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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必備(9篇)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實現持續有效較快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所屬企業)的投資管理。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控(參)股子公司的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為未來獲得收益,以現金或資本投入到項目,形成資產或權益的經濟行為。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包括投資規劃與計劃,投資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竣工驗收、統計、后評價及監督考核等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集團公司對投資實行集中決策、分級授權管理。
第五條投資管理應當遵循“一統一、三控制、兩掛鉤”的原則。
(一)“一統一”:統一計劃,實行投資“一本賬”管理。各級、各類、各種資金來源的投資項目,必須納入集團公司統一的投資計劃,以項目為載體,按項目編制規劃、下達投資計劃、組織實施及進行撥款、結(決)算、統計、監督考核和后評價。
(二)“三控制”:
1、投資總量控制,以規劃總量控制年度總量,以年度總量控制業務結構總量,以批復估算、概算控制項目總投資。
2、效益標準控制,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達到集團公司規定的效益標準,確保投資效益。
3、實施過程控制,嚴格執行項目前期審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環節,原則上不得開展下一環節工作;嚴格執行招標、采購以及工程建設、監理、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確保項目質量。
(三)“兩掛鉤”:
1、投資與利潤掛鉤,新增投資項目利潤納入到年度預算利潤考核總額中。
2、投資管理與業績考核掛鉤,將投資管理納入到各企業和企業主要領導、投資主管領導和項目主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考核中。
第二章投資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集團公司規劃計劃部是集團公司投資管理歸口部門,其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集團公司投資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投資項目經濟評價參數、投資計劃編制參數、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等;
(二)組織編制集團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三)負責上報需國家核準、備案的國內外投資項目和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及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四)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組織審批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組織編制和下達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組織投資統計、投資效益分析和項目后評價,負責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和考核,負責提供國內業務有關投資等資料;
(六)負責集團公司工程造價、投資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負責項目核準用地預審管理;
(八)參與集團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審核年度決算中的投資計劃完成情況;
(九)指導和監督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投資管理工作。
第七條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投資管理相關工作,其中:
(一)辦公廳組織編制集團公司應急平臺建設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集團公司機關辦公設備審批和管理;
(二)財務資產部負責項目核準用地預審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組織國內資產收購項目的資產評估,確定收購參考價格;
(三)人事部組織培訓設施建設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
(四)資本運營部負責無工程建設的股權投資項目管理,組織編制資本運營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無工程建設項目股權投資建議計劃;按管理權限對海外資產收購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五)安全環保部負責上報需國家核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獲取審批文件,組織編制安全環保專項建議規劃,對年度安全環保隱患治理和污染物減排投資安排提出初審意見,組織落實項目安全環保、減排指標;
(六)質量管理與節能部組織編制節能節水專項建議規劃,對年度節能節水投資安排提出初審意見,組織落實項目節能節水指標;
(七)科技管理部組織編制科技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科技投資建議計劃,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組織科技項目、集團公司級新技術推廣項目審批;
(八)信息管理部組織編制信息化建設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組織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
(九)礦區服務工作部組織編制礦區服務專項建議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組織礦區建設項目審批;
(十)國際事業部(外事局)負責提出海外防恐安全、社區安全、海外HSE投資項目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向國家報備海外投資項目信息,協助規劃計劃部上報需國家核準的海外投資項目,負責提供海外業務有關信息資料;(十一)法律事務部按管理權限負責組織資產、股權收購的法律盡職調查和法律論證,審核收購、并購、項目投資協議或合同;
(十二)審計、監察和人事部門分別負責對投資項目決策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和考核;
(十三)集團公司其他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投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專業分公司投資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本專業一體化建議規劃和專項建議規劃;
(二)組織集團公司總部審批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和初步設計審查;
(三)組織在集團公司年度投資額度內,專業分公司權限范圍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
(四)編報專業分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依據集團公司投資計劃,下達專業分公司投資計劃;
(五)組織投資效益分析,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組織項目后評價;
(六)協助規劃計劃部開展需上報國家項目的核準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所屬企業開展項目核準所需文件的獲取工作;
(七)負責本專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指導和監督業務歸口企業投資管理工作。
第九條所屬企業投資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報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組織在集團公司年度投資額度內,所屬企業權限范圍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
(三)編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依據集團公司、專業分公司投資計劃,下達企業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上報本企業年度投資決算;
(五)組織開展本企業投資統計和項目后評價;
(六)負責辦理需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備案項目所需的相關文件;
(七)負責上報需省級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投資項目。
第十條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規劃計劃部門負責歸口本單位投資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資項目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根據投資項目性質和規模,劃分一類、二類、三類和四類項目,并按項目類別劃分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一類項目由集團公司常務會審批。其中,緊急、保密性強的特殊海外項目,由集團公司總經理組織有關領導和部門審批。一類項目包括:
(一)國內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國內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氣田開發項目;
(二)國內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能力項目,新建乙烯及擴建乙烯能力項目,新建及擴建對二甲苯(PX)、對苯二甲酸(PTA)項目;
(三)國內新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輸油及輸氣干線管網項目,國內新建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項目;
(四)外圍生活礦區回遷、礦區整體搬遷、100戶及以上棚戶區危舊房翻建、異地安置職工住房項目;
(五)集團公司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本條第(二)項以外的海外新建項目;
(六)集團公司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資產收購項目;
(七)其他須報集團公司常務會審批的項目。
第十三條二類項目由規劃計劃部或相關部門負責審查,集團公司領導審批。二類項目包括:
(一)由規劃計劃部組織審查的項目:
1、需上報國家核準、備案的國內外投資項目;
2、國內新申請勘查登記的勘探項目,煤層氣、油頁巖、生物質液體燃料等新能源開發新項目;
3、國內投資1億元及以上油氣田產能地面建設之外的新建系統配套項目、油氣儲運項目、煉油化工及配套項目、銷售網絡及配套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節能減排項目、集團公司信息化建設項目、集團公司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科研項目;
4、海外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銷售網絡及配套項目;
5、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工程技術服務項目、工程建設服務項目、生產服務項目、與油氣業務相關的裝備制造項目、單臺(套)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集團公司級新技術推廣項目、現有生活基地水電暖等系統配套建設項目;
6、國內外油輪購置和更新項目、鉆機購置和更新項目、社會通用產品的裝備制造項目、生產基地搬遷項目;
7、國內外辦公、科研、培訓用房等樓堂館所項目,醫院、圖書館、文體活動中心等礦區公共用房項目,小汽車購置項目;
8、上述各類項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設的股權投資項目;
9、集團公司授權管理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組織審查的項目:
1、財務資產部:國內資產收購項目資產評估;
2、資本運營部:無工程建設的股權投資項目;
3、科技管理部:投資1億元以下集團公司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科研項目,投資5000萬元以下集團公司級新技術推廣項目;
4、信息管理部:投資1億元以下集團公司信息化建設項目;
5、礦區服務工作部:100戶以下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投資1000~5000萬元礦區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投資2000~5000萬元現有生活基地水電暖等系統配套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三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審批,包括:
(一)風險勘探項目、單井投資1億元及以上鉆井項目;
(二)國內年產20~100萬噸的新油田開發項目,國內年產5~20億立方米的新氣田開發項目,油氣開發現場試驗專項項目,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生產支持性科研項目;
(三)國內投資3000萬元~1億元的油氣田產能地面建設之外的新建系統配套項目、油氣儲運項目、煉油化工及配套項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銷售配套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節能減排項目;
(四)國內投資1億元以下成品油油庫建設項目;
(五)投資2000~5000萬元工程技術服務項目、工程建設服務項目、生產服務項目、與油氣業務相關的裝備制造項目、單臺(套)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不包括礦區設備);
(六)除一類、二類以外的海外投資項目;
(七)除集團公司審批以外的有工程建設的股權投資項目;
(八)集團公司授權管理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審批,包括:
(一)集團公司、專業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氣田勘探開發項目;
(二)國內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油氣儲運項目、煉油化工及配套項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銷售配套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節能減排項目、生產支持性科研項目;
(三)國內投資2000萬元以下工程技術服務項目、工程建設服務項目、生產服務項目、與油氣業務相關的裝備制造項目、單臺(套)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現有生活基地水電暖等系統改造建設項目;
(四)國內投資1000萬元以下礦區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
(五)集團公司及專業分公司授權管理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投資項目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安排投資項目和制定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包括滾動規劃)為依據。未納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列入投資計劃。
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投資方向和結構,明確重大項目、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預期。
第十七條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每年滾動編制,并應建立相應的投資項目庫。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專業分公司和所屬企業根據需要提出投資項目建議,經規劃計劃部綜合平衡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列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投資項目庫。
第十八條規劃計劃部每年以投資項目庫為基礎下達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未納入集團公司前期工作計劃或本年度投資規模的項目,不得組織立項審批。
