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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投訴處理程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事故。
根據其精神,硯山縣衛生局和各醫療機構相應成立了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衛生局受理辦公室由主管醫療的副局長和醫政科成員組成,各醫療機構受理辦公室由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或科主任2至3人組成,受理辦公室人員具體負責監督醫務人員的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一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1.當患方或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提出爭議時,首先向各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并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醫療資料封存申請書》,必須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封存醫療資料,封條上必須有患方當事人的簽字和醫療機構蓋章,封存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患方要求復印病歷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客觀病歷并蓋醫療機構證明與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爭議的,死者親近親屬首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并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尸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具有資質的尸檢機構進行尸解,尸解費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給省級尸檢機構,最后責任是誰由誰支付。
3.若醫療事故爭議需鑒定的,由要求鑒定方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辦公室(醫政科)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患方和醫方。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患方沒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州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且說明理由。
4.醫療事故爭議解決途徑有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等三條途徑。
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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