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制度錦集(15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投資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發票管理,維護經濟秩序,有利于公司經濟核算,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票種類。目前,我公司須使用的發票共有四種: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
3.商業零售稅票
4.服務業統一發票
第三條發票的管理
1.發票須由資金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所有發票應一律視同現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家現行規定,每本發票使用時間為兩個月(兩個自然月份),過期即應注明作廢,上稅務部門購領新發票時應攜帶舊發票以備查驗。
第四條發票的使用范圍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各類物資的銷售。
2.商業零售發票,適用于購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直接消費者,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各類物資的`銷售。
3.資金往來發票,適用于往來款項(如預收款、借款、還款、投資收益等)資金收妥的憑據,不可作為報銷憑證使用。
4.服務業專用發票,適用于咨詢、代理等提供服務業務的各項收入。以上發票不得超范圍使用。
第五條發票的使用要求
1.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2.項目填寫齊全,內容正確無誤。
3.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4.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二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5.銷售貨物并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若購買方未作帳務處理,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銷售方,作廢處理。屬于銷售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若購買方已作帳務處理無法退回原發票,購買方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位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第六條罰則。對發票違章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本辦法由資金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國陽光總裁辦公會決定修改與補充。
第九條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批準,總裁簽發之日起公布、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2
房地產投資決策管理流程
流程說明
一、流程名稱:投資決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編號: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確從制定項目計劃書和初步方案到組織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
四、流程目標
規范公司的投資管理工作
五、流程負責人
直接負責人:證券部;間接負責人:各部門/控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董事會
六、流程描述
1)根據董事會制定的投資戰略與策略,公司各個部門及控股公司收集項目來源,提出項目投資的建議,會同證券部進行前期論證,并制定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
2)各部門和控股公司將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報送總經理批準后正式立項;
3)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制定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將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在總經理辦公會權限范圍內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權限外的報送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的審批權限為一次投資不超過100萬以上的項目或累計投資不超過300萬的項目);
5)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并對項目投資進一步進行調查論證;將投資的調查論證結論與投資決策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6)董事會對權限范圍的項目(董事會的審批權限為5000萬以下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權限范圍外的`報股東大會審批;
7)如果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還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8)所有審批通過后,證券部向財務部發出資金調撥的指令;財務部接到資金劃撥的指令,經與公司風險控制小組核對無誤后,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9)申報部門或控股公司組織項目實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按照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單
《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投資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業務風險
投資決策失誤
九、流程控制點
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
控制目的:增強投資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戰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調查論證
控制依據: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
投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了加強對外投資內部控制,規范對外投資行為,防范對外投資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提高對外投資的效益,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對外投資,主要是指公司根據投資計劃進行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對外投資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
(二)對外投資的決策與執行;
(三)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
(四)對外投資績效評估與執行。
公司的對外投資計劃由總經理負責,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具體職責為:(一)編制公司年度對外投資報告并制訂公司下一年度發展及對外投資計劃,提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貫徹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關投資決策和資產處置決定。
(二)委派或推薦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營者、財務負責人,確認其任職資格。
(三)審查、批準公司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再投資方案。
(四)編制全資和控股投資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進行評議、考核和獎懲。
(五)審查并指導投資企業的年度運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并檢查執行情況。
(六)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對外投資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及重大關聯交易須即時披露。
公司投資發展部門為對外投資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對外投資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司作出的資產經營和投資管理的各項決議。
(二)參與、分析、制訂投資企業的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產權轉讓等方案,經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公司領導的要求,對公司投資的各個經濟實體的資產運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研究,對其資產的安全性、可運作性,提出意見,供公司領導決策。
(四)根據公司年度目標體系,編制全資和控股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在總經理授權下組織有關部門對目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清算及考核。
(五)會同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公司投資的全資和控股企業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特定審計、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工作;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請國資委備案的,投資發展部負責上報材料的審核并轉報。
(六)制定投資企業的重組、調整、規范、改制及建立適應市場的運營機制等方案,并參與或指導實施。
(七)參與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再投資方案進行論證及監理,指導、協助企業實施。
(八)負責與招商辦、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有關政策,爭取并落實各項政策優惠扶持。
(九)參與公司新投資項目的方案論證、項目的調研和籌建、注冊登記等工作。
(十)匯集公司各投資企業以及所屬企業再投資項目的資料,并對投資變動信息及時在內部網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各項規定,對公司有關對外投資項目提出規范操作的意見,并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負責公司發行證券再融資工作,編制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報告,并掌握項目實施進度,按規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負責起草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報告,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真實、完整、及時、公平地向公眾披露。
(十四)對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投資項目,負責提交項目投資預案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
公司財務部為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決策層的指示,參與對有關收購、兼并、新設、承包、托管等項目投資行為的財務論證,以避免或控制風險。
(二)對全資、控股的投資企業及再投資企業,按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建立財務核算體系,并規范所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
(三)按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組織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和合并。
(四)按國家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對公布的財務報告中有關對外投資有關資料的信息匯總,并提供信息披露資料。