第五章投資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應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四類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以及經批準直接開展可行性研究的項目可不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單臺(套)200萬元以下的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可適當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下一環節的工作。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其中,一類、二類項目一般由規劃計劃部委托專業分公司組織編制,特殊情況(新領域、新業務、業主尚未明確等)也可由規劃計劃部直接委托編制;集團公司其他部門組織審查的二類項目,由相關部門委托編制;三類、四類項目分別由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委托編制。
第二十一條國內中外合資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應進行招標。在制定招標方案中應合理確定標底和最高標價,報專業分公司預審查后,由專業分公司報規劃計劃部審查,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按照程序實施招標。
招標結果按招標管理權限和程序報審,經批準后,方可按照合同管理程序,辦理合同簽約事宜。因特殊原因不進行招標的,應按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第二十二條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內容及深度應達到集團公司和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需上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項目,應按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并獲取有關文件:
(一)規劃計劃部負責上報需國家核準、備案的國內外投資項目,獲取國家主管部門核準批復文件、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獲取省主管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獲取咨詢機構對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意見;獲取國家主管部門用地預審文件;
(二)安全環保部負責上報需國家核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獲取審批文件;
(三)所屬企業負責上報并獲取地方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用地初審文件,城市規劃文件,地震、地質災害、水土保持、礦產壓覆、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評價和穿越局部特殊地區等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四條需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項目,由所屬企業負責上報并獲取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準批復文件。天然氣與管道業務所屬企業負責省內的天然氣支線管道項目的上報核準、獲取核準批復文件;銷售業務所屬企業負責省內的成品油支線管道項目的上報核準、獲取核準批復文件。
第二十五條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濟部分(包括投資估算和經濟評價)執行集團公司石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編制有關規定和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有關規定。在項目終審前,由咨詢評估單位對投資估算和經濟評價的內容組織復算,必要時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實。
第二十六條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以下程序審批,達不到集團公司規定效益標準的項目不得批復。
(一)一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預審,上報專業分公司初審,由規劃計劃部組織審查,涉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由規劃計劃部征求資本運營部意見。審查通過后,報集團公司常務會審批。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集團公司常務會審批的,如無重大變化,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直接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
(二)二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預審,上報總部相關部門和專業分公司,由專業分公司初審,規劃計劃部或相關部門組織審查,海外資產收購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征求資本運營部意見。審查通過后,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三)三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初審,專業分公司組織審批,審批文件報規劃計劃部備案。
(四)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審批,審批文件報專業分公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的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產品方案、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或批準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按照審批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六章投資項目初步設計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由所屬企業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內容及深度應達到集團公司和行業相關規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列入年度投資計劃。項目投資必須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額度內。
第二十九條初步設計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一類、二類項目,所屬企業應將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上報專業分公司,同時抄送規劃計劃部,由專業分公司組織審查,規劃計劃部會簽,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
(二)三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組織審批,報規劃計劃部備案。
(三)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審批,報專業分公司備案。
(四)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應控制在批準的可研投資估算之內。超過批準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須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程序報審。超過批準可研估算10%以內的.,一類、二類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復審;三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復審;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復審。
項目引進范圍變化和辦公樓、公寓用房增加規模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產品方案、概算投資和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準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按照審批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三十一條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物價等變化影響,需調增概算投資的,一類、二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初審,規劃計劃部審查后,超過原批準概算投資5%以內的,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超過原批準概算投資5%~10%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超過10%以上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三類、四類項目分別由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審批。需調減概算投資的,一類、二類、三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審批;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審批。
經批準調整概算投資的項目,要同時調整投資計劃。因調整增減的投資規模,原則上在各專業、專項年度投資規模內平衡。
第七章年度投資計劃
第三十二條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投資框架計劃和投資分批計劃。框架計劃確定年度投資總體安排;分批計劃是在框架計劃內,根據項目進度確定的執行計劃。
投資計劃內容包括專業投資計劃和專項投資計劃。
第三十三條年度投資框架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規劃計劃部于每年6月30日前,明確下一年度投資框架計劃的編制要點;8月15日前由所屬企業編制完成年度投資框架建議計劃。投資框架建議計劃報規劃計劃部,專業投資框架建議計劃、專項投資框架建議計劃分別報有關專業分公司和相關部門。
(二)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專業分公司應于9月15日前,分別將專項投資框架建議計劃、專業投資框架建議計劃報規劃計劃部。
(三)規劃計劃部應于10月20日前匯總并綜合平衡形成集團公司年度投資框架計劃,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四條年度分批投資計劃編制和下達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年度分批投資計劃按照框架計劃確定的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和項目管理,所屬企業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批上報建議計劃。專業投資建議計劃報有關專業分公司;專項投資建議計劃報有關專業分公司或有關部門;綜合投資建議計劃(含專業、專項計劃)報規劃計劃部。
(二)規劃計劃部匯總編制分批投資計劃,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后,專業投資計劃按項目下達給專業分公司,專業分公司經規劃計劃部核準后向所屬企業按項目下達投資計劃;未納入專業分公司管理的投資計劃由規劃計劃部直接下達給所屬企業。規劃計劃部于12月31日前下達下年度第一批投資計劃。
(三)對特殊急需安排投資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后,向預算和財務部門提交臨時計劃安排單,先行撥付資金,再列入分批投資計劃。
第三十五條列入年度分批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包含在年度投資框架計劃確定的投資規模內。
(二)按管理權限已經履行審批程序,其中,工程建設項目已批復初步設計和概算;其他項目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六條相關部門、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應當嚴格按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及調整投資。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在下達的投資規模內,需調整投資計劃的:
1、一類、二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由專業分公司統一向規劃計劃部提出調整建議,經規劃計劃部審查,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后納入分批投資計劃下達。
2、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在集團公司下達投資規模內,可對三類及四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報規劃計劃部納入分批投資計劃下達。
3、在已下達投資規模內,突發性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調整,可先行實施,再補充下達調整計劃。
(二)在下達的投資規模外,需調增項目的,須先經規劃計劃部平衡確定投資額度,按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完成項目審批,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才能實施。
第三十七條根據年度生產經營形勢,需調整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規模的,由規劃計劃部編制年度投資調整計劃,經集團公司計劃主管領導初審后,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
第三十八條投資計劃資金撥付和結(決)算審查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門依據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分項目、按進度組織撥款。
(二)項目建成后,由承包單位編制項目結算書,所屬企業造價管理部門審查,經本單位投資管理部門審核后,財務資產部門辦理項目結算。
(三)年度財務決算,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由所屬企業規劃計劃部門和財務資產部門共同填報,同時上報集團公司規劃計劃部和財務資產部門審查。集團公司年度財務決算中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由規劃計劃部負責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三十九條節余和超支投資經專業分公司確認并經規劃計劃部審核后,節余投資全額留所屬企業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環保和生產性直接工程,在集團公司確認的額度內,由所屬企業提出建議計劃,按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審批,規劃計劃部下達計劃后方可實施;超支投資,按相應規模扣減所屬企業當年及今后年度非生產性投資或以零購資金平衡。
前款所稱節余和超支投資指所屬企業已完成決算項目累計節余減去累計超支的資金,正值為節余,負值為超支。
第四十條用零購資金安排的零星設備購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資項目,不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規模。在額度規模內,由所屬企業組織審批和實施,年終在年度財務決算投資完成情況中單獨列項。
第八章專項投資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內對外合作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國內對外合作項目中方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國內對外合作發展規劃,實施投資總量控制。屬于專業分公司管理范圍的,納入各專業分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由所屬企業與聯管會充分協商后提出建議計劃,上報專業分公司預審,經規劃計劃部綜合平衡,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二)需報國家核準、備案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按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股權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股權投資納入集團公司規劃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有工程建設股權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審批。
