算。

  6.4.2根據工程設計圖紙在施工前編制預算,提請計劃、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報請主管廠領導批準。

  6.4.3經主管廠長批準的預算連同施工合同,報財務部門,作為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拔款的依據。

  6.4.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予以答復,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一個月內辦完一切決算手續,資料(特別是竣工圖)全部歸檔、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竣工后28天內應提交結算文件。

  6.4.5按計劃下達的月維護任務,在次月結算。

  7檢查與考核

  7.1本管理制度由運營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慶太藍項目管理績效考核辦法》考核。

  8附則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運營中心負責解釋。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8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投資行為,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一切對外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的申報、審批、監管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

  1.明確管理權限。

  2.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3.加強出資者的監督力度。

  第四條 主管部門

  公司______部是對外投資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 對外投資決策

  ______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投資權限為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資項目應由______申報______審查批準。

  第六條 對外投資項目

  1.公司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項目;

  (2)擁有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的開發項目;

  (3)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原材料、能源和產品銷售等緊密相關的項目。

  2.公司不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不具競爭優勢的項目;

  (2)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

  3.對外投資項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進行,累計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_____%。

  第七條 對外投資申報

  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應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對外投資項目概況;

  2.對外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

  3.本單位近_____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合作投資的,提交有關合作協議及合作方基本情況。

  第八條 對外投資審批

  1.______申報對外投資項目后,由______負責審核并對項目提出初步意見后提交______作進一步審批。

  2.審批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和投資方向;

  (3)經濟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資目的;

  (4)有規避風險的預案;

  (5)與公司投資能力相適應;

  (6)申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3.審批額度

  (1)低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_____%的項目由_____審批;

  (2)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_____%至_____%的項目由_____審批;

  (3)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_____%以上項目由_____審批。

  第九條 對外投資監督

  1.對外投資項目運作完成后,應于_____日內將本項目的運作情況報送_____,并抄送_____。

  2._____部、_____部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效果進行不定期調查和評價。

  第十條 獎懲

  1.對嚴格遵守本制度、對外投資項目效益良好的項目負責人將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嘉獎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違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況給予__________處分;造成損失的,決策者要承擔相應損失;對有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制度自_____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公司_____部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9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占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宣傳推介行為,完善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流程,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其他適用法規)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包括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分發人員、具體從事宣傳推介的人員及相關業務責任人等。

  第三條公司及業務人員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推介。

  第四條公司暫不采用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產品,如有業務需要進行業務拓展的,相關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條為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公司開展宣傳推介材料相關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在涉及基金業績表述等內容時,要全面揭示基金的過往運作情況,不得進行選擇性陳述,對投資人形成誤導。

  2、準確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必須準確、真實,與基金合同相符。

  3、審慎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應遵從審慎性原則,不得夸大基金業績、不得預測或模擬過往業績,不得使用沒有可靠數據來源的材料等。

  第六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運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等,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二章宣傳推介行為

  第七條公司市場銷售部門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4、海報、戶外廣告;

  5、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6、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7、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8、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公司相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推介公司產品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公司可以合法公開宣傳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三章宣傳推介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包括宣傳推介材料內容的撰寫和形式的確定、宣傳推介材料分發與公布的方式、時間及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的'相關審核流程等。

  第十一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在制作、分發與公布宣傳推介材料時,首先要嚴格自律管理;產品部負責對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對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實施監督。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二條公司制作的宣傳推介材料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4、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5、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6、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8、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9、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1、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2、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在宣傳推介材料中,應當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第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產品獲得的獎項,應當引用業界公認比較權威的獎項,且應當避免引用3年前的獎項。

  第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第十六條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第十七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十八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第十九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應載明,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我司發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條宣傳推介材料的內部審核流程:

  1、宣傳推介材料經撰寫人撰寫完成后,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初步審核;

  2、初審無異議后提交公司風控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結合合規部門的修改意見,對相關材料進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確認;