公司內部審計部為對外投資內審監督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根據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全資和控股企業進行定期、專項、經營者離任等內部審計,并配合中介審計機構對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二)掌握公司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情況,對再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進行調研,并提出處置意見。
(三)對中介審計機構預審中提出的問題,督促投資企業或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第四條公司的投資發展部辦理對外投資業務。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金融、投資、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辦理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五條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分級授權的決策體系,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照不同的權限對投資進行審批,其中股東大會是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
(一)投資金額未達到董事會審批標準的對外投資項目,由公司總經理決定;(二)以下投資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審批: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以下投資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公司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上述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應累計計算。
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若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股權的行為將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該股權對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營業收入視為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和與交易標的相關的營業收入。
對于達到上述標準的交易,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若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八十一條規定可以分期繳足出資額的,應當以協議約定的全部出資額為上述計算標準。
第六條公司根據對外投資類型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明確對外投資中主要業務環節的責任人員、風險點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資的業務流程為:
(一)根據投資意向,由公司投投資發展部組織起草項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該項目分管領導初步審核。
(二)投資方案提交總經理審核,并根據投資項目的授權范圍分別由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
(三)項目一旦確定,由分管領導組織該項目的洽談和實施,并由投資發展部負責起草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領導審核;涉及資產審計、評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財務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對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資發展部辦理。
(四)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資產評估、相關部門備案、產權交易、驗資等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
對實際發生的對外投資業務,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加強內部審計,確保對外投資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建立對外投資信息檔案,并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三章對外投資可行性研究、評估與決策控制
第七條公司應當編制對外投資項目建議書,由投資發展部對投資建議項目進行分析與論證,對被投資公司資信情況進行盡責調查或實地考察,并關注被投資公司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的能力、資信等情況。對外投資項目如有其他投資者,應當根據情況對其他投資者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或調查。
第八條公司應當由投資發展部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對投資項目的目標、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等作出評價。
第九條公司應當由內審部門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由所有評估人員簽章。對重大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獨立評估。
第十條公司應當根據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按照職責分工和審批權限,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對所屬公司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采取總額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屬公司分拆投資項目、逃避更為嚴格的授權審批的行為。子公司的對外投資納入公司對外投資管理。
企業因發展戰略需要,在原對外投資基礎上追加投資的,仍應嚴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對外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制定對外投資實施方案,明確出資時間、金額、出資方式及責任人員等內容。對外投資實施方案及方案的變更,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人員審查批準。
對外投資業務需要簽訂合同的,應當征詢公司法律顧問或相關專家的意見,并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簽訂。
第十三條以委托投資方式進行的對外投資,應當對受托公司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指定財務部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掌握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現金流量,定期組織對外投資質量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決策層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和有關規定向被投資公司派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對派駐被投資公司的有關人員建立適時報告、業績考評與輪崗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投資收益的核算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當納入公司會計核算體系,嚴禁賬外設賬。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加強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的管理,指定投資發展部保管權益證書,建立詳細的記錄。未經授權人員不得接觸權益證書。財務部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投資發展部清點核對有關權益證書。
被投資公司股權結構等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取得被投資公司的相關文件,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反映股權變更對本公司的影響。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與被投資公司核對有關投資賬目,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減值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歸口管理,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和審批程序,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項目減值準備需董事會審批后方可計提,重大減值準備的計提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對外投資處置控制
第二十條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按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對應收回的對外投資資產,要及時足額收取。
轉讓對外投資應當由財務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并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核銷對外投資,應當取得因被投資公司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部應當認真審核與對外投資處置有關的審批文件、會議記錄、資產回收清單等相關資料,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對外投資處置的會計處理,確保資產處置真實、合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建立對外投資項目后續跟蹤評價管理制度,對公司的重要投資項目和所屬公司超過一定標準的投資項目,由公司內審部門有重點地開展后續跟蹤評價工作,并作為進行投資獎勵和責任追究的基本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中“以上”、 “超過”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發生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時,應從其法規、政策。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4
第一條總則
1、為加強對公司檔案的管理,有效搜集、保管和利用各類檔案,提高檔案綜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公司檔案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合同、文件、客戶資料、會議紀要、人事檔案名冊、帳冊、憑證、報表、證件等各種文件材料。
3、公司檔案工作堅持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條檔案管理體制
1、公司設置檔案室,歸屬行政辦公室管理。配備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協調、組織、管理公司檔案工作。
2、公司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公司所有檔案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3、檔案管理員在負責收集、整理、分類、鑒定、保管各類檔案的同時,需按規定編制各類檢索表單,確保檔案的完整有序管理;
第三條檔案資料的形成和歸檔
1、凡公司在各項業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須按歸檔時間要求交由行政辦公室歸檔,各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2、對歸檔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1)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完整、系統、準確,各項簽字手續完備;
(2)應永久、長期保存的文件,如用易于褪變材料書寫的,要予以復制,復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歸檔;
(3)整理歸檔文件材料所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裝訂材料、裝具等要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3、檔案歸檔時間要求:
(1)各類政府部門的批復、復函等原始文件材料必須及時歸檔;
