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運輸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運輸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運輸合同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的責任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險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保險運輸合同2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fā)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xù)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發(fā)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________
保費________
費率__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
開航日期:自______至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
營業(yè)部______
保險運輸合同3
(20___年1月1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一)航空運輸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運輸合同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___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運輸合同5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fā)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xù)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
營業(yè)部____
保險運輸合同6
甲方:
乙方:
雙方就進口貨物的運輸預約保險議定下列各條件以資共同遵守:
(1)保險范圍
甲方從國外進口的全部貨物,不論運輸方式,凡貿易條件規(guī)定由買方辦理保險的,都屬于本合同范圍之內。甲方應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向乙方辦理投保手續(xù)并支付保險費。
乙方對上述保險范圍內的貨物,負有自動承保的責任,在發(fā)生本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損失時均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CIF)即貨價加運費加保險費為準(運費可用實際運費,亦可由雙方協定一個平均運費率計算)。
(3)保險險別和費率
各種貨物需要投保的險別由甲方選定并在投保單中填明。乙方根據不同的險別規(guī)定不同的費率。現暫定如下:貨物種類、運輸方式、保險險別、保險費率。
(4)各種險別的責任范圍,按照所屬乙方制定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海洋貨物運輸戰(zhàn)爭條款”“航空運輸綜合險條款”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為準。
(5)投保手續(xù)
甲方一經掌握貨物發(fā)運情況,即應向乙方寄送起運通知書,辦理投保。通知書一式五份,由保險公司簽認后,退回一份。如果不辦理投保,貨物發(fā)生損失,乙方不予理賠。
(6)保險費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起運通知書照前列相應的費率逐筆計收保費,甲方應及時付費。
(7)索賠手續(xù)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貨物發(fā)生保險范圍以內的損失時,乙方應按制定的“關于海運進口保險貨物殘損檢驗和賠款給付辦法”迅速處理。甲方應盡力采取防止貨物擴大受損的措施,對已遭受損失的貨物必須積極搶救,盡量減少貨物的損失。向乙方辦理索賠的有效期限,以保險貨物卸離海輪之日起滿一年終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長索賠期。
(8)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保險運輸合同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運輸合同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為方便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確保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規(guī)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及時補償,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預約保險協議,在乙方向甲方繳付約定保險費后,甲方按以下協議列明事項承保乙方及其業(yè)務合作公司的國內、國際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運輸保險:
一、被保險人:
以乙方所承運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送的其它貨物的發(fā)、收貨人為準。
二、保險標的:
乙方承運的所有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
三、標的包裝:
適合運輸的相應的包裝。
四、保險金額:
1.年度內的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元。
2.每一郵政快件及貨物的保險金額按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1)以申明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客戶向乙方辦理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時,已申明價值的,則以申明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2)以固定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客戶向乙方辦理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時,未申明價值的,則以每件人民幣 元作為該件的保險金額。
五、保險條件:
1.條款及險種:本協議甲方按《郵包一切險》(見附件一)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費率:在上述預計年度內總保險金額情況下保險費率按 %計算。如實際保險金額超過上述保險金額,乙方需按上述費率和實際保險金額結算保險費。
六、保險金額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車、飛機、火車及EMS方式的貨運總保險額。
國際業(yè)務及國內業(yè)務保險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送的其它貨物,乙方則須以《啟運投保清單》方式在承運后48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
七、保險費交付結算方式:
年度保險費分四期預付。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繳付保險費人民幣(大寫) (¥元)。保險費年底結算,如果年保險費不足 萬元,不退費。如果年保險費超過 萬元,乙方補繳。
八、免賠額:無
九、保險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乙方辦理所承運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收訖手續(xù)時開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據承運合同將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時終止,或自目的地郵局、郵政快遞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會物流企業(yè)簽發(fā)到貨通知書當日零時起算滿十五日終止。但在此期限內一經承運合同列明的收貨人簽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十、運輸路線:
乙方應以審慎方式選擇運輸方式及運輸線路。
十一、運輸工具
以火車、飛機、汽車及EMS方式。
十二、保險限額:
甲方在本協議方式下的保險限額以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貨物(火車、飛機)最高不超過;
1.人民幣(大寫) (¥元)為準。如乙方在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飛機、火車)運輸貨物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萬元,乙方應在運出貨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時安排分保。