(二)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和項目、參股公司增資擴股投資計劃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由授權管理單位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按規定程序表決。
第四十三條國內資產收購項目,由財務資產部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確定收購參考價格。海外資產收購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征求資本營運部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審批后,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四十四條科技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屬于投資安排的集團公司級重點實驗室建設、中試基地建設和科研項目、油氣開發現場試驗專項項目和生產支持性科研項目投資計劃,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實施投資總量控制。由科技管理部根據集團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上報的建議計劃,匯總提出年度科技投資建議計劃,由規劃計劃部匯總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
(二)科技項目應當編制項目立項建議書、開題報告和投資估算,有工程建設內容的中試基地、油氣開發現場試驗和科研項目,按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管理,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三)在集團公司確定的投資方向、重點和總額范圍內,投資1億元及以上集團公司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科研項目由規劃計劃部組織審查;投資1億元以下集團公司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科研項目由科技管理部組織審查;油氣開發現場試驗項目和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生產支持科研項目由專業分公司審批;3000萬元以下生產支持科研項目由所屬企業審批。
(四)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科技項目審批立項,應有咨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科技項目開題報告及投資估(概)算審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集團公司級科技項目由科技管理部、油氣開發現場試驗項目和生產性支持科研項目由專業分公司依據下達計劃組織項目實施。項目投資應控制在批準的估(概)算額度內。
(六)科技管理部門、專業分公司在申請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提交上年科技投資項目的進展報告或評估、驗收報告。
第四十五條新技術推廣專項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需推廣應用的新技術,由科技管理部組織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篩選、評估,提出集團公司級新技術推廣投資建議計劃,年度投資控制在規劃總量之內,由規劃計劃部綜合平衡后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二)在集團公司確定的年度新技術推廣投資總額內,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規劃計劃部組織審查,5000萬元以下項目由科技管理部組織審查。
(三)科技管理部門、專業分公司在申請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提交上年新技術推廣投資項目的進展報告或評估、驗收報告。
(四)集團公司下達新技術推廣項目投資計劃后,由專業分公司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信息化建設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集團公司信息化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投資、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根據集團公司信息化發展規劃,實施投資總量控制;信息管理部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設投資建議計劃,規劃計劃部綜合平衡后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二)在集團公司確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設投資總額內,1億元及以上信息化建設項目由規劃計劃部組織審查,1億元以下的由信息管理部組織審查。
(三)信息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方可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列入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方可進行招投標。
(四)需先試點后推廣的推廣應用信息化項目應完成試點評估驗收后,方可批復。
(五)集團公司信息化建設項目推廣應用的配套工程,由信息管理部組織專業分公司提出配套建設方案,納入各專業分公司年度投資規模內平衡。
第四十七條安全環保隱患治理專項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年度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投資規模,由規劃計劃部會同安全環保、財務和預算部門和專業分公司提出安全環保隱患治理投資建議,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通過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的資本支出項目,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審批,投資不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規模,投資計劃的上報和下達單獨列示。
(二)在年度安全環保隱患治理投資總額內,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按審批權限審批。項目審查應征求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等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突發性緊急安全環保隱患治理項目,可先行實施治理,再補辦相關手續,其投資在所屬企業當年安全環保隱患治理投資規模中平衡。
(四)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建設投資納入項目總投資,不在專項投資中安排。
第四十八條節能減排專項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年度節能減排項目專項投資規模,根據集團公司節能減排規劃,實施投資總量控制。由規劃計劃部會同質量管理與節能部、安全環保部、財務資產和預算部門、專業分公司確定。
(二)在年度節能減排專項投資總額內,節能減排項目由規劃計劃部、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按管理權限審批。項目審查應征求集團公司質量管理與節能部、安全環保部等相關部門意見。
(三)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節能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建設投資納入項目總投資,不在專項投資中安排。
第四十九條辦公、科研、培訓用房等樓堂館所項目和醫院、圖書館、文體活動中心等礦區公共用房項目,由集團公司審批。其中,5000平方米及以上項目,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5000平方米以下項目,報集團公司計劃主管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礦區建設投資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一)礦區建設項目包括與職工生活相關的供排水、供電、供暖、道路、供氣、環衛、文體、托幼、公交、醫療衛生、離退休管理等業務的基礎設施及服務設施。礦區建設項目均納入集團公司職工生活基地調整改造專項計劃管理。
(二)集團公司礦區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根據集團公司礦區建設規劃,實施投資總量控制。由礦區服務工作部根據集團公司礦區建設規劃和所屬企業上報建議計劃,結合項目進展情況,提出年度礦區建設投資建議計劃,由規劃計劃部綜合平衡后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三)礦區內醫院、圖書館、文體活動中心等礦區公共用房比照樓堂館所項目管理。
第五十一條利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等方式投資建設的項目,投資不納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規模,應納入集團公司規劃計劃統一管理,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審批,投資計劃的上報和下達單獨列示。
第九章投資項目實施
第五十二條投資項目由所屬企業按照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未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對確需提前引進工藝技術才能開展初步設計的項目和長周期設備提前采購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由所屬企業提出申請,經專業分公司初審、規劃計劃部審查,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
第五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具備實施條件后,所屬企業應當編制開工報告。一類、二類項目開工報告由專業分公司審批,三類、四類項目開工報告由所屬企業審批。
第五十五條所屬企業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選擇和本單位管理力量相適應的管理模式。
對于實施聯合項目管理組(IPMT)、項目管理承包(PMC)、工程總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管理責任,監督承包商嚴格執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第五十六條所屬企業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方可確定項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方可確定工程總承包商。
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初步設計的單位,原則上不得成為同一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商,特殊情況應按投資管理權限報批。
第五十七條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應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并按照批準的概算控制投資,不能因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而增加投資,總包管理費應包含在工程總承包報價中。
經批準,項目初步設計與工程總承包為同一承包商的,應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由于工程總承包商原因,造成確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時的主要工程量大于實際工程量10%及以上的,項目業主在工程結算時應扣減超量部分的工程款。
第五十八條經批準選用項目管理承包商的建設項目,項目管理承包商費用不單獨列支,可根據管理方式和范圍,增加不大于50%的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五十九條投資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照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批準的項目內容及概(預)算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和建設標準。重大設計變更,應按管理權限報批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條所屬企業進行項目招標時,應按照不高于批準概算投資額度進行限額招標,超額的作廢標處理,特殊情況應按投資管理權限報批。
第六十一條投資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依據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一類、二類項目由專業分公司組織竣工驗收,其中科研、信息、礦區建設等項目由相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三類、四類項目由所屬企業組織竣工驗收。需由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由集團公司報請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章投資統計與后評價
第六十二條規劃計劃部制訂統一的投資統計制度,統一投資統計范圍和標準,規范投資指標體系和計算方法。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定期上報投資完成情況。
第六十三條凡列入集團公司投資計劃的工程項目,所屬企業應按單項工程統計工程實物量和投資完成額,依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上報,并進行跟蹤分析。沒有構成工程實體的建筑材料、工程預付款應單獨列項。
第六十四條所有投資項目建成投產運營后均應及時組織開展后評價工作,對不能按期建成(超過設計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長期(1年以上)不能投產項目應組織開展階段后評價工作。項目后評價按照集團公司建設項目后評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集團公司建立后評價與新上項目掛鉤機制。所有新上項目應有后評價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其中改擴建項目,應有對原項目的后評價報告,作為改擴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投資監督與考核
第六十六條集團公司建立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季度報告、概算檢查、年度計劃執行效果分析制度。
專業分公司、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前,向規劃計劃部報告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規劃計劃部匯總形成季度投資執行情況報告。
規劃計劃部制定概算檢查計劃,組織造價中心或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概算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復查、抽查和跟蹤檢查,編制重點項目概算檢查報告,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所屬企業每年2月25日前應將上年度的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報專業分公司,3月15日前專業分公司將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報規劃計劃部,4月20日前規劃計劃部匯總形成分析報告,并通報執行效果。
第六十七條投資項目應當落實回報,投資效益結果應與單位主要領導、投資主管領導、項目主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和單位績效掛鉤,并嚴格進行考核兌現。
投資控制考核細則和投資效益考核辦法由規劃計劃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集團公司定期開展投資管理工作評優活動,對投資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單位主要領導、投資主管領導、項目主管領導等人員和單位業績考核;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按集團公司管理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有計劃外項目、未經批準或授權對外投資的;
(二)未經批準投資項目概算超估算的;
