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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離任審計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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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離任審計工作總結1
一、建立領導干部相關動態數據庫,做好基礎工作。可從兩方面著手:
一是與當地組織部門進行協商,請求其為審計部門適時提供納入審計范圍的各級領導干部信息。包括現任職單位、起始時限、職務等相關信息。在得到以上信息后。審計部門可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電子數據庫,這樣對哪些領導干部和單位已審、哪些多年未審,就能做到一目了然。
二是審計部門可以對近年來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和其他審計項目進行整理,建立起電子檔案,做到心中有數,并將兩類電子數據庫有機結合,為項目計劃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據。
二、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點。為了科學安排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滿足對領導干部監督的需要,審計機關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掌握財政資金量大小等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可將地市級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為掌握各縣(市、區)經濟決策權、經濟執行權和承擔當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縣(市、區)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派出機構;
第二類為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活動總量較大、掌握財政資金較多、下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
第三類為規模較大、資金總量較大的院校、醫療等事業單位;
第四類為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大企業集團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五類為黨委、人大政協、群眾團體:屬下無獨立經濟組織或資金總量和規模較小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未改制企業等;第六類為市管縣屬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所在單位和各縣(市、區)審計機關。通過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實行一屆審兩次或離任審一次等。按照黨政部門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審計方法。對資金運作總量大、下屬單位較多,且轉移支付資金量大的重要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以預算執行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為主,關注全部政府性資金;對資金運作總量一般、有一定的專項資金、也有一定下屬單位的黨政部門領導干部則以財務收支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
對一些單位較小、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頭經費和日常運轉的部門、單位領導,以財務收支審計代替經濟責任審計;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對一些管理比較規范、資金量小的單位領導,以離任交接制度代替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不同類別的審計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做到既全面審計,又突出重點,講求效率,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三、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做到爭取主動、協商一致。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為干部任免提供依據,這就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只是一家部門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審計部門必須改變過去經濟責任審計是委托審計,不好作計劃、不能作計劃的觀點和被動等任務上門的做法,把制定計劃作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計劃時,主動與組織、紀檢等成員單位多進行一些溝通。了解年度內這些部門在干部監督和管理方面的重點及要求和干部調整動向,向他們說明年度內審計力量的分布情況。
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然后將計劃初稿分別送有關部門,或者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系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的意見,最后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執行。
四、科學安排審計項目計劃。做到綜合平衡、長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作,同時審計部門任務量的來源很多,既有上級指令性任務和授權任務,又有地方政府交辦的任務,還有部門之間的委托任務和協調任務。因此在制定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各個審計期間任務量和審計資源的均衡配置,做到統籌兼顧,長短結合,年度計劃與長期計劃均衡。把當年計劃與前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未來幾年審計工作規劃一起統籌考慮,采用滾動式計劃法,確定當年計劃。既保證能對審計范圍內的審計時象在一定的時間內輪審一遍,又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不至于集中在某一年度,確保審計資源的高效利用。
內部離任審計工作總結2
在企業內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增強內部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內管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廉政建設、維護經濟正常運行的有效途徑。近年來,國家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工作逐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內部如何加強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內管干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一些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已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重點工作來長抓不懈,但在開展過程中,還是出現了一些問題和困惑,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需要得到正視、解決,以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充分發揮其內在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常見問題
