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管理制度1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要牢固樹立誠信經營意識,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內部信用管理體系。要從加強內部信用建設入手,通過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強內部信用管理責任制;強化公司外部的資信管理,通過建立嚴格的信用約束機制,來規范公司信用,構筑公司信用基礎。
第二條抓好公司質量信用建設,逐步建立推廣標準化體系、質量保證體系,推進標準化服務,開展爭創名牌企業活動,全面推進我公司的質量信用建設。
第三條進一步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提高企業的納稅信用。
第四條以增強信用意識為重點,大力普及信用知識,宣傳以誠實守信為行為準則的`誠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導“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圍,為公司的健全發展營造和諧信任的環境,形成“守信為榮、失信為恥、無信為憂”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建立“四不”承諾公約,把“不逃避債務、不違反合同、不逃稅騙稅、不做假帳偽帳”作為公司基本的經營守則。
第六條建立公司內部信用管理體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從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過強化事前管理——客戶資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與客戶投訴管理,以及事后管理——應收帳款及售后服務監控,從而全過程地控制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信用風險。
第七條會員信用的收集與記錄:從政府公報、獎懲公告、媒體報道、會員反饋等渠道,收集會員單位誠信信息,包括會員注冊信息,資格信息,商業信譽信息等,按行業分類記錄整理。
第八條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我們將優先選為推薦企業,幫助其宣傳并促成很多貿易機會。
第九條健全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客戶投訴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額納稅。
第十條要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建帳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帳外設帳,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禁止一切弄虛作假的行為。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建立信用管理的內部機制,使其涵蓋公司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使信用道德、理念滲透到公司的各個方面。
第十二條在全面推行質量管理的基礎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
第十三條遵守信息安全行業法律、法規,確保客戶數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戶提供規范化、人性化的服務,信守服務承諾。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屬嵊州市信息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企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識別、評價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危險源,確定、更新〈〈重大危險源清單》,為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危險源的控制提供依據。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在各項管理、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
三、術語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它損失的意外情況。
2、事件: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危險源(危害):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4、相關方: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5、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6、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大小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允許的全過程。
7、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風險的狀態。
8、可容許的'風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四、評價時機:
1、總經理承諾常規活動每年一次(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非常規活動開始之前,遇有下列情況應在開始之前: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技術改進項目;
生產設施的變更項目。
五、評價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關行業的規范,技術標準。
3、公司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5、合同規定。
六、職責
1、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進行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并將結果填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評價表》,書面報送安全環保科。
2、安全環保科負責對全公司的危險源作進一步辯識、匯總、登記及評價。
3、綜合辦公室、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熟悉工藝、設備、電器儀表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風險評價。
4、安全環保科負責確認重大危險源清單。
七、評價程序
風險評價程序如下圖所示
八、評價方法:
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選擇:安全檢查表分析(SCD對設備
設施(安全生產條件)、工作危害分析表(JHA)對作業活動、預危險性分析(PHA對系統危險性、HAZO就對危險性工藝等進行風險評價
九、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的組織,公司設立風險評價組織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
成員:安全環保部、設備管理部、生產管理部、技術中心、工會有關人員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1)頻次、時機
A、安全環保部對公司級五個重大危險源(包括上報鹽城市安全局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等),每季度評價一次,分別在每季度上旬找出其危險因素,確定其危險等級,注意其變化趨向,寫出安全評價報告,報到鹽城市安監局,制定安全措施,使其風險降低。
B、對其他危險部位每年進行兩次風險評價,分別在第二、四季度每月上旬關注其他危險部位危險動態,特別是隨氣溫變化趨勢,寫出報告報到安全環保部備案。
C、班組級危險點,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價,時間定在大中修后的10天內,針對情況變化,確定其危險程度,特別注意工藝設備變動后的人員培訓教育。
D、隨時進行風險評價,生產運行中突然出現問題或經過短暫超溫、超壓運行,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后或重大變更時,發生各類事故時或按照實際要求接受同行業事故教訓時,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一次風險評價。
(2)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
A、依據已確定的風險評價方法、評價準則,定期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評價內容應全面。
B、根據風險評價,正確劃分風險等級,記錄重大風險,形成〈〈重大風險清單》。
控制措施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逐項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控制措施清單。
B、控制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C、安全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的標準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D、安全部門應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E、安全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
