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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司法鑒定通則對比
將于今年5月起施行的修訂后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總共六章50條 ,新增加了10個條文。與原通則相比,呈現了諸多顯著變化。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鑒定程序。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回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鑒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鑒定標準、重新鑒定、終止鑒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鑒定活動規范有序開展。
二是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鑒定防錯糾錯機制。明確補充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提高了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咨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鑒定機構對鑒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鑒定文書規范。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對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措施。
四是進一步規范了鑒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鑒定活動合法、公正。
五是對鑒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范。新增加 “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 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
這一新舊鑒定程序的變化,對司法實踐中的鑒定與訴訟活動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又會出現哪些新的變化與發展趨勢?
下文從七個方面,分別以圖文兼顧、新舊對比的形式,就前后變化、實務影響以及趨勢預估進行簡要探討。
一、關于回避制度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實行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三十一條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 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鑒定機構不再回避,只有鑒定人需要回避,不能再通過回避鑒定機構而回避鑒定人。因為鑒定意見由鑒定人負責而非鑒定機構負責,當然鑒定人的回避對鑒定機構的回避也有一定的影響。這一變化將對訴訟當事人申請回避帶來重大影響,舉證門檻更高。因為要當事人去了解鑒定人的背景與社會關系及證明鑒定人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是非常困難的,以后鑒定案件回避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難度大大提升。
2 . 鑒定人對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需回避,不得違規會見,有利于避免了私下交易、勾兌的可能性,將進一步規范鑒定的程序與提升鑒定的公正性。這一變化將導致出現違反此種情況而做出的鑒定意見不合法、不公正而不被法庭采信。
3 . 增加參與過法庭質證的鑒定人也需要回避,參加過法庭質證的鑒定人,將不能夠再接受委托參與鑒定。
二、關于終止鑒定制度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增加了不得同時委托不同的鑒定機構就同一案件進行鑒定的情形,在后的一家鑒定機構要么不受理要么受理后也需要及時的終止鑒定。
2 . 增加了鑒定受到嚴重干擾時也需要終止,防止因不當干擾而造成鑒定不公,比如權力干擾、當事人不當的訴求干擾等都可能導致鑒定終止。
3 . 限制了鑒定協議隨意約定終止的權利,以免鑒定機構不當隨意終止鑒定,進一步嚴格和明確終止鑒定的范疇,鑒定機構不得隨意擴大。這將導致目前實際中很多鑒定機構設置的很多格式條款無效和喪失法律依據,不得不修改鑒定協議和規范執業。
4 . 終止鑒定后可以不退費,原來的酌情退費被刪除,意味著鑒定機構不再具有強制退費的義務,可以視情況選擇不退費。畢竟很多終止鑒定的情形并非鑒定機構的原因所致,鑒定機構即使終止鑒定也有成本支出,也進一步承認和認可了鑒定機構的社會中立地位,自負盈虧。
三、關于重新鑒定制度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三十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限制了重新鑒定條件,進一步縮減了重新鑒定的范圍,嚴格限制重新鑒定,刪除 “ 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 這一重新鑒定情形,將大大減少實踐中出現的重復鑒定、多次鑒定問題。因為鑒定后總有一方會有異議而提出重新鑒定,不過以后當事人想重啟再次鑒定將變得更加艱難,不足以說服辦案機關將很難啟動重新鑒定。
2 . 擴大了辦案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除了法定情形外的其他重新鑒定,都應該由辦案機關決定,將法院的重新鑒定決定權擴大到所有的辦案機關,以滿足不同的辦案機構的重新鑒定需求。
3 . 重新鑒定的機構可以與原機構的資質相同而不必一定要求高于原鑒定機構,回應現實中鑒定資源的不足與普遍的重新鑒定不可能達到資質更高的問題。不過,對于重新鑒定的鑒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實際上變相提高了重新鑒定的準入門檻,也與鑒定人負責制相一致,不必強求鑒定機構的資質提高,而是要求鑒定人的資質提高。
4 . 以上的這些變化將導致重新鑒定會越來越嚴格越來越難,盡可能的讓案件一次鑒定即終結,重復鑒定、多次鑒定將大幅減少,不同鑒定機構之間相互抵觸、相互沖突的情況也會隨之降低,重新鑒定的權威性更高,慎重性也會更高,推翻率卻會降低,沒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與依據不會輕易推翻原來的鑒定意見。
5 . 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還有除鑒定程序通則外的其他理由可以提出,比如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依據明顯不足等情形,實際上可以歸類為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這一情形,使得重新鑒定的要求更為明確、具體。