2.人民幣(大寫) (¥元)為準。如乙方在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飛機、火車)運輸貨物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萬元,乙方應在運出貨物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分保。
十三、出險索賠:
當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經獲悉,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需提交承運合同、價值證明及其相關索賠單證,包括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事故證明、損失簽定等能證明損失狀況的單證,并在雙方達成賠付協議后10日內予以賠付。
對未申明價值的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甲方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對該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賠償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對申明價值的貨物,如申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按實際申明價值和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明價值。
十四、附:每日結算清單傳真
附件一:郵包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1.郵包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失蹤,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郵包一切險
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郵包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郵包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本公司郵包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fā)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郵包一經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當被保險郵包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取包裹,當發(fā)現被保險郵包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郵包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郵局索取短、殘證明,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郵包,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郵包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郵包收據、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郵包遞交收件人時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報表樣本: 發(fā)送貨物日報表 備注:裸裝、舊設備、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裝及桶裝液體只承保路運基本險。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保險運輸合同9
一、責任范圍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zhèn)}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guī)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fā)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xù)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fā)票號碼 保險單號次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________
保費________費率________裝載工具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
營業(yè)部______
保險運輸合同10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二)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3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fā)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fā)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三)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四)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五)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fā)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六)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七)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在發(fā)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xx;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九條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fā)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條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guī)定終止:
(一)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15天為止。
(二)保險貨物在上述15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其他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凡經水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險運輸合同11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本協議所指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如下:
甲方作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國內航空運輸一切保險。
被保險人:_________
貨物價值確定方式:按當地市場發(fā)貨價確定。
保險費率: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元(鮮活內免賠額:_________%)
一、保險責任范圍
本保險為貨物運輸一切險。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的聲明價值進行全額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險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3.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4.本保險不負責賠償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5.本保險不負責賠償執(zhí)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運輸途徑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卸、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賜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guī)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貨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guī)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fā)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出險時開始.在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全部賠付完畢.如涉及到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情況下,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公安機關出據相關手續(xù)后,最多賠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現達到如下協議:
