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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
《暫行辦法》主要規范的是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非特別審批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行為,組織形式上包括了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歡迎閱讀本文,更多優質內容,歡迎關注PINCAI網。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并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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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于日前正式頒布生效,作為從業人士,對條文做如下解讀,供各界討論:
一、調整范圍
由于是部門規章,《暫行辦法》主要規范的是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非特別審批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行為,組織形式上包括了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其實大范圍上講,目前銀行、信托、保險等很多機構也以私募的方式籌集了大量的投資基金,本辦法并未囊括。
相對于其他類型的行政監管法規,本辦法最大的看點在于“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同時強調“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二、登記備案
《暫行辦法》規定:私募管理機構以及私募管理機構發行的各類型私募基金均需事后備案,同時第九條強調了登記備案不構成增信,投資者不能因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取得了備案就認為該管理人或者基金具有了獲取高收益的能力。
對照《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發刪除了自然人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約定,也就是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是企業(公司制、合伙制均可),自然人不予進行登記。如自然人一定要出任管理人的,只能以合伙企業并擔任普通合伙人形式申請登記。
登記與備案制度的實施,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獨立發行私募產品,對私募基金而言則可開設證券賬戶。反過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好處則不能享有,還可能面對一定的處罰。
三、合格投資者
《暫行辦法》第三章規定了合格投資者制度:
1、根據組織形式不同,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也是不同的。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如果私募基金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其投資者不超過50人;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應不超過200人。如采用有限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的,其投資者應為2人以上50人以下。除公司、合伙企業這兩種組織形式外,其他私募基金單純作為產品存在,不具有組織形式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合格投資者
除了對從業人員直接界定為合格投資者外,《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高于投資集合信托要求的合格投資者要求。《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這里限定了最低投資起點應為100萬元,同時應符合上述三個財產標準。
這里我搜集了一下其它幾類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大家可以對比一下:
(1)保險資管
①定向產品向單一投資人發行,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于3000萬人民幣;
②集合產品向多個投資人發行,投資人總數不超過200人,單一投資人初始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
(2)信托公司
①單一資金信托對合格投資者沒有法規要求;
②集合資金信托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3)證券公司
①定向資管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100萬元;
②集合資管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在這里需要說明一點,相比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集合資管業務中,對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只需作出承諾,不要求提供資產證明。
(4)基金公司
①一對一基金專戶單一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②一對多基金專戶委托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這里有兩點應該做特別說明:一是簡單成立基金再以份額轉讓方式突破有關規定的路徑被堵死;二是由于只要備案通過的計劃就可以作為合格投資人并且不打通計算投資者人數,給管理人創造了部分靈活空間。但是對類似以信托計劃方式集合資金再投資私募基金的,人數將被打通合并計算。
四、資金募集
《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規定較為詳細,既約束私募管理機構,也約束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主要規定并沒有其他特殊約定,對于國內大多數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機構來說,目前最需要改正或完善的做法的是:在募資過程中,要有三個規定動作:一是對投資者的問卷調查,二是投資者的書面承諾,三是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風險提示書,目前大家對第三點重視較多,對前兩點總體確實,需要未來補足,否則就無法證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資時很好地履行了相關職責。
關于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該條規定出發點是良好的,但實際過程中操作落地的可行性和效果都有待商榷。個人建議可以將調查問卷和風險評級在一個文件上同步完成。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規定實際上在客觀上保護了私募管理人的利益,也就是只要調查問卷和承諾函取得,就規避了很大部分風險。
五、投資運作
該章節內容較多,提出以下幾個方面提起大家關注:
1、私募基金不強制托管:如果基金合同有明確約定,基金可以不進行托管。
2、強制信息披露并持續向協會報告。但是信息披露規則以及如何界定向協會報告的信息還有待明確。
3、《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一個5+2的基金,加上清盤后的10年保存期,對小型私募管理機構還是有些挑戰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私募管理人對于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的材料留存得多一些,私募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文件的歸檔和保存可能會有瑕疵。提醒私募管理機構重視過程動作的留痕存檔,以能夠證明自己的盡職管理義務。
六、罰則
《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該條是《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主要法律責任條文,具體歸納如下: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第七條
(2) 私募基金備案第八條
(3) 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人數不超過法律規定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4) 通過辦會、公眾傳播媒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第十四條
(5) 承諾保本保收益第十五條
(6) 問卷調查 + 書面承諾 + 風險提示書第十六條
(7) 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條
(8) 信息和年報報送第二十五條
(9) 重要文件資料保存第二十六條
(10)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第二十三條第1項
(11)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第二十三條第2項
(12)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第二十三條第3項
(13)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第二十四條第4項
(14)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第二十三條第5項
(1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第二十三條第6項
(16)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第二十三條第7項
(17)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三條第9項
整個辦法內容不長,管制也比較寬松,因為不是牌照制,真正體現了市場競爭和淘汰的思路,相信隨著這個規范意見的出臺,私募基金會迎來新一波大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