F、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應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G、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新建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老企業與周邊的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風險控制
A、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B、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項目,應建立檔案。
C、評價結果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
3、非重大危險源的評價頻次、時機
A、按照公司生產裝置和生產管理分工,按廠房所在的位置,內部各種設備裝置及工藝性質,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數狀況、活動頻次等,作業流程各階段、各步驟、分析每一個生產經營活動,每個時段存在什么危害,一旦出問題,首先會受到傷害的人員及人數,傷害程度可能性大小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文件,提出措施,一方面單位以一定形式進行公布、學習、考核,另一方面車間備案。
B、非重大危險源評價由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任組長,由安全員、技術員和個別班組長為成員,進行經常性危害辨識,辨識結束寫出報告,經生產處、設備處、安全處審閱批準后實施。
C、各車間按其各白的工作性質以崗位、工段或工種為主,每年進行一次評價。當遇有重大變更時,應隨時進行。
4、風險評價結束
編制風險評價報告,除本單位留存外,還應報送上一級管理部門備案十、風險信息更新
A、對常規活動每年應定期進行風險評價和評審,非常規活動應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要求識別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
B、每年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C、當發生事故或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企業管理制度3
第一條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建立完善各項,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
第四條具備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對生產關鍵點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條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貨驗貨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銷售后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食品的包裝材料、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第十一條產品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確保出廠產品檢驗合格。
第十二條產品標識標注及食品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
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QS)后,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企業管理制度4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定代表人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公司設立專職的安全員1人,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分析、匯總、等工作。
三、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制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五、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六、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七、安全生產和日趟檢機構人員名單。
企業管理制度5
一、總則為了保護企業的信息安全,特訂立本制度,望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二、計算機管理要求
1、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管理員,管理員(填寫《計算機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周內向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設備未經管理員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管理員報告,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盤進行整理,保持硬盤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地址和密碼由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件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盤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調用
A、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調用,并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調用,管理員應做好調用記錄,《調用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后交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鑒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準后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設備。
三、環境管理
1、計算機的使用環境應做到防塵、防潮、防干擾及安全接地。
2、應盡量保持計算機周圍環境的整潔,不要將影響使用或清潔的用品放在計算機周圍。
3、服務器機房內應做到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非主管維護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四、軟件管理和防護
1、職責:
A、管理員負責軟件的開發購買保管、安裝、維護、刪除及管理。
B、計算機負責人負責軟件的使用及日常維護。
2、使用管理:
A、計算機系統軟件:要求管理員統一配裝正版d專業版,辦公常用辦公軟件安裝正版ffce專業版套裝、正版E管理系統,制圖軟件安裝正版CAD專業版,殺毒軟件安裝安全殺毒套裝,郵件軟件安裝閃電郵,及自主開發等各種正版及綠色軟件。
B、禁止私自或安裝軟件、游戲、電影等,如工作需要安裝或刪除軟件時,向管理員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要求的軟件由管理部員或在管理員的監督下進行安裝或刪除。
C、計算機負責人應管理好計算機的操作系統或軟件的用戶名、工號、密碼。若調整工作崗位,應及時通知管理部員更改相關權限。不得盜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登錄計算機,或更改、破壞他人的文件資料,做好局域網上共享文件夾的密碼保護工作。
D、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做好業務相關軟件的應用程序數據備份(刻錄光盤),防止因機器故障或被誤刪除而引起文件丟失。
E、計算機軟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出現錯誤代碼時,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上報管理員進行處理。
3、升級、防護:
A、如操作系統、軟件需要更新及版本升級,則由管理員負責升級安裝、購買等。
B、盤、軟盤在使用前,必須先采用殺毒軟件進行掃描殺毒,無病毒后再使用。
C、由管理員協助計算機負責人對計算機進行病毒、木馬程序檢測和清理工作,要求定期更新殺毒軟件。
五、硬件維護
1、要求:
A、管理部員負責計算機或相關電腦設備的維護。
B、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拆卸計算機時,必須采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C、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作業完成后或準備離去時,必須將所拆卸的設備復原。
D、對于關鍵的計算機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保護電源。
E、管理部員應按設備說明書進行日常維護,每月一次。
2、維護:
A、計算機的使用、清潔和保養工作,由計算機負責人負責。
B、管理員必須經常檢查計算機及外設的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六、網絡管理