1.甲方需按發(fā)貨計劃,以每票逐一向乙方投保.在貨物起運前,甲方需將貨運單和發(fā)貨聲明價值及已填保單傳真給乙方,乙方以收到傳真貨運保險單作為回執(zhí),承諾予以承保。逢周六,周日或節(jié)假日,甲方可以在休息日向保險公司傳真,承諾予以承保,并錄入電腦系統。
2.在貨物起運前,如發(fā)生與上述保險內容不相一致的變更時,甲方需及時傳真進行變更申請,以便乙方作相應的承保處理,以乙方接受傳真變更的批單為準。
3.協議雙方均需建立往來業(yè)務臺賬,留存每批貨物原始資料,經核對無誤后,甲方須提供貨運保單正本,由甲方每月一次性結清保險費。
(1)貨運單要按序號填開。
(2)保險單要按序號填開。
(3)甲方預交_________元保單代管責任金。
4.乙方須對甲方提出的任何投保咨詢,有關的建議及時予以答復,必要時提出上門服務。
甲方聯系人:_________ 乙方聯系人: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保險運輸合同12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_____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_____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_____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興趣辦本_____。
第二章 _____責任
第二條 本_____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_____貨物遭受損失時,_____人按承_____別的責任范圍負責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_____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_____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_____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_____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_____憑證和_____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_____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_____貨物運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_____責任的終止期最多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_____貨物的損失,_____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_____貨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_____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_____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_____金額
第五條 _____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_____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_____人在_____人簽發(fā)_____憑證的同時,應按照_____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_____費。
第七條 被_____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_____人對_____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_____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_____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_____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_____憑證所載明的目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_____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_____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_____人向_____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_____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_____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_____金額的,_____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_____金額的,_____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_____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_____人投保不足,_____金額低于貨價時,_____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_____費用按_____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_____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_____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_____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_____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_____人提出要求,_____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_____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_____人,并協助_____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_____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_____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_____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_____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_____人與_____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險運輸合同13
甲方:
乙方: 南通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為保障乙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的貨物運輸保險事宜達成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甲、乙雙方同意,乙方生產的貨物 鈷酸鋰、錳酸鋰、磷酸鐵鋰、氧化鈷、硫酸鈷等產品 在運輸過程中的有關保險責任均由甲方負責。
二、 保險條款及投保險別(INSURANCE CLAUSES & CONDITIONS)
乙方選擇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 條款投保 綜合險 (條款詳見附件)。
三、 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
根據每次運輸貨物的實際價值確定,乙方應根據貨物合同價格填寫保單(如不足額投保,出險后按比例賠付)。
四、 運輸工具(CONVEYANCE)
水路運輸——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運貨船舶為船齡15年以下的適航船舶。如船齡超過15 年,則甲方可根據該船舶的實際船齡及使用該船時國際上普遍適用的老船加費價格向乙方收取老船加費。如果乙方使用15年船齡以上的老船作為所投保貨物的承運船舶,乙方同意須在使用該船運貨前與甲方進行協商。
陸路運輸——鐵路貨運險應盡量填明車次、車型、車號。
公路貨運險應盡量填明車型、車號、廠牌、牌照號碼。
五、 運輸限額(LIMIT PER CONVEYANCE)
