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
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制度
1 、目的明確公司范圍內各職能部門和各級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
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職責管理工作。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批準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2 、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編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3 、公司人力資源部參加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的編制。
3.4 、分公司經理根據機構設置負責劃分項目分公司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3.5 、各部門負責制定未列入本職責范圍本部門各崗位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職責。
4 、 資源需求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 、工作流程
5.1 、總則
5.1.1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公司經營理念,不斷完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在確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5.1.2 、公司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以下簡稱“五同時”)。
5.1.3 、各級副職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圍內對健康安全和環境工作負責。
5.1.4 、必須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后,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
5.1.5、 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核心,黨、政、工、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以及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各專業公司和有關職能部門行政正職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機構,負責決策和協調全公司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全監察部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統一歸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監察工作。項目分公司和專業公司成立相應的組織。各級、各部門密切配合,圍繞著統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5.1.6 、項目分公司經理應根據分公司機構設置和分工、本職責的有關規定,確定分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的安全職責。對未設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項目,由專業公司經理根據人員分工和本職責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安全職責。專業公司經理對下屬有關人員的職責可根據其崗位職責和本職責的規定作調整。
5.1.7、 本制度未制訂安全職責的崗位,由所屬部門制定,使每個崗位都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
5.2、 各級與各部門的安全職責
5.2.1、 公司總經理職責
5.2.1.1、 負責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公司各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和組織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5.2.1.2、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并使之有效、有序運行;
5.2.1.3、 批閱上級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1.4 、主持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直接領導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并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2.1.5、 審批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參加或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例會,及時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安全工作。
5.2.1.6、 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5.2.1.7 、確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專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做到對安全工作嚴格獎懲;
5.2.1.8、 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5.2.1.9、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5.2.1.10、 組織或委托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1.11、在向職代會報告的同時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員工和員工代表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監督和建議。
5.2.2 、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職責
5.2.2.1、 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貫穿于思想政治教育之中,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對職業健康安全的思想保證和民主監督作用;
5.2.2.2 、把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列入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公司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充分發揮黨、工、團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保證和監督作用,密切配合行政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5.2.2.3、 負責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文化,部署安全思想教育內容,領導黨群組織和政工部門,緊密圍繞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開展安全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2.4 、在干部考核、選拔及雙文明建設評比工作中,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5.2.2.5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領導和指導基層黨群組織及時解決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5.2.2.6 、責成紀檢部門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 、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職責
5.2.3.1 、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的管理,受安全第一責任人委托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例會,聽取安全情況的匯報,分析安全形勢,掌握并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負責在公司的工程協調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作;
5.2.3.2 、負責組織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2.3.3 、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下屬單位對隱患的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3.4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5.2.3.5 、參加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下屬部門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5.2.3.6 、對沒有成立項目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業績的審查;
5.2.3.7 、組織或協助總經理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4 、公司經營副總經理職責
5.2.4.1、 對分管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2.4.2 、負責在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4.3 、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要求和獎懲規定。
5.2.4.4 、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5.2.4.5 、負責落實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
5.2.4.6 、督促公司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5.2.4.7 、督促分管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4.8 、督促分管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定期組織檢查執行情況。
5.2.4.9 、負責審批勞動防護用品、營養津貼的發放標準。督促及時采購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品。
5.2.5 、后勤多經副總經理職責
5.2.5.1 、對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多經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
5.2.5.2 、負責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執行情況。
5.2.5.3 、批閱有關多經單位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5.4 、負責組織并主持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的安全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2.5.5 、主持多經單位的安全工作會議。
5.2.5.6 、審批多經單位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5.2.5.7 、負責組織、督促及時采購、發放職工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品。
5.2.5.8 、主持分管部門和多經單位發生的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6 、紀委書記職責.參與公司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各級黨員干部和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負責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落實到干部考核工作中去 .按照規定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對由于違紀而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制訂整改措施;凡因領導干部瀆職、失職、對安全生產領導不力、上級的安全生產措施得不到落實、領導干部違章指揮、安全生產秩序混亂等原因造成事故時,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5.2.7、 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5.2.7.1、 協助總經理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保證體系,健全公司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體系,并使之有效、有序運行;
5.2.7.2、 負責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技術責任制;
5.2.7.3、 組織公司技術監督工作,組織制訂技術規程、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組織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5.2.7.4、 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2.7.5、 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2.7.6、 組織編制并審批公司投標用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確定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編制模式和編制標準。負責組織由公司管理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審查及審批。
5.2.7.7、 掌握主要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情況。
5.2.7.8、 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審定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5.2.7.9、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5.2.7.10、 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5.2.7.11、 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7.12、 參加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防范措施的審定。
5.2.8、 公司總經濟師(副總經濟師)職責
5.2.8.1、 組織并督促分管部門在進行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8.2、 在組織檢查、總結經營工作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工作。
5.2.9、 公司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職責參與公司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了解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審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排、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督促財務部門確保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和安全獎勵的開支;監督、指導做好員工工傷和企業財產保險工傷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負責協調保險賠償處理工作。
5.2.10、公司工會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的有關條例,開展群眾監督網活動。
.2.10.1 v對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群眾監督工作全面負責;
5.2.10.2、 負責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的有關條例,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的職業健康群眾安全監督體系,開展群眾監督工作;
5.2.10.3、 把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納入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進行研究;
5.2.10.4、 指導和組織基層工會實行民主管理,加強員工思想教育,增強員工主人翁責任感,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活動,為實現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5.2.10.5、 充分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群眾監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或職工代表,對公司各級行政領導人、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行政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或糾正的意見、建議,限期整改;
5.2.10.6 、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會議和活動,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產形勢;
5.2.10.7、 審議安全獎懲辦法,按照規定參加有關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0.8、 組織工會系統,大力宣傳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電力行業的安全規程制度;會同行政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競賽和安全教育活動,提合理化建議,表彰職業健康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5.2.10.9、 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問題,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進行審議;
5.2.10.10、 督促和協助行政對職工特別是特殊工種和女職工按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參與勞動鑒定工作,對傷殘、塵肺病等職業病職工,督促和協助行政及時做好康復、治療、療養工作,按規定落實有關待遇;
5.2.10.11、 會同女職工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5.2.10.12、 督促行政貫徹國家有關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制止超體能工作,限制加班加點。對必要的加班加點,督促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5.2.10.13、 督促行政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經費,按規定在生產工作現場設置可靠充足的勞動保護設施。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和發放,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應要求有關方面予以完善、補充或更換。