(2)各部門在各項業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相關審批材料、客戶資料等須在本單業務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應歸檔的所有文件材料向檔案室歸檔;
(3)各類文件材料歸檔份數一般為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頻繁的和有專門需要的可視需要程度適當增加份數。
第四條檔案保管
1、檔案室接收檔案要認真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2、要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物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及時進行修復。庫藏檔案因移交、作廢、遺失等注銷賬卡時,要查明原因并保存記錄。
第五條檔案銷毀
銷毀檔案必須嚴格、嚴肅、慎重。銷毀前要編制清冊,提出銷毀報告,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銷毀。銷毀檔案時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銷毀清冊要永久保存。
第六條檔案的借閱和利用
1、檔案查閱、復印、外調,必須嚴格執行報批手續;
2、檔案查閱或外調,需填寫《檔案查閱、外調審批單》,按程序批準后予以查閱或外調并如期歸還。
3、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應辦理清點手續,由檔案員和借閱者當面核對清楚。
4、檔案歸還時應保證檔案材料的清潔、完整、安全,不得殘缺、隨意折疊、拆散、剪裁,嚴禁對檔案隨意更改、涂寫。
5、凡公司領導開會形成的重要會議紀要、公司發展規劃、合作意向、評估材料等,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借閱。
6、財務會計檔案,只準公司財務、會計人員查閱,其他人要查閱,需經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準。
7、未經公司領導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公開檔案。
第七條、附則
1、本制度所配套的相關表單附后
2、本制度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
泉州市XX投資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范、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范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采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托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并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于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局限于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著眼于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盡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盡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于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并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范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范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并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準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并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盡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并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并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戶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向客戶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
(4)負責制定并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并向投資總監匯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并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戶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臺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托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發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并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匯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匯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戶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注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戶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并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并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復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并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戶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并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戶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并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戶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并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戶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托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后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臺。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制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并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后,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著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于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并簽字確認后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后,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并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戶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了解,并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于極端(如:單日買賣過于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于基金凈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規范管理、忠于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秘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復核交易指令無誤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后,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范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簽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于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并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匯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后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范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并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說明原因,并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托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匯報,并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后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范圍為扣除禁選庫后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范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并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后,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于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并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于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于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并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后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后,一并交給分管領導審閱。分管領導核準后,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于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因巨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于《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范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于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于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準。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準。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只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并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準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臺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并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于收市后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發出提醒通知,并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托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并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托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并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沖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行。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投資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根據財務工作量需要設置綜合部,適當配備專兼職的財會人員,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財務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必須規范扎實,原始記錄完整、真實、及時、合法、手續齊備,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財務活動必須通過會計核算。