每一運輸工具的保險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如超過,須提前通知甲方。
六、 運輸線路(VOYAGE)
具體線路依提單而定
七、 保險責任起訖(COMMENCEMENT &TERMINATION)
屬于本合同范圍之內的保險貨物,甲方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載明的起運地工廠倉庫或貨場開始,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至收貨人指定倉庫或貨場為止。
八、 投保手續(xù)(APPLICATION PROCEDURE):
1、 乙方在每一批貨物起運前填寫好“貨物運輸保險單”,填寫要素應齊全,如個別要素當時無
法填寫,乙方應在得知要素后立即告知甲方。
2、 甲方收到乙方“貨物運輸保險起運通知”或“貨物運輸保險保單”并確認無誤后,即為承保,
并將保險單每月按時送交乙方。乙方收到保險單后應辦理簽收手續(xù),并將該保險單項下保險費及時計入承保記錄清單。
九、 保險費率及保險費(RATE & PREMIUM)
甲、乙雙方同意:
1、 保險費率: %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十、保險期限(INSURANCE PERIOD)
此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雙方蓋章后生效。
十一、保費結算(PAYMENT OF PREMIUM)
甲、乙雙方同意:
1、甲方在每月30日之前(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可向后順延至上班后第三個工作日開始之前),
根據當月的保險單,向乙方開具付款發(fā)票。
2、乙方同意根據上款約定,在收到甲方的收據或發(fā)票后的五個工作日之內,向甲方的指定帳戶付款。
3 、甲方有權讓乙方出具足以證明乙方確實已向甲方付出甲方應收保險費的證據。
4 、甲方所指定的帳戶,將會在通知乙方付款時,書面告知乙方。
5 、甲、乙雙方可根據保險單隨時核對帳目。
6 、甲方承諾,在乙方尚未支付相應保險費時,如遇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只要乙方按合同約定如期交納保險費,甲方將不會以乙方尚未支付保險費為理由拒絕對乙方進行賠付,也不會在賠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相應的保險費。
十二、索賠事宜(SETTLEMENT OF CLAIM)
1、施救
甲乙雙方同意,如果發(fā)生貨損、貨差事件,乙方需督促接貨或收貨單位采取防止擴大貨損的
合理措施,積極施救并認真做好轉運前對受損貨物進行整理、修改和包裝的工作。甲方積極配合施救工作,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合理施救費用由甲方承擔。
2、通知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乙方在接到出險報案后,乙方必須立即通知甲方或其代
理人前去查勘處理。報案電話: 。
3、查勘
被保險貨物如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需將了解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赴現場查勘檢驗,確定損失數量和損失程度。并且,乙方也有權委請自己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無論使用哪方的檢驗機構,如果該損失被判定或裁決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甲方同意由此所涉及的一切檢驗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乙方同意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4、理賠程序
在接到乙方報案后5 個工作日之內,甲方同意通知乙方:關于本次賠案乙方需準備的全部索賠資料,并且,甲方向乙方索取的全部資料應是乙方能夠出具的,并且是合理合法的。甲方在接到全部索賠資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甲方同意需做出書面的保險責任認定,如確認該索賠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甲方需通知乙方,并在確定保險賠償范圍后的5 個工作日之內,對已能確定的賠償數額,甲方同意在此期間將全部賠款支付給乙方。對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甲方同意根據已有證明資料可以確定的最高數額先予支付,待甲、乙雙方對賠付保險金的數額確定后,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差額,并保證不會從賠款中扣除任何費用。 甲方承諾,在理賠時如有爭議,將以乙方利益優(yōu)先為原則,給予乙方最大的讓步和通融。
5、甲、乙雙方同意,賠償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賠償金額=實際損失+施救費用+查勘費用-免賠額
施救費用和查勘費用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6、賠款支付
甲、乙雙方同意;
1)賠付幣種;與乙方協商。
2)賠付地點:乙方享有所持保險單的索賠權,根據每一次的保單要求,確定賠付地點;
如果乙方要求轉讓索賠權,需及時通知甲方,并對保險單背書。
3)賠付時間:根據理賠程序。
7、甲、乙雙方同意,在索賠時,需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正本
2)索賠清單
3)提單正本
4)發(fā)票正本
5)裝箱單/磅碼單正本
6)檢驗報告及反映貨損貨差程度的照片
7)貨損貨差證明
8)如涉及第三方責任,還需提供向第三方索賠的函電
十三、索賠時效(VALIDITY OF CLAIM)
甲、乙雙方同意:
向甲方辦理索賠的有效期限,以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之日起滿兩年終止。
十四、合同中止(CANCELLATION)
甲、乙雙方同意,如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中止:
1、乙方已經書面和口頭向甲方提出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的新的條款和新的要約,在乙方
向甲方書面提出新的條款和新要約后的10個工作日之內,甲方尚未就新的約定與乙方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保險范圍所涉及關系方由于任何原因中止與乙方的買賣合同。
3、在本合同執(zhí)行期間,在本合同未被中止的情況下,乙方擅自將本合同保險范圍內的保險標
的向其他保險人投保。
4、甲乙雙方未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達成一致意見。
5、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單方面違反本合同。
6、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單方面更改、轉讓本合同。
7、本合同的任意一方侵害合同另一方的權利、義務、名譽、資產,并且給該方造成損失。
十五、特別聲明(SPECIAL ANNOUNCEMENT)
本協議為甲方所出具的給乙方的全部承保保單的一部分,具有對現有承保保單進行批改的法律效力,但需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如甲方所出具給乙方的承保保單的條款與本協議有矛盾之處,應以本協議為準。
十六、附則(ATTACHMENT)
1、甲乙雙方應遵守協議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簽定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雙方對具體標的承保時由乙方填寫的投保單、起運通知書、甲方簽發(fā)的保險單均是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雙方一切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3、本協議經過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4、本協議一式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 份。
十七、附件(RELEVENT DOCEMENT)
1、《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篇二: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樣本)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
編號:PYAE20114413029000000*
甲方:
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為使甲方具有保險利益的貨物在國內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對甲方國內運輸貨物采用預約方式予以承保,同時雙方訂立以下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 保險標的
在協議期限內,凡屬于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的范圍,由甲方承運的以下產品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
1.
