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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工作職責
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工作職責1
1、做到禮貌行車、文明服務,全月無交通事故及機械事故,完成生產指標,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運輸任務。
2、服從調度分配,按行車單執行任務,遵紀守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3、積極主動為生產第一線服務,安全吊物、卸物,保證貨物安全。
4、認真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使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每日做好車前檢查,回場后做到例行保養,保持車輛外觀清潔。
5、嚴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交通規則,做到“安全禮讓”,操作時全神貫注,不準將車交予非駕駛員操作,不酒后駕車,不超載超速。
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工作職責2
第一條總言
1、認真學習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駕駛員守側。自覺參加公司每月組織的安全學習活動,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2、加強車輛的日常保養,嚴格做到“三不”,即“病”不出車,大修不逾期,臟車不過夜,按時進行二級維護。使車輛經常保持完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做到禮讓三先,并做好行車記錄。
3、貫徹四不準,即不準搶道行駛,不準強行超車,不準搶紅燈,不準剎慢行車。五不開,即不開快車,不開逆行車,不開斗氣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酒后開車。謹慎駕駛,做文明駕駛員。
4、自覺遵守各項交通法規,服從公司、行業部門的管理、指揮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違法亂紀。
5、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儀表整潔、禮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語;
(二)攜帶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以及其他證件從事營運,不得轉借、轉讓、出租、涂改或者偽造上述證件;
(三)不得駕駛非本單位的車輛從事營運;
(四)不得將車輛交由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五)不得疲勞駕駛;
(六)當乘客遭遇違法行為侵害時,應當積極給予合理救助、協助;
(七)緊急危險情況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二條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準確播報停靠站名稱;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維護乘車秩序;
(三)按照核準的線路和站點營運,不得跨線營運或者在規定站點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價收費,出具有效車票憑證,不得拒絕或者歧視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乘車的乘客;
(五)遵守站點停靠秩序,不得滯站攬客;
(六)不得拒載、甩客和倒客;
(七)行駛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過實際座位數載客;
(八)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駛時,組織乘客換乘同線路其他車輛;
(九)為老、弱、病、殘、孕和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空調車在車廂內溫度高于28℃時,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第三條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四)按照規定的計費標準收費并出具客票;
(五)空車標志燈開啟時,在允許停車路段不得拒載;
(六)在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汽車站、商圈等窗口地區設立的出租車站點或者劃定的區域內依次排隊候客;
(七)不得在車內吸煙;
(八)在車內面向乘客的顯著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備設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車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驗合格的計價器;
(十三)對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應當優先供車;
(十四)夜間行車應當開啟出租汽車頂燈;
(十五)發現遺失物的,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二)按照核定線路、站點營運;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區停車場內攬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五條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二)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按照規定裝置統一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設置標志燈;
(三)不得超限、超載運輸;
(四)不得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和標志牌;
(二)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
(三)不得利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
(四)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者報告,并在現場采取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工作職責3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交通法規和行業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安全行車、文明駕駛。
2.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活動,遵守安全學習制度,強化安全意識。
3.做到“三勤”(勤檢查、勤緊固、勤調校),堅持日常“三檢制”工作(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輛安全檢查),按時對車輛進行各級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4.自覺做好高溫、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霧霜天氣的安全行車工作。
5.做到不酒后開車,不開“帶病車”。不超速、超載、超時疲勞駕車。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遵章守紀,不違章操作,不冒險行車。
6.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與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7.車輛在行駛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疏散乘員,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8.車輛在行駛中發現火災苗頭或發生火災,應立即停車,疏散隨行人員,開啟車門或砸破車窗玻璃,組織隨行人員及時撤離至安全地帶,同時關閉車輛總電源、燃油油箱開關。在自救火災的同時,立即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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