(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并接受各主管機關的檢查監督。
(四)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接受監事的監督,股東的`檢查,內、外部的審計。
第三條財務管理任務
(一)依法、合理地籌措資金,保證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和正常經營的需要。吸收投資人的資本金和債權人借入資金,必須認真考慮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性,考慮資金的風險和資金成本等因素,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籌資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資金的控制、調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工作。
(四)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被投資者的所有權關系;公司與債權人、債務人、往來客戶之間的債務關系、合同責任關系;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分配關系。
(五)進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資、聯營以及清算過程中的財務活動。
投資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規避投資所帶來的風險,有效、合理地使用資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實現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戰略,達到獲取長期收益為目的,將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可供支配的資源投向其他組織或個人的行為。包括投資新建全資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資、與其他單位進行聯營、合營、兼并或進行股權收購、轉讓、項目資本增減等。
第三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等;
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非日常業務經營范圍內的投資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四條 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優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業務經營范圍內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 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六條 公司對外投資實行專業管理和逐級審批制度。
第七條 公司對外投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的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八條 未達到以下標準的對外投資,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審議通過,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對外投資,董事會審議通過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二)單筆投資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3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
(三)單筆投資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3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
(四)單筆投資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
(五)單筆投資產生的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3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在下列額度內,董事會將上述投資事項(風險投資除外)授權董事長:
(一)單筆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100萬;
(二)單筆投資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不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100萬;
(三)單筆投資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不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50萬;
(四)單筆投資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100萬;
(五)單筆投資產生的利潤不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50萬。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組織管理機構
第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作出對外投資的決定。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重大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對公司重大對外投資進行決策或將權限外投資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公司總經理為對外投資實施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等,并應及時向董事會匯報投資進展情況,以利于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及時對投資作出決策。
第十二條 公司有關歸口管理部門為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信息收集、項目建議書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申報立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協調以及項目實施完成后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為對外投資的日常財務管理部門。公司對外投資項目確定后,由財務負責籌措資金,協同相關方面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工作,并執行嚴格的借款、審批和付款手續。
第十四條 對重大投資項目,公司應當制定專門機構,負責對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項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應當定期了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和投資效益情況,如出現未按計劃投資、未能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投資發生較大損失等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當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室應對項目計劃或分析報告進行審核評估。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決策管理
第一節 短期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短期投資決策程序:
(一)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贏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公司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
(三)短期投資計劃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后實施。
第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涉及證券投資的,必須執行由總經理和董事會辦公室參加的聯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十九條 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定期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應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董事會應當指派專人跟蹤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及投資安全狀況,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要求及時報告,以便董事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二條 歸口管理部門協同財務部對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報總經理初審。
第二十三條 初審通過后,歸口管理部門按項目投資建議書,負責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送交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審核后將投資計劃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已批準實施的對外投資項目,應由投資審批機構授權公司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班子負責監督項目的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長期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進行審核才可對外簽署。
第二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協同歸口管理部門和人員,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對于重大投資項目可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
第三十條 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所確定的投資項目,相應編制實施投資建設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
