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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是否受勞動法保護(哺乳期)?
2010年11月生寶寶。在寶寶2個月的時候開始重新找工作(原工作單位在現在居住城市無崗位),1月份收到新的工作OFFER,并與原公司商定2月底離職(產假結束)。3月初(原來公司已經離職,新公司未入職),老板認為要求孩子把孩子送回老家(孩子3個月,母乳喂養)方可獲得工作機會,多重原因下把孩子送走了,不到3個月因工作業績不佳,要求離職!
謝謝大家的幫忙,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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