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財產保險論文15篇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論文吧,論文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你知道論文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財產保險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產保險論文1
在電網企業當中,進行財產保險機制建立和健全是比較重要的,該機制是轉移和消除企業財產風險的相關依據,當電力企業發生相關事故或遇到相關災害之后,就會產生一部分經濟損失,此時,只有進行財產保險索償,才能真正實現財產風險有效轉移。在電網企業當中,財產保險控制工作是比較重要的,要想做好該工作,必須在加強技術控制的基礎上加強財務控制,所以,進行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建立和健全是比較重要的。
一、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建立和健全的意義
1.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滿足企業財產管理要求。
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電網企業當中的財產管理風險能夠明顯減少。在電力企業損失補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相關財產風險,通過財產保險索賠,相關經濟損失能得到補充,企業經濟狀況能夠得到緩解或者恢復。保險索償大小決定財產風險轉移大小。要想保證財產保險索賠有效,必須全面考慮相關因素,必須增強企業保險索償功能,降低財產轉移風險。
2.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保證風險資金充足。
要想保證電網企業安全運行,必須保證財產風險資金充足。企業出現經濟損失之后,要采取財產保險索償方式,降低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生產正常進行,要保證電力供應到位,把保險責任落實到各個環節當中,促進電網企業產業安全運行。
3.通過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健全,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在應用財產保險索償機制之后,企業內部的財產預算局面能得到有效改善,計劃也不會被打亂,另外,財務相關問題也能得到有效解決,當企業出現民事糾紛之后,通過財產保險索償,就可以降低稅務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二、電力企業財產管理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索償問題
在很多電網企業財產管理當中,財產管理制度和體系相對來說都是比較完善的,不僅進行了財產索償制度優化和流程細化,還對報案索償體系進行了完善。比如在企業面對重大案件之后,在相關制度的管理下,可以分工協作,完成保險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的企業,其索償也是比較合理的,可以獨立有效的落實財產索償工作,企業案件處理情況是比較好的。但還有一部分企業沒有對財產管理體系進行完善,財產索償機制也是不成熟的,當遇到糾紛后,無法實現各部門合作,無法快速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其內部財產索償流程也是不明確的,當遇到財產糾紛之后,無法快速收集相關資料,案件處理率相對來說比較低。另外還有一些企業,其財產索償意識是比較弱的',無法實現保險管理責任的合理分配,沒有意識到企業財產管理工作是各個部門的工作,沒有把財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個人,當出現財產糾紛問題之后,無法實現各個部門和人員的有效交流和溝通,對公司的依賴性過大,導致財產索償效率低下。
三、健全財產保險索償機制的對策和相關要求
1.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管理具體規程研究。
要想落實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管理工作,要實現財產管理統一化,不僅要實現保險管理與投保管理的有效統一,還要明確財產索賠方法,對財產保險合同相關內容進行完善,對財產保險標準要求進行有效規范,還要進行保險協調人員有效委托,落實保險工作。對于電網企業保險協調人來說,不僅要完成保險管理工作,還要完成咨詢工作以及流程落實工作,企業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財產保險管理隊伍。電網企業相關部門在取得公司批準之后,要嚴格按照財產保險管理制度和計劃方案,由保險協調人進行指導,進行企業內部財產保險管理體系完善,有效落實財產索償制度完善工作。對于電網企業財產管理規程來說,要對保險協調人的責任進行明確,要對相關規范流程進行明確,這個流程不僅包括投保流程,還包括索償流程等。
2.財產索償相關內容研究。
要想有效落實電網企業財產索償工作,首先要進行出險報告有效制作,當企業出現財產問題之后,被保險人要及時告知保險人,對于那些財產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來說,要獲取現場證據,在不破壞現場的情況下進行相關問題勘察。然后要根據現場勘察結果確定經濟索賠額度,嚴格按照保險承諾進行數額確定,對于那些經濟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來說,保險人要和被保險人儀器進行現場勘察,確定具體合理的經濟損失,必要時由公估公司進行定損。其次要進行相關財產索償資料收集和整理,要獲取索賠通知書,要獲取財產索償申請書,還要收集企業領料單、發票;還要整理現場拍攝照片以及相關證據資料等,另外對于其它保險人覺得應當收集的資料,比如裁決書等,也要進行有效收集和整理。再次要正式提出財產索償,被保險人要提供給保險人相關資料和證據,如果保險人認為相關信息不完善的話,被保險人要進行補充,在具體索償金額確定當中,要嚴格按照取費標準進行合理審核,明確計算出最終的索償金額,如果雙方有異議的話,可以采取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最后是保險結案階段,當索償金額被確定之后,還要簽訂相關確認書,對于那些存在異議的,在協商解決之后簽訂相關文件,最后保險人要把索償款以網上支付或者現金支付的方式給予被保險人。
3.電網企業各個部門財產管理制度流程研究。
在電網企業當中,相關制度流程是比較多的,不僅有財產索償管理和控制辦法還有具體索償內容指引,另外還有財產應急預案等,這些具體制度流程都應當嚴格按照統一管理體系要求進行完善,必要時要進行制度細化。第一,在各個部門具體制度流程確定當中,要根據電網企業各個部門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確定,要保證各個部門和人員良好合作、協調統一,還要大量應用其他輔助手段和方式,進而提升報案處理效率。第二,要嚴格按照財產索償內容指引要求對部門人員責任進行有效落實,要有效處理表單,要提升財產索償效率,促進電網企業正常生產。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進行電網企業財產保險索償機制建立和健全使十分重要的,要想完成這項工作,必須加強電網企業內部財產管理,要在保證企業各個部門有效協作的基礎上進行索償制度完善,把財產索償責任落實到個人,促進電網企業長期穩定發展。
財產保險論文2
一、我國財產保險產品品牌現狀分析
(一)缺乏品牌意識
目前,國內大財產保險公司體現自身優勢及特色的名優險種少,各家公司無法形成功能性強、保險保障全面、技術水平領先、產品服務和體驗獨具魅力的產品品牌,品牌優勢尚不明顯,品牌的認可度有待提高。
(二)產品和服務宣傳不全面
保險宣傳是社會公眾認知保險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途徑。當前財產險公司在產品品牌宣傳中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公司形象和強勢產品的宣傳,而較少介紹內涵豐富、發展前景廣闊的責任險產品,投入到宣傳的資源局限在媒體視聽廣告,而未能通過各種服務和體驗進行立體式宣傳。公眾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認知不夠,缺乏對產品體系和售后服務的全面了解,影響了產品推廣。由此可見,財產保險公司產品、銷售、服務和體驗方式等相對滯后,已不能滿足社會化大生產日益增長的保障和服務需求,因此,必須加速產品外延和延伸服務體驗的開發與推廣,形成財產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二、構建財產保險品牌優勢的戰略選擇
加強責任險產品創新中國的財產保險公司要在競爭中取勝,關鍵還是在于產品、服務和體驗的創新。責任險產品創新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責任險新產品的開發應具有預見性、前瞻性,要結合社會發展趨勢和潛在需求,開發經營效益好、品牌作用強的產品。隨著經濟市場的高速發展,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個人或企業在社會化生產中,面臨的各種責任風險越來越多,財產險公司開辦責任保險也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除傳統的公眾、產品責任、雇主和職業責任險外,應加大金融市場、證券市場和網絡金融中的責任保障供給,加大小微企業金融產品信用責任風險領域的新險種的開發力度,放寬保單對保險責任、擴展責任的限制,讓更多的客戶從中得到充分的利益保障。
三、加強責任險產品創新、構建財產保險品牌優勢的路徑
(一)以責任險產品為依托,為投保責任險相關險種特定客戶的需求
定制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變價格競爭為服務領先。努力改變目前與其他市場主體的低端競爭狀況,走出價格戰,將重點轉向培育和打造財產險獨一無二的保障與服務,真正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強”。可以嘗試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時間,探索和初步建立起責任險保障、服務與體驗文化,增強客戶對購買責任險產品的后續服務,比為保障而保險更有價值的'認識。以高品質服務贏得客戶,通過服務體驗加大產品后繼承保成本,提高準入門檻,進而增強責任險產品承保公司的不可替代性,實現以服務“壟斷”市場,從而提高財產險公司整體效益。
(二)搭建責任險業務平臺,發揮多重服務的功效
充分利用大型財產險公司網絡優勢,嘗試在各省主要城市或地區建立較為完善的責任險服務平臺,服務于所轄范圍及系統內異地出險的責任險理賠,同時還可以為其他險種(如車險異地人傷賠案、意外險賠案)的理賠提供及時優質的法律、醫療等專業服務。重點突出對客戶所需服務的反應迅速、高效和到位的優勢,努力使多種在發展中遇到瓶頸的險種重新煥發生機(如醫療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曾因服務不到位而增長乏力)。以雇主責任險為例:通過加強對雇主責任險跨省區異地業務聯保的領導,提高雇主責任險業務保障服務的創新能力,促使廣東、江蘇、浙江、上海、深圳等勞務用工吸納量大、勞動力密集的沿海省份分公司與四川、湖南、重慶、貴州、河南等勞務用工輸出量大的內陸及西部省份分公司的密切合作。協商好包括展業告知、承保出單、保費分成、賠案處理、法律援助、賠款清算在內的各自應做的工作內容。同時,加快財產險公司雇主責任險業務程序操作的信息電子化的進程,加大設備投入,增加設備功能,業務主管部門要適時開發出既便于現場查勘、賠款理算、單證清分、紙質打印與存檔,又誠信可靠、可供評審的賠案電子單證及報表,以利于打包傳輸并供核賠審批及事后審計。
(三)建立跨專業的服務合作,提高服務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提高各類險種業務對整個責任險業務的貢獻度,如集中某類訴訟案件或專業服務外包給一至兩家專業機構,使之成為財產險公司龐大服務體系的穩定合作伙伴,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服務質量,協商統包服務價格。這既可以降低人力資源支出、攤薄單次服務成本,又可以彌補人員知識結構和專業水平上的不足,培育客戶對專業服務的信賴程度。專業服務可涵蓋財產鑒定、法律、醫療、財務等多種行業,解決如醫療責任險、公眾責任、職業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產品責任、小微企業金融信用險等的理賠專業問題和法律訴訟問題,較為全面地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間接提升公司經濟效益。仍以雇主責任險為例:各地市分公司、支公司、營銷服務部必須對其長期聘請的律師、公估等顧問機構或個人的服務工作進行量化細分,在每年結算、支付受聘費用時,要對其工作量進行考核,對未能達到所約定的工作量時,要求其將剩余的工作量化時間,轉向為投保雇主責任險的客戶提供服務,如幫助雇主對其雇用員工進行《勞動法》、《工會法》、《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常識教育,講解勞動保險與商業保險知識、傳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防范等安全操作規程。
(四)加強對產品責任險的后續服務
當企業發生不論是否屬保險責任的產品責任事故時,都應協助投保企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特別是與居民生活相關的家用電器生產廠商,應發揮公司產品技術、法律專業的優勢,協調好技術監督局、質檢所、廠商與產品用戶的關系,安撫好事故受害人。經過一系列服務和體驗舉措的落實,實現服務制勝,較大幅度地提升客戶忠誠度,為今后提高產品費率、增加公司效益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責任險產品創新、構建財產保險品牌優勢的對策建議
(一)因地制宜,加大產品推廣力度
為搞活經營,加大產品推廣力度,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努力爭取財務政策,尋求費用支持,加大對責任險產品推出市場的前期投入。增設技術改造基金賬戶,在各年度結算時按凈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少量數額的資金留作產品的前期投入。二是建立一套全面系統、合理的會計核算辦法,準確核實責任險業務的內涵效益和外延績效。三是引入責任險產品推介及自主選擇與激勵機制。一方面,總公司可針對新開發或已開發出的新產品組織產品推介會,邀請各分公司參加,也可在上開辟專欄,定期公布新產品目錄。另一方面,賦予各分公司自主選擇符合本地區本公司發展特點、自認為較有效益潛力的險種進行推廣,并給予分公司發展該新險種的合理的推廣期,在推廣期之后仍認為該新險種效益前景較好的,與總公司簽訂該險種發展合同,合同中約定宣傳等有關費用政策,以及對該險種經營效益的獎懲政策,實現分公司對自己選擇的新險種經營效益自負盈虧。
(二)構建清晰的產品體系,打造責任險知名品牌
將現有責任保險產品依據保障范圍進行持續的歸類整理,形成清晰的產品體系,并按不同系列創立不同的知名產品品牌,提高市場營銷和客戶認知的便捷程度。具體做法是根據我國國情,選擇既吉祥如意,又能被國人所接受或喜愛的“形象標識”作為責任險系列化產品的形象“代言人”。力爭以一系列強有力的產品品牌支撐起財產險公司的大品牌,樹立財產險產品豐富多樣的品牌形象。
(三)將新型責任險產品跟蹤調研制度化,及時提升產品適應性
將新產品跟蹤調研制度化,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營銷部門更深層次的溝通,由產品開發部門開發出新產品,由營銷部門進行產品的市場適應性跟蹤調研,并形成調研報告交產品開發部門,開發部門據此對產品進行適當修改。此舉既可保證產品適應性調研結果的獨立、客觀,又可提高營銷部門的展業積極性,提高新產品推廣的效率和效果,還可考核選擇銷售此項產品的公司的銷售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四)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實現保戶與財產險公司的雙贏
