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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起征點
國家稅務起征點
一、國稅稅種
國稅目前主要管理的大稅是增值稅,所以你提問中的起征點應該理解為增值稅起征點
二、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起征點具體金額,該條例本身并沒有明確規定,而在該條例的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起征點是針對個人來說的,并且國務院相關部門會定期修改起征點具體金額
三、其他類似起征點的規定
條例和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起征點只是針對個人,而對于企業來說并不存在起征點問題,但是對于小微企業,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其中類似起征點的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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