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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06年6月入司,快滿3年了,今年金融危機部門人力飽和,由于不允許無故裁員,故公司千方百計尋找其他辦法來裁員,包括一些非常不人道的變相裁員(拿出30%的工資作為浮動績效,每個月考核差的人將下降500-1000左右的工資),逼著員工自己辭職。
3月25日,公司以違規操作制造虛假考核數據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愿意支付任何賠償費用,但是公司所謂的違規操作在公司的員工行為準則和考核制度里根本沒有此項操作的規定,并且最終的考核成績并沒有像公司說的對他人造成不公平(排在倒數),因為此行為根本不影響考核數據,跟考核一點關系都沒有。
麻煩問一下,這種情況申請勞動仲裁能不能成功要求公司賠償。
具體的賠償金是按照n+1的標準賠償,還是只賠償1個月的工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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