5.2.11 根據國家勞動保護和上級工會有關文件,支持并動員廣大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活動,為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獻計獻策;指導和組織基層工會實行民主管理,群策群力制止侵害員工勞動保護權利、威脅員工人身安全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切實發揮安全生產中的群眾監督作用;參與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獎懲條例的審定,并就涉及員工勞動保護、職業健康等方面的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行政完善其內容;幫助、教育員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個人防護能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勞動競賽,表彰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按規定參加員工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行政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勞動保護、職業健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敦促行政限期解決;及時反映員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行政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2.12、 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職責
5.2.12.1、 負責制定辦公區域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
5.2.12.2 、負責合理安全調度辦公用車。保障應急情況下的用車。
5.2.12.3、 負責及時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送交有關領導批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認真處理。
5.2.12.4、 協助領導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傳遞安全生產信息,及時印發有關安全學習的文件材料。協助做好重傷及以上事故現場的攝影攝像工作。
5.2.12.5、 負責訂閱、分發安全報刊、規程、規范和資料。
5.2.13、 公司政治工作部職責
5.2.13.1、 在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作用。
5.2.13.2、 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協調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13.3、 緊密圍繞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積極開展生動活潑的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活動,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13.4、 在雙文明建設評比工作和參加干部考核工作中,把安全業績作為集體和個人的重要考核內容。
5.2.13.5、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反映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5.2.13.6、 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4、 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責
5.2.14.1、 負責組織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5.2.14.2 、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2.14.3、 負責考察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在提拔、使用干部時,把干部的安全生產政績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在員工晉級、評獎時,把安全施工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5.2.14.4、 負責按定員編制和要求,配備合格的安全監察部門人員;
5.2.14.5、 負責審定人員和機構編制,按照勞動法規和標準保證施工生產一線人員定員定編合理,能滿足施工生產需要;
5.2.14.6、 負責勞動保護管理工作,制定并督促執行職業防護用品和津貼發放標準,。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職工勞動條件,負責解決勞動保護制度和職工保健中存在的問題;
5.2.14.7 、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負責組織職工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及其它職業危害的檢測;
5.2.14.8、 負責員工工傷保險工作;
5.2.14.9、 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勵的提取;
5.2.14.10 、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教育培訓計劃,并在進行干部任職資格和職工技術考核時,同時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考核;
5.2.14.11、 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監人員的培訓和干部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5.2.14.12、 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
5.2.14.13、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員工和領導干部的安全考核工作和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工作,負責辦理違章和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手續。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5.2.15 公司衛生所職責(設在人力資源部)
5.2.15.1 負責夏季防暑藥品的采購供應工作。
5.2.15.2 協助組織新入廠人員的體檢和職工的定期體檢,對有職業禁忌和職業病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2.15.3 負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負責做好工傷人員的搶救、醫護,協助鑒定傷情。
5.2.15.4 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工作。
5.2.15.5 負責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協助不設衛生所的工程點配置急救藥品。
5.2.15.6 掌握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情況,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
5.2.15.7 監督檢查飲食、飲水和環境衛生,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治理措施。
5.2.16 公司財務部職責
5.2.16.1 確保勞動保護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5.2.16.2 負責及時承付安全獎勵用款;
5.2.16.3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員工工傷和公司財產保險工作。
5.2.17 公司經營開發部職責
5.2.17.1 負責在進行經營活動、預算定額管理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17.2 在組織編制公司施工計劃及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規律和季節施工特點,組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17.3 在簽訂由公司管理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確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5.2.17.4 在工程招標過程中,把施工隊伍的安全資質、安全施工業績、安全管理狀況作為中標的主要考核指標之一,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5.2.17.5 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按規定預留安全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5.2.17.6 參加公司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檢查。參加分包單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18 公司審計職責
5.2.18.1 在審計工作中發現因資金使用不當或挪用生產資金而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合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5.2.18.2 負責審計經營承包中安全費用的正確使用和事故損失費用情況。
5.2.19 對發生重大經濟損失事故進行審計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監察部職責
5.2.19.1 協助考察各級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生產政績狀況。
5.2.19.2 配合做好干部的遵章守紀安全教育工作。
5.2.19.3 參加因干部的失職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重傷及以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執行。
5.2.20 公司工程管理部職責
5.2.20.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施工機械管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20.2 在編制投標書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在中標后的施工管理中組織檢查落實。審查未設項目分公司由專業公司管理的工程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審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參與審查其中大、中型起重機械拆裝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參與作業過程中的監督;
5.2.20.3 在工程協調會和檢查、總結施工計劃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排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文明施工動態,及時督促整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5.2.20.4 負責安全設施的研制開發工作;
5.2.20.5 在推行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5.2.20.6 參加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規范、規程的制定和審查;
5.2.20.7 負責在檢查、驗收工程項目和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擴建、改建、挖潛及革新項目,按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做好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工作;
5.2.20.8 負責分包單位技術管理和技術能力的審查;
5.2.20.9 在固定資產的設備招標中,把設備的安全性能作為中標的主要考核指標之一,確保采購的設備安全可靠;
5.2.20.10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組織季度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
5.2.20.11 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5.2.20.12 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5.2.20.13 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5.2.20.14 負責采購供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屬固定資產管理部分施工機械、安全器材及采購后的檢查驗收工作。確保采購的設備器材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2.20.15 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組織制定施工機械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并督促執行。負責做好機械設備倉庫、堆場的安全工作;
5.2.20.16 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參加竣工移交后的工程,因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及發生在分公司造成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5.2.21 體系部職責
5.2.21.1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日常協調、檢查與考核工作;
5.2.21.2 組織評價和確認公司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編制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中高度風險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5.2.21.3 負責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目標、指標、管理方案所涉及的部門實施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監督;
5.2.21.4 提出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培訓需求;
5.2.21.5 負責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活動的實施;
5.2.21.6 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手冊、程序等文件的編寫、頒布、修訂;
5.2.21.7 負責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獲取、識別、確認、公布和更新;
5.2.21.8 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信息交流;
5.2.21.9 為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評審提供資料;
5.2.21.10 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實施效果進行驗證和評價。
5.2.22 公司器材管理部職責
5.2.22.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負責制定管理制度;
5.2.22.2 負責由公司管理的物資材料、小型機械、配件、工器具、勞動保護、防暑物品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確保采購的物品和安全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2.22.3 組織倉庫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及設備中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2.22.4 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和設備倉庫、堆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5.2.22.5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本部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用具的按期檢查和試驗。
5.2.23 多種經營產業部職責
5.2.23.1 督促多經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督促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2.23.2 負責建立健全多經企業的安全管理網絡,并督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
5.2.23.3 督促多經企業按時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措費用的計列和提取;
5.2.23.4 協助分管領導定期召開多經企業安全工作例會、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5.2.23.5 督促、檢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格審查與管理;
5.2.23.6 組織和參加多經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防范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多經企業人身事故的統計和上報。
5.2.24 分公司經理職責
5.2.24.1 主持分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接主管安全監察部門;
5.2.24.2 批閱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2.24.3 審批分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安全工作例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5.2.24.4 批準分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24.5 保證安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確保安全工作嚴格按獎懲規定實施;
5.2.24.6 保證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措施,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5.2.24.7 組織并參加分公司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5.2.24.8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24.9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25 分公司黨總支書記(副書記)職責
5.2.25.1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和民主監督作用;
5.2.25.2 把安全工作列入黨總支的重要議事日程,對分公司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要問題,并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25.3 領導黨群組織,緊密圍繞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敬業精神和遵章守紀等教育,使職工樹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思想;
5.2.25.4 在干部教育及雙文明建設工作中,注重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5.2.25.5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解決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5.2.25.6 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26 分公司生產副經理職責
5.2.26.1 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在分公司生產調度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5.2.26.2 督促分公司有關部門和所在項目的專業公司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26.3 負責組織對重大危險性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26.4 負責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2.26.5 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