利用龐大的多險種客戶資源,充分發揮財產險公司的橋梁作用,實現不同險種保戶相互間提供服務,從而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如,承保部分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保險時,可建議該機構為其他險種保戶提供較為優惠的醫療服務,充當保戶間的橋梁,將此優惠作為附加服務提供給投保其他險種的保戶,這一方面增加了醫療機構的服務接受者來源,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對其他險種保戶的服務范圍,更為公司穩定了多險種的保戶資源,實現共贏。此外,職業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險種的優質保戶均可為其他險種保戶提供更為優惠的服務,增加客戶來源。又如增加公司服務熱線的功能,可將其改造為除電銷和出險報案之外,還可作為投保企業產品或介紹服務的查詢平臺。
財產保險論文3
(一)完善銷售人員職業生涯規劃
一是財產保險公司要本著對各類銷售人員(直銷員工和營銷員)負責任的態度,公開透明地明確銷售人員的事業上升通道和職業生涯規劃體系,依據業績、服務年限和綜合素質等要素動態地調整銷售人員職級和各種待遇。二是要將優秀的營銷員轉編為財產保險公司的員工,同時逐步將大部分營銷員轉變為財產保險公司成立的銷售公司的員工,徹底改變目前近60萬名財產保險營銷員沒有國家最基本社會保險的突出問題。三是要建立職級薪酬套改辦法和培訓支持制度和保險保障制度,為銷售人員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職業發展平臺,充分激發銷售人員的展業熱情,將銷售人員的'人生目標與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目標結合起來,讓銷售人員工作有目標、晉升有依據、收入有保障。
(二)全面推廣保險客戶經理制
一是要從服務客戶的角度出發,把銷售人員培育成專業的保險客戶經理,強化客戶經理在客戶與保險之間的橋梁作用,實現從銷售、承保到理賠的一條龍服務。二是要建立核保核賠等后臺與銷售人員的信息快速溝通機制,銷售人員有權了解核保和理賠的進展情況,便于銷售人員與客戶的溝通,增加客戶信賴,降低銷售成本。三是要指導銷售人員加強客戶細分管理,按照保費和利潤貢獻、忠誠度分級分類維護客戶關系,并積極發現和挖掘新需求,不斷密切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做到深入交流、深度營銷,將客戶經理培養為客戶的風險管理顧問,為客戶提供一攬子和一站式保險保障方案,進一步提升客戶價值,體現保險客戶經理的專業性和內在價值。四是要提升銷售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主要包括:以顧客為本的理念;專業和全面的保險技術知識;卓越的溝通技巧和話術;高度的自信和堅韌性;出色的影響力和行為靈活性;深度營銷和創造市場的能力。
(三)建立培訓和日常管理體系
要打造一流的銷售人才和銷售團隊,要提高銷售隊伍的整體素質,必須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一是要進一步加強銷售培訓。健全銷售培訓體系,建立制度化銷售培訓投入體制,保證專項經費投入。設置專職銷售講師崗位,納入技術序列,給予相應編制支持。強化對組訓的技能培訓,充分發揮組訓在團隊中作為教練員、輔導員的作用。二是要強化新人培訓,全面推廣晨會制度,通過基礎培訓、日常培訓和專題培訓等形式,提升銷售人員素質技能和展業熱情,實現人均產能的持續增長。三是要在培訓現有人員的基礎上不斷持續開展銷售增員,要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制定銷售增員計劃和管理辦法,注意把握銷售人員數量與業務規模之間的對應關系,著力引進優秀銷售人員和銷售團隊。四是要為銷售團隊的自然裂變創造良好條件和機制,只要有適合人才就讓他組建新的團隊和開拓業務,不斷增強銷售團隊的活力。
(四)建立專業團隊和綜合團隊
根據大型團體客戶與分散型客戶在客戶關系維護、資源投入、展業方式上的差異性,分別建立完善專業團隊和綜合團隊。對于專業團隊要充分整合保險資源,全面加強展業職能,明確團隊分工,合力開拓市場,為客戶提供更為完善的高水平服務。對于綜合團隊要積極適應分散性業務加快發展的市場需要,根據分散性業務保險標的分散、業務相似性高、保險服務易于模式化的特點,加強綜合團隊的標準化管理,積極創新展業方式,不斷提高分散性業務的開拓能力。要著力推進銷售團隊建設,積極打造擁有共同團隊精神和統一意志,崇尚高效協作和群體服務理念,以團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能夠在保險專業領域提供高水平風險管理的“技能精湛、績效卓越”的一流銷售團隊。
財產保險論文4
1 財產保險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據目前我國保險法規定只有在人身保險合同有明確規定了受益人,而有關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并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筆者認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在法律實務中具有不同的含義。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據投保代替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據其合同約定順位提領保險金 。
人身保險中設定了受益人是為了被保險人出現人身事故后,避免無謂的親屬之爭等,可以明確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時領取保險金。可以說人身保險中考慮到應對可能出現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約定第三人的領取保險金的受益權。然而中國目前保險法未有條文明確財產合同受益人條款但隨著保險業在經濟發展活動扮演角色逐漸重要。受益人的運用也被引用到財產保險中,更是在財產保險中出現了受益人條款。特別是在實務中房貸險、車貸險等多種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人多有出現。為了解決這個法律和實務中的矛盾,學者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兩種態度。肯定說認為保險合同同樣應適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被保險人能夠指定他人為受益人。
國內否定說的持有者居多,認為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平損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險事故中并沒有直接的損失,因而只有被保險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筆者認為,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過被保險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財產保險受益人的范圍局限在與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這樣不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思自治的權利,同時又能夠實現保險法損失補償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設置在此應被視為有效。
2 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隨著社會經濟市場發展需求下廣泛出現在保險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從財產保險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條款效力進行分析,以期對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幫助。摘 要有關設立財產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兩種說法:“債權轉移說”與“第三人利益合同說”。
2.1 “債權轉移說”
“債權轉移說”是指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險人將其保險金的請求權轉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如果根據“債權轉移說”意思,是投保人將其保險金獲取的請求權轉讓第三人,自己就喪失了保險金提領請求權。這樣的話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況下發生財產事故時沒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時或不知情等情況下,無法實現保險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說”
“第三人利益合同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該第三人可到保險人領取保險。筆者認為,此說法相對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處。對“第三人利益合同說”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險人行使保險金的請求權有不同的觀點,形成狹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與廣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廣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認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權,但對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對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并未明確。廣義第三人合同大多會變成要經投保指令保險人給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狹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獨立地向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但這樣就破壞了合同的相對原則。所以財產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應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第三人對保險金受益權行使就存在較大差異。筆者認為,由于實務中財產保險約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較復雜,不同類型的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應分別考慮。對于最常見的普通的財產保險,設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當標的物有毀損、滅失時,可以借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債務,保證受益人的債權不會因此受損。對于此類受益人條款,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設定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加以確定,將之視為附期限的部分債權讓與。即發生有可能損毀受益人債權的情況時,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以標的物發生毀損、滅損時債務人對受益人所負債務金額為限發生轉移。明確在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類糾紛的解決。
3 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條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條款在實踐財產保險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裁判類似的案件還存在不同認識。本文就幾種常見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條款的效力簡要分析。一是在房貸險中的受益人條款,現實生活中,此類條款的購房者可能迫于銀行的指示而將銀行設為第一受益人。購房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而銀行則可以獲得保障。此類條款中的受益人應為購房者自愿設立時才應認定為有效,對于可能受銀行的限制而被迫將銀行設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選擇權的,應當予以否認這類條款的效力。二是機動車責任險種的受益人條款,由于實踐中的掛靠等現象的存在,實際車主和登記車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實際車主最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常指定實際車主為受益人。
但保險公司卻以無財產保險受益人為理由,在理賠的環節拒絕進行賠償。筆者認為應承認此條款的效力,達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當事人訂立保險時的意愿。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條款源于當事人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一般性條款,因此只要不違反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在一定范圍內的受益人應允許其存在。受益人條款的有效與否不僅要考慮設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險法基本原理,同時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符合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民法原則。
財產保險論文5
一、實務中的難題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或是現有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此處只是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有的缺位規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二、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學理基礎
傳統的保險法理論認為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如果不設立保險受益人則可能會出現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出現,各國立法上都設置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同樣,我們亦會發現財產保險中也有可能出現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為什么我們的立法單就人身保險中的此種情形作了立法補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展以來,商業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往來中出現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二)受益權的性質和基礎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三種解釋:
(1)雙合同理論,認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實質上為兩個合同,其一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有一個(受償)期待權,一旦權利得以實現,即成立第二個合同,將此權利轉讓給受益人;
(2)雙方意圖理論,認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雙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主觀意圖;
(3)法律創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傳統理論受到了挑戰,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第二,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避商業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三、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體建構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現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行《保險法》只是規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這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定。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每一法律制度的創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財產保險論文6
摘要:文章基于財產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特征,探討了怎樣正確理解賠償原則,并就如何明確保險價值、核定保險金額展開了進一步分析。對推動財產保險的進一步良性發展,確保保險賠償科學合理,有效杜絕責任劃分不明確、賠償不到位、保障不及時的問題,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賠償;問題;保險價值及金額
一、我國財產保險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進程,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步邁向正軌,從上世紀80年代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至今已經歷了30余個春秋。20xx年我國保險行業總體資產量達到了七萬億,保險費也從起初的四億元飆升至當前的四千億元,規模擴充早已趕超GDP增長水平。這足以說明我國財產保險行業正在被更多人群認可與接受,其擴展步伐還將伴隨我國經濟的騰飛而繼續加速。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保險行業競爭更加激烈,不僅受到國內市場影響,還需要應對外部市場競爭主體的挑戰。通常,我國財產保險能夠獲取較高利潤,而在提供服務方面卻有所欠缺。而伴隨保險收益的持續增長,其會吸引更多的資本量,同時,更多優秀保險單位的發展壯大,對優化保險行業經營建設模式,提升服務管理質量,確保廣大消費者應有權益極為有利。當然,競爭發展對不同保險企業來說則意味著優勝劣汰,因此規模小、經營不善的企業勢必面臨倒閉的風險。也就是說,為確保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保險企業應積極應對賠償問題,往往該問題是行業的難點與熱點,只有真正保護被保險對象的核心利益,獲取他們的真正認可,積極誠信的應對處理賠償事項,方能解決保險所需,進而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與成長。為有效規范賠償,降低引發糾紛的機率,我們應進一步細化制定保險合同條款,針對各方行使的責任應盡量做細化分配,并記錄至合同之中,秉承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提前明確各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而降低引發事故的糾紛問題。
二、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
(一)財產保險賠償內涵
財產保險賠償主要是保險方對被保險對象由于事故導致損失進行經濟補償。保險賠償涉及到被保險對象經濟補償以及經濟利益。進行賠償過程中,當事方通常會由于賠償金額的劃分而產生糾紛,原因在于其對財產保險具體的價值、賠償原則、劃定金額方式等環節理解認識角度不同,因此我們需要針對保險賠償環節之中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明確。
(二)財產保險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是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以相關利益以及財產作為標的進行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對標的由于災害風險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財產保險合同更像是一類填補損失的做法,該險種更能凸顯保險自身的補償屬性,因而,補償原則成為財產保險一項重要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是保險規定期之中,引發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險對象受到損害,則保險公司在權責范疇中需要對其進行補償,此原則顯現出保險具備的經濟補償職能。實踐階段中,保險公司對保險對象損害進行補償的額度通常需要做進一步限定,即金額限定、實際損失、保險利益限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引發保險事故后,保險對象為預防或降低標的損失需要支付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其總量在標的損失額度之外的要另行計算,最多不應高于保險金額總量。同時還規定,保險對象由于對第三方形成損失而進行支付的費用以及保險公司與保險對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損失狀況形成的費用,需要保險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實施上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實際負擔的費用高出保險金額的狀況。保險賠償形成的基礎條件在于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需要遵循實際損失原則,具體金額則要針對保險對象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判定依據。保險法中規定,投保方對標的享受相應的保險利益,這不僅是保險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同時也是構成保險關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決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體地位,還影響保險關系的形成、變更以及終止。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標的如果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合同不具備效力。針對合同來講,保險利益始終是基礎前提,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投保方要獲取創建保險關系的.權力便需要符合保險法規定,也就是說對保險標的需要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一旦引發保險事故,標的形成損害,則勢必有損經濟利益,這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相反,標的如果受損,而對經濟利益并無影響,則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并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對象僅有具備保險利益,方能獲取相應賠償,也就是說最終補償金額不應高于保險對象保險利益額度。財產保險具體合同內容,應確保保險利益合法性,同時可以通過金錢進行衡量、體現具體的經濟價值利益。依照保險立法通用準則,財產保險形成的保險利益需要從屬經濟層面明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說,依照保險利益明確具體保險金額。當引發保險事故問題后,賠償以及支付的保險費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險利益。也就是僅能夠對體現保險利益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給予必要的費用。之所以將保險利益看做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基礎條件以及當事人進行賠償申請的前提,由根本層面來講,恰恰是為了預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過保險合同損害他人利益,并從事非法的投機活動。在明確保險金額數量的過程中應全面考量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針對上述三個層面限制進行具體操作。一般來說,賠償額度不應高出實際造成的損失,也不應高出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利益。
三、科學劃定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
(一)科學明確財產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通常是財產投保或是進行出險過程中的現實價值,財產保險之中保險價值具體體現為當前財產實際具備的價值。責任保險合同并不包含保險價值,這是由于被保險方在引發保險事故后對于應負擔的責任并不明確,因此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需要提前約定金額。財產保險之中,標的保險價值是核定保險具體費用的重要前提,事實上也是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職責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國保險法具體制度,認定保險價值通常包含兩類形式。第一類即為投保方以及保險公司在財產保險合同之中進行預先約定。雙方當事人可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對保險價值進行提前約定并記錄在合同之中。當前,我國頒布的保險法并沒有針對定值保險的相關要求,但凡為定值保險,屬于保險責任權限范疇之中的損失,不論被保財產當下的具體價值為什么,保險公司均要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計賠處理。當然,該類定值保險形式通常僅適合于一些特殊保險標的,例如寶貴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價值的字畫等較難界定其自身價值的財產,為預防爭訴,通常當事人雙方需要提前確定一個具體固定的價值,將其作為保險價值計入合同之中,針對該類合同具體應用實踐的范疇應進行明確的要求與限定。還有一類認定保險價值的方式為,依照引發事故當時標的具體的價值進行處理操作,一旦引發保險事故需要明確劃定保險金額之時才進行確認的保險價值適用于該范疇,因此為不定值保險。在該合同事項之中并不會實現約定保險價值,眾多保險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屬于該類不定值保險范疇。基于財產保險賠償需要遵循賠償具體損失這一原則,因此在引發保險事故過程中,確定保險價值一般要依照標的當下實際市場價格也就是實際價值進行明確。
(二)合理劃定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之中具體的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就當前保險標的,依照實際保險價值而投保的經費額度,其是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限定額度。如果保險財產引發了屬于保險權責范圍之中的損失事故,則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僅要受保險費的限定,同時還要以實際損失以及保險利益等眾多因素為準。具體操作過程需要依據保險金以及標的現有價值之間的對比關系進行確認,而簽署的保險合同則包含三類形式,合同種類不同采取的賠償方式也不一樣。第一種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金同財產具體的保險價值一樣,該類合同內容之中,如果引發保險事故,標的遭受嚴重損失,毫無價值,則保險公司需要依照保險金額進行全部賠償,此過程保險金與財產全部價值相同,也與賠償金相同。倘若保險金非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在保險金范疇之中依照具體損失量支付賠償,此時,保險金會低于財產全部價值,與具體損失量相同。第二種合同為非足額合同,也叫作低額合同,即保險金低于財產保險具體價值。此類合同之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依照保險金同保險價值關系比例行使賠償職責。第三種合同為超額合同,也就是保險金高于財產保險價值的合同。依照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金不應高出財產保險價值,如果確實超出價值,則此超出部分無效。此法律規定全面印證了保險法遵循的補償原則。因而在超額財產保險合同制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僅僅承擔實際的損失部分,將保險價值作為劃分界限。具體來說,對超額保險事項,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過程中的心理傾向劃分成善意以及惡意投保兩類。倘若投保方從善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問題,則保險方在標的現實價值范疇中負擔賠償責任,超額范圍則認定為無效。倘若投保方從惡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的問題,則保險公司應依法對財產保險合同做解除處理。
四、結語
總之,為有效預防財產保險認定不清、賠償不合理、執行標準不規范的問題,我們只有真正明確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依照我國財產保險發展特征、現實狀況,制定科學對策。真正明確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方能確保合同當事人雙方享有合法權益,實現適用法律層面的人人平等,開創良好、公正、合法的行業環境,贏得更多人群的認可與支持,進而真正推動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向著更高、更強的方向發展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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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7