(三)未經批準投資項目決算超概算或年度投資規模超計劃的;
(四)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引進范圍、變更建設內容,造成上下游裝置不配套、公用工程與工藝裝置不配套、裝置內單元不配套等瓶頸的;
(五)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編制和審查中,故意造成單項工程缺漏,或擴大范圍搞搭車項目的;
(六)在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和審查中弄虛作假的;
(七)故意拆分項目逃避審批的;
(八)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設施驗收不達標或能耗指標測試不合格的;
(九)擅自開工建設,或未經批準提前開展設備訂貨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申報項目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或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實施投資項目的;
(十二)在投資管理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條涉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項目,應通過法定程序貫徹本辦法管理要求,依照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投資管理細則。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規劃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試行)》(中油計〔20xx〕349號)同時廢止。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理順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關系,明確建設管理階段各參與方的責任,促進投資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投字[20xx]730號)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名詞含義
(一)投資項目是指公司為實現發展戰略,以投資拉動產業升級、調整資產結構、謀取資本收益,在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綜合開發等領域以PPP(BOT/BT)等模式實施的項目。
(二)建設管理是為保證投資項目在建設期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
(三)項目投資主體單位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獨資項目中,公司為獨立投資人,在合作投資項目中公司為合作投資人。
(四)項目公司是指為實施投資項目而依法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五)總承包是指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由項目公司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資項目相關各方主要包括投資人、項目公司、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在中國境內的PPP項目(BOT/BT)以及城市綜合體(房地產)等投資項目。
第二章建設管理原則
第四條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一)建設管理合法合規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行業以及中國交建的有關規定,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進行。
(二)整體利益最大原則。投資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應從公司整體利益著眼,以項目生命周期(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或建設、回購(非經營性項目)收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
(三)管理層次清晰與責權匹配原則。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應做到管理層次清晰,不同責任方或管理層級分工明確,投資人(公司)、項目公司、設計、總承包單位以及各施工單位承擔的責任與擁有的權利相對等,注重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四)優勢互補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應充分發揮參與各方在管理、專業、區位等方面的優勢,注重相互之間的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共同促進項目的建設。
(五)資金保障與平衡的原則。投資人及項目公司應做好資金籌劃,確保項目投入資金安全及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六)投資項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原則。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建設管理與運營(回購)管理做好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區。
(七)項目歸口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原則。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類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的開發、設計方案(重大變更)的優化、物資設備的采購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監理單位選擇、總承包單位的遴選,以及施工單位的選用和管理等,應本著充分發揮公司專業管理部門的專業優勢,利用招投標方式、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投資項目的相應業務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是投資項目決策中心,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業務管理職責對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控,掌握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措施,并監督項目公司整改落實。相關業務部門監管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資本金計劃,協助項目公司聯系貸款銀行、落實貸款擔保(如有)、完成項目融資;負責資本金注入的審核與報批,監督投資計劃的執行,對投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企業規劃部負責對項目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項目公司人員配備、薪資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經營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所有合同(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財務部負責對項目資本金投入、財務核算、稅收籌劃、等相關事宜進行監督管理。
(六)技術質量部負責對投資項目設計優化(重大設計變更)、施工技術方案等施工技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建設期的工程施工進度、信譽評價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安全監督部對投資項目建設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法律部負責投資項目建設期重大合同、協議等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其他業務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對投資項目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建設管理相關各方責任
第六條投資項目相關各方必須明確責權,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投資人責任
(一)按國家工商登記注冊有關規定要求,出資組建項目公司,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公司依法科學管理、做到權責分明,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在項目公司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依法對項目公司進行管理。
第八條項目公司責任
(一)以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全面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經營、償債等工作,并保障資產安全。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或工程總承包、維護等進行招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明確責任、義務。
(三)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增強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
(四)設計優化、重大變更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有關規定。項目總體優化方案和變更,應按照工作流程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協調技術質量部等專業部門進行評審后實施。
(五)項目公司應充分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公司在設計、施工、管理、技術、融資等方面的優勢,提高投資項目對公司的整體貢獻。
第九條總承包部責任
(一)投資項目采用總承包模式實施,項目公司應與總承包部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的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總承包部對所承擔工程的質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負全責,并對分包單位(如有)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承包部管理權責清晰,不得與項目公司職責混淆,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任職資格符合行業規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崗位不同、職責不同。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按期優質完成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
(二)對于實施的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投資項目,設計、咨詢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咨詢,對投資項目所提供投資決策數據等負有相應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貫徹項目全壽命周期的設計理念,注重投資項目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建設期效益與運營期效益的有機結合,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優化與變更工作。
(四)設計優化與變更應有利于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節約后期運營管理成本和保障運營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設計標準,不得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進行不合理變更,從而導致項目整體利益受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一)監理單位資質需滿足項目建設要求,接受項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監理制度,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項目建設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分包)單位責任
(一)施工單位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規定修補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三)施工單位有義務提出完善項目設計、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節約工程投資等優化或變更的建議。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材料、設備款及農民工工資等費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程序規范
第十三條項目公司應當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管理方案,組織整合資源完成項目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公司、總承包部、監理部應分別設立,做到運行程序規范,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內容清晰。
第六章建設期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
第十五條項目公司應加強建設期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頒布的《財務管理辦法》(財字〔〕88號)、《投資項目成本管理辦法(試行)》(財字〔20xx〕585號)、《會計核算辦法》(財字〔20xx〕880號)等有關規定,相關各方應各自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應充分籌劃好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公司應協助項目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監督項目公司在項目融資不落實前,不得實質性開工建設。
(一)項目公司應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項目的實施。投資項目建設中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標準,以免造成項目概算變動,影響項目預期效益。
(二)項目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資金籌劃不到位造成的建設資金中斷。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不得無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建設期應按相關規定做好會計核算:
(一)非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需按中國交建相應核算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
(二)經營性(準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公司對建設期所產生的效益,應在項目周期內統籌規劃。
第十九條項目公司應做好稅收籌劃,須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相關規定。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對項目所在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補貼等合理籌劃,降低稅負,實現投資收益。
第七章建設期與運營期/回購期的銜接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做好建設期管理與運營期/回購期管理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點。
