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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單方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北京勞動法律師沈斌倜提醒: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以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A、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B、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F、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如果貿然在不能解除的情況下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雙倍經濟補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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