5.2.26.6 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5.2.26.7 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5.2.26.8 協助分公司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26.9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5.2.27 分公司經營副經理職責
5.2.27.1 對分管部門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2.27.2 負責在經營管理的同時,把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27.3 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要求和獎懲規定,貫徹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考核辦法;
5.2.27.4 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的審查;
5.2.27.5 負責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
5.2.28 分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5.2.28.1 對分公司的和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5.2.28.2 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2.28.3 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2.28.4 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指導編制人員按投標書規定的模式和標準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施工項目安全措施的分類編制、審查、審批程序。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施工項目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掌握主要施工機械的完好狀況和安全使用狀況;
5.2.28.5 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5.2.28.6 負責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標準化設施的推行工作;
5.2.28.7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5.2.28.8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5.2.29 分工會(包括分公司、專業公司分工會)職責
5.2.29.1 宣傳國家及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和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
5.2.29.2 督促行政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標準。落實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的“五同時”。
5.2.29.3 督促并督促行政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措施和計劃。
5.2.29.4 督促行政做好對新進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對換崗人員、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做到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5.2.29.5 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每季至少組織一次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找反饋行政領導并督促及時解決,協助行政限期治理,嚴格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送達制度;
5.2.29.6 督促行政對粉塵、噪聲、有毒、有害及其它職業危害工作環境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發現超標立即限期治理,對治理難度大的問題,協助行政組織攻關治理。對一時難以治理達標的職業危害作業點,要協助行政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同時向上級報告;
5.2.29.7 督促和協助行政組織職工、特殊工種人員按規定參加體檢。對傷殘、塵肺病等職業病職工,及時協助做好治療、康復、療養工作和落實有關待遇;
5.2.29.8 參加行政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現象;
5.2.29.9 每季度召開一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會議,討論收集整理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總結、布置季度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5.2.29.10 督促行政在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進行調查,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做到原因清楚,責任明確,對策落實;
5.2.29.11 督促行政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休假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加班加點,對必須加班加點要督促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5.2.29.12 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
5.2.29.13 會同女職工組織做好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5.2.29.14 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和競賽活動;
5.2.29.15 配合行政對班組安全建設進行檢查考核。督促協助行政搞好安全活動,分工會主席經常參加班組的安全活動;
5.2.29.16 參與傷亡事故及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及時上報事故和職業危害情況。
5.2.30 分公司辦公室職責
5.2.30.1 負責制定辦公、生活區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生活鍋爐和為生活服務的場所、設施的維護管理。
5.2.30.2 負責飲食衛生和生活區衛生環境管理工作。
5.2.30.3 負責辦公用車的安全調度及應急情況下車輛的保障。
5.2.30.4 在分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對安全生產的思想保證作用。
5.2.30.5 及時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送交有關領導批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認真處理。
5.2.30.6 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協調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作用。
5.2.30.7 緊密圍繞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開展生動活潑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思想。
5.2.30.8 協助領導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傳遞安全生產信息,起草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時印發有關安全學習的文件和材料。負責訂閱、分發安全報刊和資料。
5.2.30.9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反映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5.2.30.10 協助工傷事故的搶救和事故現場的攝影攝像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1 分公司人事教育部門職責
5.2.31.1 負責組織直接分配到分公司的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分)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5.2.31.2 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5.2.31.3 協助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2.31.4 協助考察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把干部的安全生產政績作為考察的重要內容。
5.2.31.5 經常深入現場調查了解職工勞動條件,協助解決職業健康安全制度和職工保健中存在的問題。
5.2.31.6 協助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5.2.31.7 負責安全考核的實施和安全獎勵的提取。
5.2.31.8 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5.2.31.9 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2 分公司財務部門職責
5.2.32.1 確保勞動保護費用的開支。負責按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勞動保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
5.2.32.2 負責及時承付安全獎勵用款。
5.2.33 分公司經營管理部門職責
5.2.33.1 在進行經營活動的同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負責安排有關安全工作。
5.2.33.2 在組織編制分公司施工計劃及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規律和季節施工特點,組織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5.2.33.3 在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或分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5.2.33.4 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其安全資質。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5.2.33.5 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必須預留其施工管理費的百分之三十,或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為安全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5.2.33.6 負責組織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參加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檢查,參加分包單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34 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職責
5.2.34.1 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5.2.34.2 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負責審查一類作業指導書中的安全措施和審定二類作業指導書中安全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
5.2.34.3 負責制定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細則和考核辦法。負責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劃和總平面的布置與管理。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防止“二次污染”、保護成品措施的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與控制。
5.2.34.4 負責在檢查、驗收工程項目的同時,檢查、驗收工程項目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做到“三同時”。
5.2.34.5 在生產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及時協調交叉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作業條件,促進安全施工。
5.2.34.6 負責安全設施的研制開發工作。
5.2.34.7 在推行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5.2.34.8 負責現場機械安全使用情況的巡視,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負責做好施工機械用、管、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5.2.34.9 負責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有關項目。
5.2.34.10 負責分包單位技術管理和技術能力的審查。
5.2.34.11 負責安全施工措施的分發管理工作。負責分發安全規程、規范和安全資料。
5.2.34.12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定期組織施工機械安全大檢查。
5.2.34.13 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施工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報告工作。
5.2.35 分公司器材管理部門職責
5.2.35.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負責制定現場的實施細則。
5.2.35.2 負責采購、保管、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特種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物資材料、小型機械、配件、工器具,確保采購的物品和安全用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
5.2.35.3 組織倉庫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倉庫管理、危險品保管的專業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危險品發放、領用簽字手續;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設備中安全防護設施的催交供貨。
5.2.35.4 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負責做好物資和設備倉庫、堆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5.2.35.5、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本部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用具的按期檢查和試驗。
5.2.36 、分公司衛生所職責
5.2.36.1 、負責夏季防暑藥品的發放供應工作。
5.2.36.2 、負責新入廠人員和高處作業人員的體檢,對有職業禁忌癥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2.36.3 、負責工傷人員的及時搶救和醫護,協助做好傷情鑒定工作。
5.2.36.4 、負責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
5.2.36.5 、掌握職業病危害崗位的情況,參加職業危害的治理。
5.2.36.6 、負責飲食、飲水等生活衛生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和控制,負責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治理措施。
5.2.37 、分公司保衛部門職責
5.2.37.1 、組織制訂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加強治安防范,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防破壞等 “四防”工作。
5.2.37.2 、認真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負責開展治安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網絡。
5.2.37.3 、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維護管理和防火、防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37.4 、負責組織定期的防火、防爆專業性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2.37.5 、負責組織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負責火災、爆炸、中毒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5.2.37.6 、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5.2.38 、專業公司經理(副經理)職責
5.2.38.1 、對本單位在各工程點所承擔的項目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5.2.38.2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規定,負責組織編制、批準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5.2.38.3 、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5.2.38.4 、負責配置保證各工程點安全施工的各項資源。
5.2.38.5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和鑒定工作。
5.2.38.6 、按時提出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5.2.38.7 、負責組織對未設分公司由本單位管理的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批準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一類作業指導書(但不包括大型起重機械的拆、裝作業指導書),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對各工程點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38.8 、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負責提出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5.2.38.9 、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掌握本單位在各點的安全文明施工動態,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5.2.38.10 、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38.11 、負責對分包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管理。
5.2.38.12、 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2.39 、專業公司黨支部書記(副書記)職責
5.2.39.1、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充分發揮黨支部對安全生產的保證監督作用。
5.2.39.2、 把安全工作列入黨支部的重要議事日程,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要問題,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5.2.39.3、 領導和帶領本單位黨群組織,緊密圍繞公司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種生動有效的形式,對職工進行企業安全文化、安全思想、職業道德和遵章守紀等教育,引導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5.2.39.4、 經常深入現場、班組,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解決職工中的思想問題,糾正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
