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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年假的爭議
張三于2007年8月1日入職,于2011年12月31日離職。
從2008年春節開始,公司每年安排5天年假于春節假一起放。
現其出具社保證明21年6個月的累計繳費年限證明,提出補發2008年的未休年假5天、2009年未休年假5天,2010年開始未休年假10天的年假工資,按3倍計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
問題:
1、是否可以過了“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不再承認2008、2009年的年假?
2、可否不按3倍支付,有什么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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