2. 所有與甲方正式簽約或由甲方委托運輸的標的,由甲方負責安排貨流事務,并通過甲方正式簽約承運公司承運的甲方指定的貨物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
二、 適用條款和承保險別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水路、陸路運輸保險條款》(09年版)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條款》(09年版)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偷竊、搶劫保險條款》(09年版)
4、《無人看管車輛除外責任條款》
5、《15天解除保險通知條款》
6、公路運輸時應盡量使用全封閉式卡車。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必須使用防水布覆蓋保險標的。
三、 承保方式
1、運輸方式:公路、鐵路、航空運輸及聯合運輸。
2、運輸路線:
深圳->客戶臨時倉庫->全國各地(包括香港)
惠州->客戶臨時倉庫->全國各地(包括香港)
3、此協議生效后,視同保單。發(fā)貨清單或發(fā)貨票應妥善保存,在出險時作為備查資料。
4、除非甲方要求提供保險單(憑證),乙方不逐單出具保險單(憑證).
5、除本保險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根據甲方書面確認的運輸申報單或運輸明細表,以及相關的保險條款和附加條款承擔保險責任。單獨的預約保險協議項不作為乙方承擔責任的依據。
四、協議期限
自2011年月日零時起至 2012年 月日二十四時止。
五、保險責任起訖
保險責任起訖是采用“倉至倉”方式,按適用條款約定執(zhí)行。
六、預計投保額:按當期的銷售收入計算,全年預計投保額為人民幣壹億貳仟伍佰萬元。
保險費率: 0.06%
預計全年保險費:人民幣75,000.00(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
七、結算方式:
1. 簽單時預付保費的.RMB20,000.00,保險費每半年結算一次。
2. 每月15日前按甲方申報的上月運輸貨物的保險金額結算上月保費。預付保費將在保險期限最后2個月抵扣,并于保險期限結束后十五日內,根據甲方申報的保險金額及預付的保費結算總保險費,多退少補。
3. 為核實運輸保險的實際金額以作為理賠的依據和最后的計算保費,甲方人應對貨物運出,逐批按起運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運輸路線、車牌、發(fā)票/提單號進行登記,并于每月10日前將該登記表送乙方一份
八、免賠額:
1、普通責任: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人民幣;
2、盜搶責任:①部分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損失金額的20%;②全車失竊、失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30%。
九、貨運量核對:
甲方應如實申報實際運輸資料,不得瞞報、漏報或不報。乙方有權隨時核查被保險人的運輸情況。
十、安全運輸:
甲方必須謹慎選擇承運人和運輸工具,運輸的貨物和承運的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或其主管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如果甲、乙雙方已事先就承運人、運輸工具、運輸包裝等約定具體標準,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不得隨意降低標準;乙方將不定期地對甲方的運輸貨物和承運工具進行安全檢查,提供防災防損方案,甲方應予以積極協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對固定的承運人,雙方簽訂本協議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承運人的資質證明文件,運輸工具資料以及與其簽訂的運輸契約,以便乙方選擇恰當的承保方案。
十一、特別約定
1、每次意外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連續(xù)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每一運輸工具運載貨物的損失以人民幣叁仟萬元(¥30,000,000.00)為限。如保險標的的條件超出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貨物啟運前書面通知乙方,除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2、所保貨物如發(fā)生本預約保險單項下之損失事故,應立即通知乙方查勘,乙方憑本預約保險單、經甲方確認的運輸申報單或甲方每月提供的發(fā)貨清單,以及適用條款要求提供的單證給付賠款。
3、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承運人責任或其他第三者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甲方不能承諾放棄追償權,并首先向承運人或者第三者索賠。若甲方提出請求,乙方可先予以墊付,但甲方須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乙方,并協助乙方向責任方追償。
4、甲方應選擇具有有效執(zhí)照的專業(yè)承運人進行運輸,并要求承運人運輸貨物時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
5、甲方發(fā)運的每批保險貨物須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的包裝。
6、保險賠款賠付地點為廣東惠州,所有賠款以轉賬的形式支付給甲方,除非甲方出具書面申請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并得到乙方的同意。
十二、終止條款
甲、乙雙方在協議期限內一方因故終止合同,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
十三、爭議處理
因本保險協議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本保險協議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四、其它事項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分公司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年版)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運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除外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篇三:貨物運輸保險協議書
貨物運輸保險協議書(方案)
單證協議 貨物運輸保險協議書(方案)
甲方:
乙方:
為方便乙方辦理貨物運輸 保險,確保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規(guī)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得到及時補償,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預約保險協議,在乙方向甲方繳付約定保險費后,甲方按以下協議列明事項承保乙方及其業(yè)務合作公司的國內、國際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運輸保險:
一、被保險人:
以乙方所承運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送的其它貨物的發(fā)、收貨人為準。
二、保險標的:
乙方承運的所有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
三、標的包裝:
適合運輸的相應的包裝。
四、保險金額:
(一)年度內的總保險金額為RMB800,000,000。00元。
(二)每一郵政快件及貨物的保險金額按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1)以申明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客戶向乙方辦理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時,已申明價值的,則以申明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2)以固定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客戶向乙方辦理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時,未申明價值的,則以每件人民幣500元作為該件的保險金額。