1、禁止瀏覽或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瀏覽非法信息以及利用電子信箱收發有關上述內容的郵件;不得通過互聯網或光盤安裝傳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
2、禁止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文件及數據上傳網絡與拷貝傳播。
七、維修流程當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上報公司管理員,填寫《公司電腦維修記錄表》;由管理員負責維修。
八、獎懲辦法由于計算機設備是我們工作中的重要工具。因此,管理員將計算機的管理納入對各計算機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范圍,并將嚴格實行。從本制度公布之日起:
1、凡是發現以下行為,管理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嚴重的則交由上級部門領導對其處理。
A、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含游戲、電影),每個軟件罰________元。
B、計算機具有密碼功能卻未使用,每次罰________元。
C、下班后,計算機未退出系統或關閉顯示器的,每次罰________元。
D、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或外設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罰________元。
E、瀏覽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傳播非法郵件的,每次罰________元。
F、如有私自或沒有經過管理部審核更換計算機地址的,每次罰________元。
G、如有拷貝受控文件及數據,故意刪除共享資料軟件及計算機數據的,按損失酌情進行處罰。
2、凡發現由于:違章作業,保管不當,擅自安裝、使用硬件和電氣裝置,而造成硬件的損壞或丟失的,其損失由責任人賠償硬件價值的全部費用。
九、附則
1、本制度為公司計算機管理制度,要求每一位計算機負責人和員工都必須遵守該制度。
2、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編制與修改。
3、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企業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紡織企業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紡織企業的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紡織企業是指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業、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業、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業、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業、非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制造業等企業。
第三條【監管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劃分,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原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紡織企業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建設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專項監督管理。
第四條【企業責任】紡織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子公司(含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紡織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置】紡織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于從業人員2‰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紡織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紡織企業各車間(部門)或班組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第七條【安全投入】紡織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安全資金投入應當納入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的計劃和財務預算,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準確記錄提取、使用情況。
第八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紡織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做到安全管理標準化、設施設備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和作業行為標準化,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紡織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第十條【消防、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工程消防、特種設備和建設的安全管理;對于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和驗收的事項,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要求】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紡織企業應當對新錄用、季節性復工、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紡織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治理】紡織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責任人、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于構成重大隱患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紡織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發包、出租項目安全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發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發包或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紡織企業應當與承包、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紡織企業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應當服從發包和出租單位統一管理,并對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日常安全檢查】紡織企業應當定期對作業場所、倉庫、設備設施、從業人員持證、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檢查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危險辨識及告知、應急撤離】紡織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并將其工作場所存在和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如實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紡織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紡織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場所應當配備齊全、有效的監控裝置、報警裝置、防毒(防煙)面具、搶險應急工具和專用消防器材設施等。
第三章 生產設備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紡織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或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機械設備危險部位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燙傷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等設備或裝置均應當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二)紡織專用設備設施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信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三)各類用電設施、設備或者場所,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在配電設施、設備裝設防水、防潮、防漏電和漏電保護裝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工序、設備、容器或場所,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并對易產生靜電的部位、靜電消除器及靜電接地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
