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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時間:2024-06-05 17:16:23 報告范文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學校校長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證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責任制。由學校教導處與班主任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不斷完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安全保衛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

  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防火防災、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體育器材檢查、健康體檢等規章制度。嚴禁私自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嚴禁組織學生從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性工作,嚴禁教師個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帶學生外出,在校外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要堅持就近、徒步原則。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衛的各項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三、加強教育,促進自護

  要確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識、自我防范和自護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們以安全教育周為重點,經常性地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提倡學生步行上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自行車上學。

  四、加強檢查,及時整改

  開展常規檢查。每學期開學以后,學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學校對電線和師生烤火取暖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步的打算

  我們在安全保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衛工作得到加強,但是安全保衛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

  校園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范文第三十七篇

  校園安全工作是學校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牢固樹立“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搶險,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現將本學期來安全工作小結:

  1、在師生的安全教育方面,我們堅持做到“六講”,即例會講、班會講、國旗下講、課間操講、班主任專會講、離校講。

  2、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六個”落實:嚴格落實門衛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落實安保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夜間值班制度,嚴格落實校園安全日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學生上放學接送制度,嚴格落實安全事故上報處理制度。

  3、為了確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政教處先后制定了,安保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制度,學校安全工作分區域責任分工,分時段監管責任安全等一系列規章,完善了各項安全制度及安全預案,確保校內師生及財產安全。

  4、組織開展了開學安全教育大會,防地震應急演練活動,防火減災疏散演練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等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動,堅持安全隱患排查“五不漏過”,每周一節安全教育課堅持經常,督促檢查到位,確保學生在活動中掌握自救自護的.知識,進而保證了學校的和諧與穩定。

  5、貫徹落實縣局關于預防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春秋季呼吸道傳染病的預防工作,開展了健康教育及體育健康測查,堅持了對學生的晨檢工作,并作了詳細的記錄。通過黑板報及國旗下講話方式,教育學生“熱愛生命,健康成長”,進行了相關安全教育活動,并使安全教育成為班主任工作的常規工作,堅持做到了時時講,事事講,處處講。進行了多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進行了4次校外輔導員法制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我校學生的法制及交通安全意識,使他們自覺在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是學校教育得到了既教書又育人的目的。

  6、落實越冬安全有關事項,設立了越冬安全檢查工作日志,各班進行了越冬安全專題教育,教職工人人寫出了保證書,要求值班教師早6:20前必須起床簽到,嚴防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設立專職保安夜間清晨進行巡查,確保師生冬季越冬安全。

  7、設立紅領巾監督崗實行上放學路隊護送簽到制度,專人上崗巡查學生午休及上學情況,安排相關人員督察路隊行走情況,學生上放學路隊行走有序,規范運作,已成為xx大街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2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防止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大聲,特訂制度如下: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整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認真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嚴格各類事故報告制度,一旦事故發生,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必須時可以同時直接向市安監管理部門報告),當公司接到報告時,因根據所發生事故的性質,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的.安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任何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三、當公司接到事故的報告后,應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主要領導必須親臨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根據情況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在搶救中,必須堅持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即:及時、有效、正確的處理,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盡量保護人的生命,減少傷痛和死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發生事故蔓延擴大和二次事故,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加強事故現場保護,事故發生后,單位任何人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如因搶救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好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五、事故發生搶救結束后,公司必須組織人到事故現場進行取證調查或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取證調查,按規定內容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

  六、及時組織分析,徹底進行整改。在事故調查、分析、處理過程中,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處分不放過。

  七、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公司根據所有發生事故的性質和等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xx年)第493號令,第三章法律責任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xx年)第13號令的相關條款和標準要求實施處罰。

  宜興市民用爆炸器材專營有限公司

  xx年1月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3

區安委會:

  本周我局繼續加大安全隱患排查,組織人員對各部門進行安全生產全面大檢查,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我局本周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城管執法大隊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的亂停亂放、占道經營、占道施工等違法違章行為堅決予以糾正,通過排查未發現存在安全隱患。

