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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1 09:46:33 職業/專業/職能 我要投稿

【精】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醫學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開展介入放射治療的其他科室等)從事放射診療活動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二、醫務科(或放射科等)負責本院放射診療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必須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科對新錄用或調入的擬從事放射診療的`人員必須依據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出具的上崗前體檢報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才可以錄用。

  四、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上崗前,醫務科應為其配備個人劑量計,及時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和防護知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放射診療的衛生局)為其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每2年到省疾控中心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也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由預防科在7日內如實告知本人,并將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根據體檢機構的意見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及時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每3個月檢測一次,檢測結果抄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對于個人劑量高于劑量限值1/4時,必須由預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應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八、對懷孕或在哺乳期間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歸醫院所有,由預防科統一保管,終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并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采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并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后,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后,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并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后形成整改報告,并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1、目的

  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3、職責

  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和職工的安置工作。

  4、內容

  4.1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職工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由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4.2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4.2.1公司組織新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2.2新職工入廠后,為其建立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3新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后,確定無職業禁忌癥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4.3在崗期間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4.3.1公司組織職工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對每年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匯總、入檔并如實告知給職工本人。

  4.3.3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3.4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4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

  4.4.1職工離崗時,公司組織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4.2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4.5應急健康檢查

  公司應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及時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6發現疑似職業病的職工,經有資質的診療機構確診后,妥善安置。職業病人的診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職業健康管理管理制度是企業為了保障員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預防職業病,以及維護企業穩定運營而設立的一套系統性規定。它涵蓋了從員工入職到離職的全過程,涉及健康評估、風險控制、教育培訓、應急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員工健康評估:定期進行員工健康檢查,了解員工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潛在的健康問題。

  2. 工作環境監測:評估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3. 風險識別與管理:識別并評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健康風險,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4. 健康培訓:對員工進行健康知識和安全操作的教育,提升員工自我保護意識。

  5. 應急處理機制:建立應對突發健康事件的預案,確保能夠迅速、有效地處理緊急情況。

  6. 休息與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與休息時間,防止過度勞累。

  7. 職業病防治:針對特定行業的職業病風險,實施預防和治療措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旨在維護員工的身心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因疾病導致的生產力損失。它通過規范工作環境、作業流程和安全標準,確保員工在工作中免受有害因素的影響,同時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內容概述:

  1. 健康風險評估:定期評估工作場所的潛在健康風險,如化學物質、噪音、輻射等因素,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

  2. 安全培訓: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使他們了解如何避免職業傷害和疾病。

  3. 工作環境改善:優化工作環境,確保通風良好,光線充足,降低物理和心理壓力。

  4. 健康監測: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職業相關疾病。

  5. 應急響應計劃:建立應對突發事故的預案,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有效地保護員工安全。

  6.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職業健康法規,確保企業行為合法合規。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廠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桿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扣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溫、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后,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并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癥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并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為規范: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志,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柜嚴禁坐、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制家具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衛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發放標準。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礦生產和人員的實際,不斷增強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全面提高在職人員的健康水平,降低職業病及其它疾病的發病率,促進全年生產和各項經營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查體范圍

  1、對全礦所有接觸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進行計劃安排全面體檢。

  2、對新招上崗前的人員按規定進行體檢。

  3、對離崗人員應進行離崗體檢。

  4、其它的應急檢查。

  5、對以上人員的查體工作要按規定在有資質的專業醫療機構分類、分人員、分項檢查。

  二、體檢管理

  1、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和《職業健康監護表》。

  2、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采用多種形式降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護設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采用多種形式加大職業衛生健康的宣傳教育力度。

  6、把職業衛生健康列入職工安全培訓的課程內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經上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2、體檢結果發現有職業禁忌勞動者嚴禁從事所禁忌作業。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婦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和對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4、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5、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礦各有關單位應按公司和礦今年體檢的計劃安排,認真組織好當期的生產和參加體檢工作,保證如期足額派員參加體檢。

  7、年終我礦將對年度職工體檢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對好的科室、區隊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差的進行處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一、目的

  根據公司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廣東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全辦統一管理。

  2.3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部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小組。企管部擔任,成員由工程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材料部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安全員組成。監督小組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安全辦負責安全的專職安全員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2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安全辦專職安全員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安全辦負責人審核后,及時發放。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企管部物資專責負責。

  5.2專職安全員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安全辦負責人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辦公室采購。

  5.3材料部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

  5.4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凡屬公司部正式職工(及公司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辦公室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材料部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安全辦負責人審批、專職安全員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材料部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材料部不得私自發放。

  6.8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7、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企管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以用人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職業健康的規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職責、職業健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人診療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責任主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職業危害主要來源于生產、經營、維修過程中,因此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原輔料以及人員操作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合法、有序、安全的運行,將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單位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知識的積累,這些技術和知識只有形成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斷的積累和運用到實踐中,達到預防職業危害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通過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勞動者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總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貫徹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是企業保障員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預防職業病,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減少因健康問題導致的生產力損失。

  內容概述:

  1. 員工健康評估:定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了解員工的基本健康狀況,特別是與工作環境相關的潛在風險。

  2. 工作環境監測:評估并控制工作場所的物理、化學、生物和心理因素,確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標準。

  3. 職業衛生培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教育員工識別和應對可能的職業危害。

  4. 應急處理計劃:制定應對職業傷害和突發健康事件的預案,確保快速有效的.應急響應。

  5. 健康促進活動:鼓勵員工參與健身、休息和壓力管理等活動,提升整體健康水平。

  6. 員工隱私保護:確保所有健康數據的收集、存儲和使用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員工的隱私權益。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并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采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了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作業時處于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衛生,洗浴換衣,盡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范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衛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并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采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xx]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1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

  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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