(五)紡織企業原料、成品儲存庫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庫區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麻紡織工廠嚴禁設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庫,其他各類倉庫要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達到防火等要求。
(六)紡織企業的防火、防爆條件或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紡織企業有關防火防爆標準的規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紡織企業的燃氣站、除塵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纜隧道(溝)、原料及成品倉庫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聯鎖裝置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得隨意切斷。
第十八條【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紡織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張貼安全操作規程。
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校驗,并作好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或改造。
對于特種設備以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運輸工具,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
第十九條【工業及設備淘汰】紡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積極推廣使用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企業安全本質化建設。企業在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條【紡織企業倉庫安全管理】紡織企業原料及成品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應與生產、生活區分開設置。新建、改建、擴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倉庫安全要求】紡織企業倉庫內的電氣裝置和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裝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庫房內禁止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等場所,嚴禁使用各種電加熱器和各種生活電器。
第二十二條【安全距離、安全出口要求】紡織企業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紡織企業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通道、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場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行政規章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和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要求】紡織企業嚴禁從業人員佩戴手套操作紡織專用設備旋轉部位,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接觸腐蝕性、危險性的部位進行操作,嚴禁在設備運轉未停妥時處理機械故障。
第二十五條【危險作業審批】紡織企業應當對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具有爆炸危險的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實行作業審批制度,要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并嚴格進行監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及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紡織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專項執法檢查】紡織企業集中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紡織企業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并結合實際經常開展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安監人員能力培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人員加強紡織制造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應按規定配戴必需的防護裝備,避免不安全行為,并做好檢查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記錄,進入危險作業地點、環節檢查時,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違規處罰】紡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有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作業審批擅自進行作業的,或未按規定采取監護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違規處罰】監督檢查人員在對紡織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相關方責任】紡織企業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紡織企業與承包承租方對發包、出租導致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關閉取締】紡織企業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執行,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對違法企業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取締。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企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保障其合法權益,加強管理,促進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為城鎮待業人員;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經營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城鎮待業人員,是指城鎮居民中持有待業證明的未就過業的人員和曾就過業又失業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扶持興辦各種形式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領導,把鞏固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國家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給予下列稅收優惠:
(一)新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征所得稅二至三年;
(二)免稅期滿后,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并達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三)適當調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上述稅收優惠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商勞動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國家在開辦條件、物資供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等方面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予以支持和照顧。
第六條國家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機關和單位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干預企業自主權和向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七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以安置待業人員為主、安置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政府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第八條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經營。