1、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不夠健全。建立和完善審計制度是保障審計質量的有效途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0年聯合下發了《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也于2011年制定了《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但是,有些企業內部尚未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或尚未根據上述兩份新規定相應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指南也沒有制定,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審計工作底稿復核、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控制度的建立不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操作缺乏清晰的指明燈。此外,有些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文書格式等沒有進行深入研究(如審計報告等),沒有統一規范,操作中沒有嚴格的規范和標準,憑理解和認識開展審計工作,過程控制不嚴格,審計操作規范性有待加強。
2、經濟責任審計形式單一,多為事后審計。《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中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基層單位較多、內審人員力量不足等原因,企業大多僅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或有些企業雖有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但力度不夠,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則是少之又少。經濟責任審計形式較少,且大多是先離任后審計,事后審計容易形成馬后炮,走過場,任期內存在的問題沒能及時得到糾正,到離任審計才發現,為時已晚,沒能及時起到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治未病的作用。
3、審計結果與內管干部任用相脫節。審計結果是人事部門考核、任免內管干部的參考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結果與內管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相脫節,主要表現在:
一是干部任免大多是在委托離任審計之前,先離后審,審計歸審計,提拔歸提拔,審計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沒有將審計結果納入干部日常考核、任評的范圍;
三是有些內審部門沒有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或者審計評價空泛,人事部門在考核、任免干部時無法加以運用;
四是人事部門出具的委托審計通知書過于簡單,沒有列明審計內容和重點等要求事項,審計工作缺乏針對性,審計報告內容與組織部門考核、任用干部要求沒有對應,審計成果得不到充分運用。
4、審計質量總體水平有待提高。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價值的重要體現。審計質量提不上來,就難以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當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總體水平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層面。審計工作大多都是審查財務數據,與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大相徑同,導致審計查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等方面,對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個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經濟責任等方面審查不到位,審計質量提不上來。
(2)審計報告水平和質量低。主要是:審計報告內容格式與財務收支審計報告的大相徑同,缺乏針對性,對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個人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經濟責任等內容甚少提及;審計評價主觀因素多,評價內容空泛,只講好話,避重就輕;所提審計建議可執行性不強或不夠深入等。
(3)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到位,同樣的問題重復出現。審計發現的問題得不到落實、整改,審計工作就等于白做。有些內審計部門認為審計報告出來后,審計工作就完成了,整不整改是被審計單位的'事,對整改情況不加以跟進和關注,易造成審計意見整改不到位;有些被審計領導人員或被審計單位認為大家都是單位內部的,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有事好商量,關起門來跟內審部門討價還價,講人情關系,導致審計發現的問題重復出現。
5、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突出。有些企業出于成本考慮或對審計工作重視度不夠,只在企業總部設置內審人員(基層單位不設),有些企業還將內審與紀檢監察部門合并,導致審計人員更少編制,而這些內審人員要負責公司下屬各單位的審計工作。當下屬單位較多且在下屬單位領導人員任期屆滿重新聘任或年度大幅度調整時,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顯得尤為突出,往往是從年初做到年底才能完成眾多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其他類型的項目審計工作基本上難以安排和開展;有些企業雖有通過借調下屬單位或相關部門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以緩解人手不足的局面,但總體效果不夠理想
一是被借調人員自身工作忙,容易分心;
二是借調人員不受內審部門直管,管理難;
三是借調人員怕得罪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工作應付了事,審計項目質量大打折扣。
6、忽略審前調查工作。由于任務重、人手不足或企業內審部門自認對內部單位情況相對熟悉等原因,往往忽略審前調查工作,通常是一個審計項目做完接著做下一個審計項目或者交叉進行,沒有進行審前調查,前期沒有對項目情況進行充分了解、分析和評估,導致審計方案沒有針對性,審計重點不突出。
7、審計隊伍綜合素質整體不高。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涉及面廣,對審計人員的要求高,不僅要有財務基礎知識,還要熟悉政策法規、操作流程、單位業務,要有綜合判斷能力。目前企業內審人員熟悉會計業務的居多,但熟悉統計、法律、基建、稅務等知識的人員不多,管理層面和內控層面的熟悉度不強,復合型人才較少,審計隊伍綜合素質整體相對不高。
