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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可否得到補償金
問:我是一名合資企業的員工,因公司機構改組,我所在的部門全部員工都將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合同未到期,對此,我們要求公司以企業平均工資計發補償金,公司列出以下理由拒絕計發:
1、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沒有企業上一年的平均工資,因此不能以企業平均工資計算補償金;
2、按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金額計算補償金;
3、將公司500多臨時促銷員工資記入企業工資進行平均。
(因臨時促銷員工資低,但臨時促銷員工資并未計入公司工資科目,只計做促銷費用。)
請問:以上理由是否符合《勞動法》,我們是否能得到以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的補償金?
答:首先應弄清企業是以何種理由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這家企業是經過與你們協商一致以后,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當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跟企業的平均工資無關。
但如果這家企業是在符合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在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于在計算企業平均工資時應否把促銷員的工資也計算在內,關鍵要看這些促銷員是否與該企業形成了勞動關系,如果形成了,就應當算進去,否則就不應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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