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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師德師風談話記錄
一、誡勉談話對象
凡違反《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和《晉城市教育局貫徹實施細則(試行)》中列舉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以及有違反《師德師風“十提倡”“十不準”》、《師德師風承諾書》行為的教職工。
二、誡勉談話要求
1、誡勉談話由各校師德師風領導小組組織進行;
2、應提前通知被誡勉對象,約定談話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
3、各校師德領導小組要根據被誡勉對象存在問題的性質和認識問題的態度,提出整改的具體要求;
4、誡勉談話時要有專人做好記錄。
三、誡勉談話內容
1、向被誡勉對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應引起注意的有關事項。
2、對被誡勉對象存在的錯誤進行批評教育,明確整改期限和要求。
3、幫助被誡勉對象明確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誡勉談話工作管理
各校師德師風領導小組要安排專人負責了解被誡勉對象的整改情況,對誡勉談話之后有所改進、表現較好的教職工,要及時給予肯定和鼓勵;對無明顯轉變的教職工,應進行二輪談話。
每接受一次誡勉談話,在年度師德考核中扣5分,且在年度師德考核中不能被評定為“優秀”等級;
每學期接受3次及以上誡勉談話的,在本年度評優評先、晉升職稱、職務等方面一票否決(在評優評先、晉升職稱、職務等工作中,申請對象要經校師德師風領導小組鑒定師德表現,審查參評資格);
每學期接受5次及以上誡勉談話的,由校師德師風領導小組書面載明歷次違規事實,并報請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參照晉城市《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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