【摘要】近年來,我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行業監管逐漸趨于規范化,加之,《保險法》等法規的頒布實施使得被保險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遏制了行業內部的各種不規范競爭行為。所以,我們必須要站到新角度來看待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筆者站在品牌經濟學角度,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品牌信用與保險商兩方面論述如何建立財產保險業的競爭模式。
【關鍵詞】財產保險;行業競爭;品牌經濟;探究
1前言
通過本文的論述可確保投保人作出的保險購買決策符合實際情況,作為投保人來說,不單純的選擇某個財產保險品牌的最優保單,更重要的是選擇某個最適合保險公司里的最優保單。此外,還應全面考慮到投保人與保險商間,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所發揮的“造市”作用,從而為財產保險行業發展打下牢固的品牌經濟。
2中國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的格局及品牌信用的現狀
2.1財產保險業市場結構和市場發展需求
2.1.1結構變化
我們可將市場結構變化劃分成兩大來源:其一,新保險公司的進入成為了保費收入單位,這樣便大大降低保費收入的集中度;其二,在位保險公司內部不均衡的增長,若增長率不同,那么市場結構也會隨著被調整。和過去十年相比,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市場集中度正在呈下降的趨勢發展。究其原因主要來自兩方面:第一,新保險公司數量不斷增加,根據不完全統計,在20xx-2012年間,共新增加了45家保險公司,且在20xx年底保費收入占市場份額達到近25%.第二,人保業務增長速度較慢,所占份額自20xx的74%下降到20xx年的35%。與此同時,這也會導致市場集中度的下降。
2.1.2發展需求
若保險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說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保單后未兌現其承諾,這樣投保人所購買的保險也就不會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特別是在保險合同執行階段,出現的各種未履行保險合同的情況,如:拖延賠付時間、拒賠付等情況,這些行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對保險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戶做出轉保的行為。除此之外,若財產保險行業的保險商品牌信用水平均處在一個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會做出不再購買保險的決定。所以,雖然經濟總量與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會增加人們對財產保險的需求量,但行業品牌信用水平過低,并且經濟總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將會導致財產保險行業的增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2.2財產保險業市場特征及行業監管環境
2.2.1市場特征
站在財產保險自身競爭角度,保險公司只能通過自身業務的不斷積累從而開發出具有差異化特性的產品,而且還需要形成一定的規模,同時還要確保具有一定的成本與渠道銷售優勢,不然難以實施差異化戰略。此外,因保險產品不具有專利保護的特性,在某個財產保險公司的某類保險產品銷售具有了一定競爭優勢時,其它的財產保險公司也可根據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提供相類似的產品。根據當前的發展情況來分析,各大財產保險商間并不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主要是企業與家庭財產保險、車輛保險、人身健康保險等。其中,車險所占公司的比例較大,約為60%,并且各大財產保險公司的車險費率并無較大差異,因此,在條款以及費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異。
2.2.2監管環境
因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內容主要針對的是風險經營,因此,承保保單也就承擔這賠償的責任。但是,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會涉及到大量被保險人的利益,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發展與生人民活的穩定。所以,保監會應履行對財產保險行業監管的職能。主要分為三種監管職能,即經營行為的監管、償付能力監管、資金運用的監管。
2.3保險商的品牌信用的現狀
保險商的品牌信用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作為財產保險商來說,在理賠階段帶給被保險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賠程序較復雜、理賠時效性較差;第二,根據保監會的投訴數據分析,各大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即理賠額度不足或是責任認定不合理的情況。第三,因銷售誤導可能會導致保險商失信的情況。由此看來,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3保險從業人員的個人品牌信用和行業競爭
3.1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及保險商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分析
3.1.1雙重代理人身份
連接保險商與投保人之間的橋梁就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這是因為作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既要為投保人提供咨詢、選擇投方案、防災防損等各種風險管理服務,幫助投保人選擇最佳的保險商及保險產品;另外,還要為保險商尋找最佳的投保人,幫助保險商簽訂保單,增加財產保險商的'保費收入。
3.1.2履行最大誠信義務的前提條件
作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來說,他不僅會直接損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會影響到保險商的利益。特別是作為保險代理人,若故意夸大保單利益或是可以隱瞞保單利益的約束條件,將會損害到保險商與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為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購買保險,也就是說投保人與投保商以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間要進行反復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險后沒有得到預期的賠付效果,投保人有權終止與保險銷售人員間的這種代理關系,同時保險商還會流失一大批的財產保險客戶資源。因此,為確保保險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最大限度的履行誠信義務,不能刻意隱瞞投保利益的約束條件或是夸大投保利益。
3.2保險從業人員個人品牌信用和保險商品牌信用之間的關聯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既要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險方案設計,又要為保險商提供防災防損服務,并且還應在出險時幫助投保人協調理賠事項。此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要比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險商的品牌信用,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對保險商的品牌信用認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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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8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的使用也愈來愈廣泛,他已經發展到各個行業,現如今保險行業也就相應的業務引進了計算機業務系統,而在20xx年8月,我國也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這一舉措的有效實施,從政策上為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提供相應了保障。而如何在這些被積累下來的寶貴數據中,分析挖掘出新的商機及財富,就成為了我國當前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突破口。本篇文章就從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方面、概念、必要性,以及方法手段進行了深入探討與分析其對財產保險應用的意義。
關鍵詞:數據挖掘技術;財產保險;應用;分析
在最近幾年中,我國對于保險行業給予了高度的關注與重視并出臺了許多與之相對應的相關政策,這些政策的發行對于我國的保險行業帶來的極大程度的發展空間。而我國的保險行業也開始了轉型,正在從粗放型經營向集約化經營管理進行過度,最明顯的改變就是之前只注重新客戶的開發而忘記顧忌老客戶的需求與發展,但是現在是同時注重新老客戶的需求與發展,從根本上實現“兩手抓”的政策,所以這種新的形式背景下,計算機中保險行業所留的數據就成為極為重要的挖掘資源。
一、解析數據挖掘技術在財產保險分析中的應用
(一)提升財險客戶服務能力
對于任何一個公司來說沒有客戶所有的產品經營都是紙上談兵,這對于服務行業的財產保險公司更是如此,所以對此所以財產保險行業就面臨著轉型升級的事情財產行業的轉型就意味著面臨著面向客戶的服務質量的提升。在現如今的經濟情況下,保險消費者對于保險行業知識的了解日益增加,保險意識也是越發的加強。客戶對于保險行業也出現了個性化與差異化的需求。從這里就要求保險公司通過數據挖掘技術對客戶的需求進行更深一層的分析與探索,通過探究與分析的結果明確而客戶的需要,并為有更高需求的客戶提供更適合他的保險產品,從而提高業務服務水平,吸引更多的優質客源,來增強市場的競爭力。例如,在對客戶進行細分的時候,可以通過數據挖掘技術中的“二八定律”,對客戶進行細分。通過細分得出結果,參照數據根據每個客戶群體的風險偏好、特點以及需求為他們量身定制適合他們自身的新產品,并制定對應適合的費照新差旅費管理辦法正確規范填寫市內交通補助、伙食補助、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金額。并填寫上合計金額,不得出現多報的行為,從而提高差旅費報銷工作的質量。
(二)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
每個保險公司的生命底線就是合規經營以及對風險的管理,所以每個保險公司必須在運營生產中嚴格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許做出違反法律底線的事情,而風險管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具有兩層含義,其實并不簡單,一方面是需要對于企業自身的風險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對于客戶所帶來的風險進行管理。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這兩方面的風險是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的,第一個方面的風險管理出現問題后者的風險管理就會成為空談,反之第二方面的風險管理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極大可能會引起前者管理出現問題。而恰恰數據挖掘技術的應用,就可以為財產保險企業規避風險起到很大的幫助。保險公司可以以計算機為使用的工具,通過數據挖掘的技術,可以對數據內大量的信息進行查找并比對分析,高效的識別出在計算機內不符合正常業務邏輯的數據,這樣管理者就可以及時就這些風險數據和業務漏洞進行監測與管控,以減少違法亂紀的事情發生,逐步消除或減少隱藏的風險。保障保險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為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的進一步發展保駕護航。
(三)開發新產品
新的保險產品的開發對于增強保險公司的公司收益、內容、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以及競爭力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這也是經營保險公司的首要內容。新產品的開發是指保險公司針對當前市場的需求、想要達到的效果與自身情況相結合的產物,而在原有的產品上加以重新的組合與設計的創造與改良,來滿足市場的需求,進而提高公司自身的競爭力的過程與行為。后者自不必說,基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數據庫信息方面已經積累了很多,而后通過對信息的數據進行發掘,使實現新產品的開發成為可能。譬如,通過數據挖掘技術,我們可以使用現有產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修正或者拆分、組合的,使其變成一全新的保險產品,他會更接近客戶的需求,滿足客戶的真實所需,同時也能夠增加市場的'銷量,增強市場競爭力。就以原有的普通財產保險為例子,在保險有效期內未出現任何對客戶的產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用是不予以退還的,在財產保險的有效期過后,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是由保險公司所擁有的。這樣的保險產品是不被大多數客戶所看好與接受的,即使有客戶在第一次購買了此保險,但之后是不會在對本產品進行第二次的投資的。而現在通過數據挖掘的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對客戶信息的了解進行分析,保險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家庭財產兩全保險保險,這是一種全新的保險類別。全新的家庭財產保險,他所需要交納的是保險儲備金,比如每份保險金額為50000元的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則保險儲金為5000元,投保人必須根據保險金額一次性交納保險儲備金,保險人可以將保險儲備金的利息作為保險費。在保險期滿后,無論是不是在保險期內發生賠付的情況,保險公司都會將保險人的全部的保險儲金如數退還。自從出現了這種投保方式,客戶的接受度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全新的家庭財產保險,一方面使保險人保險中得到了應得的利益,另一方面投保人的財產也得到了保險,從而在市場的銷售份額上面也得到了迅速提升。
二、保險業數據挖掘技術及應用的必要性
(一)保險業數據挖掘技術的含義
什么是保險行業的數據挖掘技術,就是從客戶管理的角度出發,針對保險行業數據庫系統內大量的保險單,對客戶的信用數據進行屬性變量提取,進而采用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等多種挖掘技巧和方法來對客戶的數據進行分析,找到潛在的有價值的信息.
