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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測最新規定
消防設施的檢測一般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檢測公司進行檢測的,而維保公司只是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不具備建筑消防檢測資質。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防檢測最新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消防監督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了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和檢驗,確保消防產品安全可靠,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全國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標準局指導。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處,是當地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管理部門,業務上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部門指導。
第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的職權是:
1.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開業和已經生產、維修消防器材的企業進行審查,對不具備生產、維修條件的企業,可責令限期改進,必要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
2.對企業生產的消防產品和商業部門經銷的消防產品,有權進行抽檢,受檢單位應積檢配合。
3.對不按消防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維修的企業,有權通知有關主管部門令其停產整頓,并通知銷售部門暫停收購和銷售該企業產品。
4.對經銷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商業單位,有權停止其銷售。屬于生產質量問題的,通知該產品生產廠所在地區的消防監督機關,追究生產廠的責任;屬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經銷部門負責。
5.對因產品質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業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傷亡等嚴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由公安部負責在現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礎上籌建。其職責是:
1.研究制訂消防產品質量的專業檢測方法,負責對各地檢驗站的技術指導。
2.負責研制消防專用檢測儀器、設備,培訓檢測技術人員。
3.負責消防新產品投產前的檢驗、抽查檢驗、進出口消防產品的驗證檢驗和產銷雙方對消防產品質量有爭議時的仲裁檢驗;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評優檢驗。
第六條 地方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消防處和標準部門共同委托或組建。地方檢驗站的職責是:
1.對本地區生產、維修和銷售的消防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驗。受檢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包括檢驗手段在內的便利條件。
2.在產銷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執行仲裁檢驗。
3.填發檢驗證書,并通知受檢單位和消防監督機關。
4.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消防新產品質量檢驗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對逃避檢驗、不按技術標準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企業,要及時報告當地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檢驗消防產品質量,應嚴格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部標準)和公安部七局一九七八年八月制訂的消防產品質量暫行標準。上述標準包括不了的產品,可暫按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和標準部門審核同意的企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 各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認真執行標準,對檢驗結果負責。對工作積極,成績顯著者,要給以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檢驗機構檢驗消防產品時,可向受檢單位收取一定的檢驗成本費;仲裁檢驗的檢驗費由責任方支付。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報公安部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監督工作,規范消防監督檢驗行為,保障消防法律、法規實施,依據《中國消防法》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本要求中消防監督檢驗,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驗;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責令更正,并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條本要求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驗工作負有監督、檢驗和指導職責:城市(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市轄區)、地(州、盟)、縣(旗)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驗。
公安派出所應該對居民住宅區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驗。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消防監督檢驗人員應該含有對應崗位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章檢驗形式和關鍵
第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應該適時進行下列形式消防監督檢驗:
(一)對消防安全關鍵單位定時監督檢驗和對非消防安全關鍵單位抽樣性監督檢驗;
(二)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和含有火災危險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行前消防監督檢驗:
(三)(三)對舉報、投訴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監督檢驗;
(四)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消防監督檢驗
(五)其她依據需要進行專題監督檢驗。
第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該依據《消防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關鍵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電視臺和電通信紐等關鍵場所:
(三)政府首腦機關:
(四)關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五)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六)圖書館、檔案館、展館、博物館以及關鍵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鐵道以及其她地下公共建筑:
(八)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大型倉庫、堆場;
(九)發電廠(站)、地域供電系統變電站;
(十)城市燃氣、燃油供給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十一)國家和省級關鍵工程以及其她大型工程施工現場;
(十二)其她關鍵場所和工業企業。
對于已經確定消防安全關鍵單位,應該依據使用性質變更情況,重新確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關鍵單位,對不再入,應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立案。
第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于本轄區消防安全關鍵單位監督檢驗,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對每個消防監督檢驗人員實施監督檢驗工作量,各地應該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量化標準。
第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該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確定為火災隱患;將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第三章 檢驗內容和方法
第九條消防監督檢驗內容是:
(一)被檢驗單位建筑物或者場所在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核、驗收或者檢驗手續
(二)已經經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中包含消防安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結構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防火設備:
(7)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8)其她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內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落實情況:
(2)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情況;
(3)職員及關鍵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驗制度制訂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統計情況;
(6)消防安全關鍵部位確定和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方法落實情況:
(8)防火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實施情況和巡查統計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時檢驗測試維修保養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 及有效
使用情況:
(11)消防安全關鍵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制訂和定時組織演練情況。