前款所稱審批機關批準是指:
(一)有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同級勞動部門認定其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性質;
(二)待業人員自籌資金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由當地縣(區)以上勞動部門批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對本地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地區發展規劃;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就業經費和生產扶持基金,推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擴大其安置待業人員的能力;
(四)開展技術培訓,開辟物資渠道,組織技術咨詢和信息交流,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五)指導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活動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養工作,開展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的活動;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組織本地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產品評優、企業升級的工作。
第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部門發展規劃,協助企業籌措發展資金;
(三)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部門內各有關方面的關系;
(四)開展技術培訓,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咨詢,組織物資、生產、技術等信息交流;
(五)幫助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新產品鑒定和科研成果鑒定;
(六)指導本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干部管理和培養工作,開展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的活動。
第三章主辦或者扶持單位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等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簡稱主辦或者扶持單位,下同)對所主辦或者扶持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為企業籌措開辦資金,幫助企業辦理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二)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待業人員提供一定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各方面的關系;
(四)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興辦初期,指導企業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組織民主選舉企業的廠長(經理);
(五)尊重并維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權;
(六)在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原則基礎上,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活動。
第十二條主辦或者扶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支持本單位職工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擔任生產經營和技術等方面的管理職務。
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職工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任職,應當逐步實行聘任制,由主辦或者扶持單位、任職人員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三方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聘用人員的`職責;
(二)聘用人員的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違約責任及其處理辦法;
(五)三方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內容。
聘用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法律約束力,三方均應當認真履行,不得擅自改變。
聘任期滿后可以續聘。
聘用合同書應當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的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職工被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單位的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和待遇。
聘用人員退休后回原單位領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員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條主辦或者扶持單位對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設備等,應當堅持有償使用原則:
(一)扶持資金(限于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的自有資金)可以作為借用款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雙方約定分期歸還,也可以依法作為投資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
(二)設備、工具等生產資料和廠房可以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一次或分期付清;主辦或者扶持單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當于折舊費的租金。
第四章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
第十五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況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按國家有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四)所規定的情況;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主辦單位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其廠長(經理)人選可以由主辦單位提出,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共同確定。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
第十六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責任制,但任何一種生產經營責任制均應當以安置待業人員作為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靈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自主選擇用工形式。
從業人員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應當計算工齡。
第十八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有條件地適當安排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的富余人員在本企業就業。安置富余人員應當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同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雙方簽訂安置合同,合同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濟效益,自主地確定適合本企業具體情況的工資和獎金的分配形式和辦法。
第二十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對職工個人出資可以實行付息或者分紅的辦法。企業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紅;企業虧損,在彌補虧損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紅。付息或者分紅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由待業人員自籌資金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企業具備償還能力時,可以逐步償還個人出資。
