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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形象代言人
明天開始,Kimi、天天等不滿10歲的小童星代言的廣告將告別屏幕;電視上播放廣告將顯示時長;男明星代言衛生巾等也將成為歷史。
陳柏霖
汪東城
從9月起,新版《廣告法》將正式實施。今天上午,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新《廣告法》實施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總局建設了廣告數據中心,并加大了廣告的日常監測力度。屢次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或將面臨最高200萬的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
明起嚴查違法廣告
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
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法正式實施后,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處。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較為嚴重的媒體,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對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廣告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媒體,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并通報有關部門,提請依法追究媒體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記者了解到,新法區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具體情節,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加大了打擊力度。
未滿10歲小童星不得代言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也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
此外,因“爸爸去哪兒”火起來的Kimi、天天等不滿10周歲的童星,將在廣告中暫別代言人的身份。因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兒童作為演員出現在廣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兒童如果簽署廣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費,都將被視為代言人。對于目前已經上市流通帶有兒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裝物,張國華表示將有一定的寬限期,具體寬限期還在與全國人大商討中。
代言虛假廣告 代言人負連帶責任
新《廣告法》實施后,保健食品廣告以后再也看不見明星的影子了。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代言。因為這些都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于人體的獨特性,作用于某個人有效并不代表對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本身不具有科學性。同時,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現行《廣告法》沒有對代言人的法律規制。新《廣告法》中對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錢而不擔責。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新增10行業廣告準則 虛假廣告處罰更嚴厲
新《廣告法》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從7種擴充到17種。
新《廣告法》規定“涉假”廣告出現,處罰款由過去的1到5倍,變為現在的3到5倍;規定兩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事廣告主除了罰款外,還將面臨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批文件、一年內不得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等行政處罰。
新《廣告法》規定(節選)
播廣告要提示時長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保健食品廣告這些紅線不能碰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代言人必須使用過代言的產品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滿十歲兒童不能代言廣告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互聯網彈窗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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