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鑒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即常講的“事故”鑒定從性質上講屬于行政鑒定;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過錯”鑒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鑒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鑒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鑒定的啟動權在于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鑒定的啟動權在于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托。
四、主體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鑒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鑒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注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鑒定中關于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松,實踐中時有涂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鑒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鑒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鑒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于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鑒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范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鑒定(不單只“過錯”鑒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范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鑒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鑒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鑒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鑒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鑒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并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鑒定和“過錯”鑒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盡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范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
業內人士有的比喻《條例》是部惡法,國務院的第351號令在制度設置上比老的《辦法》有很大進步。可我們的國情就是這樣:有些不合理的現象是經本身不好,還是和尚的嘴把它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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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預防方法
1、強化安全醫療教育。每年定期組織全院職工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培訓,不定期地進行醫療安全、質量意識教育,及時傳達上級衛生部門的有關醫療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項規定。
醫療安全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環節。醫院各臨床醫技科室及各職能管理科室應當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相互協調,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樹立正確、積極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醫療安全目標責任制,盡最大可能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醫院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學習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規范,通過集中學習、輪訓以及各種會議強調通報等方式,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的防范意識。特別要學習《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等。
2、建立和健全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制度是保證醫療質量有章可循的關健,尤其是首診負責制、急診搶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死亡和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三級查房制度等。重視病歷書寫質量,病歷保管規定,規范填寫病人知情同意書。要加強對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植入物準入的管理。相關法規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3、落實各科室醫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科室成立醫療安全小組,制訂相應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開展以科室為單位安全質量活動,規定每月底向醫療服務質量監控辦公室報告一次醫療缺陷、差錯、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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