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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定期向支部匯報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支公司正確貫徹執行,支持和幫助行政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黨支部定期聽取企業行政領導的報告制度,是企業黨組織保持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種組織行為,同時也是避免和減少決策失誤的一項有效措施。
第二章 向黨支部報告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行政領導定期向黨支部報告工作,應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企業發展戰略的執行情況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執行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企業重要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多種產業項目的立項及執行情況。
(四)企業財務及資金運作的重大問題。
(五)企業內部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六)職工教育培訓規劃的實施情況。
(七)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資調整、獎金分配、職工住房分配等有關事項的執行情況。
(八)企業行政監察和審計工作需通報的重要事宜。
(九)行政領導認為需要向黨支部報告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章 報告的方式及程序
第四條 行政領導向黨支部報告工作,一般以一年兩次為宜,每年初和年中各組織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適當增加報告的次數。
第五條 行政領導向黨支部報告工作,在支委會或支部擴大會上進行。報告工作一般為行政主要負責人,單項工作可委托分管行政領導或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報告的程序:
(一)黨支部書記與行政領導在報告工作前應互通信息,交換意見,確定報告的具體時間及具體內容。
(二)行政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應就報告的主要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并將準備情況反饋給黨支部主要負責人。
(三) 企業黨支部應認真負責地討論研究行政領導報告的有關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行政領導應認真地聽取黨支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根據黨支部的意見和建議修正和完善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五) 企業黨支部應通過各級黨的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廣大黨員通報企業中心工作的完成情況,使廣大的黨員群眾了解掌握企業生產的經營情況,增強黨員自覺為企業多做奉獻的積極性。
(六) 企業黨的各級組織應廣泛的動員和組織廣大黨員和職工積極為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獻計獻策,并通過自身的努力工作,確保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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