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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補貼計算公式
補貼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中秋國慶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監督舉報曝光專區”近三年中通報了989起案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未休假補貼計算公式,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鑒,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未休假補貼計算公式一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公式為:
年休假工資報酬=全年工資收入÷2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3。
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的工作人員,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按全年工資收入÷2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2的方法計算。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乘以12。事業單位在實行績效工資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當年實際收入。
機關事業單位全年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未休假補貼計算公式二
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休假工資的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
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1. 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同一單位還是不同單位——都包括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說,無論是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用人單位,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其存在累計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可以在現有單位享受年休假。對于勞動者而言,一般提供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即可。
注意:“連續工作”必須是無縫對接,即勞動者在進入新單位時工作日不能間斷,否則不計算為“連續工作”。“累計工作時間”也必須是“全日制工作”及依法服兵役和法律、法規規定可計算為工齡的期間,“非全日制工作”如沒有約定一般是不適用年休假的。
2. 年休假該怎么休——滿1休5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休年休假時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是不計入年休假的。
另外,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如老師,是不享受年休假的。但若因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請事假或病假達到一定天數的,也是不享受年休假的。我們會在事假和病假文章中具體闡述,在此不再詳述。
3. 新員工和離職員工如何休年假——折算天數
(1)新入職員工若符合休年休假的條件,在現單位享受的年休假并非5天(除用人單位直接有約定外),而是通過折算天數來計算,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公式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離職員工若未休滿年休假,也是通過折算天數來計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資,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同樣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具體公式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注意:部分福利較好的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給予勞動者年休假天數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數的,多出部分一般視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假期。勞動者依此約定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委一般都是予以支持的。
4. 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另付2倍還是3倍——2倍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文規定:未休年休假按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另付2倍工資報酬給勞動者。
注意: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可:(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2)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不休;(3)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只要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用人單位就可以按正常工資支付,缺一不可。
5. 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剔除加班費的日工資折算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21.75天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資,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注意:若用人單位實行包月工資制,即包月制工資中已包含有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能證明包月工資中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且該基數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該基數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否則,就以全部包月工資作為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6. 未休年休假的追溯期是多久——3年
用人單位一般安排勞動者當年享受年休假。若因工作需要,征得勞動者本人同意的,也可安排跨一個年度享受。若第二年用人單位仍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勞動者的休年假權利就受到了侵害,從第三個年度的1月1日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1年。因此,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追溯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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