  二、市政處以保障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為重點,對管轄范圍內的主干道、人行道、過街天橋、城市照明、城市防洪、商業街大棚等市政公用設施不斷進行認真細致排查,未發現安全隱患存在。

  三、環衛處以保障環衛公用設施安全為重點,加強環衛車隊駕駛安全管理,提高駕駛員的工作責任心。對管轄范圍內的中轉站、垃圾斗、果皮箱等設施的維護不斷認真細致排查,在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中轉站設施管理及車隊駕駛員車輛安全行駛存在的安全隱患迅速落實整改。 安全四、河道管理處以保障河道公用設施安全、汛期安全為重點,積極配合市、區水利等相關部門作好防汛抗洪應急準備工作,對管轄范圍內河道公用設施護欄鐵鏈、排污井蓋不斷進行認真細致排查,通過排查未發現存在安全隱患。 管理五、垃圾填埋公司為保障每日垃圾安全正常進入填埋庫區,加強對進入庫區垃圾的填埋管理,加強進入車輛的.指揮,保證了進入庫區所有車輛的安全。醫療廢物的處置人員配備相應防護裝備,通過排查未發現存在安全隱患。

  六、規劃執法大隊在違章建筑拆除中,制定周密的拆除計劃,保證拆違現場、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和經營場所的檢查,發現違章現象和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七、園林綠化公園管理處在綠化工作中,加強工作人員安全知識培訓,采取一系列安全工作保障,切實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4

  2021年1月24日,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橋底附近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小汽車先后與9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00萬元。事故發生后,公安部副部長劉釗,自治區黨委書記鹿心社,自治區黨委常委、市委書記王小東,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等領導同志分別作出批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2021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以及經開區管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月24日下午13時許,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祺翔公司)員工楊文貴駕駛一輛無號牌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從白沙大道55號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大公司)駛出,沿白沙大道南側輔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時,車輛碰撞一臺由顏明敏駕駛并搭載薛文婷在前方行駛的南寧8AP15(綠色號牌)電動自行車,之后駕車持續加速,連續違反路口交通信號燈控制,至星光立交橋底廣西福利院前路段時,車輛再次連續碰撞8輛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4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其中有2名受傷人員分別于1月26日、2月8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道路運輸事故7日后死亡人員不列入統計范圍),以及10輛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處置情況。

  1月24日13時18分,南寧市交警支隊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控制肇事駕駛人、協助醫療部門搶救傷員,并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周成方,南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邱明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南寧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陳榮茂,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張宇等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報后先后趕到現場指導善后處置工作。事故受傷人員得到迅速及時有效救治,事故現場于1月24日下午17時10分處理完畢,道路交通恢復正常。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無號牌東風風行T5EVO車,為集大公司待售車輛,未申領臨時號牌,車身顏色為碧玉青色,車型為SUV,車架號為LWXA14AF1MZ354066,車輛制造企業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合格證編號為WDR03P0MZ354066,合格證發證日期為2021年01月15日。

  經查,該車系集大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從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運回待售。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楊文貴,男,31歲,住址為廣西桂平市中沙鎮上國村上村屯22號,祺翔公司員工。2015年1月29日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類,發證機關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事故發生后,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逮捕楊文貴。

  經查,楊文貴及親屬無犯罪記錄。駕駛證狀態在2017年6月2日有一條違章未處理。1月24日10時許到公司上班,12時許接公司實際控制人韋杰榮微信通知,要求其從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的公司開一輛已經賣給客戶的風行T5EV0小型SUV車到位于白沙大道55號的集大公司換回一輛碧玉青色東風風行T5EVO小客車回白沙汽車主題公園內公司展示。12時28分許,楊文貴到達集大公司,13時17分駕駛涉事車輛從集大公司出發,出門后右轉彎進入白沙大道輔道往東行駛,隨后發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南寧市江南區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輔道和45號廣西社會福利院前路段輔道,白沙大道為東西走向,往東為白沙亭江立交橋方向,往西為白沙友誼立交橋方向,瀝青路面,當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見度好,事故現場位于白沙大道南側輔道內,有監控視頻攝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號希爾頓歡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橋東南方向紅綠燈東側限速30Km/h。道路標志設置完好。