5.2.40、 專業公司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包括專業公司在項目分公司的技術負責人)職責
5.2.40.1、 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5.2.40.2、 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管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實施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2.40.3、 負責組織編制未設分公司由本單位管理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及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審核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一類作業指導書,批準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內的二、三類作業指導書。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5.2.40.4、 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2.40.5、 組織編制本單位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5.2.40.6、 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設施的研制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5.2.40.7、 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5.2.40.8、 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5.2.40.9、 參加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
5.2.41、 項目專業公司(系指專業公司在項目分公司的機構)經理(副經理)職責
5.2.41.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規定,組織編制本單位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2.41.2、 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5.2.41.3、 負責組織并實施對施工機具、安全工器具、職業安全防護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和鑒定工作。
5.2.41.4、 按時提出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本單位施工場所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2.41.5、 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2.41.6 、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5.2.41.7、 主持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1.8 、貫徹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41.9、 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管理。
5.2.41.10、 受本專業公司經理委托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2.42、 班組長職責
5.2.42.、1 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5.2.42.2、 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5.2.42.3、 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5.2.42.4、 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的安全小結。
5.2.42.5、 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5.2.42.6、 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指派專人帶領新工人上崗工作。
5.2.42.7、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施工中,嚴格按作業指導書(任務單)的要求組織施工。
5.2.42.8、 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5.2.42.9、 負責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做好每日安全巡查。
5.2.42.10、 負責按規定安排對本班組使用的施工機械、安全工器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具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安全使用。
5.2.42.11、 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2.42.12、 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5.2.42.13、 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5.2.43、 班組(專業、項目)技術員職責
5.2.43.1、 負責本班組(專業、項目)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5.2.43.2、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
5.2.43.3、 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以及交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5.2.43.4、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
5.2.43.5、 協助班組長(專業、項目)定期進行施工機械、安全工器具、職業安全防護用具的檢查和維護。
5.2.43.6、 參加班組(專業、項目)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事故登記表。
5.2.44、 施工人員職責
5.2.44.1、 認真學習有關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規定、規程、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5.2.44.2、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及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5.2.44.3、 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2.44.4、 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2.44.5、 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5.2.44.6、 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本單位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5.2.44.7、 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2.44.8 、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5.2.44.9 、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5.2.45 、 公司安全監察部職責
5.2.45.1 、組織制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經批準后監督執行。
5.2.45.2 、負責制定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批準后組織貫徹實施。
5.2.45.3 、監督檢查分公司、專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狀況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
5.2.45.4 、 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5.5 、 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5.2.45.6 、協助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工作會議;負責組織召開安全專業會議。
5.2.45.7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 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一級安全教育。
5.2.45.8 、督促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協助組織安監人員的培訓和中層干部的崗前安全教訓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消防人員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
5.2.45.9 、參加工程投標文件和屬公司管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參加公司自身基建項目“三同時”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查未設分公司的工程及租賃在外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作業票。
5.2.45.10 、協助公司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5.11 、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5.2.45.12 、負責對分公司和專業公司進行安全考核。
5.2.45.13 、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保健、防暑降溫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并監督試驗、鑒定工作。
5.2.45.14 、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2.45.15 、 組織制定公司本部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方案。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網絡,加強治安防范,做好以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防破壞為主的“四防”工作。
5.2.45.16 、 協助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競賽活動。
5.2.45.17 、 負責公司范圍內消防器材的調配與公司本部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工作。
5.2.45.18 、 負責對劇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防火防爆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5.2.45.19 、 負責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5.20 、對環境保護和生活與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2.45.21 、 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參加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火災、爆炸、中毒、交通等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的管理工作。
5.2.45.22 、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5.2.45.23 、對公司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治安保衛、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
5.2.46 、 分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5.2.46.1 、 負責制定分公司年度或工程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批準后組織貫徹實施。
5.2.46.2 、 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5.2.46.3 、 協助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分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對新入廠人員的第一級安全教育。
5.2.46.4 、 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布置、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5.2.46.5 、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5.2.46.6 、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及環境保護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2.46.7 、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監督、控制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和職工的作業行為,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6.8 、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與控制。
5.2.46.9 、 負責現場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5.2.46.10 、 參與膳食、飲用水等生活衛生、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現場醫療救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2.46.11 、 負責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6.12 、 監督職業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鑒定工作。審批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外的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
5.2.46.13 、 負責制定防暑降溫措施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5.2.46.14 、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專業公司和有關部門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5.2.46.15 、負責制定分公司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負責對專業工地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考核。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
5.2.46.16 、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辦法的實施。
5.2.46.17 、協助分公司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協助領導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5.2.46.18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5.2.46.19 、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人身、廠內交通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的管理工作。
5.2.47 、專業公司(工地)專職安全員職責
5.2.47.1 、監督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職工的作業行為。
5.2.47.2 、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2.47.3 、參加本單位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檢查開工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施工措施的執行。審查三類作業指導書。
5.2.47.4 、 參加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和生產調度會,協助本單位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2.47.5 、協助本單位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三交、三查”(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站班會。
5.2.47.6 、負責本單位施工現場和安全衛生責任區內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措施執行情況以及生活衛生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5.2.47.7 、負責本單位施工機械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5.2.47.8 、負責本單位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2.47.9 、督促并協助本單位有關人員做好職業防護用品、用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5.2.47.10 、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5.2.47.11 、參加本單位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5.2.47.12 、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參加安全員工作例會。
5.2.47.13 、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5.2.47.14 、負責對班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考核與獎懲。
5.2.47.15 、協助本單位領導組織輕傷事故、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47.16 、負責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臺帳,及時傳遞安全信息。
5.2.48 、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5.2.48.1 、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貫徹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工作規程、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5.2.48.2 、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5.2.48.3 、協助班組長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5.2.48.4 、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檢查和督促本班組人員做好安全施工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5.2.48.5 、協助班組長開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5.2.48.6 、 協助班組長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好有關安全資料。
5.2.48.7 、 參加本班組事故的調查分析。
6 、監測與改進
6.1 、在安全檢查時對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6.2 、在機構和部門職能調整時,對本職責作相應的調整。
7 、 相關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7.2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7.3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國電電源[20xx]49號
