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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一、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的稅種
根據最新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享受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二、當前小微企業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在3萬元(含本數,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在3萬元(含本數,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當前小型、微型企業印花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小微企業享受增值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辦理
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納稅人,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或審批,可直接在申報表或電子稅務局相關申報模塊中自行填報即可享受減免。
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主要內容
1、減低稅率及減半征稅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及計算方法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工業企業為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1),所屬行業代碼為0600至4690的企業,不包括建筑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七、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辦理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在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年度匯算清繳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八、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及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減低稅率及減半征稅優惠的季度預繳申報:
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的季度預繳申報:
在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填報附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申報享受。
十、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可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二是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第一步:如何預繳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業,則不管本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須先按25%稅率計算預繳;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業,則參照本文第二步進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可以在年初知曉,但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往往在匯算清繳后才能確定。
匯算清繳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上一年度是否屬于小微企業,最遲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曉。
而本年度的預繳即使按季度預繳,也需在4月15日前辦理,因此,第一季度預繳時,企業通常只能依據上一年度預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判定。
就2014年而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是4月18日頒布的,企業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預繳,可能在預繳時沒享受最新的擴大范圍減半優惠政策。多預繳的稅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或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多繳的稅款可以退還。
第二步:預繳稅款需根據征收方式而定。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分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為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1)定額征收。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期(月或季度)預繳。
(2)定率征收。不僅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10萬元,還要看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是否大于10萬元或30萬元。
①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不能享受減半優惠;
②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小于或等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而且享受減半優惠;
③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于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停止享受減半優惠;
④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于30萬元:已不屬于小微企業,停用適用20%的稅率,適用25%的稅率。
(3)查賬征收。
①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由于預繳稅額依據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因此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10萬元。如果大于10萬元,則按20%稅率計算預繳;如果小于或等于10萬元,則不僅適用20%稅率,還可以享受減半優惠。雖然今年的經營狀況很可能與去年不一致,但預繳時不予考慮,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再多退少補。以按季度預繳舉例:
例1,去年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12÷4×20%=0.6(萬元);
例2,去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8÷4÷2×20%=0.2(萬元)。
②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數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減半計算預繳,而下月(季度)就不能減半了;上月(季度)適用20%稅率,本月(季度)卻要適用25%稅率。
假設某小微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根據實際利潤額按季度預繳,上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今年預繳情況如下:
第一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預繳所得稅4÷2×20%=0.4(萬元);
第二季度: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12×20%-0.4=2(萬元);
第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22×20%-0.4-2=2(萬元);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32×25%-2-0.4-2=3.6(萬元)。
企業第二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超過10萬元,停止減半征收優惠;第四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超過30萬元,停止低稅率(20%)優惠,改用稅率25%.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小微企業也可能年度中間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方面發生變化,從而不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就要停止低稅率優惠,按25%的稅率計算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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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范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務〔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稅〔2014〕3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3.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 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于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范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4.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5.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啟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布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為便于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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