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1、醫療糾紛發生后,若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去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封存后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客觀病歷。
2、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3、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途徑有三個: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鑒定的,委托市醫學會組織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鑒定的通知,并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鑒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鑒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后寄材料給鑒定專家組成員并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鑒定會。
5、鑒定會后鑒定書寄給委托單位、委托人。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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