第二十一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前一年以及非經營性項目回購前半年,項目公司應按照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做好運營方案及回購方案的報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應督促總承包部(含施工單位)按時履約,做好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竣工驗收、審計等工作。確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順利運營,非經營性項目如期回購。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完成后,適時開展后評價工作,總結項目實施經驗,不斷提高項目投資管理水平。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項目在建設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造成企業利益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后果的,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則本規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有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公司基金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產品能夠符合在社會上進行推廣的條件,我司現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三條我司不得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候,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四條我司采取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方式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采取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我司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根據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條我司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的內容如與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管理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實施和解釋。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托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托財產,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信托投資公司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信托不因信托投資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信托投資公司的辭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九條 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一條 設立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場的狀況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 信托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解散,并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不撤銷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第十九條 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二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第二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于銀行或者用于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第二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第二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七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第二十八條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托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終止;
(十二)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托時,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托事務,并謹慎管理信托財產。
第三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資金信托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
(五)將信托資金投資于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六)將信托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系人;
(七)將不同信托賬戶下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項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前條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資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
(二)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控股的企業;
(三)信托投資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信托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持股5%以上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第三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托人、受益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
信托投資公司收取報酬的標準,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信托投資公司因處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資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托投資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托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四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第四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并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信托投資公司依法終止其受托人職責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選任;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第四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屆滿;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信托終止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托投資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托投資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可以規定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拆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
第四十九條 信托投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和信托資金從事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于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自律
第五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制訂本公司的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托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托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并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從業人員實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托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并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采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并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托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二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信托投資公司或者擅自經營信托業務的,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并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后,發現原申請事項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準。
第六十四條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資金信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辦部分或全部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信托投資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月10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5
目錄
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三章月度考核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五章申訴及其處理
第六章附則
附件四考核統計表
附件六中層管理人員周邊考核交叉表
附件三考核指標評定表
附件五
附件五考核申訴流程圖、表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河北XX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所有員工均需參加考核。總裁由董事會負責考核,不在本辦法考核范圍之內。
考核對象具體分為高層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行政事務、銷售/營銷、技術、財務、工勤等各類人員。
第二條考核目的
員工考核的目的是通過客觀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幫助員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從而有效提升公司整體績效。
第三條考核原則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
(二)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條考核用途
考核結果的用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職務升降;
(三)崗位調動;
(四)員工培訓。
第二章考核方法
第五條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月度考核于各月度結束后十日內完成;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
第六條考核職責劃分
(一)薪酬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總裁、執行總裁、總監、人力資源組成公司薪酬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考核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批;
2、中層管理人員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3、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
(二)人力資源部職責
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
1、對各部門進行各項考核工作的.培訓與指導;
2、對各部門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匯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協調、處理各級人員關于考核申訴的具體工作;
5、對各部門月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6、對考核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指導與處罰;
7、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作為獎金發放、工資調整、職務升降、崗位調動等的依據;
(三)各部門主管的職責
1、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及監督管理;
2、負責處理本部門關于考核工作的申訴;
3、負責對本部門考核工作中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4、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月度工作計劃和考核標準;
5、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評分;
6、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7、負責所屬員工的績效面談,并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第七條考核關系
考核關系分為直接上級考核、直接下級考核、同級人員考核。不同考核對象對應不同的考核關系,見表1。
表1考核關系表
考核對象
考核關系
中高層管理人員
直接上級、同級、下級考核
部門一般人員
直接上級、同級考核
第八條考核維度
考核維度是對考核對象考核時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績效維度、能力維度、態度維度。
每一個考核維度由相應的測評指標組成,對不同的考核對象采用不同的考核維度、不同的測評指標。
(一)績效:指被考核人員通過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核:
1、任務績效:體現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的結果。每個崗位都有對應崗位職責的任務績效指標。具體參見《XX集團考核指標庫》。
2、周邊績效:體現對相關部門服務的結果。
3、管理績效:體現管理人員對部門工作管理的結果。
(二)能力: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項專業性活動所具備的特殊能力和崗位所需要的素質能力。能力維度考核分為素質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其中素質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人際交往能力
2、影響力
3、領導能力
4、溝通能力
5、判斷和決策能力
6、計劃和執行能力
(三)態度:指被考核人員對待工作的態度和工作作風。態度考核分為積極性、協作性、責任心、紀律性考核。
第九條考核指標設定
一、考核指標的設定是一個從上到下詳細分解的過程,管理者都從直接上級接受考核指標,并根據下屬的能力、崗位分工分解給下屬