8、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實際工作中,使用哪些評價指標、衡量標準是什么、如何評價等,一直是困擾審計人員的一個難題;審計人員大多參照述職報告、工作總結等內容進行評價,指標的選擇及標準也是憑理解而定,審計評價沒有統一標準,主觀因素較大,審計評價空泛。
經濟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由于企業內部情況各異,多數沒有針對單位內部實際情況明確界定責任的標準,審計人員在定性時存在較大主觀性。此外,由于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面對中高層的被審計領導人員,審計人員擔心打擊報復,影響前途,大多在審計評價中寫好話,對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只字不提,形成審計工作走過場的局面。
9、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認識不夠到位。
首先,企業領導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只是一項常規、例行的監督工作,對審計發揮的作用認識不到位,加上工作繁忙,精力主要集中在抓生產經營和效益方面,在審計力量、后續教育等方面支持的力度不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難有起色。
其次,被審計領導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有抵觸情緒或應付心理。如:有些被審計領導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和自己過不去,是來找茬,心里有抵觸情緒,行動上不配合;有的被審計領導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走過場,流于形式,因此思想上不重視,敷衍了事。再次,被審計對象是中高層領導人員,內部關系錯綜復雜,開展起來難度大,壓力大,內審部門擔心得罪領導,容易產生走過場的心態,內審人員更是擔心受到打擊報復,影響前途等,審計中隨便找幾個無關痛癢的小問題應付了事。
二、改進常見問題的對策
1、加強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制度的建設。制定或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程序、審計內容等,制定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工作底稿復核制度等內控制度,嚴格執行審計制度;同時,內部審計部門要制定審計操作規范文書格式,細化工作流程,規范審計行為,減少審計風險。
2、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
一是建立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程度。明確聯席會相關各方的工作職責,加強與人事、紀檢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溝通審計工作要求、審計范圍和重點,及時通報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按照“審而要用”的原則,重視審計結果,將審計結果與干部任免、考核緊密結合起來,將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人員(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人員考核、獎懲、職務任免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
二是建立審計整改報告機制,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人員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并定期向內審部門報告,內審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整改情況作相應的后續跟蹤、檢查。
三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人員應負的責任要進行責任追究,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表現較好、業績突出的,要有適當的獎勵措施。四是探索建立審計結果通報機制,將審計中查出的問題(除涉及企業秘密等敏感問題外)在企業內部公開通報,使審計整改得到有效監督,避免同樣的問題在本單位重復出現,其他內部單位也可以從中得到了解、學習,加強防范,避免出現同樣的問題。
3、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主要通過如下途徑提高:
第一,加強項目管理,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重視、加強審前調查工作,加強現場管理與監督,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指導及復核工作,強化審計人員責任意識,嚴格按審計操作規范執行。
第二,審計內容要明確而全面并突出重點,審計報告要有針對性,對審計的內容要有所反映,審計評價要到位,言簡意賅。
第三,針對工作任務重而人員不足的局面
一是考慮采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項目交叉審計等方式,加強任中監督力度,減少離任審計的壓力和工作量。
二是獲得領導支持增加審計人員。
三是借調基層單位或相關部門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強調紀律與責任意識,并加強對參與項目的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考核力度,與個人年度績效考評掛鉤,促進審計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第四,提高審計隊伍綜合素質。
一是通過后續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學習交流、理論研究、自學考試等方式支持、鼓勵審計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理論知識
二是提高審計人員準入制,高要求,嚴標準,不斷引進復合型人才。
三是加強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增強責任感,堅持依法審計,不斷促進審計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4、加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度,將審計關口前移。有些企業下屬單位多,經常對內管干部在不同單位中進行輪換和交流,有時新到任內管干部往往又是另一下屬單位離任的領導,因此,做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等同于做好其任前審計工作。除了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外,還應加強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審計關口前移,對于重大財務異常狀況、合并、分立等重大事件應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為人事部門在考核、任用內管干部提供更多的參考信息;對于先離任后審計現象,可采取“離職不卸責任”的方式,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經濟責任,內部單位輪換的內管干部,均采取試用的形式,根據審計結果做出正式任用、調任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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