  (四)事故單位情況。

  1.廣西祺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賴蓮,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為南寧市青秀區長福路16號廣西綠色建筑示范小區7號樓802號,實際經營場所為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汽車美容,汽車維修服務,商品信息咨詢,房屋租賃,汽車租賃……銷售汽車、二手汽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祺翔公司現有員工7人,其中韋杰榮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賴蓮負責車貸金融對接和財務工作,黃子樑負責新車資源調配、采購,陳聰負責廣告排版工作,馬小鳳負責已銷售車輛的資料收集,翁值茂和楊文貴負責到4S店調車、上牌業務。

  2019年9月祺翔公司開始與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2020年11月租用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區亭江路59號的場地辦公,代理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銷售業務,銷售多個品牌汽車。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為祺翔公司提供購車客源,向其出租辦公室并提供展廳展示銷售新車。祺翔公司根據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與客戶對接,收集客戶信息并為客戶辦理購車貸款、購置稅、保險、上牌交車。銷售利潤按協商比例分成。

  2.廣西集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權龍蕓,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為南寧市白沙大道55號A幢4-5號門面,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汽車美容用品……機動車修理與維護(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準為準)。

  經查:集大公司為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授權一級經銷商,銷售東風柳汽授權的各類車型,主營東風風行牌汽車銷售及汽車維修。集大公司為祺翔公司的供貨商之一,雙方未簽訂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萬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車輛交給祺翔公司,雙方簽訂《車輛交接書》;隨后祺翔公司安排駕駛員將該型號車輛從集大公司停車場駕駛回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汽車展廳展示銷售。

  3.廣西銳思零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雪梅,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為南寧市江南區亭江路59號綜合樓一層B101號,持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保險代理業務、汽車零配件零售、汽車新車銷售、二手車經銷、電子產品銷售、電池銷售、貨幣專用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五)其他有關情況。

  1.小客車車輛檢驗情況。

  經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涉事車輛安全狀況技術檢測報告,結論為:1.小客車制動系統工作正常。2.小客車轉向系統工作正常。3.小客車在白沙大道45號門前鋪路發生事故時5.7秒內,車輛制動踏板未踩下,方向盤可轉向,車輛處于加速狀態。

  經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還通過視頻資料對肇事車輛事發過程的行駛速度進行鑒定,計算該車三段時刻車速,第一段時刻為涉事車輛在希爾頓歡朋酒店前路段發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車速,為61.0 ~ 69.3公里/小時;第二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時車速,為110.8 ~ 128.7公里/小時;第三段時刻為涉事車輛通過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東南路口時,車速為122.1 ~ 145.6公里/小時。

  2.楊文貴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鑒定情況。

  經廣西正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司鑒〔2021〕毒鑒字第200號)鑒定,結論為:楊文貴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3.楊文貴案發時精神狀態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情況。

  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南醫司鑒〔2021〕精鑒字第047號鑒定,結論為: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楊文貴駕駛未依法登記注冊也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行車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超速行駛導致車輛發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楊文貴隨即駕車加速逃離現場,因其超速行駛,在行至白沙大道45號前路段又發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為兩起事故,第一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第二起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楊文貴根據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調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規定,在行駛過程中又違反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車輛碰撞在正前方行駛由顏明敏駕駛并搭載薛文婷的南寧8AP15(綠牌)電動自行車,此事故為生產安全一般事故(但該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的通知》(南府辦函〔2019〕174號)有關規定,該起事故不屬于調查范疇)。

  2.第一起事故發生后,楊文貴駕車超速逃離現場(第一事故現場距離第二事故現場為572米,行駛時間長達13秒,在此期間楊文貴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動措施,而是連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超速行駛,在案發前5.7秒,其時速達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駛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且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致5人死亡、3人受傷,此為第二起事故,楊文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批準逮捕。該起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責任認定。

  根據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調查組認定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為刑事案件而非生產安全事故,案件后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雖然南寧市白沙大道“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但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還是發現相關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1.祺翔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未在注冊地址經營,轉移到新的經營地址后未及時設立分支機構也未變更相關信息。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全面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因疫情原因未如期開展;未能對經營場所外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有效進行預判,及時整改合作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3.銳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