7.4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5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7.6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2
為確保學生安全,杜絕安全事故,各處室、教職工除各自的具體工作職責外,學校安全崗位職責如下:
1、校長職責: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對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員進行安排、督促、考核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2、支部書記:負責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師德師風建設,協助校長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3、主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師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助校長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4、安監員: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協助領導妥善處理師生安全事故,有計劃、有組織、有針對性的開展師生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制定學校應急預案,指導、監督部門、班級開展安全工作,抓好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和收集痕跡資料和年終歸檔工作,執行上級交給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務,按時上報各種表冊、材料等。
5、政教主任:負責全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
6、總務主任:負責消防設施、水電設施、防雷設施、器材、房屋、學校各類建筑、門窗、路面等安全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學生食堂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電、防盜、防毒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7、學校行政辦公室主任:負責學校印章、文件、檔案的保管、保密及部門協調工作。
8、教務主任:負責對任課教師、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閱覽室的安全管理;負責所組織的教研、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各級考試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校級考試安全工作。
9、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年級教師會議和學生干部會議,分析研究學生思想動態、紀律動態,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教育管理。
10、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課余、午休、就寢、勞動、各種班級活動等時間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學生注意個人衛生、飲食衛生、飲水衛生、用眼衛生、乘車安全、用電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財物安全、人際安全。學生缺曠且不知下落,必須及時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并報告政教處,配合學校領導處理涉及班級學生的突發事件。
11、任課教師:負責本人任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管理工
12、門衛:負責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審查和登記,禁止社會閑雜人員和閑雜車輛進入校園;負責學生按規定進出、維持校門周邊秩序和夜間巡邏,處理突發事件。
13、宿舍管理員:負責住校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火、防電、防盜、防打架斗毆、防突發事故。
14、水電工:負責全校電器、用水安全,經常性地檢查、修復校內水電設施設備等。
15、校醫:負責學校環境衛生管理及學生的衛生保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做好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或督促治療工作,做好衛生監測和學生體質檔案工作。監督學校食堂、商店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16、夜間值班員:負責夜間巡邏校園,保證夜間全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并排除安全隱患。
17、實驗管理員:負責本室管轄的器材管理,進行簡單的維護,帳、物定期核查,隨時關閉門窗,做好防盜、防破壞、放觸電、防水淹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危險品、貴重物品的管理。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醫院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項工作要求及安全防護知識。
二、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執行。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要有嚴格的防護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次運送或貯存結束后立即進行手清潔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損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暫存處禁止吸煙及飲食,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六、每日對運送周轉箱清洗消毒,暫存處每次轉運后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七、在收集、運送、暫存醫療廢物的過程中,要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的發生;要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八、定期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等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九、院感科經常對衛生安全防護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等工作。
十、發生職業暴露后的處理流程
1、工作人員因針刺、割傷、咬傷、或者血液/體液濺到粘膜或者通過破損的皮膚而暴露于血液/體液后,應馬上用肥皂和清水沖洗暴露部位15分鐘。如果噴濺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沖15分鐘。受傷者應馬上向自己的上級報告,并尋求進一步的治療。
2、如有傷口、應當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10分鐘以上,禁止進行傷口的局部擠壓。
3、受傷部位的傷口沖洗后,應當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進行消毒,并包扎傷口。
4、醫療廢物收集、包裝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還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據感染源,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5、進行患者、受傷者的相關的血液監測,如肝功能、乙肝二對半、丙肝抗體、艾滋病、梅毒等。
6、發生暴露30分鐘內向本科室領導報告,2小時內科室向醫院感染管理科報告。
7、醫院感染管理科接到報告后進行登記,并針對刺傷的損害進行評估,確定暴露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制定追蹤觀察和實施預防性用藥方案。
十一、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應急預案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求援;同時向縣衛生局、環保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同時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1、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第一發現人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醫院感染管理科核實情況后立即報告有關的主管部門;
2、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組織有關人員盡快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4、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5、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6、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7、工作人員要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4
1、護理部應根據醫院制定的職工職業安全管理有關制度處理護士職業意外事件。
2、護士接觸血液、體液時,需戴手套。
3、一次性針筒、針頭用后應直接放入密閉盒內統一處理(無需徒手分離或將針梗套入塑料套內)。
4、護士接觸銳利或玻璃器材時,應小心謹慎。萬一受傷,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5、化療藥物應用時的原則及防范措施。
(1)原則:護士應經過有關防護知識的`培訓、體檢(WBC在4000以上),盡可能少接觸少污染。
(2)防范措施:
配置化療藥物前:
1護士在配置藥物前,必須戴口罩、眼罩,戴聚乙烯手套,穿隔離衣。
2化療藥物配藥應集中配置,配置場所有條件的可在單獨的層流間配置,或在凈化臺配置。
3化療臺面應鋪以一次性的無紡布。
配置化療藥物時:
1使用玻璃藥瓶時應用保護套。
2沖化粉劑藥物時要緩慢。
3抽藥時針栓不能超出針筒的2/3。
4注入輸液瓶時,為避免瓶內壓力過高,需回抽瓶內氣體。
5若有外漏即刻用25%酒精擦拭或用清水沖凈。
6接第二瓶液體時需戴聚乙烯手套。
化療藥物使用后:
1化療藥物的空瓶應放在密閉的容器內,外面做好標記,集中處理。2用后的針筒、輸液器、無紡布需集中放在做好標記的塑料袋內。
3教育病人在沖洗排泄物時須沖兩次。排泄物需經過污水處理。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5
目的
為使生產科所使用工具管理有所依據,降低工具消耗,同時保證正常生產需求,特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使用于生產科所有的儀器和工具。
3、程序
3.1、工具的申購生產科所需的工具的申購工作必須在每月25號之前完成。
3.2庫房工具的領用
3.2.1生產科工具由生產科工具管理員到庫房工具庫統一領用,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到工具庫領用工具。
3.2.2生產科工具要留有保證正常生產的備用量,但備用量不能過大,盡量做到隨用隨領。
3.2.3到庫房領用工具填寫領料單,寫明領用工具的名稱、型號、數量、領用時間,經工具庫庫管簽字確認方能領用。
3.2.4生產科保留工具領料單第三聯,并填寫《工具領用記錄表》,做好所有領用的工具的記錄。
3.3生產科工具領用、借用及退還
3.3.1生產線領用工具必須由本生產線線長或者leader領用,其他人員無權領用
3.3.2領用工具必須填寫《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并進行簽字確認。
3.3.3生產線領用新的.工具時必須拿同樣規格型號的舊工具進行更換,并在《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表》上備注“以舊換新”。
3.3.4生產線線使用頻率不高的工具在使用完時及時歸還工具管理員,并在《生產科工具領用記錄》上填寫歸還時間。
3.4.5其他部門借用工具須由借用部門簽字,經生產科長同意并填寫《生產科借用記錄表》方能借用。歸還時寫明歸還時間。
工具管理及考核
4.1生產科工具除生產線使用的以外,其余由生產科工具管理員統一進行保管。
4.2工具保管員每月按時統計當月的工具消耗情況。根據生產科當月的產量,作出每月工具的單位消耗,并以電子版的格式作入生產科月報中。
4.3生產線每日交接如實填寫《生產線工具交接記錄》,發現異常,第一時間上報生產科長和工具管理員。工具管理員及時填寫《工具損壞記錄》。
4.4生產線工具若被認定屬人為損壞的,損壞責任人除按原價賠償外還要扣除相應績效獎金,找不到責任人的,其工具所屬的生產線全體員工進行分擔。
4.5生產線所有工具必須嚴格按照工具使用說明進行操作,嚴禁違規、 過載、野蠻操作,違者按《生產科考核標準》進行考核,造成重大損失的還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4.6生產科工具管理員定期對生產線工具進行檢查,如發現交接記錄未及時、如 實填寫,工具丟失不及時上報,工具損壞未及時報修等情況,一律按《生產科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4.7對于丟失的工具,責任人須按原價100%行賠償。
4.8對于未達到使用壽命而報廢工具,相關責任人除賠償工具剩余價值外還要承擔因工具報廢而造成的其他責任。
4.9工具的績效扣款在月底績效考核中一并扣除。
工具的報修及備用工具的領用
5.1生產線使用的所有工具一旦損壞應立即填寫《工具維修單》并送至技術部進行報修,嚴禁對故障的工具私自進行拆卸或修理。
5.2生產線工具修理時到工具管理員處領用生產線備用工具,并填寫《生產科工具領用記錄》,備注寫明領用原因。 6、工具報廢6.1生產科工具報廢,須提前填寫《工具報廢單》,先交由生產科長簽字審批,再有技術部門出具關于工具報廢的書面意見,經處置中心主任簽字后方能進行報廢。 7、節約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7.1發動和依靠全體員工參與工具管理,提高員工的主人翁意識,用 好、用長、不丟失工具。7.2加強對工具的技術指導,在使用工具過程中,嚴格按照工具的操作工藝進行,嚴禁不正當的操作帶來的工具過度磨損和消耗。7.3在日常的工作中總結好的經驗和方法,改良工具的操作工藝。7.4加強對工具的維護、保養、回收和翻新工作。加強工具的日常保養與點檢,回收舊(壞)的工具,對于回收的工具進行拼裝或修理,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延長工具的使用周期。7.5不斷提高自制工具的質量也可以降低工具的消耗。 注:工具管理使用的表格《生產科工具申購單》 《工具領用記錄表》 《生產線工具領用記錄》 《生產科借用記錄表》 《工具維修單》 《工具損壞記錄》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6
1項目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構建安全管理體系,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1設立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機構
1.1.1項目設安全領導小組
項目安全領導小組是本項目安全管理機構(職責見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本項目安全工作的決策和管理。
1.1.2項目設安質室、專職安質人員。
1.1.3各施工生產班組內應設兼職的安全大員,負責班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項目安質員受本項目的經理領導,同時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系統領導與業務指導。
1.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2.1責任制原則:堅持領導負責,分工負責,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即:堅持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負全責、主管施工和的副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1.2.2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崗位責任、強化檢查考核,真正做到領導負責、逐級負責、部門負責、崗位負責。
1.2.3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全體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質員或項目負責人報告。
1.2.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項目經理部每月進行一次。每年或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綜合考核。
2安全管理及制度
項目經理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包括行車安全、人身安全、設備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類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在各項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并實施、檢查和考核。
3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項目必須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管理標準》,認真開展“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消滅不合格工地。通過建立優良工地,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情況作為重要的安全生產指標,納入項目的監督檢查、考核內容。
4項目必須按國家及各行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保證對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用品等的資源投入,為作業人員及時提供安全防護用品,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并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按使用規則規范佩戴和使用。
5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符合工程特點、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及時下發和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對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傳達到相關方。各單項作業的技術交底中,必須有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
6堅持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6.1項目領導及安全專(兼)職人員,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宣傳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6.2項目每年要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學習,并進行考試,登記備案,合格后上崗。
6.3按規定對“三新”人員進行三級教育,按國家規定的內容及要求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填寫三級教育登記表,方可允許上崗。
6.4項目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知識的培訓考核后方可任職,并持證上崗。
6.5對項目所屬員工及招用的臨時工(民工)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有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6.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專門的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營業線施工作業的防護員、巡道員、道口防護員由公司負責組織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證,持證上崗,嚴禁未取得相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7在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后,方可進行作業。
6.8每一件單項(或單位)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部要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總體安全教育,再依據施工階段、工序工藝要求,及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