二、期初直接上級根據公司戰略、公司經營計劃的要求和部門、崗位職責,提出對被考核人的考核指標,經上下級之間共同討論,制定考核指標,報上一級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三、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被考核人及其直接上級商定,并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更改方可生效
四、考核指標的確定及更改都要及時通報人力資源部。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發展的需要,加強投資與股權管理,降低風險,提高效益,切實維護股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投資包括權益性投資和非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是指投資主體通過讓渡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與其他合作方合資組建新公司以及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權的投資行為。具體分為:
(一) 新設投資。包括:單獨出資成立獨資公司;與其他境內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投資入股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沒有投資關系的公司投資關系的公司出資。
(三) 追加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增加出資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有投資關系的公司增加出資。
非權益性投資主要包括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股權投資統一管理。集團公司負責制定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以主導產業、核心業務為主,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明確并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要強化投資的計劃和預算管理。集團公司在年底前匯總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批。預算內投資由集團公司按計劃執行,嚴格控制預算外投資。
第七條 股權管理要依法正確行使和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面維護股東利益。
第二章 投資原則及方向
第八條 股權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主體應具備投資資格(原則上只有集團公司具有投資資格)。
(二)投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核心業務發展要求。
(四)投資活動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規范的決策程序。
(五)投資活動必須達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九條 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擬投資項目與公司核心產業相關程度,分為核心類項目和輔助類項目。
核心類項目,指屬于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和公司發展戰略密切相關的投資項目。包括:生物質發電項目,其他有穩定投資回報的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輔助類項目,指核心類投資以外的,對公司發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資項目。包括:與核心類項目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鏈開發項目,生物質燃料灰渣的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供應,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項目,其他經營風險可控的增值項目。
第三章 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投資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過初審的報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再履行董事會決策或由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班子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其編制必須實事求是。相關職能部門按擬投資項目的特點及外圍環境制訂相應的項目投資申請報告的格式,具體編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地址,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本金比例,政府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優惠條件等。
(二) 市場情況分析。包括分析市場需求和競爭環境,預測產品進入市場的`前景、銷量與競爭力,原料等資源供應狀況等。
(三) 技術論證。包括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力量是否有足夠保證等。
(四) 投、融資方案。包括具體的資金籌措方案,各投資方的股權比例設計等。
(五) 經濟效益分析。包括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財務經濟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等。
(六) 風險分析及對策。包括對可能出現的產業政策風險、經營風險、資金風險等的說明,并具體提出應對方案及措施。
(七) 結論。
第十二條 上報董事會決策時,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金融機構貸款意向資料。
(三)投資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和資質文件。
(四)投資意向書(與當地政府或投資合作方)。
(五)法律顧問出示的法律意見。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研究后認為可行的項目,由財務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公司審核,董事會批準。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批準實施的投資項目,由相關職能
部門或成立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權益性投資要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作方資本金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所有投資項目都要執行先申請、后談判,先審查、后簽字的程序。
第十七條 原則上不允許合作方以非貨幣方式投資,確有需要的,應經公司決策機構研究通過后,報董事會批準,依《公司法》規定執行。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需經聘請雙方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非生產性車輛購置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非經批準,下屬公司不允許購置。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立項后納入集團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未經集團公司、各單位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的項目,不得擅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文件。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派出的代表股東行使相應權利或參與所派往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的人員,即委派人員,要依據《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負責全面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股權管理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被投資企業信息定期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和被投資企業都必須建立企業股權檔案。內容包括:股東單位名稱、投資額、投資比例、股利收繳、股權變動、出資證明書等內容,對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檔的內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管理的需要,負責制定產權等有關管理報表。所屬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必須在一周內將股權變動說明及新股權的相關資料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完成一年后、或新設的被投資企業正式運行一年后,投資主體應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決策情況:股權投資是否履行了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 實施情況:股權投資的操作是否合規,被投資企業是否達到項目投資的計劃規模、行業標準和運營內容。
(三) 效益情況: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情況是否達到當時投資決策時所認可的標準水平,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
(四) 管理情況:被投資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履行嚴格的內控程序,投資主體是否正確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了出資人權益。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可根據其管理需要,定期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財務會計報告,發現問題的,需及時查證,必要時可采取聘請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對于投資實際情況與計劃的差異,應書面說明原因;對于實際投資收益連續兩年低于預期的投資項目,應做出專題分析,并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對于被投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以及投資合作方出現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公司經營班子負責,并由集團公司采取業績考核(項目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經營承包責任書)、財務審計監督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各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八條 股權的收購和轉讓,無論涉及金額多少,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或報股東方備案。
第五章 投資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九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離崗。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形式報告集團公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7
為加強本公司系統各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投資項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產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設立的生產經營性企業。
第二條 建筑工程的各種文件資料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建檔和保管,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文件資料由公司總部執委會投資發展室負責建檔和保管。以下各條規定均指第二類投資項目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三條 全部檔案按類、目劃分歸納,根據公司檔案現狀,設以下四類檔案,并將各項目本身作為目:
(一) 全資投資項目類;
(二) 合資合作投資項目類;
(三) 內地投資項目類;
(四) 境外投資項目類。
第四條 全資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給政府的請求報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四) 總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工商局批復;
(五) 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六) 產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七)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八) 歷年經營業績。
第五條 合資合作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合資企業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證和各方股東的政府批文;
(三) 給政府的申請報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資企業合同書;
(五) 合資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六) 合資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 合資各方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單位意見;
(九) 合資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單;
(十) 進口設備、辦公用品清單;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
(十二) 產權、股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十三)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四) 歷年經營業績。
第六條 內地投資項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給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去內地興辦工商企業的章程;
(三) 合資、合作的聯營合同或合資意向書;
(四) 企業成立或變更時的政府批文;
(五)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六) 派出負責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七) 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八) 當年或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表復印件;
(九) 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十) 企業已經在內地投資的經營效益情況;
(十一) 政府主管部門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興辦企業工農業執照復印件;
(十六)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七) 歷年經營業績。
第七條 境外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給外匯管理局及經發局的申請報告;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資方的政府批文、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五) 投資方資信證明、創匯證明、資產負債表及歷年經營業績;
(六) 外派管理局關于項目投資風險及外匯來源的書面審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門征詢我駐外使領館意見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資國的注冊登記證明;