第二十二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并逐步建立待業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提取辦法和保險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健全財務管理,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任何機關和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干預企業自主權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的,必須予以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有關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程序規定的,其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除本規定有明文規定者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政策和法規。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管理制度8
一、企業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1 、計算機設備管理體系1.使用計算機的部門應保持清潔、安全、良好的計算機設備工作環境,嚴禁在計算機應用環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強腐蝕、強磁性等危害計算機設備安全的物品。
2.當本單位非技術人員對本單位設備進行維護時、系統、維護,本單位相關技術人員必須現場監督全過程。計算機設備在送去修理之前必須得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批準。
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的使用方法,如計算機設備使用、啟動、關機。任何人不得用電插撥計算機外部設備的接口。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應及時向計算機責任部門報告。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或從其他單位找技術人員進行維護和操作。
二 、操作員安全管理系統
(1) .操作代碼是進入各種業務操作應用系統的代碼、數據訪問的分級控制。
操作代碼分為系統管理代碼和一般操作代碼。代碼是根據不同應用系統和工作職責的要求設置的。
(2) .系統管理操作代碼設置和管理
1、系統管理操作代碼必須由管理層授權。
2、系統管理員負責各種應用系統的環境生成、維護、通用操作代碼的生成和維護、故障恢復的管理和維護等。
3、系統管理員必須獲得其上級對業務系統數據整理的授權、故障恢復和其他操作;
4、系統管理員不得使用他人的操作碼進行業務操作;
5、系統管理員調離崗位。上級管理員(或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取消其代碼并生成新的系統管理員代碼。
(3) .通用操作代碼設置和管理
1、一般操作代碼由系統管理員根據各種應用系統的操作要求生成,并根據每次操作的用戶代碼進行設置。
2、經營者不得將他人代碼用于經營活動。
3、操作員調離崗位。系統管理員應取消他的代碼,并及時生成新的操作員代碼。
三、密碼和權限管理系統
1.密碼設置應該具有安全性、保密性,并且不能使用簡單的代碼和標簽。
密碼是保護系統和數據安全以及保護用戶自身權益的控制代碼。
密碼分為用戶密碼和操作密碼,用戶密碼是登錄系統時設置的密碼,操作密碼是進入各應用系統的操作員密碼。
密碼設置不應是容易猜到的數字和字符串,如名稱、生日,重復、序列、常規數字;
2.密碼應定期修改,修改間隔不超過一個月。如果發現或懷疑密碼丟失或泄露,應立即修改,并將用戶名、修改時間、修改等內容記錄在相應的寄存器中。
3. server 、路由器等重要設備的超級用戶密碼應由運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專門人員(不參與系統開發和維護的人員)設置和管理,密碼設置人員應將密碼放入密碼信封內,貼上個人姓名徽章或在接縫處簽名,然后提交密碼管理人員備案登記。
特殊情況下,需要封存的密碼必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由密碼用戶向密碼管理人員索取。使用后,密碼必須立即更改并密封,并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4.系統維護用戶的密碼應由至少兩個人一起設置、以供保管和使用。
5.相關密碼授權員工調離崗位。相關部門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管,并立即修改或刪除密碼。同時,應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四、數據安全管理系統
1.存儲備份數據的介質必須有清晰的標識。
備份數據必須存放在不同的地方,并明確落實不同地方備份數據的管理職責;2.重視重要計算機信息和數據存儲介質的存儲、運輸安全和安保管理確保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應用業務數據的使用和存儲數據的設備或介質的轉移、轉移、放棄或銷毀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逐步批準,以確保備份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在數據恢復之前,必須備份原始環境中的數據,以防止有用數據的丟失。
在數據恢復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數據恢復手冊,如有問題,技術部門應提供現場技術支持。
數據恢復后,必須執行驗證、確認,以確保數據恢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數據清理前必須備份數據,清理操作必須在確認備份正確后才能進行。
所有以前清理之前的備份數據應根據備份政策定期或永久保存,并應隨時可用。
數據清理的實施應避免高峰營業時間,并避免影響在線業務運營。
6.對于需要長期保存的數據,數據管理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展期計劃。根據展期計劃和查詢使用方法,展期應在介質有效期內進行,以防止存儲介質過期失效。應通過有效查詢、使用方法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傳輸的數據必須有詳細的文檔。
7.當公司非技術人員對公司設備進行維護時、系統、維護,公司相關技術人員必須現場監督全過程。
計算機設備必須經設備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送去維修。
在發送維修之前,應備份、刪除和注冊設備存儲介質中的應用軟件、數據和其他管理相關信息。
對于修復后的設備,設備維護人員應檢查并接受設備、病毒的`檢測和登記。
8.管理部門應對報廢設備中存儲的程序、數據進行備份和清理,并妥善處理報廢的無用數據和介質,防止泄漏。
9.運行維護部應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的防范,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控管理體系,定期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發現病毒及時清除。
10.未經相關部門許可,商業計算機不允許安裝其他軟件、不允許使用來歷不明的載體(包括軟盤、光盤、移動硬盤等。)。
五、機房管理系統
1.進入主機房時應至少有兩人在場,并應登記”機房門禁管理登記簿”,記錄門禁時間、人員和操作內容。
2 .信息技術部門人員必須獲得領導的許可才能進入機房,其他人員必須獲得信息技術部門領導的許可并由相關人員陪同。
值班人員必須如實記錄訪客名單、進出機房時間、來訪內容等。
原則上,非信息技術部門人員不得進入中心操作系統。
特殊情況下需要操作時,應經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相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操作內容應由操作人員和監督人員記錄并簽字,以備日后參考。
3.保持機房整潔。各種機械設備應按維修計劃定期維修,保持清潔明亮。
4.員工進入機房時必須更換干凈的工作服和拖鞋。
5.禁止在機房吸煙、吃飯、接待訪客、聊天等。
不允許任何與業務相關的活動。
嚴禁將液體和食物帶入機房,嚴禁攜帶與機房無關的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
6.嚴禁機房工作人員違章操作,嚴禁未經許可將外來軟件帶入機房使用。
7.通電時,嚴禁拆卸和移動計算機等設備和部件。
8.定期檢查機房內的消防設備。
9.不允許在計算機房內隨意丟棄存款介質和相關機密業務數據。丟棄的存款介質和商業機密資料應及時銷毀(碎紙),不得作為普通垃圾處理。
嚴禁私自出借或取出機房內的設備、存儲介質、數據、工具。
10.主機設備主要包括用于業務運營的服務器和電腦。
在機房內,應保持恒溫、恒濕、電壓穩定,并做好靜電防護和防塵工作,以保證主機系統的穩定運行。
服務器所在的主機應執行嚴格的訪問控制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和排除主機故障,并根據業務應用要求和操作規范,保證業務系統的正常運行。
11.定期測試空調系統運行的各項性能指標(如風量、溫升、濕度、潔凈度、溫升率等)。),并做好記錄,及時解決通過實際測量發現的各種參數問題,確保房間空調器的正常運行。
12.除自動電池檢測外,計算機房中的不間斷電源必須每年充電和放電一次或兩次。
企業管理制度9
1.從事在有焊塵、煙塵、粉塵環境下的施工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無嚴重呼吸系統疾病,無心血管疾病和肝、腎疾病。
2.從事電焊、氣焊、氬弧焊、噴漆、鑿巖機械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性體檢,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