7危險源辯識和風險控制
7.1項目必須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和建檔,并定期進行檢測、評價和監控;必須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對全員進行相關防范知識的培訓,進行應急演練,使其能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7.2對存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
8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評價管理制度
8.1嚴禁將工程項目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營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施工;嚴禁將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營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使用。
8.2分包、轉包或租賃,必須簽訂承包和租賃合同,在合同中必須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確安全責任和義務,并加強對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8.3對勞務分包的隊伍,必須具有相應的營業資質和安全資質證,并對其資質和能力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錄,未經評價合格的隊伍嚴禁使用。
9強化營業線施工管理控制
9.1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營業線行車設備的施工作業、封鎖轉線、防護、維修養護、橋梁架設、箱涵頂進,軌道車運用,行車線及周邊對行車安全構成威脅的其它施工作業。
9.2在鐵路營業線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同各運輸設備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辦理《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手續不全的嚴禁開工。
9.3營業線施工中,要嚴格按鐵道部《行車規則》辦理相關的手續,并嚴格按各專業《施工安全技術規則》的規定認真執行。在鐵路電氣化區段施工時,要嚴格按《電氣化鐵路安全規則》的要求辦理。
10特種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的安全管理
10.1特種設備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較高,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機械設備。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各類起重機械、廠內車輛(含軌道車)等。
10.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應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軌道車管理規則》鐵運[1999]146號等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10.3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應經安全質量部備案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10.4特種設備的檢驗、大修理計劃,須由設備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提報公司物資設備部,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安裝、檢驗單位進行安裝和檢定,檢定周期按規定的周期及時送檢,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檢驗安全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時進行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轉借、轉租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報廢時,同時將使用證、牌照繳回物資設備部,并報安全質量部備案。
10.6特種設備操作屬特種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培訓、審核,取得授權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后,方可持證上崗
10.7嚴格執行安全設備定期檢驗、檢定制度
10.7.1安全生產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等,要嚴格按國家或行業標準執行,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檢驗。
10.7.2安全設備必須進行經常性地維護、保養、并定期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轉。并認真做好相關記錄。
11職業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從業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11.2職業病防治工作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11.3對從業者因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應極積的組織治療。
11.4應積極進行職業病及危害項目的申報和治理工作,項目經理部每項工程開工前,要按規定對職業危害進行辯識。向衛生監督機構申報職業危害項目,對職業病科報身體檢查人員名單。如實進行危害項目的申報,及時對危害項目進行檢測和治理,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崗前、上崗期間、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
12化學危險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運、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建立專項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標識、隔離等措施,確保安全使用。
13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項目管內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生產車間、基地、料庫、生活區域等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隊,備齊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預案,做好消防演練,對有較大火災因素的場所和消防設備做好標識,并保證消防設施完好和備品齊備。
11.2嚴禁未經許可私自動火,所有火源都必須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預防火災發生。
13加強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運輸設備管理辦法和安全制度,對各類載人、運輸車輛要定期進行保養,司乘人員認真執行交通法規,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減少肇事事故的發生。
14要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制定和執行“勞保用品管理辦法”,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15安全檢查
15.1定期檢查
15.1.1項目每月組織一次檢查;
15.1.2項目的安全檢查人員每旬組織一次檢查;
15.1.3項目要結合上級要求、階段性活動、生產特點組織各種定期安全檢查;
15.1.4定期、階段性檢查要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總結。
15.2隨機檢查
15.2.1項目安全檢查人員對管內實行經常性的檢查;
15.2.2檢查要有記錄。
15.3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對結果進行驗收。
15.3.1責令立即改正;
15.3.2簽發安全通知書、指令書;
15.3.3通報、曝光;
15.3.4經濟處罰;
15.3.5停工整頓。
16事故管理
16.1各類事故管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鐵程安[2004]86號《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鐵九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鐵道部《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及《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等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16.2事故范圍:行車事故、人身傷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鍋爐、壓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職業病及中毒事故。
16.3事故的報告
16.3.1發生各類事故時,均按事故報告規定及時上報。
16.3.2報告方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必須執行24小時報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將事故概況上報公司領導、主管部門和值班調度,再由主管部門及時轉報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事故單位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轉移現場物件時要作好記錄、標記或攝像拍照。
16.3.3項目的安全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上報月報表及總結。
16.4事故調查
16.4.1各類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管理權限調查處理,由上級組織負責調查的事故,應及時做好配合調查工作。
16.4.2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發生過程和人員傷亡、物資設備損壞、經濟損失情況;
b)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
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d)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6.4.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人員調查有關情況,查閱、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部門、人員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預防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組織落實,上一級安全監督(監察)部門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16.5事故調查處理及結案
16.5.1輕傷事故、行車一般事故由公司負責處理結案,結案資料經公司審查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
16.5.2多人負傷、重傷事故、行車險性事故由公司負責處理結案。結案報集團公司;
16.5.3死亡事故,行車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由集團公司調查結案。
上一級安全監督(監察)部門認為下一級報送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中事故經過、原因分析、處理意見有不妥之處時,有提出意見、建議、糾正的權力。
16.5.4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門調查處理,將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備案。
17安全例會制度
安全工作應及時召開各種會議,會議分為定期例會和不定期例會。
17.1定期例會
17.1.1項目每旬(或月)要召開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提出安全問題,找出安全重點,制定控制措施;
17.1.2施工班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會上,結合施工生產實際,落實安全工作的重點和防護措施。
17.2不定期例會
17.2.1交班會:項目發生行車一般事故、人身傷亡事故、重大隱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現滑坡時,由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公司交班,總結經驗教訓,制定具體防范措施;
17.2.2項目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應適時召開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由項目經理主持,會議應通報情況及事故調查報告,提出事故處理意見或決定;
17.2.3由主管部門不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現場會,傳達貫徹上級文電要求,部署階段性工作要求,總結交流經驗,樹立安全生產典型。
17.6.4各種安全例會內容要有詳細記錄,由安全專職人員填寫。
18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項目要建立安全獎罰機制,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安全獎罰堅持依法執行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資獎勵相結合,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在施工生產安全工作中有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獎,對違法違章違紀以至發生各類隱患、險情、事故的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實行“安全標準工地建設”評比工作
“安全標準工地建設”工作是搞好施工生產各項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載體和可靠途徑。集團公司制定的“安全標準工地建設管理辦法”對施工工地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了明確的要求,項目在施工生產中要認真遵照執行。項目定期安全檢查,應認真執行該辦法,按照檢查評比的內容,量化安全工作標準,測量評價安全工作績效。
20本辦法與國家及上級頒布的有關法律、規則、命令、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級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7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8
1、遵紀守法,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2、全面負責宿舍的管理,維護良好的生活秩序,保持
潔凈的衛生狀況,負責日常的安全防范。
3、熱愛學生,服從領導,盡職盡責,具有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識,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
4、關心學生生活,每天深入宿舍,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5、每天定時檢查宿舍內務、衛生,紀律,日量化、周評比、月考核。
6、對住宿區內的好人好事、違紀行為進行表揚或批評。
7、督促檢查宿舍長搞好宿舍內務、衛生、紀律。
8、經常對宿舍進行消毒,做好宿舍防火、防盜等日常防范工作,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安監辦。
9、定期檢查宿舍公共設施,發現損壞,及時上報總務處。
10、值班時間:24小時值班制度。
11、按時開、關鎖宿舍門,關宿舍門時要檢查宿舍內是否有學生或安全隱患。
12、認真做好宿管記錄,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13、宿管員是宿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未履行以上各項職責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宿管員的責任,并納入年終考核。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9
①建立各級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②經濟承包合同中制定安全生產指標,確定獎罰標準。
③制定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班前進行交底。
④項目部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對安全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⑤公司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并逐級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定期進行考核。
⑥制定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事故隱患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
⑦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對新入廠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并做好記錄。
⑧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項目部建立特殊工種臺賬,并進行動態控制。
⑨按規定對專職安全員和有關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培訓和考核。深入開展'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事先要制定規劃,事后要有總結。
⑩對發生的.工傷事故按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0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公司的經濟發展,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職能:
1、負責制定公司安全隱患排查、職業危害預防、安全應急預案等安全相關制度。
2、負責公司職工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訓,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3、負責安全防范措施的執行,事故分析處理及事故應急救援。
4、負責公司矛盾糾紛化解,重點防控、重點目標的保護工作,確保公司安全、環保和諧、穩定。
(二)防護措施:
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各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危害種類,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
2、在確定職業危害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3、車間、崗位等有大量粉塵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4、在封閉和有度有害氣體場所作業時,要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并派專人巡視。
5、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及救援預案。
6、從事有職業危害的職工應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個人防護措施:
1、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并找出自我職業危害防治辦法。
2、接觸粉塵作業的人員,在工作中應盡量降低崗位粉塵濃度,并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嚴禁未經防護而上崗。
3、電氣焊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作業環境保持通風,必要時需佩戴防毒口罩,上崗前必須正確配戴好相關安全用品(安全帽、防護鏡、絕緣靴、防護手套等)嚴禁未經防護而上崗。
4、進行噪聲較大作業時人員要佩戴防護耳罩,并減少作業時間。
5、進入有輻射區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防護服,并配有個人劑量筆監測,并派專人巡視。
6、廠期從事高溫,有毒有害氣體作業人員應盡量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未經防護而上崗!