第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消防監督檢驗時,能夠依據需要,要求被檢驗單位提供以下資料、文件:
(一)相關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資料、文件:
(二)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檢驗、培訓教育統計;
(四)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合格證實材料;
(五)消防設施定時檢驗統計和每12個月對建筑自動消防系統進行全方面檢驗測試維修保養匯報:
(六)與消防安全相關電氣設備檢測(包含防靜電、防雷)等統計資料;
(七)燃油、燃氣設備安全裝置和容器檢測統計資料;
(八)其她與消防安全相關資料、文件;
第十一條消防監督檢驗人員在實施監督檢驗時,能夠采取以下方法:
(一)問詢單位防火工作和職員消防知識掌握等情況:
(二)查閱相關消防安全資料、文件:
(三)查看消防設施、設備外觀、運行情況;
(四)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效;
(五)檢驗滅火、疏散預案等操作情況;
第四章 檢驗程序
第十二條消防監督檢驗人員在進行消防監督檢驗時,應該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驗證》。
《公安消防監督檢驗證》由公安部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消防監督檢驗人員在對消防安全關鍵單位進行監督檢驗時,應該填寫《消防監督檢驗統計表》中相關內容,并將統計表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受理下列場所使用、開業或者舉行活動申請;在收到《消防安全檢驗申報表》后3日內應該前往檢驗;檢驗后2日內應該發出《消防安全檢驗意見書》: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活動:
(五) 法律、法規要求其她應該由公安消防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場所。述場所屬于新建、改建、建、建筑內部修和用途變更工程項目,其使用或者開業檢驗內容與消防驗收內容一致時,前款要求消防安全檢驗可與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同時辦理。
第十五條消防監督檢驗時發覺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之一,消防監督檢驗人員應該責令其當場更正,填發《貴令當場更正通知書》:
(一)違反消防安全要求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含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
(三)公共場所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鎖住,疏散通道不通暢;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挪作它用:
(五)常閉式防火門常常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查人員脫崗:
(八)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含有火災隱患:
(九)違法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十)其她應該當場更正行為。
第十六條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工程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私自開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私自使用,一經發覺。應該責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依法給予處罰。對現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建筑物,發覺其缺乏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行標準,應該通知建筑物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更正。
第十七條消防監督檢驗時發覺有下列奮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應該責令限期更正:
(一) 本要求第十四條所列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私自使用或者開業
(二)違反要求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建筑物內設置職員集體宿舍;
(三)違章搭建臨時建筑,影響安全布局,占用防火問距,阻塞消防車通道;
(四)違章改變防火分區,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等防火分隔設施缺乏、損壞或者故障:
(五)建筑內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六)疏散指示標志缺乏、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七) 消防水源、消火栓、滅火器材不足或者損壞;
(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者防煙排煙設施等自動消防系統發生故障、缺損,不能正常運行:
(九)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圈占、損壞,影響使用;
(十)消防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檢驗不落實;
(十一)電器產品、燃器用具安裝或者線路、管路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危及消防安全;
(十二)電工、接工等含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評持證上崗:
(十三)單位職員缺乏消防安全基礎知識,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
(十四)消防安全關鍵單位不推行法律要求消防安全職責;
(十五)其她應該責令限期更正行為。
第十八條對于責令限期更正行為,應該填發《責令限期更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發出;組成重大火災隱患,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驗后3日內送達被檢驗單位:限期更正時間屆滿時,應該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驗時,發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除基本要求責令更正外,還應該依法給予對應處罰。
第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依據需要能夠傳喚相關人員。傳喚時,應該使用《傳喚證》;不接收傳喚或者逃避傳喚,能夠強制傳喚。
第二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以及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等處罰時,應該依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要求,依據法定程序,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當場處罰決定書》,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應該在調查程序結束后,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要求舉行大型集、火、會等群眾性活動,含有火災危險且當場不能更正,需要責令停止舉行,公安消防機構應該填發《責令停止舉行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舉行活動單位,情況緊急應該立刻送達。
第二十二條對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行后,單位經整改含有消防安全條件,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行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該進行,填發《復意見書)。當確定單位已經更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并含有消防安全條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行。
第二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本要求制發各類法律文書,其內容必需嚴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填寫,并根據要求程序簽發,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第二十四條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需要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或者需要責令停止舉行,應該事先報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地處偏遠地城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可上報主管公安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推行消防監督檢驗職責時,依據本要求發出各類消防監督檢驗法律文書和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名義作出。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本要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能夠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復議。
對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要求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本要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組成犯罪,應該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該進行檢驗、審批項目,有意刁難,拖延不辦,超出要求時限,經指出不更正
(二)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驗申請場所,未經檢驗或者經過檢驗不含有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開業或者舉行,造成嚴重后果;
(三)發覺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要求填發法律文書、不按時限送達或者到期不復查,造成嚴重后果:
(四) 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和采取強制方法;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
(六)索要、接收和無償占有被檢驗單位或者個人財物;
(七)向被檢驗單位強行攤派多種費用、亂收費:
(八)其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断辣O督程序要求》中相關消防監督檢驗要求和法律文書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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