(二)數據挖掘的過程及方法
數據挖掘是一個跨越多種學科的交叉技術,主要的用途是利用各種數據為商業上存在的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方法與數據。數據挖掘的過程有以下幾個步驟:業務理解→數據準備→數據理解→構建模型→測試設計→做出評價→實施應用。在數據挖掘方面有三個常用的方法:DM、SEMMA以及CRISP等分析方法。同時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運用數據挖掘技術,選擇最適當的方法,要想將數據挖掘技術達到最佳的效果必須針對具體的流程做出相應的調節。
(三)保險行業應用數據挖掘技術的必要性
在保險行業的運營中,常常會出現一下的幾個問題:例如,細分客戶的問題:對于不同的社會收入階層、不同年齡段、不同的行業的客戶,該怎么樣去確定其的保險金額呢?客戶的成長問題:如何把握時機對客戶進行交叉銷售;險種關聯分析問題:在對購買某種保險的客戶進行分析與探查,觀察其是否在同一時間購買另一種保險產品,客戶的獲取問題:如何在付出最小的成本獲得最有價值的客戶的挽留及索賠優化的問題:如何對索賠受理的過程進行優化,挽留住有價值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在完成數據的匯總后,所獲取的業務及大量客戶信息,不過是對公司當前所處的市場環境、企業經營情況及客戶基本資料的記錄及反映。而進行數據集中的信息系統,也只能是對數據庫中的這部分數據進行簡單的操作處理,并不能從中發現并提取這些數據中蘊含的具有深層次價值的信息。所以,如若想在決策層面給出解決答案,是不可能實現的。而如果采用數據挖掘技術來對數據庫中所存在的大量的數據進行高水平而深層次的分析,就能夠為實現保險公司的決策及科學經營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因此此技術的出現從而得到了許多保險公司的應用與重視。
三、結論
我國經濟的發展正在向新常態的方向進行轉變,而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為了面對這些挑戰,各個保險公司都復出了努力在積極的面向轉型,由傳統的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化經營的方式進行過度,面向客戶的營銷模式也是在這之中產生出來的。在這種轉型過度的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對于數據挖掘技術進行充分的利用,使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產品創新能力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和業務發展潛力都得到了全面的大幅度提升。在對我國經濟建設的繁榮以及促進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的長遠發展,都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也是對國家的號召積極的響應,進而對市場經濟持續發展也做出了不少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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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9
管理風險,也可稱為行為風險。這是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或法人及個別員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為所至,如承保理賠的盲目性和隨意性,資金運用的無序性,員工素質的差異性等。這些錯誤承保、理賠、資金的亂投亂貸,“三產”的隨意開辦與投入,給公司帶來的巨大風險不容視。
當務之急是按照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要求,夯實風降管理與控制的基礎,充分發揮產險公司在人員、技術上的管理優勢。為此,必須選準控制點,采取經常性的防范措施,堅持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加強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并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實質性工作:
1.增強全員風險管理意識。由于我國保險業恢復時間較短,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對財產保險業經營的風險與管理認識也不盡一致。有些干部員工認為:保險公司就是經營風險的,還講什么風險控制與防范,確實多此一舉。也有的認為:風險防范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事,保險財產遭到損失,保險公司賠款,理所當然。這些不正確的認識反映了保險干部和員工在風險意識上的差異。因此,加強對干部員工的風險意識、防范手段的培養,求得認識上的統一,達到主動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災害的目的,對促進產險公司的更快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賠質量。繼續強化理賠等各環節的責任控制和管理監督,是風險防范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關于承保、理賠權限的規定,認真履行財產保險的實務手續,析杜絕不顧及風險程度,不驗標的的盲目承保,要堅持風險評估,特別是要搞好高風險的評估,切實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賠環節上要按規定嚴格把好理賠關,該賠的不能惜賠,不該賠的不能濫賠,真正做到合理賠付。對上級規定的核保核賠制度,要采取實際措施,加以落實,不能搞形式主義,必須搞好各環節的配合與協調,為風險控制與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3.加強對財務、資金、非保險實體的`管理在財務管理方面,要繼續改革和完善各項財務管理辦法,切實發揮財務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和辦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發生。在資金管理方面,要堅決貫徹執行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規定,及時保證上劃資金到位,不得變相搞投資貸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種形式的擔保。在非保險經濟實體的管理方面,要繼續進行清理整頓,不許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險經濟實體投入保險資金,對長期虧損的經濟實體要堅決撤銷。控制內部的自身風險,免除經營管理中的后患將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任務。
4.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構與制度。提高全員的風險管理意識是必要的,但沒有專門機構和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災要效益是產險公司在多年經營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真正把防災防損工作重視起來,擺正位置,設立機構,健全制度,與市場的發展和適應形勢的需要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要搞好風險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級公司設立專門管理監督機構,在縣級公司設置專門崗位,做到層層有專人抓、專人管;二要形成保險公司、社會有關部門和保戶“三位一體”的聯防體系,走出保險防災社會化的新路子,運用隱患跟蹤、事故分析、信息反饋、防災宣傳、實踐宣傳等科學管理手段,把被動的賠付變為主動的防范,切實把風險管理工作落在實處。
5.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作用。要強化紀檢、監察、稽核審計工作,加大內控和案件查處的力度。要發揮稽核審計部門在業務、財務方面的審計力度,把好第一關,防范違規違紀案件的發生;要加大紀檢、監察部門的查處力度,對違紀違法等各種案件要及時查處,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發生。同時,還必須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發案的特點和規律,切實加強“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積極措施,確保產險公司的財產和資金安全,防范和控制產險公司內部和外部的風險,以保證產險公司穩健經營。
財產保險論文10
一、財產保險對民生改善的作用
關于民生問題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保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不能被意外而來的災害和事件所打亂。一直以來,政府主要作為社會經濟生活中風險的承擔和分散者,并通過各級社會保障制度來確保人民生產和生活的穩定。但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及市場的不斷完善,在轉移和分散風險方面,市場自身的機制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財產保險業在促進人民生活穩定方面的作用也不斷凸顯。財產保險按種類主要劃分為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它在保障人民群眾生活安定、促進企業穩定發展,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都對民生的改善起到作用。
(一)保障家庭財產,預防意外損失
家庭財產保險是以投保居民的有形財產作為保險標的物的一種保險,也是財產保險中最主要的險種之一。家庭財產保險根據保險責任的不同又劃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個險種。家庭財產保險在保障居民財產安全穩定,避免群眾在因為遭受意外災害、竊賊所帶來的損失方面發揮著不可取代的作用。居民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一旦因為意外事故使家庭財產發生了意外損失,就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這樣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意外事故所導致的居民家庭財產損失,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舉一個生活中的例子:李小姐的家庭房屋評估價值為50萬元,她為自己的房產投了50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當房屋因意外災害發生損失時,實際的損失是40萬元,那么李小姐就可以獲得財險公司40萬元的賠償。因此,一份家庭財產保險可以為李小姐將家庭房屋的損失降到最低,這就是家庭財產保險的好處。每年,我國因自然災害的發生所致使的家庭財產損失金額都非常巨大;從2008年起,我國的自然災害幾乎沒有間斷過,南方的冰雪災害、汶川地震、云南干旱,每次都給我國的家庭財產帶來相當大的損失。近年來,我國的`各大保險公司不斷探索開展家庭財產責任保險,給我國人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提供了相當強的保障。近年來發展迅速的農村住房保險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來自保監會的統計資料顯示,2012年,全國農村農房保費收入達到5.1億元,承保農房6000余萬間,給農民提供了6000億元的保障,在全國自然災害多發地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農房保險對于生活本就不寬裕的廣大農村人民來說,在發生災害時,無疑能為他們最重要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再比如14年夏天義烏梅雨季節,肆虐的暴雨對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了很大的破壞,人保財險義烏分公司10天累計處理涉及梅雨天氣的事故總計139件,共計賠款百余萬元。近年來蓬勃發展的農業保險也為廣大農村人民在從事農林牧漁的生產過程中,對于意外災害的發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12年底赤峰發生的雪災,導致當地的番茄種植戶發生巨額損失,幾乎每戶的損失都有幾十萬元;而當時投保了農業保險的種植戶,在發生雪災后得到了保險公司每個大棚月2萬元的理賠款,大大降低了因意外災害所導致的農業經營財產損失。
(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經濟水平
財產保險不僅可通過風險分散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家庭財產,防止因意外災害所造成的生產生活意外;還可通過其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提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從總體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首先,財產保險業的壯大有利于增加投資資金,為我國的發展提供資金的支持。近些年來我國的財產保險資金總量也經歷了快速迅猛的增長,目前已累計超過一萬億元。從80年代初恢復財產保險業務后,財產保險業積累5000億的資金用了22年,而第二個5000億資金僅用了5年。財產保險的投資已從主要對金融方面的投資轉向了以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財產保險業在支持投資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其次,財產保險的發展也有利于拉動國內的消費,增強經濟發展的動力。第一,財產保險消費本身就是現代經濟社會消費的重要內容,財產保險消費在居民消費中比重的逐步擴大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第二,發展壯大財產保險業有利于人民合理形成對未來的預期,降低社會總的預防性儲蓄資金,增加社會總體的當期消費;第三,財產保險業的發展可使信用消費中的風險得到分散和規避,以此來鼓勵具有穩定預期的消費者通過信貸的方式進行超前消費。第四,財產保險業的發展可以降低企業因新產品投放所帶來的市場風險,鼓勵企業進行創新研發,以創新來拓展整體的市場需求。歷史上許多劃時代產品的投放和發展,都有產品責任保險在背后作為支撐;產品責任保險在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后,財產保險業對我國產業的升級和經濟的發展質量具有重大的影響。財產保險業作為保險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第三產業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加快財產保險行業發展有利于我國形成合理的三產結構。目前,在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中,第三產業只是剛剛超過第二產業,所占的總體比重還不到一半,同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遠。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可以加速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可以統籌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保險業作為現代金融服務業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組成部分,不僅本身具備較強的發展潛力和就業容量,還能夠帶動會計、審計、法律、評估等專業中介機構,以及醫療保健、社區服務等關聯產業的發展,對于提高第三產業發展水平乃至于整個經濟的發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通過發展出口信用保險,有利于支持國內企業出口,引導出口升級,為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保險保障。財產保險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也必將一起帶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好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更好地發展財產保險業的政策建議
(一)探討建立政策性保險公司