(三)安全檢查措施:
1、公司各部門除進行經常檢查外,每月還定期組織各部門進行聯合檢查包括(安全、職業危害、衛生、設備、勞紀等),這幾種檢查結合進行。
2、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建立由總經理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始終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遍檢查,遍改進,并及時地總結經驗。
4、生產期間每月20日安全聯合檢查,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無故嚴禁缺席,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更正、并記錄入檔。
(四)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1、對違章、違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防護上崗人員每次處罰20元,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人按損失的30%處罰。
2、對限期整改的設備、設施未按期整改的對責任人處罰30元,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人按損失的30%處罰。
3、未經安全培訓私自上崗,對本人及批準上崗人處罰40元,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人按損失的40%處罰。
4、對違章指揮,不聽勸阻人員處罰50元,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人按損失的50%處罰。
5、對不認真執行設備安全標準(跑、冒、滴、漏)設備環保衛生不打標,經查出每次處罰部門30元,造成事故發生責任人按損失的30%處罰。
6、違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須經公司決定,按情節嚴處。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1
近兩年來,我礦職業安全健康形式總體趨穩,粉塵等職業危害事故整體下降。但是職業安全衛生形式仍不容樂觀。為了保障我礦一線職工作業場所職工健康安全,減少粉塵、瓦斯等事故發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監總辦〔20xx〕139號文件精神,在結合我礦實際的基礎上,特制定我礦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辦法。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認真學習,嚴格按本制度開展工作。
一、廣泛普及《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作業規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采掘一線職工的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從業人員上崗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加強和完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我礦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建設。各區隊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積極行動起來,抽調得力人員積極在本區隊開展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治理,并將所配備的職業健康監護人員機構報勞人部門批準。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范化、制度化。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企業簡介、企業工傷職業病作業辦理流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書、職業衛生與健康計劃、近期各類人員體檢結果、職業危害與防治措施與制度、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結果、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及實際發放情況報表、員工職業安全衛生培訓等內容。
四、加強職業健康個人防護工作,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加大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職工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井下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提醒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防護。
五、建立井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我礦的'粉塵濃度監測報表由通風區按月提供,勞資部門將其存入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六、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事宜由勞資科負責,具體見《20xx年職業健康查體計劃》。依據我礦的職業危害特點,我礦職工應具體做好心電圖、拍片子等內科檢查。
七、切實做好“一通三防”和灑水滅塵工作。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加大對采空區封閉和風門的管理工作,增加礦井有效風量,加強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風管理,確保井下人員有符合質量和風量要求的新鮮風流;同時隨著開采深度的延伸,應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造和完善灑水滅塵系統,加強防塵設施建設,竭力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目的范圍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二、管理內容
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則。
三、工作職責
1.公司安委會成立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做為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機構,總經理任組長,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部,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日常開展。
2.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文件精神;決策職業病防治工作重大問題;制定職業病防治總體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以及綜合管理和指揮協調等工作。
3.綜合部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和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以及勞保用品管理;安環部負責職業健康危害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管理;生產車間負責生產員工的的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
四、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強化職業健康日常管理,保護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預防職業病,依據國家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公司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確定主要負責人、各職能部門以及相關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總經理職業健康職責
1)公司總經理是公司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負責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并自覺接受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提高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水平。
3)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支持職業健康監管部門和職業健康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工作。
4)組織建立健全公司各項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制度,審批職業健康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并貫徹實施。
5)定期聽取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的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等有關問題。督促各部門做好本職范圍內的職業衛生防治工作。
6)組織、主持職業健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范措施。
2.工會組織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依法對職業健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協助行政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對違反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制止、申訴和控告。
2)參與討論公司職業健康防治工作。
3)定期檢查安全技術和職業健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督促相關部門有計劃地改善生產勞動條件。
4)監督有關部門及時提取和合理使用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5)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3.綜合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在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和縣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管理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2)編制、修訂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編制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提出獎懲意見,報領導審批。
3)負責勞保用品的管理,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勞動防護用品定期發放等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活動,做好外培人員的協調安排;完成新進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火、防爆、防塵、防毒、職業病防治工作和特種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工作。
6)在人力資源配置時對患有某工種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該工種操作。
7)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及時完成職工年度例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做好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4.安環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職業健康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監測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負責在職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協助綜合部積極開展職業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財務部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及時將職業健康工作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經營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按規定安排職業健康專項經費,用于改善生產過程環境和勞動條件,消除職業健康事故隱患。
6.班組長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領導班組人員文明安全作業,對班組人員在生產勞動中的職業健康防治管理全面負責。
2)根據生產任務和本組人員的技術、體力等特點,合理安排任務,交待職業健康應注意事項,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檢查本工序的環境因素、危險源控制狀況,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檢查、班后講評,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3)組織本班員工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隨時檢查執行情況;對新進職工和調換工種的員工及時進行職業健康知識教育。
4)班前要對工序所使用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對班組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車間處理。
5)發生職業健康事故立即向車間報告,積極施救,自覺配合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7.崗位操作工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1)自覺學習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防護知識。牢記“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健康工作方針,增強職業健康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自覺遵守各項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設備,不違章作業。
3)按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發現職業健康防護設施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上報并組織維修。
4)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施救,自覺配合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要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5)積極參加職業健康的各項活動,從實際出發,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五、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1.為有效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發生,切實保護員工身心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免受侵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公司對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等職業危害因素實施告知制度。
2.告知形式。公司職業危害告知主要有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培訓告知、公告欄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等形式。
3.職業危害告知內容。
1)規章制度告知:職業衛生防治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年度計劃。
2)應急告知:發生事故時,職工如何避險、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濃度(強度)監測結果告知勞動者。
4)合同告知: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時,告知其工作場所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程度。
4.職業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
2)公司與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清楚如實告知。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告知補充合同。
4)公司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標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6)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應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公司按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每年一次)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8)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即使按照要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六、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按照國家職業健康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企業應依法及時、如實申報存在的粉塵、生產性職業危害因素,并接受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2.職業危害申報項目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分為粉塵類、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3.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對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按照規定要求組織申報。職業危害申報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組織申報一次,當生產經營出現以下變化時,要向原申報機關申請變更,重新申報職業危害。
1)對進行新、改、擴等建設項目,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對生產技術、工藝、材料變更后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公司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七、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為了有效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發生,公司各部門應積極開展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2.綜合部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工作的目標、任務、分工及具體培訓項目,認真組織實施。各部門嚴格按照培訓計劃要求內容開展落實。并詳細做好培訓記錄。
3.公司職業健康教育培訓開展主要有內部培訓和外委培訓兩種形式。內部培訓主要有新進員工、轉崗員工和新工藝、技術等投產時進行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活動;外委培訓一般指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4.員工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開展。
1)公司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安監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健康管理資質證書。
2)新進人員入廠時,由綜合部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結合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對其同步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3)如果有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投產,相關部門應組織相應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操作規程等適應性培訓。操作人員未接受培訓并考核的,不能上崗操作。
4)轉換崗位人員由崗位所在工序班長培訓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安環部負責建立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檔案,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1)職業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公司負責人職業健康培訓證明。
3)公司各類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培訓通知、培訓教材、培訓記錄、考試試卷、宣傳圖片等紙質和攝錄像資料)記錄。
4)職業病危害告知(包括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勞動合同中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等的告知憑證)。
八、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為加強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健康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相關部門應協同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檢修,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行。
3.公司安環部負責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生產車間負責防護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生產工序按照要求做好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等任務。
4.生產車間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定期對崗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操作規程、性能、使用要求等知識的培訓,指導正確操作使用。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管理。
1)防護設施實行“包機到人”,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熟悉和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養潤滑”等知識;日常運行嚴格按照使用規程操作;“包機到人”確定后,相應責任人員應保持穩定。
2)崗位操作責任人員應按規定的范圍內容和規定的部位,認真做好設備日常保養,發現異常立即停車,不準帶病運轉。
3)生產工序班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并向接班人員詳細交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需要處理的設備故障。
4)防護設施出現故障時,崗位人員應及時報告車間,通知維修人員進行修復;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對于故障無法及時修復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技術部門介入處理。
5)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好檢修記錄。
6.公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對公司職業健康危害因素進行年度監測,保障作業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九、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1.綜合部負責公司職業健康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
