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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是必須要做的嗎
醫療事故鑒定是必須做的嗎
如果在醫護人員救治病患的過程中產生失誤的話可能造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雙方就需要進行協商理賠的問題,那么醫療事故鑒定是必須做的嗎,請閱讀下面由的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醫療事故鑒定是必須做的嗎
醫療事故鑒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愿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托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
二、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自收到雙方提交的材料后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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