  (三)處理建議。

  建議由行業管理部門對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銳思公司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銳思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經營,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力度,嚴格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確保安全生產經費投入。

  (二)商務、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督促指導汽車銷售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在動力。同時要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管重罰。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常識、緊急情況處置等內容的安全宣傳教育,加強路面管控,加大對違法停車、疲勞駕駛、超速、超載、無牌照上路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酒駕、毒駕行為,同時要做好違法行為信息及時通報,完善違法行為公共查詢系統。

  (四)各級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訓,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壓實責任擔當,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檢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區重大交通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安全意識,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特別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5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6

  一、事故基本情況

  1、企業詳細名稱:xx單位 地 址:xx市xx區

  2、經 濟 類 型:股份有限公司 國民經濟行業:機械制造

  3、隸 屬 關 系:xx

  事故發生時 間:x年xx月xx日x時x分

  4、事 故 地 點: x x廠房內

  5、事 故 類 別:

  6、事 故 原 因:x年xx月xx日x時x分 xx單位維修xxx在廠房內,違章企業,造成xxx墜落地面重傷。

  7、事故嚴重級別:重傷

  9、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2500 10、本次事故經濟損失:5萬元 其中: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

  二、事故詳細經過

  x月x日8時30分,x x機械有限公司結構工場維修班維修鉗工崔 x x、王 x x,按工場下達的工作票要求,來到工場結構廠房東門,維修“掉道”的總高約7米的鋁合金卷簾門。2人先搭起一個長2.8米、寬1.25米、高1.97米的金屬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塊金屬跳板,并將一長約5米的竹梯子搭在東門北側加上, 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橫稱” 與 跳板固定,竹梯搭在東門北側加固墻上。9時許,王x x未配戴安全帶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從上往下修理鋁合金卷簾門滑道,崔xx剛站在地面手扶金屬支架監護。

  大約10時30分,王x x從上往下維修到5.5米高度時,下部金屬支架失穩、向南側傾倒,王x x隨竹梯一起落下砸 金屬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癥顱腦損傷、腦挫裂傷等傷害,急送至市中心醫院,于次日凌晨2時死亡;崔x x 被倒塌的'金屬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沒有受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崔x x、王x x違章將竹梯立在易失穩的金屬支架上,王x x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冒險作業,在維修滑道時用力較大,導致金屬支加側傾,垮架,王x x從高處墜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x x有限公司結構工場,對這類危險性較大的沒有制定切實可行的,而且在這次維修作業時本應使用高空作業車或搭建腳手支架,為圖省事未使用使用作業車或搭建腳手支架,作業票也沒有注明安全事項,是發生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貫徹實施,沒有高空作

  業安全操作規程,是發生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二。

  3、混亂。該維修班未設班長,沒有明確負責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是發生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三。

  4、對職工的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不強,缺乏安全知,冒險,是發生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之四。

  四、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長,未切實履行監督,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給予x萬元罰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經理,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給予x萬元罰款。

  3、x x x,x x 有限公司結構工場場長,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議對其給予x仟元罰款。

  4、x x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亂,職工缺乏安全教育,導致此起事故發生,建議對x x 有限公司給予x萬元罰款。

  5、其他有關責任人,由企業按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另行處理。

  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配備滿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夯實安全基礎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 x有限公司,要加強各工場、班組的安全建設和安全管理,明確責任,加強對全體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水平。

  3、x x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訓,舉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圍開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措施、抓整改、反違章活動,防止種類事故再次發生。提高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及安全法規意識,完善各項制度和措施,防止種類事故發生。

  附件:

  1、調查人員名單(簽字)

