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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納養老統籌
計入比例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上述儲存額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帳戶的支取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對于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加該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外省市來津的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凡離開該事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計發辦法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不同,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也有差別: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四部分。
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前經保值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其1997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1%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職工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
補貼:補貼標準為125元。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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