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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償款應怎樣計算繳稅?
勞動合同補償款應怎樣計算繳稅?
2010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答復納稅咨詢問題“勞動合同補償款要不要繳稅?”時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因此,應根據上述規定就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根據178號文件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附:問題內容:
我2002年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到2009年10月,每月工資約5000元,2009年10月公司不愿在和我續簽合同,由于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月沒有與本人簽訂合同,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向公司提出補償,由法院判決公司補發我一年工資約5萬元,請問,這5萬元要不要交稅?已扣稅款10982.40元,本人認為這5萬元,是我和公司解除合同得到補償款,不用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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