  2、事故有關材料

  3、現場照片

  事故調查組

  x年xx月xx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7

  20xx年8月6日2時40分,xx市xx商住綜合樓工地,施工人員在清理工地圍墻外的碎石過程中,圍墻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3.5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政府領導非常重視,xx副省長和xx副省長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同時做好遇難者善后工作。當日,省、市有關部門同志相繼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設廳、監察廳、總工會和xx市有關部門組成的省市聯合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責任調查組、技術鑒定組、綜合協調組和善后處理組等四個小組。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和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原因,明確了事故責任,確認這是一起重大圍墻坍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程概況

  xx市xx商住綜合樓工程位于xx市經九街和緯九路交匯處,該工程于20xx年3月15日開工建設,計劃當年10月中旬竣工,總建筑面積2.47萬平方米,十八層框架結構(含地下一層)。建設單位是xx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單位是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監理單位是xx市科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

  20xx年8月6日2時40分,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4名施工人員,在xx市xx商住綜合樓工地清理堆放在工地圍墻外側的碎石過程中,圍墻突然倒塌,將3名施工人員砸傷,傷者被送到醫院后,經搶救無效,相繼死亡。

  事故發生后,xx市沈宏宇副市長和王洪恩副市長率領xx市有關部門同志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省安全監管局副局長楊寶田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安撫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xx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省七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省市聯合事故調查組的要求,積極組織善后處理和家屬安撫工作。截至8月13日,遇難者尸體已經火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遇難者家屬分別給予經濟賠償,事故善后處理工作順利結束。

  三、事故類別和性質

  根據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認定這是一起重大圍墻坍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現場用來圍擋的圍墻因無磚垛、端頭無穩定構造,倒塌前墻體已有傾斜,圍墻內堆放的碎石對圍墻產生向外的側推力,并且外側碎石在用鏟車清除過程中,對圍墻地基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擾動,是造成這起重大坍塌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xx市xx工程項目經理部,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在工地圍墻下堆放碎石,拒不執行公司和有關部門提出的.隱患整改要求,導致圍墻倒塌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在圍墻傾斜的情況下,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清理碎石。xxxx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黑龍江省七建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在xxxx工地圍墻已經傾斜的情況下,沒有認真監督其整改,及時跟蹤問效,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不力。

  3、xx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xxxx工程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圍墻外長期堆放碎石等問題,監督管理不到位。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楊文東,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圍墻傾斜的情況下,未能組織人員進行加固處理,致使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孫華維,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項目部工長。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對圍墻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予以重視,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工長崗位證書。

  3、張士華,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項目部安全員。對施工現場圍墻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整改不力,未能真正履行安全員的監督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發證部門吊銷其安全員崗位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證書。

  4、張福,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長。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檢查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趙明俊,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作為公司分管安全和生產的主要領導,在對xxxx項目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督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孫曉維,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本企業的全面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在外地施工的企業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陳連生,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給予10萬元罰款。

  8、唐曉光,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在事故發生后,通過欺騙手段補簽了檢查記錄,干擾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于華,xx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建工辦科員。對xxxx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先行施工,對該工地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問題,未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工作不認真,監管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李長福,xx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建工辦主任。負責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許可證、企業資質的審查和文明施工等工作。對xxxx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先行施工,對該工地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問題,跟蹤問效不夠,監管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趙俊山,xx市薩爾圖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負責建設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對xxxx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文明施工等問題未及時整改,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六、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這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安全生產問題。為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提出以下建議:

  (一)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作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臨時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認真進行整改,確保施工安全。切實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從業人員安全防護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對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xx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尤其是對臨時圍擋設施的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在建工程,該停的停、該關的關,決不姑息遷就。對違章占用機動車道的工程要進行嚴格清理,徹底解決在建工程違章占道問題。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8

  1、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2、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工作。

  3、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監控值班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

  2、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或領導匯報。

  3、值班人員應對每日要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4、值班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車輛GPS系統終端產品的完好情況,不能監控或查詢不到的,立即跟蹤督查,對擅自破壞GPS終端設備的,立即向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匯報。

  5、值班人員通過GPS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領導或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二、GPS監控值班制度

  1、GPS監控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能堅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確保沒有車輛運行的情況下,二是與運行商有協議約議 ,委托運行商總平臺進行監控。

  2、GPS監控值班人員要針對天氣情況、公路情況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車輛發送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提醒駕駛員安全行車。

