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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的法律效力有效嗎
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合同章的全稱是合同專用章,是一家公司里面專門用于合同、協議的公司用章,代表的就是該公司。有的公司既有公章,又有合同章。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章的效力如何呢?為您做具體解答。
一、合同專用章有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書上蓋什么樣的章才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在公示催告期內無人申報權,或者申報被駁回,在公告期限界滿后,經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票據為無效票據,從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作為支付憑證的效力。除權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依判決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據的票面金額,支付人對此不得拒絕。
(3)宣告票據無效。這是除權判決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據無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事實推定的無效。
除權判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并非依據確鑿的證據,是根據公告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事實,推定申請人為該票據的合法人。
這種推定有可能與實事不符。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可能因正當理由未在公告期間內提出權利申報因此,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未申報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之日起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糾紛訴訟。
一般來講合同章只能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時候使用,如果同時存在合同章與法人章的話,并不影響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只有合同章,通常也是認定該份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希望整理的內容,能夠為您提供一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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