第三十一條 投資項目實行季報制,公司財務部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每季度匯制報表,及時向總經理報告。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監事會、財務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項目投資審批機構討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自項目預選到項目竣工移交(含項目中止)的檔案資料,由總經辦負責整理歸檔。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第三十四條 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一)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二)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三)由于發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三十五條 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一)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二)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四)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處置對外投資的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權限相同。
第三十八條 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六章 對外投資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對外投資組建合作、合資公司,應對新建公司派出經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參與和監督影響新建公司的運營決策。
第四十條 對于對外投資組建的子公司,公司應派出經法定程序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并派出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財務總監),對控股公司的運營、決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條 派出人員應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在新建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維護公司利益,實現公司投資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資單位董事的有關人員,注意通過參加董事會會議等形式,獲取更多的投資單位的信息,應及時向公司匯報投資情況。
派出人員每年應與公司簽訂責任書,接受公司下達的考核指標,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職報告,接受公司的檢查。
第七章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十四條 對公司所有的投資資產,應由不參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進行定期盤點或與委托保管機構進行核對,檢查其是否為本公司所擁有,并將盤點記錄與賬面記錄相互核對以確認賬實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投資管理制度8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七條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后,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第四十八條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如有違法操作行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創投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投資企業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集體合同訂立后,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征求工會意見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致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致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并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并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10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調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
1、公司車輛由行政部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建檔。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等必須隨車附帶的資料由駕駛員隨車攜帶保管外,其余車輛資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該車轉讓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2、車輛維修、保養、年審記錄由駕駛班長負責。
二、車輛管理
1、為加強管理,應對車輛實行定車定人管理。具體管理人和管理標準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確定。
2、公司車輛應隨時做好保潔,每次出車后,駕駛員應及時整理車內衛生,做到干凈、整潔,駕駛員若使用非自己定點管理的車輛也應及時清洗保潔。
4、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管理。
三、派車管理
1、除公司副總可直接調度本人公務專車外,其他員工用車一律執行派車審批手續或行政部口頭通知;無派車手續,駕駛員不得出車,擅自出車,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2、公司普通員工市區內辦事,原則上應乘坐公交汽車或輕軌,確需公務出行用車,須提前半天提出用車計劃,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行政部統籌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或行政部經理口頭通知出車;主城區以外的長途出行,需經總公司分管行政副總或董事長同意方可派車。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辦理加油充值卡,由專人在公司指定的兩個加油站進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區的'李家花園加油站,xx的外河壩加油站。
2、原則上公司總部在主城區的車輛只能在李家花園加油站加油;公司總部來往xx的車輛可在上述兩個加油站進行加油;xx項目部的車輛只能在外河壩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車輛需加油時由駕駛員領取,駕駛員應于每次加油后即刻歸還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記手續。登記時粘貼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時間、加油數量、車牌、經辦人。
4、駕駛員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隨車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現金加油或由職務最高的人員負責現金加油。
五、車輛外借
1、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公司車輛不得外借。
2、車輛外借歸還后,定車駕駛員應及時檢查車況及有無交通違章未處理的情況,同時駕駛班長要做好監交工作,并辦理登記手續。
六、使用責任
1、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的一切罰款及其他處罰,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2、駕駛員非經公司安排自行將其負責的車輛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違法、車損等罰款或維修費用,由該車的駕駛員負責賠償。
3、若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對保險公司未賠付的經濟損失全額承擔。
4、車輛如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駕駛員除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外,須即刻與駕駛班長和行政部聯絡,同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若車輛發生事故后,駕駛無法提供交警部門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導致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全權負責。
4、駕駛員出車后應停放回公司車庫或公司指定停車點,原則上駕駛員不得將車輛開回家停放。如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發生的停車費不予報銷;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的,由責任人按實際維修費用或被盜車輛折舊凈值進行賠償。
七、費用報銷
1、公司車輛因公外出發生的停車、路橋等行車費用,實報實銷。
八、維修保養
1、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年審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辦理。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維修。
2、駕駛員應隨時留意車況,一旦發現異常,須及時向駕駛班長反映,專職駕駛員還需及時向專車使用領導匯報。
九、本制度自20xx年7月xx日起執行,20xx年7月xx日修訂。
投資管理制度11
1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臺背景與實施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試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個人普通投資者占比較大,而隨著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其產品服務,結構愈發復雜,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xx年12月31日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以下簡稱“老指引”)。從“老指引”實施近五年的情況看,盡管存在一些問題,但在推動證券行業規范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20xx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范。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其相關規定,對“老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在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主體看,《指引》不僅適用于證券公司,還適用于證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資咨詢機構等;從適用客體看,《指引》不僅適用于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柜臺交易,還適用于其他相關產品銷售及金融服務等。《指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
2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資者分類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
對于普通投資者,《指引》規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等級標準分為五級,即: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其填寫結果。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案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的同時,還要結合自身實際,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徑“透徹了解你的客戶”。在其基礎上,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幫助其理性的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2.2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分級的確定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通常情況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分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產品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其等級。須指出的是,《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復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而等級名錄只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征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于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