  3、GPS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匯報。

  4、GPS監控值班人員不能向駕駛員發送與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緊急救援等報警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值班期間要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每天要對企業所屬全部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線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對不在線的車輛要查明原因。

  三、GPS運用管理獎懲規定

  1、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辭退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次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超速達50%(含)以上的,除接受執法部門的處罰外,處以500元罰款并解聘。

  5、不按規定的線路運行,一次處罰200元,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視其情節處100到5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9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0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事故后,現場第一責任者,必須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并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別、傷害程度、涉及范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報告事故的真實性承擔領導責任,事故匯報人對事故匯報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傷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5、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6、對于遲報、不報、大事小報、重傷輕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追究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7、發生事故后,本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8、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明顯的標標記,詳細記錄,并責成有關人員繪制現場示意圖,以便于調查處理

  9、對于認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制造、偽造事故現場的,一切后果由現場責任人承擔,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0、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1

  XXX:

  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1、 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1) 生產過程;狀態

  (2) 事故中的當事人的行為、語言表述

  (3) 事故狀態

  (4) 事故場所機械、設備、狀況等

  2、 應急救援情況

  (1) 救援過程

  (2) 搶救地點、過程、結果。

  三、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狀況

  四、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根據GB5442-86A7規定。

  (2)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根據GB5441-86A6規定。

  2、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指導。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沒有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 事故性質

  1、 是否為責任事故

  2、 是否為非責任事故

  五、 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 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全部責任、主要責 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2、 對事故有關部門的責任認定(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 要責任、一定責任等),依據《條例》規定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3、 對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主要領導責任、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等),提出個人行政處罰建議及黨、政紀處分建議,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 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附:

  1、事故調查人員簽字名單。

  2、傷亡人員名單。

  3、有關資料復印件。

  包括:

  (1)企業提供資料的復印件 (2)現場照片 (3)現場示意圖 (4)筆錄復印件 (5)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 (6)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 (7)罰款收據復印件 (8)行政處分的復印件 (9)黨內處分的復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2

  根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訂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

  2.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3.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報告。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造成傷亡人數及估計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情況二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在調查中,公司有關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應如是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調查,不得阻礙或干涉調查組的工作。

  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工作,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與市安監局聯系,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由公司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報告之日期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5.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應當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xxx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

  1.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2.規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二、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xxx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后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三、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四、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后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下列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則: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的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漁業船舶與非漁業船舶之間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碰撞等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二)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本轄區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查清事故經過與損失,分析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或機構舉報。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或其他知曉事故發生的人員應當立即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報告內容:

  (一)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水域情況;

  (三)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四)船舶救生、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還應包括當事各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其中,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通過相關海區漁政局上報農業部。農業部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要求報告國務院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農業部,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還應同時抄報相關海區漁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在首次接報后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級上報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事故應通報該船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越級或跨區上報。

  第十條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屬、代理或租賃企業向其所屬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并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向農業部報告。中央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中央企業直接報農業部。

  第十一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事故時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接報事故時間;

  (二)當事船舶概況及救生、通訊設備配備情況;

  (三)事發時間、地點;

  (四)事故原因及簡要經過;

  (五)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故詳細情況時,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首先報告事故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上報全面情況。

  第十三條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除應按本規則第八條的規定立即提交簡要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以供相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到達第一到達港后48小時內提交;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提交。

  第十四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船長及駕駛值班人員、輪機長及輪機值班人員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四)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水域情況;

  (五)事故發生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受損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在規定時間內難以查清的,經檢驗后應補報;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設施沉沒的,應說明沉沒位置;

  (九)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報告事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六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因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壞的,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或相關機構申請檢驗或鑒定,并將檢驗和鑒定報告副本送交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

  檢驗、鑒定費用由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事故屬共同責任的,檢驗、鑒定費用由事故各方按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執行。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以下類型調查:

  (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或船舶與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發生碰撞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二)風損,指船舶因風力造成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井平臺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樁、漁柵、潛堤等水下障礙物,以及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淺灘上,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載、裝載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及人員傷亡;

