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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介紹】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 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老張所在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老張被列入裁員名單,限他2小時內離開公司,同時承諾公司將按高于法定標準的“N 2”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謂“N”,即給予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老張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將近5年,前12個月平均工資約為5000元,照此計算可得經濟補償金35000元。但這突然的變故還是讓老張無法接受。【爭議焦點】:公司是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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