農業是一國經濟的基礎,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穩定農業,從而有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但由于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盈利水平大相徑庭,近年來農業保險雖然經歷了快速發展,但覆蓋范圍仍然有限,遠遠起不到穩定農業,保障農民的作用。由于農業保險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必要從國家層面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組建政策性的保險公司,加大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扶持力度。近年來,我國各地接連遭受暴雨、冰雹等嚴重自然災害,許多地區的農業經濟和農民遭受到了嚴重損失卻得不到足夠的資金補償來彌補損失和發展,給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都帶來了嚴重的不利。因此,國家要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補貼措施,并嘗試建立國家層面上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解決在像我國這樣的農業大國面臨的農業災害問題。
(二)完善再保險機制
作為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重要手段,再保險對于財產保險的健康正常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隨著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的快速發展,并且逐步涉及高風險和大保額業務,在財產保險領域發展再保險就變得十分有必要。再保險機制在我國的建立,要結合我國保險市場的實際特點,以國家層面的再保險公司為主導,由各財產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充分運用法律保護和政策的扶持,促進建立多層次,有充分競爭力的再保險體制,促進我國財產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調整保險行業的稅賦
我國保險業在稅賦方面存在的問題較突出。目前來說,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客觀的水平,并且財產保險的經營規模也一直在快速增長;但是,財產保險中的一部分政策性險種并無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這使得財產保險在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方面一直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在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大背景下,應探討對某些具有巨大社會效益,某些很難進行商業盈利的險種實施稅收優惠,以使財產保險行業得到更全面的發展。
(四)完善保險監管體系
完善保險的監督管理體系,第一,應加強保險機構制度的建設,提高相關監管責任人員素質。隨著保監會保險監管職能的不斷發展完善,其對地方保險行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監管作用;在對地方保險的監管上面,還應當進一步的科學合理設置相關機構,使各個權力部門達到權力的制衡,并不斷加大我國保險領域人才的培養和建設,探討我國保險人才的培養模式。第二,加大監管的強度。除了制度規定的對保險人的定期檢查之外,還應當做到對保險人進行日常的不定期的檢查,以促進財產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第三,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并加強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協作,使保險市場整體得到健康的發展。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分散機制,財產保險行業的發展同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具有一致性,它在服務民生、改善民生方面發揮的作用也是獨特的。如何發揮好財產保險業獨特的功能,使其在服務改善民生中得到社會大眾更多的認可,財產保險業自身也會更加發展壯大。
財產保險論文11
近年來,隨著保險行業的高速增長和不斷加劇的競爭,財產保險公司面臨著越來越復雜的內外經營形勢,對財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財務管理作為一種重要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工具,在公司戰略計劃制定、執行、監控、管理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是保險公司實現既定目標,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強化財務管理,規避財務風險對于保險公司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前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
1.償付能力不足。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資產結構、經營管理、經營穩健性、盈利能力、業務質量等方面。隨著財險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部分保險公司由于經營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出現了連年虧損,未能建立起資本增長機制,最終導致償付能力持續下降。
2.費率厘定不合理導致保費充足率不高。
隨著國內保險行業的激烈競爭,為了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大部分財險公司執行保費費率標準缺乏剛性管控,采用低層次價格戰的惡性競爭方式,或錯誤地采取“高手續費、高返還”等承保優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水平,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3.應收保費過高導致資金回收風險較大。
財險公司為搶占市場,獲取保費,有時會采取延遲或分期收費、業務員代刷代墊保費或接受遠期承兌票據等承保優惠,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了大量的應收保費。如果客戶的信用良好,能夠按約定期限繳費則不會出現壞賬風險;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費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戶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不能如期繳納,則極易形成壞賬,從而導致公司出現資金回收風險、現金流入不足、投資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4.理賠管控不當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隨保險市場的競爭形勢呈現白熱化狀態,財險公司在理賠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主要表現在:為鞏固在市場占有的份額,財險公司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采取酌情賠償或人情賠償,理賠水分較多;一部分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法律意識淡薄,理賠流程距離專業化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賠付支出作為公司最高的經營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將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相關措施
1.提高償付能力。
一是改變財險公司急于追求保費規模、維持或擴大市場份額等粗放式發展模式,而應穩定、持續地發展。二是提高財險公司的產品結構和盈利能力。三是監管部門應統一償付能力指標的統計口徑,目前能夠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數據較少,統一償付能力指標對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有很大幫助,能夠幫助公司保持新體制下的競爭力。總之,提高償付能力既是保證財險公司安全穩定和持續經營的'需要,更能夠幫助被保險人監督管理財險公司,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資產負債匹配控制。
資產負債匹配控制是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總量平衡、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計量基礎一致性等原則。
2.1總量平衡。在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持資產和負債在總量上的相對平衡,即要求資產總量和現金流入的時間能滿足負債總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達到化解風險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結構對稱。結構對稱既體現在總體負債和資產的期限對賬,還體現在資產的配置與業務類型的對稱,傳統型財產保險產品和投資型保險產品需分別確定投資品種和期限。
2.3償還期對稱。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利用精算技術分析負債的期限及金額,合理安排投資品種和期限,動態地做到資產和負債償還期對稱。
2.4計量基礎一致。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前,需要將計量原則統一為公允價值計量法,以保證參與資產負債管理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價基礎一致,在真實反映公司實際價值的同時防止會計錯配,有利于長期經濟價值目標的實現。
2.5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約束。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財險公司需要充分考慮自身償付能力的高低。在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時,可配置認可比例低的資產,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時,應配置認可比例高的資產,以盡可能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使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3.加強應收保費管控。
財險公司應堅持“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的經營思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堅持“見費出單”管理制度,提高實收保費率。
3.1理順管理流程。應收保費涉及財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公司整體的業務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應收保費管理應體現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環節各負其責。一是對各險種應收保費發展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建立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補償機制,統一監控指標體系,制定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及數據清理、核銷規則;二是由銷售管理部門從展業源頭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及時把握大客戶的資信情況,制定對拖欠保費客戶的催收辦法,對分支公司賒銷、分期等營銷行為加以規范約束;三是監審部門要對清理核銷的數據進行事后審查。
3.2推行“見費出單”制度。從收費和出單兩個基礎環節入手,全面推行各項業務“見費出單”制度。財險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導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開發應用程序對不符合“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無法出單,確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權,同時加強單證管理工作。
3.3落實責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把應收保費管理貫穿于營銷、承保、財務、理賠、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明確應收保費產生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應收保費催收責任及獎懲方面,出臺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費征收制度、應收保費催收獎勵辦法以及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誰簽單誰負責,實行終身催收責任制。
3.4嚴格考核。一是加大對應收保費的考核力度。考核實收保費,費用及薪酬分配以實收保費為基礎。二是在嚴格應收保費壞賬準備提取標準的同時,根據扣除壞賬準備后應收保費月平均凈額,核定征收率逐月計算資金占用費。
3.5建立數據監測系統,完善預警機制。推進數據質量建設工程,建立數據庫管理體系,清理垃圾數據,掌握可收回比例,準確、及時向各分支機構發布各險種應收保費余額、應收保費率、賬齡結構、銷售渠道、發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努力降低應收保費比例,逐步完善預警機制。
4.理賠環節風險控制。
財險公司理賠風險的變化直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因此,應對理賠風險進行全面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具體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為核心的理賠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4.2提升車險定價能力。要做到堅守價格底線絕不突破;堅持送修資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堅持差異化定價,實行配件價格、工時費標準的差異化聯動配置;加強系統剛性管控,杜絕價格套用行為。
4.3持續加強人傷案件管理。貫徹落實“提前介入、全程跟蹤、主動調解、專業審核”的專業化、一體化人傷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須,一轉變”;制定人傷理賠案件調解指引,推動人傷自主調解和小額人傷迅速處理;實施差異化分級授權管理。
4.4持續加強非車險理賠管理。推進非車非農專業化集中管理,實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廣“手機查勘并快速傳輸照片,后臺集中理算”,實現農險理算集中。
4.5持續開展理賠稽查、追償工作。重點針對修理廠、代理人開展保險欺詐打擊。
5.加強財務管理。
財險公司應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5.1加強財會工作內部管控。財險公司應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流程和制度、財務質檢監督機制、財務人員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等。