3.加工廠電焊車間,施工現場集中焊接場所,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車間、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及空氣凈化措施等防塵裝置,有效控制焊塵、煙塵等有害物質。
4.在有毒塵環境下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和正確使用該作業專用勞動防護用品,防護用品不齊備者,不得從事該作業。
5.加工廠電焊車間,施工現場焊接場所,噴漆作業,鑿巖機械的.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施工場所環境的通風、空氣凈化裝置等情況,對操作人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不完善之處,應及時整改和糾正。
6.推廣先進工藝,改善產品結構,使用低塵低毒電焊條,噴漆工藝中采用無苯稀釋料,鑿巖機械采用濕式作業法,改善作業人員的施工環境。
7.在有高溫或粉塵工作、易臟工作或有化學物品或毒物工作中(蓄電池。調酸、充放電)應設置淋浴和洗漱設備。
8.施工現場的加工棚應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應有效控制砂輪機、切割機等機具工作時所產生的金屬粉塵飛揚。場地應保持清潔和一定濕度。
企業管理制度10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企業管理制度11
1依據和目的為了加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立項工程并由基建辦負責的基建項目
3工作職責
3.1根據公司建設需要,負責擬訂公司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年度計劃。
3.2負責編制基建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地質勘察、立項、報審、報建、招(邀、議)標、施工、驗收、工程決算審計等基建過程的管理工作。
3.3負責制定施工計劃,督辦、檢查工程進度實施情況。
3.4積極與工程監理方配合,負責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5負責處理工程建設各方之間的協調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程管理制度
4.1合同管理
4.1.1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應嚴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設工作。
4.1.2及時辦理和協調處理與工程有關的外部事宜,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4.1.3及時安排和處理合同條款中的未盡事項,與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盡快定出處理意見或達成協議,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4.2工程材料、設備管理
4.2.1嚴把材料入場驗收關。對施工單位采購的鋼筋、水泥、砂、石子、電器材料、裝飾材料等,要抽檢其供貨發票、定貨合同(或協議)、產品質量證明書、發貨明晰表等證件是否一致齊全。對于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及設備,要責成施工單位退貨、調換或重新采購。
4.2.2嚴把材料價格關。檢查審定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價格,并具有最終否決權。
4.2.3嚴把材料使用安裝關。抽驗鋼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滿足施工質量要求,督查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技術規程、規范進行施工;對于電器、裝飾等材料,督查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和有關規程、規范要求進行施工安裝。
4.2.4監督施工單位妥善管理好由其負責采購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裝設備。
4.2.5對外采購與業務洽談,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關鍵設備采購要按照公司有關規定成立公司采購工作組進行采購。
4.3工程進度和投資計劃管理
4.3.1依據合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進度計劃方案。
4.3.2認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約定日期,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
4.3.3檢查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若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要責令承包人提出改進措施,盡快趕回施工工期。
4.3.4核定并簽發施工中發生的臨時計時工日。
4.3.5如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或其它可能延誤施工工期的情況,要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以免延誤工期。
4.4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4.4.1審核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是否健全,設備和人員能否滿足施工要求。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體系不健全的,要責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滿足施工要求為止。
4.4.2在不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情況下,隨時檢查檢驗是否認施工單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發出的指令進行施工。對于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要責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
4.4.3監督檢查施工質量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及設備是否到位,質量自檢系統是否完備。
(2)監理單位旁站監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
(4)施工過程中現場取樣(基建辦必須在場)
(5)及時處理質量缺陷,避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6)進行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中間質量檢驗。
(7)組織竣工驗收。
4.4.4監督施工單位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及公司相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檢查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4.5隨時檢查施工單位工地文明施工情況。
4.4.6嚴格執行標準、規范,認真負責,公道、公平、公正開展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中,對被監督方要一視同仁,不偏袒、不刁難,秉公辦理。
4.5工程資料管理
4.5.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過程中,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的報告要按約定時間做出書面答復。
4.5.2隨時抽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原始資料和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4.5.3按合同要求,責成監理單位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責成施工單位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和工程量報告以及其它有關方案或報告。
4.5.4及時做好建設單位自身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編工作,要使整編資料真實準確的反映出施工進度和投資計劃完成情況,以及施工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鍵問題和處理結果。
4.5.5監督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準確地做好施工程記錄和有關報告。決不允許有篡改事實真相、出具假報告等違規違法事情的發生。
5相關記錄
企業管理制度12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企業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信用(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企業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企業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企業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信用(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6)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企業管理制度13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如有);