  3、將合規部門確認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銷售業務與合規業務的高管確認,并簽署合規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公司產品部應當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內容負責,確保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銷售部門應當審查銷售募集機構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不得通過無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公司產品或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條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對分發的宣傳推介材料進行及時的整理、備份和歸檔等。

  第二十四條如某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制度等未明確做出相關規定的,應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推動基金行業更健康發展的角度,遵從相關原則,按照嚴格標準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風控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總裁辦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11

  保利地產投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托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權限審批。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準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四條 為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后,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并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定價的參考依據。

投資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相關人員跟隨投資行為,實現關鍵人員公司投資項目的風險共擔機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及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慣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隨投資的人員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項目跟隨投資包括對公司投資項目的以下幾種跟隨投資范圍(以下簡稱跟投人員):

  (一)項目團隊成員跟隨投資;

  (二)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其他公司員工。

  第三章跟隨投資的原則

  第三條項目跟隨投資是公司為相關人員提供投資機會,且為個人獨立做出之投資決策,以主動自愿為原則,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第四條跟投人員應當以合法資金為自己投資相關項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條跟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不得以進行利益輸送為目的跟投相關項目。

  第六條跟隨投資款項全部由跟投人員個人自籌資金支付。對于自愿投資的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資金不能到位,視為自動放棄投資機會。

  第七條公司將向跟隨投資人員提供投資決策所必要的項目信息,跟投人員應對所有項目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項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權視情況取消其跟投資格;因泄露信息給公司項目投資帶來損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由公司提供的項目源,項目組成員選擇自愿跟隨投資。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自行開發的項目源,項目來源人及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必須跟隨投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項目范圍

  第十條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員作為基金合同主體(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約型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東)投資于公司發起設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跟隨投資項目包括:

  (一)公司為特定投資目的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項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項目。

  第五章跟隨投資的比例

  第十二條根據項目及投資額度,公司分配給跟投人員的整體跟投額度原則上為公司管理基金項目投資金額的10%以內,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對該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章跟隨投資額度的分配

  第十三條跟投人員的跟隨投資額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項目提供者及項目負責人有優先認購權。

  第七章跟隨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十五條跟投人員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退出跟隨投資項目。

  第八章跟投員工的離職

  第十六條鑒于員工跟隨投資屬個人在充分考慮收益風險基礎上的獨立投資決策,故員工跟隨投資之行為不因員工離職、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后的退出原則同樣以第七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員工離職后跟隨投資協議之相關法律文件繼續有效,員工繼續承擔跟隨投資的全部收益或風險。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跟隨投資的`前期額度分配及相關法律手續,以及后期相關行政、法務事宜的協調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行政人事部、合規風控部負責組織處理。第二十條投資期內被投資項目的相關經營信息由投資管理部負責定期向跟投人員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跟隨投資的資金管理、退出及相關稅務統籌由財務部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資項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負責該基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團隊成員、公司委派至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員)反對投資的,且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一年內不得自行對基金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或者通過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雖反對投資的,但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半年之內不得自行投資,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贊成投資,但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該人可自行投資該項目。如果該人贊成投資,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該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響基金投資的前提下,可投資該項目。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辦公會對本制度進行補充或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的相關規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具有投資資格的規定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xx年4月15日發布,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直接視為具有投資資格。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私募基金投資者包括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

  《基金業協會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中關于私募基金備案部分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三、證監會支持私募基金跟投行為

  20xx年9月證監會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時,證監會就辦法出臺而對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作出解釋。關于VC/PE行業普遍存在的跟投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兩種情形,均不屬于禁止范圍。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有市場人士認為,何種情形屬于財產混同不太明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