5.2加強收付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規范業務收付操作流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保費收取,規范控制賠付、費用及手續費支付,做到收付費崗位與業務處理崗位不相容職務分離,做好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實際領款人的身份核對工作,確保收付費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其次,要建立健全業務收付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防范資金管理風險。通過加強收付管理,杜絕財險公司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進行虛假承保、系統外出單、陰陽單、跨年度拆分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退、虛假理賠、已收到的保費資金未全額入賬、違規沖銷真實的應收保費用以清理應收保費以及支付手續費、折扣、賬外賠款或凈保費結算等問題導致應收保費等現象。
5.3加強財會行為合規性。財險公司應定期自查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各項日常財會工作是否符合《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范》相關要求。在會計核算方面,檢查是否存在錯用會計科目,未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等。在資金管理方面,自查銀行賬戶管理、資金收付、崗位設置等。在資產管理方面,檢查是否通過隱匿固定資產、損余物資以及經濟實體等手段,形成賬外資產;在預算管理方面,預算目標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險種、產品、銷售渠道、費用性質等因素編制各項費用預算;預算偏差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控。綜上所述,財產保險公司公司只有不斷加強財務風險管理與控制,才能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規避各種難以控制或預料的財務風險對公司的沖擊和影響。
財產保險論文12
摘要:從總體意義上講,保險共有兩種,一種是人身保險;第二就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指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損失了一定的財產,那么保險人就要為這些損失負責,是保證被保險人利益的一種手段。在投保的時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要簽訂保險合同,而保險利益就是該合同的效力要件。從保險利益上我們可以看到符合國家法律的經濟關系。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
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其原則也是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現階段財產保險的類型多樣,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行業中也各位重要。我過的保險法對與保險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劃,可以是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規定卻很少,而且劃分的很籠統。由于,沒有清晰的界限,在應用的時候有很多問題。目前來看,我國的保險法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規劃出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范圍。
1保險利益的含義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個規定是一個涵蓋財產和人身保險利益的概括定義。但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強調的是保險利益的經濟性,如果投保人沒有這種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強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親屬關系、信賴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保險利益的認定
2.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依法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現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權利益以及擔保物權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產生保險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法律上的權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實際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運送的義務或者留置的權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為現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現有權利而未來可獲得的利益,包括預期的利潤、租金收入、運費收入、耕種收入等利益。沒有現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為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者利益而發生,受法律保護,屬于財產利益的一種。
2.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承擔的.合同上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利益,屬于法律上的責任,一般以民事賠償責任為限,非法律上的責任,不能稱之為責任利益。依通常的見解,民事賠償責任產生于侵權行為和違反合同的行為。民事賠償責任,還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發生。因此,可以稱之為保險利益的法律責任,應當以被保險人的行為和損害事故之間的法律上的因果聯系為基礎,可因侵權行為而發生,亦可因合同行為而發生,還可以因為法律的規定而發生。
3完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3.1在保險法或者其解釋中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和范圍。明確保險法中各個法權的規定:a.物權,主要是指該物品中的占有權,享用物品以及為物品做擔保的權益。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是指對其所擁有物品的權利,其他兩者享受的權利是指在這個范圍內所擁有的權利。b.債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將當事人的財產作為需要履行的義務,如果財產有損失,那么當事人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因此在財產受損的時候,要對債權投保危險。c.股權,一個公司的財產是由這個公司的股東出資而成的,財產權屬于全部的法人,而股東也對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d.占有,盡管我國的保險法還沒有規定占有人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當合法的,也可以對其投保。e.法律責任,在確定民事賠償的時候主要是根據保險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哪些行為屬于合法的,哪些行為屬于侵權。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權益受到損壞,那么可以根據合同上的規定,確定賠償方以及賠償的責任。因為保險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則是當事人自愿,以及沒有規定就是自由,當事人之間可以自己約定該行為或者是物品有沒有保險利益。如果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而且維護了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那么該約定可以視為保險利益。
3.2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利益告知義務條款。保險利益原則與投保人的利益有關,還影響著被保險人的權益,可見其重要性。在最開始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對保險法的某些術語不能準確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員還有被保險人的利益會有影響。如果沒有準確的定位保險利益,甚至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但是保險人的費用不會減少。如果在當事人不清楚保險條例就簽訂合同的話,在日后的時候容易引起保險糾紛。而往往糾紛的結果是投保人的損失大,不僅僅沒有獲得保險利益,還讓自己的財產受損。而保險人拿到了保險費的同時還不用賠償損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效益,條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閱讀條例的時候,就會知道哪些內容對自己有利,在發現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時候,向保險人詢問,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損。而保險人要做的就是將保險的內容,以及保險利益如實的告訴投保人。如果是因為自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那么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利的影響由自己承擔。如果在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還是發生的了保險糾紛,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合同上要規定法律依據,以及保險內容,通過合同可以確定保險利益。使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能夠保持一個平衡的利益關系,從而保證了社會利益。
4結束語
由上述可知,保險利益是保險中的原則,通過保險利益來維護投保人以及保險人的關系,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由于我國在保險利益上的法規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險人鉆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損,因此針對這種問題,國家完善的保險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使保險人的財產不受損,還維護了社會公平。在明確保險利益上,要規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合理的對保險利益劃分,同時確定與保險利益有關的條款,讓保險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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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13
摘要:隨著遼寧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分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財產保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市場潛力巨大。但還存在觀念落后,銷售方法單一,監管不足,財產保險險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制約著遼寧省財產保險的發展。因此遼寧省財產保險應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改進從而獲得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遼寧;財產保險;發展
1財產保險的現狀分析
(1)財產保險與其他險種保費收入比較:據統計,從20xx年到20xx年遼寧省財產保險正在飛速發展,保費收入逐年提高,這都顯示著遼寧省財產保險的發展態勢。(2)購買保險的意愿: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抽樣調查顯示,從來沒有買過財產保險的占58.51%,之前買過,后來不買的占23.99%,一直在購買財產保險的占17.5%。可見我國購買財產保險的人數過少,其主要原因中,認為保費過高的占20.11%,不打算長期居住一個地方的占17.88%,認為財產保險作用不大的占16.20%,對其不了解的占16.76%,其他原因占20.67%。這些數據都能有力的說明我國財產保險觀念落后。(3)財產保險公司銷售模式:在20xx年財產保險電商銷售數據來看,財產保險市場總保費收入9266.17億元,其中,財產保險電商市場總保費1464.67億元,不難看出我國目前主要的保費來源于直銷,電商這個巨大的.市場還沒有占領。并且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為主要的保費來源,加大電商對財產保險的銷售,是財產保險公司進一步發展的需求。(4)遼寧省財產保險的險種結構:遼寧省財產保險的發展相對較晚,在財產保險的險種銷售上十分不合理,絕大部分的財產保險依賴于機動車輛保險,這樣一來財產保險的抗風險能力就會變低,容易在事故多發時段里面臨資金短缺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改變財產保險的險種結構,開發一些新險種勢在必行。
2遼寧省財產保險發展的有力條件
(1)市場潛力巨大。遼寧省財產保險從起步到這么多年的發展以來,不斷積累經驗,強大自身,再加上遼寧省人口基數大,購買財產保險的可能性也以較大,為遼寧省財產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場。
(2)國家政策指導。20xx年中國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在這一書中提出了我國財產保險的走向作出了指引,保監會為財產保險公司指出繼續前進的方向,為我國財產保險起到了保駕護航的重大意義。
(3)遼寧省財產保險發展迅速。遼寧省財產保險現在的環境十分有利,財產保險也正在蓬勃發展。在這幾年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都是不斷上升的,體現了遼寧省保險公司在保險的銷售上有了巨大的進步,也說明我國政策上對保險的支持,我國保險公司的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的政策。
3制約遼寧省財產保險發展的因素
3.1觀念因素
以前財產保險公司在起步初期為了收攏資金,只注重銷售出去財產保險,而不注重財產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顧客購買保險之后產品的服務跟不上,導致顧客花了錢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服務,久而久之對于財產保險就敬而遠之。
3.2財產保險公司的銷售模式創新不足
在這個信息時代,網絡交易已經變得十分頻繁,人們也越來越接受和習慣于網絡交易。因此,財產保險應努力占領網絡銷售的市場份額,同時在銷售中也占有一定主動的地位。
3.3監管力度不夠
我國實行的保險法,管理條例等,對遼寧省財產保險有著不同方面的監管,但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消費者無理取鬧,保險公司為戰勝競爭對手,惡性競爭,最終導致財產保險市場出現混亂。
3.4險種結構不合理
遼寧省財產保險的份額分布十分不合理,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絕大部分來自機動車輛保險,而其中強制險又占大多數。然后購買的是企業財產保險,后面才是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從中不難看出遼寧省財產保險險種結構十分不合理,從而阻礙了遼寧省財產保險的發展。
4對于遼寧財產保險發展的建議
4.1改變人們對財產保險的傳統觀念
保險公司加強財產保險的廣告宣傳,使人們更加了解財產保險對于自身的實際利益。加強下鄉宣傳,現如今財產保險購買量主要集中在城市,而城鎮和鄉村還存在很大的市場,加強這一方面的宣傳可以擴大財產保險的銷售市場。
4.2加強創新
尋找新的銷售渠道,如電話銷售和網上銷售。電話銷售模式可以大量減少公司人力物力的支出,且能極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網上銷售,將產品呈現在顧客面前,使顧客根據自身需求自己選擇適合的保險組合。提高顧客滿意程度.
