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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
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關于《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的文章,歡迎閱讀了解!
篇一:如何處理非法同居財產分割
一、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規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非法同居財產分割: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
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刺手的問題。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并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并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綜上,關于非法同居法律關系處理應有別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脫離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財產處理上筆者傾向于屬于共同財產,依法均分為宜。
三 、對于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
篇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關于同居財產分割的規定總共有四條:
第8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12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針對上述規定,律師讀解為:
一、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是一般共有關系。
所謂的一般共有關系,是指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在《物權法》實施之前,由于《民法通則》規定了雙方未對財產的共有性質進行約定的,推定為共同共有。因此,在一般的同居案件中,法院也是按照共同共有來處理。
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雙方沒有對財產作出約定的,除具有家庭關系外,均視為按分共有。如果適用《物權法》的規定,那么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則屬于按分共有。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難題。
我們認為,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和第10條“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可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初衷是將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當作共同共有處理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將“共同所得的收入”規定為共有。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同居析產時,也大多采取平等分割的方式處理。
二、為共同生活、生產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屬于共同債權和債務。
那么,如何理解為共同生活或生產?
首先,以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應視為為共同生活、生產所形成的債務。
其次,以雙方名義所投資的企業或項目,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也應視為雙方有所。
再次,為日常生活如購房、租房、孩子讀書、購買必須的生活用品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消費,應視為共同債務。
最后,因賭博、侵權等非法行為或無償擔保而形成的債務,顯然不是為了共同生活、生產而形成的。
三、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
顯然,該分割原則與夫妻財產分割是一致的。當女方沒有工作收入或生活來源時,又或者一方取得撫養權時,一般能夠酌情多分一些財產。
四、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五、同居析產以結束同居關系是現存的財產為限,在結束同居關系之前已經處分掉的財產,人民法院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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