(十)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第八條 項目檔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資發展部設建檔員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總公司各下屬公司應認真配合其工作,主動、及時地將項目檔案整理上交投資發展部,投資發展部建檔后將檔案原件移交總經理辦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復印件;
(二) 各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文件交給建檔員時,建檔員應及時登記文件交付日期、名稱、原件或復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簽字認可; (三) 文件登記后由投資發展部經理或執委會主任簽字,按性質進行編號、歸檔;
(四) 項目檔案保管期(原件和復印件)一般為永久保存。
第九條 項目檔案的查閱
(一) 總公司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或借用項目檔案時,在投資發展部辦理相應的查閱或借用手續;
(二) 集團內各單位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須出具本單位領導的批準證明。經執委會主任或投資發展部經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
(三)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執委會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并由建檔員詳細登記查閱項目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四) 項目檔案一般不得帶出檔案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或復制時,必須經執委主任批準,由建檔員詳細登記,借用人簽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歸還;
(五) 查閱人違反借閱規定時,建檔員有權對其提出批評以至停止其借閱。 第十條 所有資料均應放人有鎖的柜子里,鑰匙由建檔員專人保管,建檔員因工作失職,使文件丟失或損毀,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由于建檔員的變動或機構的改變等,項目檔案需要移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各方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友好協商的原則,同意共同設立本公司。本公司適應當代資產管理形勢需要,在基金發起設立、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另類資產(含不良資產)處置、金融教育培訓等領域開展業務,力爭發展成為國內以及全球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資產管理者。
第三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八條、公司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經營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________年。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等。本公司最終經營范圍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一條、股東名稱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法人股東、_、_、。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人民幣。
第十三條、各股東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各股東出資形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第十四條、各方繳付出資后,應由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根據驗資報告向已繳付出資的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包括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總額、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時間和繳納的數額、出資的累計數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董事長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六條、股東責任承擔和分紅比例: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五章:公司組織結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范圍;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股東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職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事宜作出決議;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委派。每個股東最多可委派一人。因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名的,將由每個股東推薦一名公司董事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代表董事,職代表董事由職選舉或者民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任期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繼續委派或者股東會選舉可連任。股東有權在董事任期內更換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資決策委會委員、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律總監等高級;
(十)針對公司發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項制度和規章;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的修訂案;
(十二)制定公司職資、福利、獎懲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經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由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公司董事長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具有否決權。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決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秘書一名,由董事長征求意見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條、董東會的議事規則另行規定,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_____人,由職代表擔任。監事任期________年。監事的職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可以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聘任若干名總裁組成總裁委員會。總裁委員會主要幫助公司對總體戰略進行指導、協助公司拓展業務、對公司經營進行督導。總裁委員會主任實行總裁________年一度的輪值制度,具體順序由總裁委員會商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日常經營作。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律總監;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他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各業務領域板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投資項目、投資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項進行審議和決策。
第三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參會委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對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具有否決權。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應當報股東會及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規模由董事會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董事長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提名,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________年;在每個任期內,委員更換須經董事會批準,繼任者的任期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決定與公司以外主體及關聯主體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權決定股權比例、利潤分成比例等,相關決議報董事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投資決策委員會作規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另行制訂,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并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條、經董事會批準,公司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聘任,相關待遇經董事長提出后由董事會批準。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另行規定,并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四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四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十五條、公司存續期內,經股東會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東認購,也可由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認購。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一)公司管理規模擴大,公司所對應出資數額增加的;
(二)公司從事其他業務需要的;
(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要求的;
(四)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確需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考慮原始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六條、認購公司新增出資的新股東或公司股權受讓方,應當認可公司章程,承諾遵守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或公司新增股東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八條、公司財務會計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有關會計制度辦理。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3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內依法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應經股東會批準。
第五十條、公司存在累計虧損時,在虧損被彌補之前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剩余稅后利潤,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可以分紅,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五十二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與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規范用行為,為職XX辦理各類法定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風險控制和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風險控制機制。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實行嚴格的內部控制與流程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嚴格防范滋生內外部風險。
第五十四條、公司應當建立有競爭力的激勵機制,具體激勵制度另行規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或蓋章。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按上下文無歧義外,本章程中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處理,或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章程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解釋為本章程之組成部分,或構成對其所指示之條款的限制。
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承包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工期與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承包是指從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設備試運行到達產達效全過程承包或負責設計以前及其他若干階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條 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總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確定并組織實施,但必須報非鋼產業中心、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審批。
第二章 項目總承包的確定及合同簽訂
第四條 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承包的牽頭部門,負責總承包項目的報批、設計委托等前期工作及總承包單位的確定;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總承包項目談判及合同簽訂等工作。
第五條 小型技術改造項目的總承包由項目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
第六條 項目在確定為總承包方式之前,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和論證,并專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至總經理批準。總承包方式確定后,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談判;若確定需要招標的,按《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總承包項目談判由主管副總師負責。談判結束后,技術改造指揮部應提出整個談判的總結材料,交各參與談判單位相關人員會簽,送主管副總師簽署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
第八條 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簽訂工作流程:
(一)確定技術附件
在商務合同簽訂前,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項目經理或項目使用單位負責人以及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會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附件的談判和簽字確認。
(二)商務合同的簽訂:
1、商務合同的談判:
總承包商務合同的談判,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的副總工程師、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財務部、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監察審計部、項目部、項目使用單位、法律顧問參與。商務談判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組織單位應加以整理、歸檔、保存,涉及到商務報價及所有有可能導致報價異動的內容,參與商務談判人員應簽字確認。
2、商務合同合規性審查:商務合同簽字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應將《商務合同》送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室進行合規性審核。
3、合同簽字人確定:總承包項目合同簽字人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重大投資項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以外,一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簽字。
所有總承包合同必須蓋公司合同章。
第九條 總承包合同簽訂后,合同等資料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分發,合同正本存公司辦公室檔案室,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各存兩份,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項目部或項目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總承包項目的設計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責總承包項目的設計管理與聯絡工作,掌握總承包單位的設計進度,定期組織召開設計協調會,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設計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設計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責并組織項目使用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按總承包合同進行審查,若發現設計不符合規范或不能滿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時督促總承包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并到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二條 對于項目部和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變更要求,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應當積極地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調,要求總承包單位按要求修改設計。
第四章 總承包工程管理和監理
第十三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由公司任命項目經理,成立項目部或項目組,項目部或項目組的組成由公司行文,項目部代表業主履行職責,對總承包工程及其外圍配套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總承包工程的監督與協調工作,對總承包工程實施的工期、質量及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負管理上的責任。
第十四條 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按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網絡計劃進行考核,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環保部協助技術改造指揮部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施工,使總承包工程達到安全、環保認證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開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確定好監理單位并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公司代表項目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公司定期組織召開項目監理例會,對工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定的設計圖紙和設計選用的材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內容。對需要進行變更的,則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必須經項目部、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提出意見后報主管副總師、公司分管領導直至總經理批準;施工及現場的一般變更由項目部提出意見后由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確認,項目部與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不能統一意見時,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裁定后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部或監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監理過程中若發現設計存在問題,應責成總承包單位或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作為考核設計單位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及時辦理壓力容器、管道及特種設備安裝的報檢手續和其他規定手續,對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總承包單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不得對工程實施轉包,如果建設過程中由于某些專項須分包的,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單位必須由監理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后經過技術改造指揮部與項目部同意,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對原生產系統有影響的,則在施工條件具備后由總承包單位提出施工方案,經項目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審核后,由生產管理中心進行協調安排,項目使用單位必須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在總承包工程達產達效過程中,項目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對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項目使用單位要進行配合,整改的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五章 總承包工程的設備供應與檢驗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工程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工作由總承包方負責,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總承包單位自行處理。項目部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參與設備的招標采購與監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廠內單位從總承包單位承接設備制造或采購任務的,必須保證設備的質量和交貨期,因為設備質量或延期交貨而影響總承包工程進度的,由公司追究責任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合同約定由項目使用單位提供利舊設備的,則項目使用單位必須保證利舊設備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顏色應與總承包工程顏色一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公司負責按國家相關標準與總承包合同對總承包工程設備和材料進行檢驗并提出意見。檢驗合格后,監理公司應及時向項目部移交相關資料。項目部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對總承包工程設備進行抽檢或復檢。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工程設備到廠后,技術改造指揮部或項目部通知生產管理中心,由生產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廠內運輸。
第六章 總承包工程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與撥付,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合同的付款,由總承包單位申報資金計劃。監理公司對總承包單位當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確認,項目部按照監理公司審核的工程量和總承包合同對資金計劃進行初步預算審核后并由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沒有成立項目部的,由技術改造指揮部審核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根據公司月度資金平衡會確定的月度資金計劃下達付款通知,財務部要嚴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條 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實時監控總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況,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財務部要對總承包單位本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防范資金風險,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
第七章 總承包工程的試車與交工驗收
第三十條 總承包項目具備試車條件后,經總承包單位申請,項目部負責組織項目使用單位或能源介質供應單位應按總承包單位要求提供試車所需的能源介質,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協調,但總承包單位必須做好安全確認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工程的無負荷試車由總承包單位組織,試車通過后,監理公司、項目部、項目使用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 當工程完成無負荷試車,具備合同規定的交工條件后,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出交工驗收申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項目部、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機動設備部、安全環保部、保衛部和項目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承包合同進行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各參與驗收單位必須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對于不按要求參加驗收或驗收合格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同承認驗收記錄。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整改后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因生產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產的部分,可由監理公司組織提前進行部分交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交工驗收開始后,總承包方應按合同同時向技術改造指揮部、項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圖紙及光盤竣工資料、工程操作維修手冊、設備隨機資料和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及隨機備件,工程資料則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移交公司檔案館存檔,隨機備件由項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項目使用單位。在總承包單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視同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 交工驗收合格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向總承包單位簽發交工驗收證書,明確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權由總承包單位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不得無故拒收,由于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程而影響工程投產的,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工程的負荷試車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監督,項目部負責組織,總承包單位負責指導,試車通過后,技術改造指揮部、項目部、監理公司、項目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 保證值的考核與竣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監理公司對工程的工期、質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內容進行考核評價,在合同規定的考核期內,由涉及合同約定保證值的單位和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保證值進行考核評價。項目的考核評價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考核結果必須經項目使用單位和總承包方簽字確認。考核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項目部匯總,經技術改造指揮部簽字后報公司主管副總師審核、分管領導審定,最后由項目部按合同約定執行對總承包單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條 當工程約定考核期滿后,總承包單位向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關文件進行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通過后,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監理公司審核后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報技術改造指揮部,技術改造指揮部根據總承包合同審核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監察審計部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財務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如果雙方對結算存在異議,則由項目部組織有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初步協商,報出協商意見,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執行。
第四十條 總承包工程質保期滿后,技術改造指揮部與機動設備部對工程建安質量及設備質量進行評價,財務部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保金結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20xx]162號同時廢止。公司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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