2.3適當性匹配原則的落實
對于證券經營機構而言,堅持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投資者準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前述確認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參照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以此類推;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對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個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一致
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引》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范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對于這種情況,監管部門一經查實,應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當然,客戶的評級分級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實時跟進。《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戶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比如收入增加、專業知識提高等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
3.2如何界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客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因素,《指引》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風險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實踐中,這類投資者數量是極少的,當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指引》要求,結合客戶實際情況,加以嚴格把握。
3.3如何處理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投資者做好勸導工作;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須向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其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4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開展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是新形勢下普及投資維權和理性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的一種有效形式。《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還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等。《指引》明確了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所有這些,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時改進。除此之外,證券經營機構要持續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設置適當性管理專崗,充實專職人員隊伍;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設備,完善系統配置,滿足適當性管理工作需要。綜上所述,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根本制度,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從實際出發,本著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采取正確的方式,把合適的金融產品與專業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范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審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并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于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后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范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信息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并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后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像、工藝設備運行參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并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投資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相關人員跟隨投資行為,實現關鍵人員公司投資項目的風險共擔機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及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的慣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隨投資的人員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項目跟隨投資包括對公司投資項目的以下幾種跟隨投資范圍(以下簡稱跟投人員):
(一)項目團隊成員跟隨投資;
(二)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三)其他公司員工。
第三章跟隨投資的原則
第三條項目跟隨投資是公司為相關人員提供投資機會,且為個人獨立做出之投資決策,以主動自愿為原則,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第四條跟投人員應當以合法資金為自己投資相關項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條跟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不得以進行利益輸送為目的跟投相關項目。
第六條跟隨投資款項全部由跟投人員個人自籌資金支付。對于自愿投資的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資金不能到位,視為自動放棄投資機會。
第七條公司將向跟隨投資人員提供投資決策所必要的項目信息,跟投人員應對所有項目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項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權視情況取消其跟投資格;因泄露信息給公司項目投資帶來損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條由公司提供的項目源,項目組成員選擇自愿跟隨投資。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自行開發的項目源,項目來源人及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必須跟隨投資,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項目范圍
第十條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員作為基金合同主體(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約型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東)投資于公司發起設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跟隨投資項目包括:
(一)公司為特定投資目的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項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項目。
第五章跟隨投資的比例
第十二條根據項目及投資額度,公司分配給跟投人員的整體跟投額度原則上為公司管理基金項目投資金額的10%以內,公司可根據項目情況對該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章跟隨投資額度的分配
第十三條跟投人員的跟隨投資額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項目提供者及項目負責人有優先認購權。
第七章跟隨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十五條跟投人員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退出跟隨投資項目。
第八章跟投員工的離職
第十六條鑒于員工跟隨投資屬個人在充分考慮收益風險基礎上的獨立投資決策,故員工跟隨投資之行為不因員工離職、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后的退出原則同樣以第七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員工離職后跟隨投資協議之相關法律文件繼續有效,員工繼續承擔跟隨投資的全部收益或風險。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跟隨投資的前期額度分配及相關法律手續,以及后期相關行政、法務事宜的協調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行政人事部、合規風控部負責組織處理。第二十條投資期內被投資項目的相關經營信息由投資管理部負責定期向跟投人員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跟隨投資的資金管理、退出及相關稅務統籌由財務部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資項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負責該基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團隊成員、公司委派至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員)反對投資的,且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一年內不得自行對基金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或者通過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雖反對投資的,但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如未經公司同意,該人在半年之內不得自行投資,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進行投資該項目,或者通過其控股的企業進行該項目投資;否則視為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如果該人贊成投資,但基金最終決定不投資的,該人可自行投資該項目。如果該人贊成投資,基金最終決定投資的`,該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響基金投資的前提下,可投資該項目。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辦公會對本制度進行補充或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的相關規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具有投資資格的規定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xx年4月15日發布,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直接視為具有投資資格。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私募基金投資者包括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
