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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納稅申報時間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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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納稅申報時間安排表
月份 | 各項稅費申報繳稅期限 | 法定假期說明 |
1 | 1月1日-16日 | 元旦:1月1日至2日(1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15日為公休 |
2 | 2月1日-15日 | 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2月份放假2天不順延) |
3 | 3月1日-15日 | |
4 | 4月1日-18日 | 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5 | 5月1日-15日 | 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不順延) 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不在申報期內) |
6 | 6月1日-15日 | |
7 | 7月1日-17日 | 15-16日為公休日 |
8 | 8月1日-15日 | |
9 | 9月1日-15日 | |
10 | 10月1日-23日 | 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
11 | 11月1日-15日 | |
12 | 12月1日-15日 |
其它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廢棄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第十四條規定:基金繳納義務人按季申報繳納基金。基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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