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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
問:集團下屬各公司現有的房產都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F有一家新成立的子公司,購進了一批房產,是否也一定要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還是可以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三條規定,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持有的房產如何核算應根據房產用途確定,準則明確規定,只有已出租房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他自用房產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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