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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解除和員工勞動合同的若干問題之討論
公司由于項目失敗、經營困難,需要裁減某部門的四名員工,于是發生了經濟賠償問題,以下幾個請懂行的幫忙解答:
1.勞動協議是否有效
因為2002.6.13日進入公司時,沒有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只簽了一份3年期的合作協議書,記錄了每月底薪、有效時間、工作內容、第一年度
的身份。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2.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發放額
鑒于提前一個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老板于10.9日召集將被解聘的4人進行口頭通知。并說好下個月的9號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同時
告知四位10日起不要再到公司上班,請問10.9---11.9期間的工資給多少?是按正常工資發放嗎?
3.何時付清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老板要求四位員工13號辦理完交接手續、領取解聘證明書、簽字
單位規定每月5號發放上個月(1日--30日)工資,那么這四個員工是不是要等到11月5號再去公司領取10月份工資,然后再等到11月9號載
區公司領取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了一年零4個月)
10月1日---10月13日(或者9日)的工資是否應該按照正常工資標準領取?10月13日---10月31日的工資按什么標準領取?10月31日至11月9
日的工資又按什么標準領取
4.老板因為不想付賠償金,于是不再解聘這四位員工,但提出轉崗,怎么辦?
轉崗后的工作內容完全不同于原來協議中的規定,月薪也遠遠低于協議規定。這四位員工是否可以拒絕這一轉崗要求,同時繼續要求公司
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于解除勞動關系補償?
5.請問如果采取仲裁,最后的仲裁申請費和處理費由誰支付?
謝謝大家的支持,的確需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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