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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約的賠償問題
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一年(2005.12-2006.12),規定在此期間毀約要交1萬元;然后因為在一年多以前參加過培訓,簽過一份培訓合同,上面規定如果在3年內走人(無論第幾年走人),都要向公司賠負培訓金,以及培訓期間所產生的差旅費,還要另外賠3萬元培訓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我要現在離開公司,那么我所要賠償的錢就是:
勞動合同毀約金1萬+培訓金以及培訓期間所產生的差旅費2萬+培訓違約金3萬元=6萬
公司地點:重慶
請問這是否違法?如果這樣賠償,對于員工是否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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