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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規范用字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跟字打過交道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廣告法規范用字,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極品”字樣成被告
2012年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陽市祿康源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由農夫山泉公司生產的“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原味茶飲料8瓶,貨款共計28元,百貨公司出具了發票和售貨清單。該產品由農夫山泉公司生產并標注“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一詞,作為廣告宣傳用語。
燕某和朋友飲用后,以該產品包裝使用法律禁止的絕對化用語,是虛假宣傳,給自己消費造成誤導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百貨公司及農夫山泉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百貨公司退還貨款28元;農夫山泉公司賠償28元。
法院判決消費者敗訴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理該案后,判決:駁回原告燕某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送達后,燕某提起上訴。
近日,南陽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茶飲料外包裝上標注的“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是對產品質量或飲用效果的具體描述,而是對傳統茶文化理解的闡釋,表達了人類對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因此,其不屬于法律所禁止的絕對化用語,農夫山泉公司在產品包裝上標注“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不構成虛假宣傳。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違法
廣告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虛假宣傳具有如下特征:夸大失實;語言模糊,引人誤解;內容虛假。而所謂絕對化用語,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觀條件或不受時空限制,形容事物達到某種極致狀態的夸張性語言。
我國廣告法第7條第2款第3項對廣告使用絕對化語言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當然,法律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并不止于此。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極品”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問題的答復》(下稱《答復》)中明確指出:廣告法第7條第2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極品”兩字,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屬于絕對化用語,故適用上述規定。
流行俗語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絕對化用語
本案中,“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之所以不構成虛假的廣告宣傳,是因為雖然“東方樹葉”茉莉花茶在產品包裝上顯示有“上品”、“極品”的字樣,但茶葉作為一種著名的保健飲品,自古就和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是古代中國人對世界飲食文化的貢獻。而早在茶出現之前,花飲之風便已盛行,并被視為中華瑰寶,代代相承,秘傳至今。“人類最健康的飲料是茶,女人最經典的飲品是花。”這是人們對我國傳統茶文化的普遍理解和闡釋,所以自古以來就有“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之說。
由此可見,既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是從我國古代流傳下來的,那么該用語即屬于我國漢語語匯中的俗語范疇。所謂俗語,指約定俗成、廣泛流行,且形象精練的語句。俗語大多數是勞動人民創造出來,并在群眾中口口相傳,具有口語性和通俗性的語言單位,是通俗并廣泛流行的定型語句,簡練而形象,反映了人民的純樸生活經驗和美好愿望。
本案中,既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作為俗語,屬于“定型的語句”,那么在理解運用時,就不應把其分割理解運用。也即:在理解“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中的“上品”和“極品”時,不應將“上品”與“飲茶”、“極品”與“飲花”割裂開來,斷章取義地理解使用,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雖然“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中含有“上品”和“極品”字樣,但“極品飲花”中的“極品”與《答復》中的“極品”不能同日而語,即“極品飲花”中的“極品”與《答復》中的“極品”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概念,“極品飲花”用語并非廣告法涉及的“絕對化用語”。同時,“上品飲茶,極品飲花”中的“茶”、“花”亦非特指某種茶或花,而是對各類茶飲料和花卉的統稱,且該用語也不是對“東方樹葉”茉莉花茶產品質量或飲用效果的具體描述,生產廠家僅是在產品包裝上作了引用,并不具有廣告虛假宣傳的任何特征。
故此,“上品飲茶,極品飲花”用語不屬于廣告虛假宣傳。
廣告用語規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一、 標題通用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絕對性和夸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 教育類:
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范: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一些禁區: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夸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一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注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化妝品: 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臟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注,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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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1、房地產中表現項目位置,應以從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干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來表示距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該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法律依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正)》
典型違規廣告用語:“到CBD只需30”、“20直達國貿”
2、廣告文字不能使用化語言和夸大用語。典型違規語如“便宜、新、先進、先、程度、新技術、先進科學、產品、全網銷量、全國、工藝、新科學、新技術、受歡迎、先進加工工藝、冠軍、絕版、稀缺、核心、中心、領袖、標桿、帝王級、樓王、再無、惟此、非我莫屬、占地為王、不可替代、等均屬于極限用語。禁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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