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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4年產假新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98天+晚育30天,最多產假可達128天;剖腹產等符合難產條件的婦女可以再增加15天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5、98天產假與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確解釋:“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產假是產假,晚育假是晚育假,兩者享受條件不同,不會因為產假增加了,就減少晚育假。”這也意味著,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條件包括:必須是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而對于剖腹產等符合難產條件的女職工,則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產假期間的收入及支出規定: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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