4.3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
面對現如今的財產保險公司越來越多的情況,必須加強對于保險費率的監管,規定在遼寧省內的保險費率相同,這樣做可以防止惡性競爭而導致遼寧省財產保險市場的倒退,一定要維持保險公司以服務客戶為主而贏得客戶的有利競爭環境。
4.4改變財產保險的險種結構
遼寧省財產保險以往發展的模式是以機動車輛的銷售額為主,其他險種作為輔助的銷售模式。要想進一步發展財產保險,必須開闊弱勢的財產險種,比如發展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這些保險都存在巨大的市場,同時險種結構分布的合理可以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健康的發展。
5結語
現在遼寧省財產保險還是處于發展階段,在有著巨大的市場等待去開發,隨著遼寧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產保險公司必然會遇到更大的機會與挑戰,只要能夠抓住機會迎接挑戰,遼寧省財產保險必定能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同時在現如今,無論是從主觀條件還是客觀條件,財產保險都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加強創新,加強服務,遼寧省財產保險會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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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14
摘 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闡述了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以及保險利益的產生方式,同時對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說明,最后提出了適用于財產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完善策略。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問題;完善策略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立法意義
(一)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財產進行投保的行為。確定保險利益原則,就限定了投保人僅可以自己的財產及其利益進行投保,有效地保護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二)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險的誘發。雖然保險法規定,以欺詐方式騙取保險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拒賠。正是保險利益的存在,確定了保險人給付的范圍,使得投保人實施的這種自害行為所能獲取的賠償與其所喪失的利益相等,從而有效地遏制了這種行為。
(三)對保險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險責任范圍。通過確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可以確定保險金額,這樣當保險事故發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及時救助而導致的損失擴大,又可以做到保險賠償有依據,使保險合同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
二、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適用問題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界定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保險利益界定不明確,當前保險法沒有具體闡述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定義。 通常情況下, 財產合同保險中保險利益判斷標準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來闡述: 第一, 從形式上來講, 保險利益主要體現的是利害關系; 第二, 從經濟學角度出發, 保險利益表現的是一種經濟利益; 第三, 從法律角度來看, 保險利益屬于合法利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轉移 在財產保險法中, 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那么保險合同將會失效。 因此,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必須要確保保險利益, 當發生保險事故時, 有助于依據保險利益原則得到相應的賠償。 但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訂立相關的保險合同, 保險利益不明確, 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雙方卻享有保險利益。 按照相關的保險利益原則規定, 財產保險利益能夠進行轉讓, 但是對轉讓時間卻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 因此導致發生糾紛的概率高。
三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原則適用完善策略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定義 首先要界定保險利益的性質, 明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從而具體分析被保險人或者投保者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關系。對于保險利益范圍而言, 在確定的過程中, 主要的依據有四個: 一是標的物, 二是被保險人, 三是賠償項目, 四是投保人。 在保險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首先要確認投保財產保險利益, 說明保險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險利益種類以及范圍, 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第一, 財產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財產; 第三, 占有者所占財產; 第四, 股東財產;第五, 合同產生利益; 第六, 經營者對經營事業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財產保險標的其他相關利益。
(二)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規定 在保險法中, 保險利益原則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險合訂立過程中, 對于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言, 首先要規定告知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人基于履行告知義務的基礎上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三)強化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 首先, 要明確保險轉讓定義。 在我國保險法中規定, 只有在完成物權占有轉移下才能進行標的物轉讓。 在具體標的物轉移過程中, 要以實體利益為核心標準, 明確轉讓定義。 其次, 保險利益轉移手續繁復, 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 保險利益也會發生轉移, 為了確保保險人利益, 要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利益轉移狀況。 再者, 要掌握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標的物在轉移前, 標的物所有人承擔風險。 而標的物發生轉移時, 風險也將會發生轉移, 買受人承擔風險, 因此要明確保險標的轉讓時間。
四 結語
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對于維持保險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的財產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制度,或多或少會有寫不足之處,需要在今后的實踐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證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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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15
摘要:財務預算管理可以反映公司在未來一定時間內的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本文分析了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管理的特點,針對其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幾點對策,以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管理
財務預算管理是一種與企業整體戰略方針相符合的現代企業管理模式,是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了對企業財務預算的一系列環節的管理和控制。財務預算管理是對企業財務方面的活動預算和管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具有與其他企業不同的特點,因此在執行預算管理時所采取的措施也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由于目前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要不斷完善財產預算管理工作還需要從各方面努力。
一、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管理的特點
財務預算是反映企業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預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現金收支等的預算,通過對財務預算的管理來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并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支持,以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大化。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主要包括企業財務資源的合理分配、市場和管理方面的費用預算、根據企業目標制定經營指標等。由于保險行業的特點致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也具有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特點。首先是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具有很大的風險性、滯后性和不確定性,這就使得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特殊。
其次,財產保險公司的收入和支出的確認情況與其他行業所遵循的配比原則并不相符,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如當期的稅金、保險保障基金、業務管理費用、手續費等,都是計入會計當期成本中的,這些費用是以保費收入時間為確認時間,其核算方式是以保單獲取成本。第三是財產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計提,由于會計期間與保單責任的差異決定了責任準備金計提需要精算師進行精算估計,而精算師的精算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對財務預算的結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管理的現狀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的種種特點,加上市場經濟環境的瞬息萬變,導致目前的財產保險公司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是財務預算的管理制度問題。我國的財產保險公司一般都具有十分繁雜的層級結構,和分布廣泛的各種分支機構,而且很多保險公司內部都未設置專門的預算管理部門,或是部門職能不夠明確。沒有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自然無法順利開展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也就不能對公司的經營和投資等活動進行有效的預測和控制。公司各部門之間由于缺乏預算管理制度的`規范,常常會只顧本部門的利益盡量多地爭取預算資金,財務預算管理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點是財務預算考核指標問題,保險行業并沒有統一的預算考核指標,所以各保險公司的預算體系和考核指標都不相同,具有各自的側重點。比如說有的保險公司的預算考核指標僅以會計利潤為標準,有的公司則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制定考核指標。這樣就會影響同行業之間的比較和競爭,也會影響保險公司對本公司的業績進行正確評估,無法為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供依據,而且還會影響到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第三點是財務預算管理的執行問題。有部分保險公司雖然設置了專門的財務預算部門,編制了預算方案,但是缺乏對預算的執行和控制過程的重視,空有預算方案而缺乏執行力度,根本無法發揮預算的作用。
三、加強財務預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業職能部門的協調要求
財產保險公司的傳統管理模式一般是按照部門職能來劃分管理模塊,這樣的管理方式下各部門的管理之間因職責不同而引起沖突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企業的預算也無法落到實處。所以加強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有利于協調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二)各職能部門的發展要求
因為保險公司的預算是綜合考慮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平衡而制定出來的,所以每個職能部門的預算目標都符合公司的預算總目標要求,而公司總的預算目標自然是要以各職能部門達成各自的預算目標為基礎。因此加強對財務預算的管理可以說是將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目標進行了量化,能夠使其在公司的整體目標引導下安排好本部門的活動,為公司的整體發展提供支持。
(三)企業內部控制的要求
由于企業的經營會受到外部環境、政策和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即使在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實際的預算實施情況必定會與預算方案有一定的偏差。在這種時候預算就要作為對照標準,讓企業的經營決策者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出現的偏差,以便根據預算指標及時調整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企業績效考核的要求
公司的績效考核是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的重要制度,在制定績效考核指標時,企業預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企業的整體目標分解成一層層的戰略目標的量化性指標,最終讓每一個員工承擔本崗位的職責。預算指標可以引導績效考核指標的確定,并且具有標準性,根據預算執行情況來考評工作績效,可以更加客觀準確地反映員工的工作情況和對企業的貢獻。
四、財產保險公司加強財務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不能完全交由財務部門處理。在公司設置有專門預算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還可以設置專門的財務預算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應該由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和負責人領導,由各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遵循權威性和全面代表性原則,將各部門的信息統一整合起來,增加預算的科學性,使預算具有可操作性。在各部門信息共享的條件下審批和編制預算方案,并監控預算實施情況,根據執行情況對預算進行實時調整,對公司發展的經營活動規劃實施全過程的預算管理。比如說及時發現公司經營情況和預算的偏差,并分析其原因,根據原因調整預算方案;或者解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等。
(二)分解和細化財務預算指標
首先是以應分盡分為原則,公司的全面預算必須要分解為各職能部門預算或各經營機構預算,使各個預算執行單位都能明確本單位的工作目標;公司的年度預算要分解為季度預算,這樣有利于各預算執行單位將其作為組織本單位經營活動的依據,最終實現年度預算目標。其次是以責任到人為原則,各個預算執行單位對預算指標進行分解,按照責任中心制執行預算。例如業務管理部門是以保費收入、保險種類、賠付率、手續費率為關鍵指標,在年度預算時,制定出各區域、各機構、各險種和各時期的不同執行標準。行政部門是以資產、行政費用和辦公場所為關鍵指標,根據公司的年度總資產和總的行政費用來制定執行標準。人力資源部門是以職工總薪資和職工總人數為關鍵指標,根據公司年度預算的職工人數和薪資來制定合理配置的原則。
(三)完善財務預算的差異分析和考核
保險公司要重視對財務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偏差分析,因為關于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風險防控探析◎文/楊進分析出預算控制中出現的預算差異可以找出公司經營和管理的不足,再將分析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尋求解決的方法,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定期對預算結果進行考核和評價,將財務預算的項目列出考評表,可以直觀地反映出預算的成效,也能作為預算執行單位和執行者的考核依據,有利于落實財務預算的責任制,讓相關責任體了解預算執行結果并及時改進,也能給下期的預算編制提供參考。
五、結語
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具有多樣性、動態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還存在預算管理、考核等各方面的問題,因此保險公司要完善財務預算的管理體系、分析制度和考核體系、規范預算編制的流程、提高財會人員的專業素質,有效加強財務預算管理,保證公司實現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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