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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索賠
醫療侵權有兩種,醫療事故損害和一般醫療侵權損害(非醫療事故,也習慣稱之為醫療過錯)。兩種損害在賠償適用的依據上不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院解釋”),由此,兩者在賠償項目,賠償額上有很大的差異,簡單來說,醫療事故侵權的賠償額遠低于一般醫療損害的賠償額。在此,暫不討論什么是醫療事故、什么是醫療過錯,只討論如何計算賠償額。
醫療事故損害的賠償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需要注意的醫療費不包括原發病,舉例來說,因為闌尾炎做闌尾切除手術,損傷了結腸,闌尾切除的醫療費是不賠的。對于基本醫療費,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實踐中也很難作出確定,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伙食補助標準各地不一樣,一般在每天20元左右。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平均生活費”在某些地區也稱之“人均消費性支出”,一般賠償年限都按最高來算。事故發生地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有區別的。需要注意的是,殘疾賠償有一個系數的問題,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具體來說,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的傷殘等級為一級,二級甲等為二級傷殘,二級乙等為三級傷殘,以此類推。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0%,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10%。舉例計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級戊等,對應的傷殘等級是十級,事故發生地為北京,賠償權利人為城鎮居民,年齡30歲,定殘時間是2007年,經查2006年北京城鎮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4825.0元。殘疾賠償金=14825×30×10%,10%為10級傷殘的賠償系數。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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