《基金業協會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中關于私募基金備案部分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三、證監會支持私募基金跟投行為
20xx年9月證監會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時,證監會就辦法出臺而對市場關注的焦點問題作出解釋。關于VC/PE行業普遍存在的跟投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兩種情形,均不屬于禁止范圍。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有市場人士認為,何種情形屬于財產混同不太明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
張曉軍表示,該項規定系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沿用。基金財產屬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應當獨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的行為,違背了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原則,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事實上,在VC/PE行業,基金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在項目投資階段進行跟投,已經成為成熟的行業慣例。項目的好壞決定著跟投者資金的損益,因而,不少VC/PE機構內部都有一套強制跟投機制—既能用來防范投資人員的道德風險,也3形成了對投資人員的激勵機制。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跟投私募基金的,有兩種情形:一是跟投項目,其所形成的權益仍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固有財產,不屬于基金財產;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資金已經為基金財產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其他固有財產。”張曉軍稱,上述兩種情形均不屬于將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投資管理制度14
1.崗位設置圖
2.部門使命
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項投融資活動,制訂和實施各類投融資計劃,為公司高層決策收集相關信息、進行決策分析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3.部門職責:
3.1投資戰略研究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制訂本公司投資戰略,包括投資的行業、地域和區域、時間計劃以及投資策略。
根據投資戰略,尋找各類投資機會。
負責評審其他部門提供的投資機會。
委托項目部、開發部和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并審核盡職調查報告。
3.2長期投資管理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結合項目拓展部、開發部及項目公司等提出的項目投資計劃,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各類投資計劃(年度和季度)。
對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的應對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匯總公司上年度對外投資的規模及投資收益,并分析取得成績的原因及沒有實現目標的原因。
根據財務部的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參與項目部、開發部對項目的預可研,提供初步投資分析意見。
負責對開發部組織的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投資可行性方面的評估,參與可行性研究評審。
負責投資過程管理,對正處于投資階段的項目公司,根據項目公司、項目部等提出的投資需求及進度,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投資進度安排表。會同財務部根據每個季度報表分析,對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資產或其他物業等的投資收益、現金流量作出整體分析等。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地產項目的后評估工作。
3.3短期投資管理
根據證券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等資本市場上各種有價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根據公司財務部的`資金盈余情況所編報資金狀況表,共同協商短期投資的時機及投資方向,包括購買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國庫券、特種國債、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負責編制短期投資項目計劃書及合作協議等。
3.4股權事務管理
參與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章程》、《議事規則》、《重大決策程序》及《關聯交易議事規則》等文件的起草。
負責處理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的各類股權事務,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關于投資會議的各類決議的制作及決議檔案保留等
負責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的重大資產及產權處置的管理。
3.5融資計劃管理
負責完成各類股權性融資管理,包括發行普通股、優先股等以及其他貨幣形式的增資擴股。
負責完成公司股權性戰略投資人的合作事宜的處理。
投資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杭州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障投資資金的安全,實現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資管集團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投資,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運用非公開方式所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投資,謀求股權增值后轉讓獲利的經營行為。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資入股;
(二)股權受讓;
投資內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過從事對以國內長三角、珠三角為重點區域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現代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環保節能、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
第四條投資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集約化經營為手段,須堅持以下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確保擬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
(二)謹慎性原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應當與各管理的基金的資產總額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資產總額的20%;
(三)效益性原則:促進資產有序運作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提高投資收益,確保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公司投資理念:主動投資收益良好、現金流穩定、具有較大發展空間的節能、環保、健康、先進制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適當參與團隊優秀、技術領先的高科技、高成長初創企業,最終構建一個主業突出、布局合理、回報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的投資業務體系。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是公司的投資決策機構。依據《公司章程》,負責對公司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等相關事項進行決策,給出決策意見。
第七條投資管理部是公司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未來發展和投資戰略研究;負責公司投資項目的市場開拓、策劃、論證、實施、項目退出;負責投資信息系統數據、信息錄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投資項目調查結果進行風險控制;共同參與盡職調查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分類處理投資項目的風險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資流程
第九條項目篩選
投資管理部負責項目市場開拓、項目信息收集;投資經理對有意向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做出初步篩選。
第十條項目立項
投資經理認為有必要對項目進一步調查的,由經辦投資經理編制《項目立項審批表》(附件一),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上報總經理,同意后完成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調查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投資經理提出方案并報投資管理部經理批準后成立項目小組。項目小組至少由一名項目負責人、一名調查輔助人組成,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配備法務和財務專業人員。
項目負責人應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當。項目小組應在項目立項后15日內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工作。
項目負責人根據擬投資項目材料和盡職調查結果,撰寫《項目投資建議書》(附件二)。
風險控制部根據投資管理部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調查與評估,根據實際需要參與重大項目的實地盡職調查工作及投資方案設計、談判工作,撰寫風險評估報告,給出風險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投決會決策
投資項目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后,由投資管理部將《項目投資建議書》等材料提前2個工作日提交投決會各成員,召集投決會,根據投決會議事規則進行審議表決,并出具《投決會評審意見表》(附件三)。
第十三條項目投資
經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辦理投資事宜,項目小組及其他部門進行協助。
第十四條擬投資項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資的,公司應將該情況及時通報投決會,并出具《項目撤銷表》(附件四)以備查閱。
第十五條項目投資完成后,項目小組將該項目全流程相關文件及重要資料建檔成冊,移交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投資后,由投資項目負責人和風險管理人員共同組成投后管理小組,專人對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匯總、形成投后管理報告等材料提交本級審計風控部。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十七條項目主體應根據被投資公司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資項目退出意見表》(附件五)。
第十八條經投決會通過的投資退出方案,由投決會授權投資管理部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成功退出后,投資管理部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經總經理核查后通報董事會,同時備案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有與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投資全過程與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結合使用,如與信息系統之要求不符,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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