五、保險條件:
(一)條款及險種:本協議甲方按《郵包一切險》(見附件一)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費率:在上述預計年度內總保險金額情況下保險費率按0.05%計算。
如實際保險金額超過上述保險金額,乙方需按上述費率和實際保險金額結算保險費。
六、保險金額的提供:
每日由乙方以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前日汽車、飛機、火車及EMS方式的貨運總保險額。
國際業(yè)務及國內業(yè)務保險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送的其它貨物,乙方則須以《啟運投保清單》方式在承運后48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
七、保險費交付結算方式:
年度保險費分四期預付。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在每季度初向甲方繳付保險費人民幣10萬元(壹拾萬元)。保險費年底結算,如果年保險費不足10萬元,不退費。如果年保險費超過40萬元,乙方補繳。
八、免賠額:無
九、保險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乙方辦理所承運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收訖手續(xù)時開始生效,直至乙方根據承運合同將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時終止,或自目的地郵局、郵政快遞公司及受乙方委托的社會物流企業(yè)簽發(fā)到貨通知書當日零時起算滿十五日終止。但在此期限內一經承運合同列明的收貨人簽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十、運輸路線:
乙方應以審慎方式選擇運輸方式及運輸線路。
十一、運輸工具
以火車、飛機、汽車及EMS方式。
十二、保險限額:
甲方在本協議方式下的保險限額以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貨物(火車、飛機)最高不超過;
(一)、RMB500萬元為準。如乙方在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飛機、火車)運輸貨物超過RMB500萬元,乙方應在運出貨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及時安排分保。
(二)、RMB1000萬元為準。如乙方在每一運輸工具(汽車)或每一批次(飛機、
火車)運輸貨物超過RMB1000萬元,乙方應在運出貨物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分保。
十三、出險索賠:
當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經獲悉,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需提交承運合同、價值證明及其相關索賠單證,包括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事故證明、損失簽定等能證明損失狀況的單證,并在雙方達成賠付協議后10日內予以賠付。
對未申明價值的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甲方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對該特快專遞郵件及乙方受委托發(fā)運的其它貨物賠償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對申明價值的貨物,如申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按實際申明價值和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明價值。
十四、附:每日結算清單傳真
附件一:郵包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郵包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失蹤,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郵包一切險
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郵包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郵包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郵包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fā)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郵包一經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郵包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取包裹,當發(fā)現被保險郵包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被保險郵包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郵局索取短、殘證明,并應以書面方 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郵包,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郵包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郵包收據、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 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郵包遞交收件人時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報表樣本:
發(fā)送貨物日報表
備注:裸裝、舊設備、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裝及桶裝液體只承保路運基本險。
投保人簽章:
保險運輸合同14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興趣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責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 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 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險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險運輸合同15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fā)票號碼:_________
保險單號次: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貨物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fā)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產。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fā)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guī)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于發(fā)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fā)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
(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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