(二)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三)基金的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七)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九)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后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布、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并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一)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二)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復基金關于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咨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管理制度14
第一條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加強廢棄物的處置管理,確保廢棄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場。
第二條應當配備專門的容器或場所存放廢棄物,并使用醒目標識加以區分。液體廢棄物、具有揮發性氣味的廢棄物等應當存在密閉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條廢棄物的處置應當交由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索取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并簽署合作協議。
第四條不得亂倒亂堆廢棄物,不得將廢棄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公共水域或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者備案的'單位或個人處理。
第五條應建立廢棄物處置臺帳,如實記錄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以及處置單位等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企業管理制度15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規定、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工作程序實施許可的;
4、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5、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7、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8、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9、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10、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七、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九、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間接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十、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十一、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十二、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十三、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一)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并處以罰款的處理:
1、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造成服務對象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3、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6、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1次罰款5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
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務工作,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若造成用戶上訪或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1次罰款100元。
9、辦理建設手續或現場協調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0、施工中監理人員應該現場旁站而未進行旁站,駐工地代表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1、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進行施工,駐工地代表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2、監理資料、現場有關技術資料簽證、整理不及時,駐工地代表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應對地下管線等作書面技術交底,未做書面交底或交底有錯誤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4、商品房銷售核算房屋預售面積大于或小于3%,使用戶投訴或上訪的,一律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賠償所有損失。
15、房款結算有誤的,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差價損失。
16、商品房出現重復銷售、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失誤或與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戶爭議的,出現1次扣罰責任人10%的年終獎金。
17、辦理按揭貸款時,如因收件填寫、檢查、辦證等延誤放款,影響公司業務運行的,所貸款額不記入銷售業績,視情節輕重扣發責任人部分效益工資及部分年終獎金。
1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出現1次罰款100元。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19、未嚴格審核會計原始資料,對不合規定的會計原始資料報銷入帳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10%的損失。 20、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21、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22、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資料、檔案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罰款50元,并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23、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后果發生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4、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會議中心燈光音響設備,在會議期間造成設備運行不良的,每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25、因關門、關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26、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罰款50元。會議中心衛生管理責任處罰,按照《會議中心物品及衛生管理辦法》執行。
(二)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三)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的;
2、干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十五、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十六、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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