2.生產車間存在有毒氣體職業危害的崗位由公司統一配置固定或便攜式監測裝置;生產工序自行負責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配置安裝的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做好記錄,出現異常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應符合《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 )規范要求,監測點的設定由公司安環部管理人員、委托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2)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應主要包括公司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噪聲、高溫等危害因素。
3)委托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
4)安環部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向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并整理后進行歸檔。綜合部及時根基檢測結果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向全員進行公示。
4.職業危害監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經治理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后,方可重新作業。
5.財務部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應編制職業危害檢測經費預算,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十、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1.為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措施,切實維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公司實施全員職業健康崗前和定期檢查。
2.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或身體健康檢查由綜合部負責組織實施。并根據上級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定,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新招聘的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者方可正式錄用上崗;體檢有異常的或有職業禁忌的不予錄用,體檢費用由個人承擔。
4.公司在崗的生產車間員工、質檢員、后勤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由公司統一安排時間進行。
5.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統一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且有公司臨時安排的人員陪同監察。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或身體健康檢查按正常出勤對待。
6.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內容及周期。
崗位浸出成品庫工上崗前檢查項目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體檢周期職業禁忌癥
1、活動性結核病2、慢性呼吸系統疾病3、明顯影響肺功能的疾病1、心血管疾病2、癲癇或暈厥史3、色盲4、高血壓1、癲癇2、色盲3、明顯聽力減退1、視力不正常2、心血管系統疾病3、 精神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四肢不全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肝功能。規,心電圖,肝功能。高1年高仟伏X射線攝片,仟伏X射線攝片,肺功能。肺功能。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腦電圖,規,心電圖,腦電圖,視視力、色覺。力、色覺。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規、肝功能,心電圖,腦電圖,視力、色覺,純音聽力測試機電維修1年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凈化、合常規、肝功能,心電圖,成、閃腦電圖,視力、色覺,焙、鍋爐純音聽力測試1年車輛駕駛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腦電圖,規,心電圖,視力、色覺,肝功能,視力、色覺,胸部X線透視聽力,胸部X線透視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內科常規檢查,血、尿常常規,心電圖,高仟伏規,心電圖,高仟伏X射X射線攝片,線攝片,肝功能肝功能1年其他崗位1年1、活動性結核病2、傳染性肝炎1年7.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出現有職業禁忌者或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即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為全體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環部負責實施并妥善保管。綜合部相關人員協助完成。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3.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員工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監督檢查人員、員工或其近親屬、員工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員工離開施工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其離職時開始計算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6.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風,防濕。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十二、附則
本制度為施工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綜合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安環部提出修訂意見上報施工單位批準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實施。動者,即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為全體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環部負責實施并妥善保管。綜合部相關人員協助完成。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3.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員工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監督檢查人員、員工或其近親屬、員工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員工離開施工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5.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其離職時開始計算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6.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風,防濕。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十二、附則
本制度為施工單位職業健康管理綜合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安環部提出修訂意見上報施工單位批準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實施。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3
自1963年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后,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干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后應采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采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于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范,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后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于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于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4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xx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xx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xx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x 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推動學院科學發展,按照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總體要求,根據《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高等學校- 2 - 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學院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制度。實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事項決策,是指凡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重大事項決策范疇。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部門有關文件、會議、決策等重要工作的貫徹、部署和落實;
2.學院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學院章程的制定、修改以及全校性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4.涉及學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調整;
5.學院年度總體工作計劃(要點)的制定和調整;
6.學院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德育工作、文化建設、和諧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的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7.學院黨政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8.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及重大人才政策,師資隊伍建設等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9.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的設置和調整;
10.學院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11.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12.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的審定,重要專項經費的確定和調整,“三公”經費支出等;
13.學院建設總體規劃,基礎設施等重要辦學資源的配置和調整;
14.教職工招聘、職稱評定、聘任及解聘等重要事項的方案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15.學生培養方案的改革和調整,學生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16.學院各類大額度科研經費預算、支出、審核和監管的政策制定和調整;
17.涉及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等重大問題的處理決定;
18.校級(含校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授予以及推薦辦法的制定和調整;
19.全校性重大獎懲事項的政策制定和處理決定;
20.關系到收入分配、福利待遇、醫療、住房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的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21.重大人員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決定;
22.安全生產和后勤保障等重要事項的政策制定和調整;
23.學院重要資產處置和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24.學院民族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25.學院主辦或承辦的重大活動;
26.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決策;
27.其它需要學院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學院科級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黨政機構和二級學院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
2.學院中層副職以上干部任免;
3.全國、省、市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重要人士候選人的審議推薦;
4.涉及學院整體工作的學術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的確定;
5.向上級推薦后備干部及學院民主黨派負責人。
第六條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1.重大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重大維修項目;
2.大宗物資、儀器設備的采購項目;
3.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4.國內外合資(含對外投資)、合作(含對外合作辦學)的重大項目以及對外投資、貸款項目;
5.重大租賃、轉讓、承包及社會服務項目;
6.學院大型慶典活動;
7.其它需要學院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項目。
第七條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有權調動的資金限額的使用,主要包括:
1.預算編制、調整涉及的大額度資金安排;
2.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資產捐贈、授權使用、產權變更;
3.未列入預算且單項支出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支出項目(其中,10~50萬元的支出,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50萬元以上的單項支出,由學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4.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貸款、投資、融資項目;
5.其它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集體決策機制和程序
第八條依照《高等教育法》及《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我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為學院“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學院黨委會討論決定關系學院全局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通過院長辦公會行使決策權。
第九條凡屬于“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集體決策之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1.必須進行事項的調查研究,有關職能部門應組織論證和提出擬解決的方案和建議;
2.涉及到師生的切身利益,影響學院改革發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重一大”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將擬討論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師生公布,充分聽取意見并形成書面材料;
3.依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應由學院教代會審議通過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在集體決策之前要提交教代會審議或通過,并形成書面材料;
4.依照《高等教育法》和學院有關規定,應由學院各專項工作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在集體決策之前要經學院各專項工作委員會審議;
5.干部的任免,在集體決策前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6.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決策前,應由相關部門組織論證并提交論證材料,論證材料應包括財務處和審計機構的意見;有設立專項工作小組的,應經專項工作小組討論同意后才能提交材料;
7.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院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專項報告。
第十條集體決策的程序
1.提交材料。凡提交集體決策的事項,應有詳細的調研論證材料,提出具體的方案或建議等,除需保密外,一般應至少提前3天報送學院黨政辦公室。
2.確定議題。黨委會議題由黨委成員提出,經黨委書記確定。院長辦公會議議題主要由應會領導提出,由黨政辦公室匯總,然后提交院長審定。黨委書記、副書記可以對院長辦公會議提出建議議題。
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院長意見;院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黨政辦公室應提前2天將議題和有關材料分別送給參會人員,需保密的事項除外。會議必須圍繞原定議題進行,不得臨時動議。
3.確定參會人員。為全面了解決策事項情況及其落實執行,由學院黨委書記或院長確定有關議題的列席會議人員。
4.確定會議記錄人員。應根據會議要求確定負責會議記錄的人員,記錄人應全面、真實地記錄會議發言討論的情況及形成的意見。
5.民主集中。會議應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共識。
6.明確責任。會議決議或決定一經形成,要按照“集體決策、明確責任、分工負責”的原則貫徹落實。
第四章集體決策的形式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院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或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 9 - 按程序予以追認。
1.確定為集體決策的議題,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黨委會議到會人員是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開會議;院長辦公會議到會人員是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才能召開會議。
2.“三重一大”事項的議事規則按照《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議議事規則》和《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3.與會領導班子成員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確保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
3.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落實的單位和負責人。
4.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5.經黨委會、院長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遇特殊情況,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應會人員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第十二條學院建立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程序。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重要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進行決策的,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或委托其他人可臨機處理,事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并及時向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報告。
第十三條參加集體決策會議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遵-守會議的紀律。
1.參加集體決策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對會議討論發言、表決等情況,一律不得對外泄露;
2.參加集體決策會議的人員應遵守回避制度。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涉及到與會個人或直系親屬的,按規定應當回避的,有關人員必須回避;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要做到“五明確”。即:具體事項明確、決策范圍明確、決策形式明確、決策程序明確和責任追究方法明確。會議要將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工作實效等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第五章集體決策事項的實施
第十四條分工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必須經過決定事項的會議批準。
1.凡屬院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所有班子成員必須認真執行,個人無權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按照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必須嚴格執行;
2.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復議,及時修正完善。經過再次決策后, 執行新的決策。
第十五條加強監督檢查。
1.“三重一大”事項應按照院務公開原則予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學院“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院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上級機關的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4.院紀委、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5.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規定對學院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監督;教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6.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可提出質詢,或向上一級黨委、行政、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決策嚴重失誤,給國家、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職業技術學院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相關條款,對以下情況進行責任- 12 - 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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