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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計算案例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第四、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因此,打個比方,如果某員工的收入比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則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即每月發放2892元,而非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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