  (五)火災,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六)機械損傷,指影響適航性能的船舶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滅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機械或網具等生產設備時造成的人員傷亡;

  (七)觸電,指船上人員不慎接觸電流導致傷亡;

  (八)急性工業中毒,指船上人員身體因接觸生產中所使用或產生的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員不慎落入水中導致傷亡;

  (十)網具損毀,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的網具損壞或滅失;

  (十一)其他,以上類型以外的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相關職責參與調查,并按以下規定組織行業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由農業部調查,相關海區漁政局協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三)較大事故由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四)一般事故由縣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下級調查權限內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第一到達港與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委托第一到達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不同船籍港漁業船舶間發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指定的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當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第二十一條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除特別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級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中央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按相關規定組織調查,調查報告應及時通報農業部。

  在入漁國注冊并懸掛該國國旗的遠洋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入漁國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由遠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賃該船的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上報農業部。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與外籍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農業部或由其指定相關海區漁政局調查,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根據調查需要,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有權開展以下工作:

  (一)調查、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報務日志、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船員等有關證書,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況;

  (五)核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六)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七)使用錄音、照相、錄像等設備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開展調查。

  第二十四條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共同參與,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人員的詢問,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因調查需要,可責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外,當事船舶未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同意不得駛離指定地點。

  第二十六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自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做出《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60日。

  檢驗或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氣象、水域、損失等情況;

  (四)事故發生原因、類型和性質;

  (五)當事各方責任;

  (六)救助及善后處理情況;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人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授權,事故調查人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要求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調查非本船籍港漁業船舶事故應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當事船舶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漁港水域內非漁業船舶事故,應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材料由負責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規,按照事故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對非漁業船舶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及漁業船舶外籍船員,還可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主管機關或所屬國家(地區)的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需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其主管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整改,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整改或限期內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做出相應處罰。

  第五章調解

  第三十四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調解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共同簽署《調解協議書》,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調解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

  (三)糾紛主要事實;

  (四)當事人責任;

  (五)協議內容;

  (六)調解費的承擔;

  (七)履行調解協議的基礎。

  第三十八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當主動履行。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九條已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

  第四十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使當事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宣布調解不成。

  第四十一條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解,應繳納調解費,收費標準按農業部會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執行。調解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按實納入事故調查處理費內,由事故當事人繳納。

  經調解簽署協議書的,調解費用按責任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攤;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撤銷調解的,由申請撤銷方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核實的以下情況,不屬于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認定為漁業船舶自然災害事故:

  (一)準許航行作業區為沿海航區(Ⅲ類)的漁業船舶遭遇8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二)準許航行作業區為近海航區(Ⅱ類)的漁業船舶遭遇10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三)準許航行作業區為遠海航區(Ⅰ類)的漁業船舶遭遇12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四)因龍卷風、海嘯(海嘯Ⅱ級預警標準以上)、海冰(海冰預警標準以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五)因雷擊引起的漁業船舶火災、爆炸或人員傷亡;

  (六)漁業船舶在港口、錨地遇到超過港口規定避風等級的風力、Ⅱ級警報標準以上風暴潮、Ⅱ級警報標準以上海浪,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七)由氣象機構或海洋氣象機構證明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自然災害事故。

  第四十四條在能夠預見自然災害發生或能夠防范自然災害不良后果的情況下,因防范應對措施不落實,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后,應認定為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因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水域環境污染,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5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及時采取自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一、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發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和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不在單位的應立即返回。

  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由于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拍攝現場照片,事故搶救完成后,事故現場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一般、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現場需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時內報告: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和處理。事故報告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屬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分公司報告。

  三、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報有權作出事故批

  復結案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超過90日。

  輕傷事故由事故單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事故單位自作出批復結案之日起10日內,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30日內對事故進行批復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自作出結案批復之日起10日內,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分六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一次重傷(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沒有死亡的事故(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

  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街道領導和有關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事故發生后,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在時限內,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事故情況,做到不遲報、不漏報、不謊報、不瞞報。

  三、認真做好地區安全穩定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善后工作,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各項工作。

  四、監督事故發生單位嚴格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態擴大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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