四、專家參加咨詢的相關要求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二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 第三十三條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明確要求專家咨詢意見為書面的,并且需要簽名確認和歸檔,以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口頭咨詢不留痕,無人負責無從查證的問題。筆者在訴訟實踐中經常發現鑒定人出庭質證時的專家咨詢意見都是口頭的,無從查證,法庭也無法核實,給了鑒定人很大的自由發揮的空間,也讓一些專家咨詢意見比較隨意,不那么客觀、公正、嚴謹。
2 . 這一變化將導致鑒定人進一步規范咨詢程序與過程,客觀全面保存專家咨詢意見書面記錄,以便應對當事雙方質詢與異議,以便法庭調查與核實。
3 . 專家發表咨詢意見將更為客觀、公正、嚴謹而小心,有利于鑒定的公正,不過也將導致咨詢專家更難請,成本也更高,畢竟這樣的書面方式增加了專家發言的風險與難度,畢竟現實中專家本來就比較難請,如此一來將會更難一些
五、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舊條款 | 新條款 |
無 | 第四十一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這一補正措施很好的彌補了現實中很多輕微的瑕疵所導致的不必要的法庭質詢與爭議,甚至出現不必要的重新鑒定。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個案子,因為鑒定人的一個錯別字而出現激烈的爭議,雙方各執一詞,得出完全相反的意思與結論,鑒定人的質詢解釋完全不被一方所認可,導致一方堅持必須重新鑒定。
2 . 鑒定機構可以充分使用補正的措施來及時解決一些不影響鑒定意見的小問題和回應爭議方的質疑與辦案機關的關切,而不必因為一些小瑕疵而不得不法庭丟丑或者出庭接受不必要的質詢。
六、關于鑒定人與當事人關系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鑒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 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當事人的隱私等信息將受到更嚴格的保護,不得隨意泄露。但是即便委托人不同意,如果辦案機關等正當需要,鑒定人還是需要提供的,這是鑒定人執業保密義務的一個顯著變化。
2 . 增加在臨床檢查身體時對隱私的保護,體現人性化與對個人隱私權的更好保護,將使得鑒定人在檢查個人隱私時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隱私的泄露與侵犯。
3 . 增加了鑒定人與當事人的互動與參與感,鑒定人可以了解案件情況與詢問當事人、證人,當事人也需要參與鑒定活動的各種見證,比如提取鑒材的見證、精神病鑒定、尸體解剖的見證等,都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參與感與監督感,保障了鑒定人與當事人的良性互動與客觀公正。
4 . 增加了見證人員不到場鑒定活動不得開展的限制,保障鑒定程序嚴格公正,防止暗箱操作,不過也大大降低了鑒定的效率,提高了見證人惡意不到場拖延訴訟的風險。對此,規定缺乏防制措施,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隱患。一旦一方惡意拖延,將使得訴訟程序和鑒定程序曠日持久,增加另一方當事人的訴累與鑒定風險。
5 . 增加和明確了 “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這一規定很好的回應了鑒定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認定在辦案機關,不得在辦案機關與鑒定機構之間相互推諉,導致鑒定不能與互不負責。尤其在法院委托鑒定,而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時,這種情況相當突出,今后應該會有所改觀。筆者曾在醫療鑒定當中遇到,患者對醫方的病歷資料有異議,法院無法認定交給鑒定機構,而鑒定機構又拒絕認定而導致多次鑒定不能。
七、關于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的變化
舊條款 | 新條款 |
第七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 第四十三條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鑒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
實務影響與發展趨勢:
1 . 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由總則的一條原則性規定擴展為專章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可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加重,更加明確、具體、嚴格和規范,防止了鑒定人隨意拖延或者不出庭的情況出現。但是這一義務缺乏相應的罰則予以限制,有待其他的法律法規予以補充。不過,如果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鑒定意見將不被采信還需要退費。
2 . 進一步明確鑒定機構配合、支持、管理、監督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出庭通知應該首先發給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進行確認與安排,從而大大提高訴訟的效率,以后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只需法院向鑒定機構發出出庭通知即可,送達更為方便,不必等待具體鑒定人的簽收。
3 . 鑒定人必須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不得依仗專家身份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法庭安排,隨意拒絕質詢、法庭調查或隨意拖延法庭的審理。這一法庭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法庭的主導地位,鑒定人的配合服從地位,需要鑒定人如實作證,配合法庭查明事實、發現真相,認清專門的知識與問題,便于定紛止爭。
4 . 以上這些變化對鑒定人提出了更高的出庭義務與要求,使得鑒定人需要更高的出庭素質與經驗才能更好地應對出庭作證,也給法庭與律師更大的發揮空間,使得鑒定人出庭作證更有實質意義,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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