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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需要全額賠償?
怎樣之有一次商場因為結算日期變更需要把三個月的稅票和在一起開。所以之前三個月分開開的稅票退回,我叫總部的財務開完3個月合在一起的稅票后就把那三張分開的放在一邊。不久后就離職了,在職期間一直是試用期。今天接到前財務總監電話說那三張稅票應該寄回總部作廢,現在已經過期了,公司損失四萬多元。想詢問下我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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