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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解除收養公證的法律問題介紹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一、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收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收養關系的成立時間、經過;
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
解除收養關系后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解除收養關系的日期;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四、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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