  張曉軍表示,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沿用。基金財產屬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事實上,在VC/PE行業,基金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在項目投資階段進行跟投,已經成為成熟的行業慣例。項目的好壞決定著跟投者資金的損益,因而,不少VC/PE機構內部都有一套強制跟投機制—既能用來防范投資人員的道德風險,也3形成了對投資人員的激勵機制。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固有財產,不屬于基金財產;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產。”張曉軍稱,上述兩種情形均不屬于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投資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咨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并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并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準后,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咨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范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后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發票管理,維護經濟秩序,有利于公司經濟核算,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票種類。目前,我公司須使用的發票共有四種: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

  3.商業零售稅票

  4.服務業統一發票

  第三條發票的管理

  1.發票須由資金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所有發票應一律視同現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現行規定,每本發票使用時間為兩個月(兩個自然月份),過期即應注明作廢,上稅務部門購領新發票時應攜帶舊發票以備查驗。

  第四條發票的使用范圍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各類物資的銷售。

  2.商業零售發票,適用于購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直接消費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各類物資的銷售。

  3.資金往來發票,適用于往來款項(如預收款、借款、還款、投資收益等)資金收妥的憑據,不可作為報銷憑證使用。

  4.服務業專用發票,適用于咨詢、代理等提供服務業務的各項收入。以上發票不得超范圍使用。

  第五條發票的使用要求

  1.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2.項目填寫齊全,內容正確無誤。

  3.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4.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二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5.銷售貨物并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若購買方未作帳務處理,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銷售方,作廢處理。屬于銷售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若購買方已作帳務處理無法退回原發票,購買方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位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第六條罰則。對發票違章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本辦法由資金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國陽光總裁辦公會決定修改與補充。

  第九條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批準,總裁簽發之日起公布、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杭州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障投資資金的安全,實現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管集團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投資,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運用非公開方式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謀求股權增值后轉讓獲利的經營行為。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資入股;

  (二)股權受讓;

  投資內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過從事對以國內長三角、珠三角為重點區域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現代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

  第四條投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集約化經營為手段,須堅持以下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確保擬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

  (二)謹慎性原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與各管理的基金的資產總額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0%;

  (三)效益性原則:促進資產有序運作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提高投資收益,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公司投資理念:主動投資收益良好、現金流穩定、具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節能、環保、健康、先進制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參與團隊優秀、技術領先的高科技、高成長初創企業,最終構建一個主業突出、布局合理、回報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業務體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是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依據《公司章程》,負責對公司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給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投資管理部是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未來發展和投資戰略研究;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市場開拓、策劃、論證、實施、項目退出;負責投資信息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投資項目調查結果進行風險控制;共同參與盡職調查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分類處理投資項目的風險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資流程

  第九條項目篩選

  投資管理部負責項目市場開拓、項目信息收集;投資經理對有意向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做出初步篩選。

  第十條項目立項

  投資經理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一步調查的,由經辦投資經理編制《項目立項審批表》(附件一),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上報總經理,同意后完成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調查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投資經理提出方案并報投資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成立項目小組。項目小組至少由一名項目負責人、一名調查輔助人組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備法務和財務專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當。項目小組應在項目立項后15日內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根據擬投資項目材料和盡職調查結果,撰寫《項目投資建議書》(附件二)。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管理部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參與重大項目的實地盡職調查工作及投資方案設計、談判工作,撰寫風險評估報告,給出風險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投決會決策

  投資項目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后,由投資管理部將《項目投資建議書》等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投決會各成員,召集投決會,根據投決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表決,并出具《投決會評審意見表》(附件三)。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

  經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辦理投資事宜,項目小組及其他部門進行協助。

  第十四條擬投資項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資的,公司應將該情況及時通報投決會,并出具《項目撤銷表》(附件四)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完成后,項目小組將該項目全流程相關文件及重要資料建檔成冊,移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投資后,由投資項目負責人和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組成投后管理小組,專人對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匯總、形成投后管理報告等材料提交本級審計風控部。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項目主體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資項目退出意見表》(附件五)。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通過的投資退出方案,由投決會授權投資管理部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后,投資管理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總經理核查后通報董事會,同時備案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投資全過程與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結合使用,如與信息系統之要求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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